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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基

有人說:「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我隨時都可以嫖妓、抽菸、喝酒、賭博,只要在政府的法令之內而行,這種生活不是多麼自由嗎?基督徒不能嫖妓,不能抽菸,不能喝酒、不能違反誡命……,這是多麼不自由啊?」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種想法就是「為所欲為」。這些人為什麼認為這就是自由?其實,他沒有去思想人為什麼會「為所欲為」?而「為所欲為」所帶來的後果又是什麼?如何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

一. 人為什麼常「為所欲為」?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就是「為所欲為」的一種放縱心態。

人是被造的,所知有限,造我們的神,祂詳知靈界、物質界的一切事,所以祂指示人只要遵照祂的話而行,就可以活得快樂。

今日人們為什麼不能活得快樂?就是在潛意識中有「為所欲為」的想法時,自然而然就表現在言行之中,例如:口不擇言、開車超速;嚴重時,放縱情慾,吃喝嫖賭樣樣都來。

人之所以「為所欲為」,其因如下:

1.人故意違背神的旨意

人的無知,就如同不聽話的孩子,故意違背天父的話,中了詭計,而喪失了原有的福氣,結果活在罪中。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神任憑人行惡,在這件事情上,是出於人主動行惡,神是處於被動,也就是說人不肯回頭,昧著良心,故意不認識神,不聽從神的話,所以落入黑暗中,結果就是「為所欲為」。他的心中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譯:陰毒),滿心是嫉妒、凶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或譯:被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羅一28-31)。這些的罪行,能讓人活得快樂嗎?

2.心被魔鬼矇蔽

當人拒絕在光明中行,就落到惡者的國度,那是黑暗的國度,魔鬼就有機會矇蔽人的良心,讓人看不到亮光,不明白誡命的重要性,人就會自以為是,我行我素,「為所欲為」,甚至做出違背良心的事。

因此犯罪的人為使自己的罪行合理化(林前五1),常美化罪名,自我安慰,把同性戀視為新的生活方式、外遇被稱為婚外情、吸毒被美化為藥物依賴品。他們以為所行的這些事不算為罪,就為所欲為,覺得這樣的生活是多麼的自由。

這個世代,魔鬼的手段更高明,藉由新紀元運動的各種技術,如冥想、瑜珈、氣功,使人以為自己是神,此過程為「開悟」,又叫做「自我肯定」、「自我實現」、「潛能開發」,為自己創造現實,自己就是生命的主宰,不必屈服在真理之下,所以主張真理是可有可無,因為每個人都是神,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創造真理,依此信念被應用在道德上而產生同性戀、婚外情、撒謊、暴力行為。
 
如果沒有神,什麼事都可以做;如果人人都是神,什麼事也都可以做?高抬自己、狂妄自大、居心驕傲、褻瀆真神。

上述都是引誘人的邪靈和鬼魔的道理(提前四1),大家應當加以防備,因為撒但也會裝作光明天使(林後十一14),因此時刻儆醒,才不致於放任自己「為所欲為」。

二.「為所欲為」所帶來的後果是什麼?

「為所欲為」的人常不去思考他們的行為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假如他們能思考其可怕的後果,或許就會收斂其行為。

「為所欲為」會有什麼後果呢?

1.永無安寧之日

當人的心中常懷著苦毒的嫉妒和紛爭,就易「為所欲為」,常表現在說謊話抵擋真道,他的言談常具有破壞性。例如:嫉妒的言語分化人們的同心,明爭暗鬥破壞人際間的感情;自誇說謊,到處惹事生非。這樣的人放縱情慾,憑著血氣行事,無法領會神的事,因此容易被壞習慣所纏住。「淫詞、妄語和戲笑」常隨口而出,例如:有人對於學習能力較差的孩子,毫不保留地加以斥責:「你媽媽是不是高齡產婦,不然怎麼會生出你這種智慧不足的孩子?!」這種尖酸刻薄的話多麼刺傷幼小的心靈!

人之所以「為所欲為」,通常是出於敗壞的本性,不在意惡行的後果(雅一14、15;林前二14;猶19)。例如,嫖妓惹來愛滋病;抽菸導致他人吸二手菸,得了肺癌;喝酒造成車禍;賭博常使人傾家蕩產,害人害己,生活永無安寧之日,這真的是自由嗎?人們常常在犯錯之後,釀成大禍,才會痛悔莫已,卻已造成大眾
難以彌補的傷害。

2.被鬼擺佈

「為所欲為」的人常給魔鬼留地步而不自知。被鬼附著的人,其程度有輕重之分,有的心中充滿不滿、怨恨、嫉妒……就成為鬼的傀儡,與主敵對,常見他們在會眾中興風作浪(徒十三8-11);嚴重的則行為異常,任魔鬼擺佈,放縱情慾,狂歡之中語無倫次,惹事生非,有的殘害自己,無法自制,如入地獄之境,極其可憐(可五1-13;徒十六16-18)。

