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電子圖書       English 
電子圖書首頁 |  分類瀏攬 |  研讀聖經    
 (聖靈月刊第376期2009年1月)
真理論壇:從神生的
目錄 | 上一章 | 下一章

蕭榮光

一.引言

主耶穌的十二個門徒,隨著他們與主相處時間的多寡,與所處情境的親疏,顯見他們各人對主耶穌的屬性和本質都有不同的體認與了解。最明顯的莫過於三位與主最親近的門徒──彼得、雅各與約翰。

因希律王要討好敵對耶穌的猶太人,雅各因此成為第一位殉道的使徒。這個魔王下一步就是要斬斷彼得的頭顱(徒十二)。

當時的希律乃指希律亞基帕一世,他到了主後41年才成為猶太和撒瑪利亞的分封王,死於主後44年。苦待教會的事,應發生在主後41-44年之間。由此可知,雅各殉命應也是在這段期間內。正因這麼早就離世,他來不及留下隻字片語供後世追念、惕勵。

相對的,從與雅各有不少相同經歷的彼得和約翰,我們幸運地獲得很多寶貴的屬靈遺產,如《彼得前、後書》、《約翰福音》、《約翰壹、貳、?書》和《啟示錄》。

「從神生的」這個概念與文詞用語,綜觀《聖經》,新舊約全書僅見於《約翰壹書》和《約翰福音》第一章。本文試著從幾個方面來探討,究竟約翰所謂的「從神生的」是指何意。

二.從神生的,必信耶穌基督(約壹五1)

「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神而生」這句話出自約翰口中,乃是他針對二、三世紀盛行於中東、小亞細亞一帶「諾斯底主義」的嚴峻駁斥。

在約翰晚年,即第一世紀的末期,諾斯底主義已侵入教會,在一些骨子裡信奉此主義,表面上卻打著基督教先知的「假先知」招牌的蠱惑下,一些軟弱的信徒受害很深。

在憂急如焚的心境下,約翰寫了《約翰壹、貳、叁書》,語重心長地告誡小亞細亞(今土耳其一帶教會)的信徒,務要回歸到真理的正軌。

諾斯底主義主張:

1.宇宙萬物乃由一位居住在淨光中的純靈之最高神所造。而世界乃物質所構成,但物質是惡的,所以世界是罪惡的。

2.真正的神與此物質的世界毫無關連。世界乃由一次等的神祇所造,而這位神祇並不認識那位至高的神。

3.世上的人為靈體二元,只有少數心中存有靈質慧光之人,需要一位救主來拯救他們脫離這罪惡的世界。

4.耶穌僅是約瑟和馬利亞所生之子,只是其公義、謙卑、堅忍和智慧超越一般世人。

5.在祂受洗後,救世主基督才降在祂身上,這基督乃是來自前述的最高之神。而從此耶穌在世上向人見證這位世人所不認識的天父,最高神,並在世上施行神蹟。而世上有前述的靈質慧光的人,才能得此知識認識神,歸回天父。

6.惟耶穌釘死十架前,基督已經離開祂,歸回天上;意即死在十架上的只是一個普通人。

這種主張,其最大的錯謬,乃在於全盤否定了耶穌是道成肉身,來到世上為救贖全人類的真神。它把耶穌貶抑為「凡人」;一個凡人哪能完成救贖全人類的大功!?

難怪在《約翰壹書》第四章,約翰直陳:「一切的靈,你們不可都信,總要試驗那些靈是出於神的不是……。凡靈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而來的(道成肉身來到世上的),就是出於神。凡是不認耶穌,就不是出於神,這是那敵基督者的靈。」(約壹四1-3)

據此,可以看出這句話除真理的闡明外,含有濃厚的基督教歷史意涵。所謂真理的闡明者,乃指當今宗教亂象猖獗的周遭,凡從(真)神生的,必會相信耶穌是基督(救世主)。

按「基督」是希臘語,在耶穌傳教的當時之時空背景下,希臘語仍流傳於當時民間。若是希伯來語(猶太人的母語)則稱彌賽亞。易言之,基督=救世主=彌賽亞。

三.從神生的,必行公義

你們若知道祂是公義的,就知道凡行公義之人都是祂所生的(約壹二29)。

面對這排山倒海來自諾斯底主義的惡勢力,還有一點讓約翰感到芒刺在背的就是,諾斯底教派的人視犯罪、邪淫、私慾等等不道德的行為只屬肉體的事,與靈性無關。

因此信奉此教派的人放縱私慾,不以為忤。此番論點適足以把犯罪合理化,甚至除罪化。他們認定信徒是罪身帶有得救的靈,而此靈與身體分開,彼此互不隸屬。

在這股異風邪教衝擊下的教會,我們可以想見,信心不穩、根基不固的信徒,正如風前糠、秋風葉。因此約翰大聲疾呼「從神生的,必行公義」,因為「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約壹三7)。

至於「行公義」到底何指?以西結先知有清楚的闡釋(參:結十八5-9):行正直、合理並按誠實行事。綜合之,即遵行神的律例、謹守神的典章。與主耶穌在「太七21」所說的正相吻合。

