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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團契1975年5月)
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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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

撒母耳記上下卷中,分別記載了兩個以色列王——掃羅與大衛一生的事蹟;由其中我們看到這兩位王都曾在自己的王位上犯過罪,然而我們也發現一個事實:掃羅王犯罪的結果,使他喪失了王位及生命,而大衛王犯的罪,卻只使他喪失了一個兒子。

這並不是說大衛王所犯的罪較輕,所以所得的懲罰較輕;事實上大衛王謀殺赫人烏利亞,以取得他的妻子拔示巴之行為乃屬重罪。這件事比起掃羅王在與亞瑪力人爭戰中,所做違背神命私自留下亞瑪力王性命及留下一些牛羊之罪,可謂不相上下。但是,何以掃羅王會受到較重的刑罰呢?

我們若仔細查考聖經就可以得到答案:當掃羅王受到撒母耳先知責備時,他一直為自己辯護(撤上十五15)一點悔意也沒有,直到先知撒母耳揭露他的罪行時,才勉強承認,但為時已晚,耶和華已厭倦他再做以色列王了。

大衛王就不同,當先知拿單為他的罪進宮責備他時他立即認罪,而且為這事向神禁食神告六日之久(撤下十二16 ~17),真心在神面前悔過,所以耶和華仍存留他的後裔在以色列的寶座上。

從以上的事實中,我們得到一個教訓:人遇有過犯,只要能真心痛悔祈求赦免,主必垂聽我們赦免我們的。因為憂傷痛悔的心,祂必不輕看(詩五一17)。反之,若是我們頑梗不化,神的咒詛必速速臨到(約壹一9~10)。

因此我們若在日常生活中,所行所為得罪了真神,千萬不要隱瞞或掩飾我們的過失;因為真神祂是無所不知,無所不曉的全能主,在祂面前,我們沒有隱藏任何事的本領,如果企圖以掃羅王之法來逃避,那只是徒然加深我們的罪孽罷了!



作者: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
出版日期: 05/01/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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