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電子圖書       English 
電子圖書首頁 |  分類瀏攬 |  研讀聖經    
 (聖靈月刊第367期2008年4月)
主題特寫:2.從聖經談基督徒與訴訟
目錄 | 上一章 | 下一章

光將

神僕保羅說:「……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十二17-21)。依此看來,保羅對於基督徒在興訟方面,是採以和為貴、聽憑主怒的原則,在寫給哥林多教會的書信上也強調:基督徒不宜爭訟(林前六1-8)。

然而保羅竟也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與當時以公會大祭司亞拿尼亞為首的猶太人登台對擂,開啟興訟之途(徒二三-二六)。經云:凡事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基督徒基於經訓,雖不宜爭訟,但是若真的遇到訴訟之事不但不應膽怯(參:箴二四10),更應學習保羅一心靠主的態度與應變的智慧。茲以保羅為例,提供以下原則作為基督徒在訴訟程序中合乎中道的參考:

一.掌握黃金關鍵期

當保羅剛被皮條捆上之時,便馬上對旁邊站著的百夫長說:「人是羅馬人,又沒有定罪,你們就鞭打他,有這個例嗎?」(徒二二25)。保羅在此適時的強烈主張他生來就具備羅馬公民的身分,此一迅速的舉動使得他免除日後在訴訟上不必要的困擾與不當的刑罰,這在千夫長得知保羅是羅馬人,又因為捆綁了他,也害怕了(徒二二29),也對保羅採取了保護措施(徒二三22-24)

另外非斯都對亞基帕王的證詞:「我對他們說,無論什麼人,被告還沒有和原告對質,未得機會分訴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這不是羅馬人的條例。」(徒二五16),這一切訴訟權益上的保障皆因保羅能迅速、正確的掌握黃金關鍵期所致。

基督徒能與世無爭、全心仰賴主固然是好;但是若出於自己的疏忽或甚至於懶得盡自己的舉證責任,1而失去了寶貴的證據,或者超過了可以上訴的期限2……等法律訴訟上的權益,而蒙上不白之冤,事後再來怨天尤人、懊悔不已,這終究不是智慧之子當有之作為。因為法律並非萬能,再好的法官也無法在當事人未善盡保留證據,或未負舉證責任的情況之下,作出公平的審判(特別是在民事訴訟法)。所以法律諺語有云:「法律不保護在自己權利上睡著的人」。

二.靈巧、誠信原則

經云:「保羅看出大眾,一半是撒都該人,一半是法利賽人,就在公眾中大聲說:『弟兄們,我是法利賽人……。我現在受審問,是為盼望死人復活。』」(徒二三6-7),此時保羅的生命危在旦夕,因為猶太人同謀起誓說若不先殺保羅,就不吃不喝(徒二三12-15),主固然在異夢中對保羅的鼓勵才是堅定保羅信心的最主要因素(徒二三11),然而保羅靈巧的善用撒都該人與法利賽人對「復活論」的矛盾,順利擺脫大祭司亞拿尼亞陰險的計謀,並得以在巡撫腓力斯面前接受合法的審理。此種靈巧的智慧身為基督徒亦可參考學習。畢竟主在差遣門徒之前亦曾提醒:「你們要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太十16)

尤有進者,如果保羅徒有靈巧卻沒有誠實的心;就如同一位劍客徒有利劍卻沒有劍鞘保護,其雖能以利刃傷人,終究難以避免自己被割傷的危險。所以保羅在靈巧之餘,卻也戰戰兢兢的秉著素有法律帝王條款之稱的「誠信原則」來進行辯論:「我在神面前行事為人都是憑著良心,直到如今」(徒二三1,二四16)。所以,對基督徒而言,在興訟程序上最完美的攻擊與防衛就是「靈巧+誠信原則」,否則即使以詭計巧詐逃過世上一時的審判,又如何在末日羔羊白色的大寶座前站立得住呢?(啟二十11-15)

三.證據原則

當保羅在巡撫腓力斯面前為自己分訴,面對大祭司亞拿尼亞的辯士帖土羅的指控,保羅作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反擊:「他們現在所告我的事、並不能對你證實了。」(徒二四13),此即在「掌握黃金關鍵期」原則中所強調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訴訟效果。再者,若將保羅與辯士帖土羅的辯論技巧相比較:雖然帖土羅是專業的辯士,但是保羅的表現似乎更勝一籌,因為他的辯論技巧更為簡短、犀利(徒二四3-21)。

法庭如戰場,寸土寸金,而時間就是金錢;法官日理萬機,豈能容你天馬行空、長篇大論卻言不及義,不如善盡本分勤做準備。尤有進者,何不效法但以理一日三次雙膝跪在神面前祈禱懇求(但六10),因為主說:「你們被交的時候,不要思慮怎樣說話,或說什麼話。到那時候,必賜給你們當說的話;因為不是自己說的,乃是你們父的靈在你們裡頭說的。」(太十19-20)。

依此看來,基督徒若按主的話來裝備自己(弗六10-17),他就是基督的精兵,而主耶和華就必作他的元帥(書五13-15)。試想,在法庭上有主耶和華作「辯護律師」,還需要擔憂、畏懼嗎?

四.絕對不可賄賂

經云:「保羅講論公義、節制,和將來的審判。腓力斯甚覺恐懼,……腓力斯又指望保羅送他銀錢,所以屢次叫他來,和他談論。」(徒二四25-26)。我們相信大多數的司法官都是清廉又正直,害群之馬畢竟是少數。不巧巡撫腓力斯似乎正患此「職業病」,而且病得還不輕,因為他雖然聽了保羅對他的曉以大義,並且也心生畏懼,卻還是難忍此「病毒」之發作!

《聖經》明訓:「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出二三8),並且受賄賂者必受咒詛(申二七25)。在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它不正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由此觀之,不單受賄者,連行賄者也要受相當之刑責。基督徒既以光明之子期許,自當專心靠主堅定正直的心志,不要受誘而誤入歧途,悔恨連連!

五.罪刑法定主義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法律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也為了保障人權,所以有罪刑法定主義的規範。此在《使徒行傳》二三-二六章保羅訴訟的過程中多處可以看到,例如:非斯都大人對亞基帕王及眾人說:「據我看來,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徒二五27)、「於是,王和巡撫,並百尼基與同坐的人都起來,退到裡面,彼此談論說:『這人並沒有犯什麼該死該綁的罪。』」(徒二六30-31)。

為何以大祭司亞拿尼亞為首的猶太人處心積慮的想將主耶穌置於死地,保羅卻能全身而退呢?固然這是出於主的保守,然而保羅對相關訴訟程序規範之熟稔,讓他雖置身險境卻仍能游刃有餘,這也是不容否認的事實。所謂「知識就是力量」就是說明這個道理。

本篇是以保羅在《使徒行傳》第二二-二七章面對訴訟的應對態度,來思考基督徒應有的訴訟概念及應變原則,所以主要還是以《聖經》經訓為主,法律概念為輔。另一方面也受限於篇幅無法將訴訟程序所有的原則、概念一一詳述。

同靈若有興趣,坊間書房都有法律專業人士撰寫、簡單易讀的生活法律刊物可以選讀,或者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相關的免費法律扶助。基督徒在平時若能多注意充實以上介紹的訴訟原則,再加上「主的話」本來就是我們在暗夜的明燈,相信必能靠主平安、順利度過司法訴訟上的難關。

註:
1.法律諺語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2.依現行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刑事訴訟法349條:「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作者: 光將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4/01/2008
列印本頁
分享好友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