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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番鴨

筆者曾跟某位慕道許久的朋友談心,並詢問他為何不願受洗,他最後透露最主要的原因是,不希望太早信主而被限制太多,總想等到退休以後……。連這類慕道許久,又常接觸教會的慕道者都有這樣的想法,何況是其他未信主的人呢?

一.什麼是自由?

有不少人認為自由就是擁有選擇權,當他能夠透過選擇表達自主的機會而卻被剝奪時,他就失去自由。因此自上一世紀以來,許多國家或民族為了追求這種自由,也確實發生不少可泣可歌的壯烈事蹟,值得後人追悼。

當耶穌與當時在耶路撒冷的猶太人討論有關從真理獲得自由的議題時,他們馬上表露出直覺的反應,認為耶穌沒有必要探討有關自由的議題,因為他們自認為並沒有作任何人的奴隸(約八33)。若以這觀念來延伸自由的意涵,所謂自由就是「不受束縛,不被限制」。

那時猶太人仍處在被羅馬帝國統治的狀態,事實上在許多方面受到外來政府的限制。但他們卻認為除了神作他們的王之外,不會真心臣服於任何統治者。即便他們作過好些國家的屬民,卻自認為他們仍滿懷著獨立自主的精神,外在可以成為任何人的奴隸,心靈卻仍有永不作奴隸的情操。

他們對自由的認知的確是比一般的人高明許多,他們提升自由的含意到另一個層次,或許他們與兩約時代瑪加比家族所建立的國度,少了不少自主選擇權,但他們因著對傳統信仰的堅持,使他們有某種程度上的自主,心靈不受外來政權的拘束,甚至他們仍以神的選民為傲。

然而耶穌所說的是另一種奴役,就是人成為罪的奴隸(約八34)。這是深入到生命深層的問題,與被哪個人限制或是被哪個政府統治無關,而是回到人最根本的生命問題。因為當人失去神的形像與樣式而與神隔絕,人擺脫不了罪的纏累,死成了眾人的結局(傳七2)。這種奴役是最殘酷的,絕對無法避免總有一天結束的問題。

接著人也不知不覺被罪左右他的行動,容易被慾望、任性所主宰,連帶地人的價值觀也被扭曲,不會輕易就滿足現狀,不滿足的感覺束縛人的心,使人無法得到真喜樂,因為看得到不一定得到,得到了又會有新的需要。

因此耶穌斬釘截鐵告訴他們,若能常常遵守主的道,就真是主的門徒,因為如此才能曉得真理,真理才能使他們得真自由(約八31-32)。所以真理才可以解決罪所轄制的問題,必須包括兩個基本層面,第一:要先接受主的道,就是以主的道為絕對的標準,能將內心所隱藏的罪性呈現出來,知道自己已經被罪所宰制;第二:要有遵行主的道的能力,也就是勝過罪與死的能力,否則知罪只是加添更多苦楚與換取更多的挫折,那只是人生理論而已,無法成為解決人生問題的標準。

二.真理與律法的關係

關於真理要如何把人的罪呈現出來,首先讓我們正視律法的價值。猶太人所表示律法有四種不同的意義:

第一:十誡(出二十1-17),這是道德律法,也是人一切行為的基本憲法(太二十二34-40)。

第二:《摩西五經》所制訂的約書,其中包括兩大方向:禮儀律法,根據十誡的精神制定有關宗教禮儀的法則。民事律法,根據十誡的精神制訂合乎當時背景的社會關係之法律條文。

第三:律法與先知所代表的《舊約聖經》。

第四:口頭傳述或文士律法,就是文士釐訂種種規則和條例來守律法,經過許多年代以後靠著一代代的文士,憑著記憶用口傳述流傳下來的。註

當時嚴謹的正統派猶太人,往往將遵守千萬條律法的規則與條例當作是事奉神,甚至視為這些與生死、永生、命運有關。例如:文士的律法中,寫字也是工作,而在安息日寫字是否犯了誡命也要下定義:「凡在安息日寫字,不論是相同的一個字母或不同的兩種,用不同的墨水,寫不同的文字,就是犯罪。甚至他如果為了避免遺忘而寫了兩個字母,不論是用任何東西當作永久性的記號,都是有罪;若有人所用的不會成為永久性記號,他就不算犯罪。」

