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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71期2000年4月)
藝文特區:[青年團契]立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卷二)談教會領導者之選擇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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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恩得

被立為王的消極條件──戒貪


神接下來指示摩西,被立為王的人要禁戒的事。本文將這些當禁戒的事歸納為被立為王的消極條件,並以「戒貪」做為這些消極條件的中心思想。

一、勿貪權

神所設被揀選為王的第一項禁戒條款是:「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

古代的國王加添馬匹,是為了預備戰爭的需要(箴言二十一31)。馬匹是古代國王權力的象徵。所以這項禁戒條款的中心思想是:避免貪權的人為王。

如何觀察一個人是否會貪權?從立王的條例可以得到二個簡單的法則:

1、分析一個人做事的動機──「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

觀察一個人是否會貪權的第一個方法是分析一個人做事的動機。若身為國王,為維護國家的生存,避免國家被消滅,那麼「為了國家」加添馬匹以預備戰爭需要,是應該的。但是國王若是為了彰顯自己的事功,「為了自己」加添馬匹,則是貪權的表現。所以要瞭解一個人做事是否貪權的表現,首先可以分析其做事的動機是「為了自己」,或「為了團體」?

如何判斷一個人做事的動機是「為了自己」,或「為了團體」?我們可以觀察一個人承受失敗或孤寂的能力。貪權的人往往好大喜功,無法承受失敗或孤寂的考驗。我們可以掃羅的失敗為例,來說明貪權的人為王之後,將無能力承受失敗或孤寂的考驗,導致違反神的誡命。

平心而論,掃羅是一位好國王,他的失敗,起因於貪權而無法承受孤寂的考驗。聖經記載說:「掃羅執掌以色列的國權,常常攻擊他四圍的一切仇敵,就是摩押人、亞捫人、以東人,和瑣巴諸王,並非利士人。他無論往何處去,都打敗仇敵。掃羅奮勇攻擊亞瑪力人,救了以色列人脫離搶掠他們之人的手。」(撒母耳記上十四47-48)。掃羅為了救以色列人脫離敵人的手,常常攻擊他四圍的敵人,是基於需要,也是王者應盡之責。

但是對貪權的的人而言,經常獲得勝利掌聲,反而容易導致其失去面對失敗或孤寂的勇氣。就像掃羅經歷多次勝戰之後,為避免百姓離開他,而失去自己的榮耀。便越權獻祭,並說謊掩飾自己的過失(撒母耳記上十三8-12),最後成為後代引以為戒的國王,令人遺憾!

由此也可以看出,避免貪權對領導者的重要性。任何人不可能永遠順利,任何領導者也不可能永遠勝利。面對失敗或孤寂,是每一個領導者日常應有的操練。貪權的人終將無法面對失敗或孤寂,最後往往會表現出像掃羅一樣,以說謊掩飾自己的過失,或把持權柄之愚妄行為。所以耶利米先知特別警告先知與祭司:「先知只會撒謊;祭司專為自己爭權奪利;我的子民竟不反對。懲罰的日子一到,他們要怎麼辦呢?」(耶利米書五31,現代中文譯本)

教會在選擇領導者之前,最好先對候選人處理失敗或孤寂的能力加以觀察。無法誠實面對失敗,或無法淡然接受孤寂的人,往往會因貪權而違背神的誡命,所以應該避免選擇這種人擔任教會的領導者。

2、觀察一個人做事的方法──「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

其他的版本對「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這段經文,有不同的翻譯。有譯「不可派人到埃及買馬」,或「不可拿人向埃及換馬」(參:現代中文譯本)。這兩種翻譯都提供我們判斷一個人是否貪權的方法:貪權的人為擴充自己的權力,會違反組織的規定。就像耶和華曾吩咐百姓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但是貪權的國王仍然「派人到埃及買馬」,或「拿人向埃及換馬」一樣。

若是採「不可派人到埃及買馬」的翻譯,意指貪權的人會違法透過外力來擴充自己的權力。若是採「不可拿人向埃及換馬」的翻譯,意指貪權的人會違法剝削百姓的權益來擴充自己的權力。我們可以烏西雅王的失敗,來說明貪權的人為王之後,為擴充自己的權力,不惜違反神的誡命。

烏西雅王是聖經所記載,另一位因貪權而違反神誡命的好國王。烏西雅16歲就作王,而且在耶路撒冷作王52年。他剛開始作王時,因為行神看為正的事,所以國運亨通。對外,連續擊敗非利士人、亞拉伯人並米烏尼人,又有亞捫人前來進貢,名聲遠播直到埃及;對內,興建堅固城樓,大興農事,培訓軍隊,製造武器。但是強盛之後,竟心高氣傲,為彰顯自己的權力而執意越權燒香(歷代志下二十六6-19)。