四.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約壹三9上)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上述「神的道」在《和合本聖經》,另有小字註明「原文作『種』」,而在《聖經原文串珠註解》中對「神的道」則作「種子、子孫、後裔」解。在英文欽定本作(seed),而《馬丁路德譯本》解釋為兒女(Kinder)。

種子也罷、子孫也罷,假定神的種子栽在這個基督徒的心田,那麼將來這棵含有神的種子的樹,按各從其類的定律,長大豈不像神一樣?設若神的道像子孫,那將來長大「像神」更是天經地義無庸置疑了(參:詩八十二6;約十34-35)。

神為了要除去世人的罪,捨去天上榮耀的寶座,道成肉身來到世上。雖然主耶穌來到世上飽經憂患、餐風露宿,嘗盡人間一切的苦難,但彼拉多依然三次公開宣告祂是無罪的,彼得也見證祂「沒有犯罪」(彼前二22)。

我們的神既然是無罪的神,那成為祂兒子的,也像祂一樣是神(神的兒子,當然也是神。參:約十34;詩八十二6),當然也就不會犯罪了。

一個打好扎實屬靈根基的基督徒,因為神的道(神的種子,也即是神)住在心中,所以他的愛心是有根有基的(弗三17),他對神的愛是比死更堅強,不管是患難、是困苦、是逼迫,是飢餓,是刀劍……,都無法讓他與基督隔絕。他對神的愛是至死不渝的,所以約翰更進一步強調,「從神生的,必不犯罪」(約壹五18上)。

五.從神生的,也不能犯罪(約壹三9下)

一個從神生的基督徒,必定也是從聖靈生的,因為聖靈就是神的靈。神的靈若住在我們心裡,就是神住在我們裡面,我們也深知我們住在祂裡面(約壹四13);我們也承認耶穌是神的兒子,從此神也住在我們裡面,我們也住在祂裡面(約壹四15)。

一個神人合一的神的兒女,身分是如何尊貴!神所應許我們的就是永生。所有犯罪的,就成為罪的奴僕(約八34),罪的工價就是死。

一個受洗歸主的人,就是受洗與祂同死、同埋葬、同復活(參:羅六),我們在水中死去的那個舊人是會犯罪的,從水中上來那個新人是一個像主的義人。「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六2)

我們受洗歸主的人,就是歸入祂的死,和祂一同埋葬,所以我們受洗後一舉一動要有新生的樣式。所以像保羅說的:「我們向罪應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所以我們要把肢體獻給神當作義的器具(羅六11-13)。

六.從神生的,必蒙神保守(約壹五18中)

《約翰壹書》五章18節:「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這句話是根據《和合本聖經》抄錄下來的。

其中「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這段話,始終困擾著我的思緒,因我們之所以能脫離諸般的兇惡,乃在於主差遣祂的眾使者在我們四圍安營搭救我們(詩三十四7,九一;提後四18),才能每次得到神恩蔭庇,免去種種患難。絕非如前述:「必保守自己……」。

最近無意間對照《馬丁路德的譯本》,發現原來它是說:「從神生的,必蒙神保守(或保護……)」。按德文原文如下:

「Wir wissen, dass der nicht suendigt, der aus Gott geboren ist, sondern der aus Gott geboren ist, den bewahrt Gott, und der Boese wird ihn nicht antasten.」

關鍵的一個句子,它是一個關係子句,即「……,den bewahrt Gott,……」其中的「den」指的是前面從神生的這個人,而「Gott」是神。「bewahrt」是個動詞,意指保守,保衛或保護,即「神會保守這個從神生的人。」

由是可推斷中文的翻譯應是誤譯。而這個錯誤可能來自英文的翻譯,因欽定本(King James Version)的譯法和NIV(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的譯法如出一轍(與中文和合本同義)。

We know that whosoever is born of God sinneth not; but he that is begotten of God keepeth himself, and that wicked one toucheth him not.(KJV)

We know that anyone born of God does not continue to sin; the one who was born of God keeps him safe, and the evil one cannot harm him.(NIV)

七.從神生的必愛從神生的──神的兒女

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神而生,凡愛生祂之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約壹五1)。

依約翰在靈裡面的體認,凡從神而生的人,因為對神的屬性、本質以及祂的權能、慈愛認識透徹,所以很自然地打從內心裡會產生一種愛神兒女的心,因為聖靈把神的愛很自然地澆灌在他(她)內心裡,讓他(她)時時沐浴在神的愛中,這種被愛的感覺很自然會激發出一個人產生愛人的心,去愛那些同樣是由神而生的人──神的兒女。

八.結語

綜觀約翰所留下來的寶貴屬靈書信,讓我們對本身與神的關係更徹底的明瞭,知道「從神而生」對你我是如此地重要,因為它表明的是:

1.對神清楚認知:耶穌是基督
2.必行公義
3.不犯罪
4.也不能犯罪
5.必蒙神保守,惡者無法害我們
6.必愛神的兒女

以此互勉。


作者: 蕭榮光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1/01/2009
列印本頁
分享好友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