耶穌所反對的是針對文士所制訂的人為規矩,將信仰生活僵化於林林總總的條例。例如:耶穌曾質疑他們獻上所有的十分之一捐一事,這並不是什一捐不重要(太二十三23),而是他們忽略更重要的律法原則。

因此,到底舊約律法的價值該如何去定位它,因為它似乎還不是真理,卻又有某種程度的權威性,又有某些部分沒有保留的需要,保羅在《加拉太書》對舊約律法的地位有很精湛的兩點看法:

第一, 律法是作為一個短暫和次要的制度(加三19-21):因為律法不是當初與亞伯拉罕立約的一部分,律法是後來摩西時代才頒布的,其目的為要「將過犯添上」,也就是指出人的罪性。神先開始訂出標準,直到耶穌來才能建立解決罪性的途徑。偏偏律法所形成的約束基礎,是透過中間人訂定雙方的契約(兩面的),要人守誡命,神才守約祝福,只指出罪而沒有提供根本解決罪性之道的律法,是無法成為人所能依循的真理。

第二, 律法是為了作為預備用的(加三21下-29):因為律法有審判性,先將眾人都歸入罪中,好讓以後願意相信耶穌的人能被分別出來(22),徹底解決罪的問題。

他引兩個例子比喻律法預備的角色,在真理尚未顯明以先,律法就好像看守囚犯一樣把人類囚住(23),然後真理再把被囚住的人帶出牢獄;另一個例子說律法好像訓蒙的師父,將我們引導到基督面前(24),真理使我們脫離老師管轄(25),使我們改變得到神的兒子的身分(26-29),透過信的表白、受洗而歸入基督,讓我們將基督之子的身分穿戴起來,使我們屬於基督。

三.被成全的律法可以讓我們得自由嗎?

耶穌說:「祂來是要成全律法,而不是廢掉律法(太五17-18),因為主耶穌認定律法和先知是從神來的,舊約可沒因為耶穌的到來而失去價值,只是耶穌要門徒修正遵行律法的方式。「廢掉」之意好像拆牆那樣的一塊一塊拆下來,「成全」則是充而滿之、補足之意。也就是律法所不及的地方,主透過救恩的成全,將救贖計畫的奧祕解開,把舊約補滿。

例如,律法是教導我們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是公平的原則(申十九15-21;太五38)。主教導我們要愛仇敵,要為那逼迫我們的禱告(太五43),這是恩典的原則。所以摩西是把神公義的原則告訴審判官,以國家的立場,法律的原則就是保障義人、處罰惡人;耶穌是把神慈愛的性情彰顯出來,以神的恩典原則才有可能徹底解決罪的問題。

律法與福音之間有明確的連續性,不能當作是新與舊之間的爭鬥,而是舊信仰有新的綻現。因為律法的價值是叫人知罪,知道自身的不配,無能應付律法的要求,叫我們認清無法面對神公義的審判(羅三19-20)。福音的價值並不是叫我們忘記律法,而是先透過律法知道自己不可能因行為稱義,然後透過因信稱義,使我們感念神赦罪之恩(羅三24-25)。

我們沒有資格廢去誡命,連耶穌尚未完成救恩前,也尊重摩西的禮儀律(太八4),而且要我們遵守的程度上要勝過「文士與法利賽人」,這又是怎麼一回事?以十條誡命為例,十誡原是一切律法的基礎和本質,用內在的生命去「尊重」與「敬畏」之,然後將它實行在日常生活。

十誡的基本原則包括:敬畏神、尊重別人與自己。從第一誡到第四誡,就是要我們透過敬畏神、事奉的專一,尊重神的名與神的日子,來表達我們對神的愛。

第五誡到第九誡,包括以尊重父母來尊重神所設立的倫理關係;以尊重生命的態度來尊重生命的主權是神,不是人;尊重婚姻的關係來表達我們順服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尊重別人的財產權來表達我們對人的尊重。尊重表達事情真實性所對於別人的權利的義務。