教會在派任某一位領導者到更有影響力的職位之前,除了考量其能力、經驗,與個人品德之外,最好也要注意候選人的做事方法,是否會為提升自己的權力,而破壞組織的制度,或違反組織既定之政策。這兩位越權的王,後來一個(掃羅)死於戰爭;一個(烏西雅)死於痲瘋病。中國的歷史也有所謂「越權甚於失職」教訓,教會的領導者應該引以為戒。

二、勿貪色

神所設被揀選為王的第二項禁戒條款是:「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

這項禁戒條款的中心思想是:避免貪色的人為王,在聖經歷史上,「貪色誤國」的殷鑑不勝枚舉。例如所羅門王「戀愛」外國女子,違反神「不可與外邦女子往來相通」之吩咐;甚至娶了七百個妃,都是公主,又有嬪三百個,結果:「所羅門年老的時候,他的妃嬪誘惑他的心去隨從別神,不效法他父親大衛誠誠實實地順服耶和華──他的神。」(列王紀上十一4),導致神發怒(列王紀上十一11)。真是色令智昏!

像所羅門這種擁有空前絕後的智慧之王,因為不戒色,仍然無法抵抗妃嬪的誘惑,何況如你我之庸輩呢?

貪色會使人在不知不覺中陷入更大的錯誤。例如大衛因一時的貪色而搶奪人妻,用計卸責,且濫殺無辜,成為亂國之源(撒母耳記下十一)。聖經還特別評論大衛的一生說:「因為大衛除了赫人烏利亞那件事,都是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一生沒有違背耶和華一切所吩咐的。」(列王紀上十五5)。貪色成為大衛一生惟一的污點,令人惋惜!

像大衛這麼敬畏神的王,在貪色之後,就執迷不悟,導致錯誤愈犯愈大,何況如你我之凡夫呢?身為教會的領導者實在應該引以為戒。

三、勿貪財

神所設被揀選為王的第三項禁戒條款是:「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這項禁戒條款的中心思想是:避免貪財的人為王。

聖經中「貪財喪國」的例子很多,我們仍以掃羅王為例。

撒母耳告訴掃羅王,神要懲罰亞瑪力人,因為亞瑪力人的祖先曾壓迫以色列人,所以要掃羅王去攻打亞瑪力人,毀滅他們所有的一切,包括男人、女人、兒童、嬰孩、牛群、羊群、駱駝和驢子,不要留下一樣東西。結果掃羅打敗了亞瑪力人,殺死了所有的人民,但掃羅和百姓卻「憐惜」上好的財物,所以沒有殺掉那些最好的羊群、公羊、小牛和小羊,其他好的東西也都留著,只毀滅那些沒有價值的東西,導致被神厭棄,無法讓子孫延續作王。可見貪財會使領導者迷失方向,忘記目標。

領導者一有貪財念頭之後,就會變得沒有擔當。就像當撒母耳質問並責備掃羅為何沒聽從神的命令時,掃羅先掩飾過失,然後連續三次找藉口為自己辯解,不斷推卸自己的責任。此外,其言行往往變得不一致。就像掃羅將自己對財物的貪念,解釋為要將財物奉獻給神;將自己的行為,推卸為百姓的要求(撒母耳記上十五15)。

《箴言》進一步告訴我們,人一有貪的念頭之後,家庭就無法寧靜,所以說:「貪戀財利的,擾害己家。」(箴言十五27上)。耶利米先知特別提出警告:「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一味地貪婪,從先知到祭司都行事虛謊。他們輕輕忽忽地醫治我百姓的損傷,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他們行可憎的事知道慚愧嗎?不然,他們毫不慚愧,也不知羞恥。因此,他們必在仆倒的人中仆倒;我向他們討罪的時候,他們必跌倒。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利米書六13-15)

如何消除貪念?只要切記「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也沒有白付的小費」之道理。當我們了解:任何貪念都須付出難以補償的代價、任何付出也都會得到應有的報酬時,貪念自然消除。

我們發現神禁戒被揀選為王的三項條款,有一個共同而且有趣的現象:擁有權力越愈的人,愈貪權;擁有女人愈方便的人,愈貪色;累積金銀愈多的人,愈貪財。難怪神以「戒貪」為領導者之消極條件。

(下期待續)

(原[青年團契]2000年04月號)


作者: 許恩得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4/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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