3.在恐懼中死亡

無知的財主曾誇口自己的財富,足以讓他快樂地吃喝享樂;他只知誇耀世上短暫的成就,這些都是必朽壞、玷污、衰殘。無知的財主因輕忽將來靈魂的歸宿如何,一旦死亡臨到,必在驚慌、恐懼中死亡。

人為追求世上的成功,常不擇手段;「為所欲為」,最後是以悲劇收場。以掃在打獵的成就中有滿足感,卻疏於信仰的追求,只為了一碗紅豆湯,輕易出賣長子的名分,後來懊悔痛哭都來不及,因為他「為所欲為」的惡習,導致失去了永生的福分(創二十五27-34;來十二16-17)。

由以上所述,「為所欲為」的後果,是多麼可怕!它豈能讓人得自由?

三.如何得到真自由?

「為所欲為」的放縱行為,的確不能讓人得真自由,那麼要如何得真自由呢?
一般人認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就是自由,但是《聖經》上說:「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八32),也就是說照真理而行的自由叫真自由。

如何照真理而行?

經上說:「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林前六12,林前十23)

1.凡事都可行,不是指「為所欲為」

根據上文得知,「凡事」不包括不討神喜悅的事,例如: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林前六9-10,十7-10、19-21),可見凡是違反道德與真理上的規範,都是不可行。

2.「凡事」指凡行的事

所做的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林前十33)。保羅說:「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遠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林前八13)在任何一件事,行動前要思考下列「自由運用」的原則:
(1)對自己有益處嗎?(2)對人而言,能讓人的靈命得造就嗎?(3)能榮耀神嗎?

3.日常生活中「自由運用」的實例

「是否可以吸煙?」這是日常生活當中常見的問題,就「自由運用」的原則,來思考是否可行?(1)吸煙會引起肺癌,故對自己無益。(2)吸煙容易上癮,成為壞習慣,不但受煙的轄制,而且成為香煙的奴隸,一生受苦。(3)吸煙會污染空氣,不能使人受益。(4)基於上述的理由,吸煙是不榮耀神的。結論:吸煙是不合宜的。

是否可以喝酒?看電影?也可照此原則來推出結論。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事,在行動之前,應思考這些自由運用的原則。

4.信仰生活中,自由運用的實例

在信仰生活當中,運用自由時,應思考按人之常理判斷,屬於合理可行之事,信徒有自主權決定作或不作,這時在決定行動之前,要思考是否絆倒人?是否使福音受攔阻?(八13)

使徒保羅說:「我不是自由的嗎?我不是使徒嗎?我不是見過我們的主耶穌嗎?你們不是我在主裡面的工作嗎?」(林前九1),保羅在此提到自由,顯然接續第八章的主題「自由」。在上文「八9」提到有人誤用自由,以為「神只有一位,萬物都是祂造的,且偶像算不得什麼」,因此在偶像的廟裡坐席,只要不吃祭物,又有何妨?(八4-6、10),以致成為那軟弱人的絆腳石,讓軟弱的人誤以為不拜偶像,只吃祭物又有何妨?由「八10-13」得知「自由」在運用的原則,必須體諒一些軟弱的人,為要叫他們得救,所以剛強的人在運用自由時,應自我約束。

在下文「九4-6」中,保羅又提到「自由」的兩個例證:(1)保羅是哥林多教會傳道人,他可以靠福音吃喝(領受教會的生活費)。(2)保羅是男性傳道人,可以娶信主的姊妹為妻,像彼得一樣帶著妻子到各處傳道。

由「九12」得知,保羅不使用靠福音吃喝的權柄是因為「免得基督的福音被阻隔」;保羅為了福音的工作可以娶妻而不娶妻,也是為了福音聖工不受阻礙。

根據以上之討論,自由的含意是指按人之常理判斷,屬於合理可行之事,基督徒有自主權決定做或不做,但是基於愛心,必須考慮他人靈魂的得救,及是否榮耀神,這時他寧可限制自己的自由,這才是真自由。

結語

當我們要做任何一件事情時,都要去思考,是否會絆倒人?是否讓眾人在真道上得好處,以致靈魂得救?所以保羅提醒信徒:「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加五),這樣的服事會讓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更和諧,更喜樂。

活在自由當中的人能夠不放縱,是因為順服聖靈的帶領,如經上說:「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哪裡,那裡就得以自由。」(林後三17)。所以渴慕生活在自由中的人,就要常求聖靈的充滿。


Publisher: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Date: 10/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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