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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團契1977年1月)
與主內青年談婚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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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主內青年談婚姻問題

蔡貞

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台中教會舉開第二屆婚姻介紹委員聯絡會議。我擔任松山教會婚姻介紹委員。兩年來雖然曾經犧牲不少時間與精神介紹過幾對,但我的工作成績一直是零分。因此深覺愧對主內父老與青年。本來參加此會後就打算引咎辭職,但在會上從各位委員的報告中,發覺了許多問題。我因工作上的關係,與主內青年接觸的機會較多。若透過宗教教育與青年團契等刊物,能把這些問題呈現在各位青年面前,共同研究,同謀改進,以使主內聯婚的理想能實現到最高境界,那麼未嘗不也算是盡了一份責任。因此現在已打消辭意了。當然在實際的工作上也不敢懈怠。但願主與我同工,各位青年與我合作,期能早日打破那不光榮的「鴨蛋」記錄!

開會的時間是短促的,對於每一個問題,沒有充足的時間去共同討論,只把報告者的意見記錄下來,刊登在「婚姻通訊」這份刊物上。現在把我個人對於一些問題的看法與意見敘述於後,若說錯了話,尚望各位長執傳道多多指正。

1.    介紹婚姻,越遠道的越容易成功,同教會的成功率少之又少。

△這正表露了人性的自私,對別人的要求高,最好能十全十美。遠道的因不容易發覺對方的缺點,較容易「憑著信心」完婚;但天天見面的,優缺點都了解得清清楚楚,往往因對方的三分缺點而否認其他的七分優點,因此不易成功。其實婚前就互相了解長短處是最安全不過,不必像遠道的,有時在婚後才慢慢發覺到對方的缺點,而自歎命薄。

2.    學歷越高,成功率越低。

△這是必然的現象。受過高等教有的人思想較複雜,擇偶條件也要求較高。不過為了實行主的命令(申七3;林後六14),請大家互相把理想降下一些吧!說不定婚前委屈求全,認為是「玻璃珠」的對象,在婚後卻讓您驚奇的發現,原來是顆無價寶—燦爛精瑩的「鑽石」哩!

3.    介紹主內的對象時,家長百般的挑剔,等子弟去跟外邦青年戀愛,而且到了「非婚不可」的地步時才醒悟,但為時晚矣

△對此事,家長與當事人應各負一半責任。

4.    應互相降低理想,不要過於注重外貌。

△一位介紹委員報告說:曾經從名冊裡選擇各方面都很合適的兩位男女青年,安排時間使其相親,結果兩人都失望而回。原因是這兩位都比常人矮了一點;男孩子說:「她那麼矮,我要娶一個較高的。」女孩子說:「他那麼矮,我要嫁一個高個子。」這兩位的共同點都是:自己不服矮,而要求對方身材高。我個人卻是十分同情這兩位,因為他們都是對自己的後代負責的人;他們之所以希望找身材高大的對象,無非是為了藉以「改良品種」罷了,並無惡意。不過我們在主裡的人,應該視靈性的高矮、勝於肉身的高矮!不要把身體的高矮視為絕對條件。只要所做所為合乎神旨意,他自然會賞賜虔誠、賢明,健壯的後代。

5.    不可輕率訂婚,一但訂了婚就不可藉故拖延婚期

△以撒與利百加,憑著信心與從未見過面的人完婚,結果兩人都蒙神祝福,得到了理想的伴侶。今天我們當介紹人,可不敢勸各位完全效法以撒與利百加,不見一面就訂婚;因為我們不敢保證,您閉著眼睛所找來的對象,也一定是與以撒和利百加一樣完美的伴侶。因此還是慎重的(但不過份挑剔),從各方面調查打聽後,認為小缺點是難免,並沒有重大的缺點後才訂婚吧。但是訂婚後切不可藉故無理的拖延婚期,甚至無期延期,弄得最後大家不歡而散。

6.    有一對青年訂婚後就發生關係,事後女方才發覺男方已有情婦,而解除婚約。為了避免類似情事發生,主內男女在訂婚後也應禁止自由來往。

△一位介紹委員沉痛地道出他所經手的一段醜事,然後語重心長的提出婚後禁止來往的辦法。他還舉出賴英夫傳道的例子:相親見第一次面,訂婚見第二次面,結婚見第三次面。

不過我個人認為「禁止來往」只是治標,不是治本的辦法。再說賴傳道當然可以當大家的楷模;可是當時是因為一個住在台北,一個在溪湖,要做到不見面較容易。如果同一教會的青年訂了婚呢?天天聚會時碰面,卻為了「保持距離」而故裝如同陌路人,那多尷尬!況且「禁止」是屬高壓手段,有時會造成反效果。我認為治根的辦法,應該從「養成觀念」著手,且培養的時間越早越好;就如同培養奉獻什一捐的觀念應從兒童聚會做起,鼓勵兒童奉獻零用錢的十分之一,在他們幼小的腦子裡札下根深蒂固的觀念:「總收入的十分之一是屬於天父的神聖的錢,絕不可侵佔。」如此他必終身不敢違背。我擔任松山教會初級班班負責,平常重視「第七誡」的問題,對這方面的指導不敢怠慢。因為會內青年離道的原因,幾乎都是因犯了第七誡,所以應從青春發動期的初級班開始,培養正確的觀念:(一)明白第七誡的範圍,(二)不可與外邦通婚。相信他終生會靠著聖靈的幫助,克制情慾,保守聖潔。

主內青年的婚姻是必須重視的問題,各地教會只靠一位婚姻介紹委員是辦不了什麼大事;必須主內所有的家長,都關心全教會青年們的婚姻大事,同時多舉辦各區的婚齡青年與家長的連絡座談會,才能收到預期的美好效果。



作者: 蔡貞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
出版日期: 01/01/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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