第十誡是尊重自己屬靈的品質,不被錯誤的慾望與貪念所控制。

敬畏與尊重並不在於遵守一大堆瑣碎的規則與條例,對敬畏神來說,重心並不在於祭祀,卻在於看重神的憐憫;對尊重人來說,重點並不在於禁令,卻在於塑造成主動與愛人的生命。

所以我們進一步思考耶穌所說:「你們的義必須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這句話,文士和法利賽人生存的動機是律法的動機:滿足律法的要求。律法的要求總有一個限制,好像老師要求學生對某學科要達到某個標準。因此即使行律法的用意甚好,帶來的不是自由,而是更多限制與愁苦。

基督徒生活的動機是愛的動機:因著神的愛而表達感恩,在愛的要求之下是沒有限制,好像老師先引發學生對該學科產生興趣,學生會甘於被自己感到興趣的事所束縛,反倒是另一種「甜蜜的負擔」,滿足於自己所成的事,因此他的成長空間是永無止境的(腓三12-14)。

四.真理與守誡命的關係

被成全的律法的背後是源自於救贖,使我們知道神是光、神是公義、神是愛,使我們會有積極回應的原動力,那就是信心,它的果效就是能勝過罪惡的束縛。約翰說:「相信從神生的一定可以勝過世界」(約壹五1-5),勝過世界是遵守誡命,從約束自己開始。好像想要理財的人,其第一步就是要學會約束自己的購買慾望,才有可能有多餘的錢可管理一般。

守誡命就是「用真理束腰」,可使我們有行道的力量。有人或許會誤以為與保羅所強調的因信稱義有出入,其實約翰所強調的守誡命,是因為出於愛神。而且被成全的律法,不再像過去一樣難守(約壹五3),原因是守誡命的目的是為了讓我們避免陷入試探,而不是再次又回到舊約,陷入繁瑣、毫無止境的禁令之中。

不過千萬不要忘記我們得勝的原動力是因為主的寶血的覆庇(6-12),使我們可以得勝有餘(啟十二10-12)。因為主的寶血將我們的罪洗淨,使我們不再被罪所綑綁,如此才有餘力戰勝罪惡。約翰怕有人守到最後,還以為是自己的能力,若不是主的寶血把我們從罪中救出,脫離罪的轄制,誰能得勝有餘?

聖靈就是真理,在聖靈裡的人自然肯願意降服於真理之下。約翰再三強調相信神的兒子,就是因為當時有人不願承認耶穌的救贖,只強調自己與神的關係,忽略聖靈建設教會,忽略耶穌透過教會來救贖人的事實,他又如何進入真理,如何體會因真理得自由的感受。

五.真理與真自由的關係

最後,我們再回顧真自由的意涵,因為脫離罪的束縛,可以遠離罪,在神面前坦然無懼。約翰說一個屬真理的人,他的心可以在神面前安穩,能夠從神得著平安的意念,享受在神面前坦然的真自由。神以愛覆庇我們,使我們不至於懼怕,因為我們已經與刑罰無分(約壹四17),也遠離恐懼,自然沒有被綑綁的疑慮,內心就能獲得不受綑綁的真自由。

一個屬神的人被聖靈責備,一方面是良心的苛責;二方面是聖靈的憂傷使然。良心有其盲點,或許是因為被某些錯誤觀念扭曲,產生不當的自責;有的是被連續的惡行,使得良心的作用遞減;加上良心的譴責是沒有加上憐憫的心,使自己陷入過度的罪惡感所傷,無法重新站立起來。

如今屬真理的人,因為神知道我們更深,而且聖靈的憂傷是加上憐憫的心,使我們面對良心的譴責之後,而不至絕望,也有勇氣繼續行神所喜悅的事。

我們把場景拉回當初與耶穌對話的那批猶太人,最後耶穌說他們心裡容不下真理(約八37),甚至想殺耶穌(40),追根究底之下,耶穌說他們的父原來是魔鬼,信不下真理,當然結局是如何,我們內心的答案應該早有定見吧!

注釋:

直到在第三世紀中葉編成了一本「摘要」,其中包括有六十三種不同項目的律法,這稱作米示拏(Mishnah)。後來猶太的學者又編了一本「註解」,稱為他勒目(Talmuds),來解釋米示拏,耶路撒冷的他勒目的印刷本有十二卷,巴比倫的他勒目有六十卷。


Publisher: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Date: 10/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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