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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402期2011年3月)
真理論壇:【箴言釋義】第三十一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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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義雄

一.利慕伊勒王母的真言(三十一1-9)

本段經文是一段優美絕倫的文學,是一位年輕國王的母親,以充滿母愛的口吻對兒子的教導。她告誡君王不可沉迷於女色,因為淫蕩的生活會破壞健康的身體,應以國事為重;又叮嚀不可喝酒,要保持精明的頭腦,秉公行政,作公義的判斷。

但,利慕伊勒王究竟是誰?除了本章以外,聖經中不論南國猶大或北國以色列的君王,都沒有出現利慕伊勒這名字。有學者認為是指所羅門,因為他是耶和華所喜愛的,藉拿單先知賜名「耶底底亞」(撒下十二24-25),但尚無定論(在概論中已經討論)。

從利慕伊勒王的母親對兒子的稱呼:「我的兒啊,我腹中生的兒啊,我許願得的兒啊!我當怎樣教訓你呢?」(2),我們可以看出他的母親實在是「良母」,懇切的盼望兒子聽從她的教訓,因為這兒子是許願得來的,是她腹中生的兒子(《思高譯本》:我的親生兒!我的長子),經過十月懷胎之苦,經歷無數艱辛,勞苦養育長大。如今登基作王,身為母親就有權柄和責任教導,作兒子的也有責任和義務聽從。

本段箴言似乎點出帝王的責任與特權,其訓言可歸納為三點:

1.不要沉迷女色(3)

《現代中文譯本》譯為:「不可在情慾上耗費你的精力,在女人身上浪費你的金錢;這種事曾經毀滅了君王。」

君王的禁忌就是「不要將你的精力給婦女」,君王的精力應當給予國家和人民,而不是消耗在放縱情慾之中。沉迷女色、虛耗精力,是浪費金錢、敗壞君王的行為,行這種事足以使君王斷送江山。

孔子說:「食色性也」,好色乃人的天性;神為人設立婚姻,為人解決性的需求,讓人過著美滿的性生活。人人都應尊重神所定的婚姻制度,君王也不例外(來十三4),因此《申命記》對於君王規定:「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申十七17)。古今中外的歷史中,君王因女人敗壞的例子,不勝枚舉。

君王若沉迷於女色,不但浪費金錢,更是「敗壞君王的行為」(《現代中文譯本》譯為:這種事曾經毀滅了君王)。例如:大衛貪戀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而犯了重罪,受神嚴厲懲罰(撒下十一)。所羅門多立妃嬪,有妃七百,都是公主,還有嬪三百;所羅門年老的時候,這些妃嬪誘惑他的心,去隨從敬拜邪神,惹神發怒,不為神所喜悅,將他的國奪回賜給他的臣子,還留一支派給他的兒子(王上十一1-13)。

2.不要流連飲酒(4-7)

酒的禍害是使人失控,減低工作效率,疏忽自己的責任,甚至爭鬥鬧事(箴二十1,二十三29-35)。所以清酒、濃酒都不相宜(申二十九6),君王、臣子也不例外(傳十17):

a.喝了就忘記律例──神的律法被拋棄

酒喝多了就會醉,神智不清,處事糊裡糊塗,將神的律例拋之腦後,顛倒是非(何四11;賽五11-12)。

b.顛倒困苦人的是非──行為準則被彎曲

君王要坐在審判台上判斷國是,按公義誠實施行審判。但酒易使人亂性,人一醉酒就不能辨別是非,導致國政紊亂(賽五22-23,二十八7)。

c.酒是給將亡的人和苦心的人喝的(6-7)

「將亡的人」是指將處死刑的囚犯,按東方習慣(我國也相同),在處刑之前給予酒肉,使之醉飽,減輕其痛苦,以示法外施恩。「苦心的人」指那些貧窮、失業、心裡愁苦的人,這些人被憂慮的重擔壓住,給他濃酒喝,可以暫時解愁忘記他的痛苦。作者以諷刺的說法,提到喝酒的壞處,和只有兩種人可以借酒澆愁,就是「將亡的人」(將被處死的罪犯)和「苦心的人」(《思高譯本》譯為:心靈痛楚的人)。

酒雖然有許多害處,但也有它的用途:「酒能使人快活、酒能悅人心」(傳十19;詩一○四15),也能叫疲乏人得力(撒下十六2)。提摩太有胃病,保羅勸他可稍微用點酒(提前五23)。這兩節經文是勸君王要體恤困苦、憐憫貧窮,這是君王應有的職責,因為「王因仁慈和誠實得以保全他的國位,也因仁慈立穩。」(箴二十27)

「君王喝酒不相宜」,以色列王以拉在家宰亞雜家裡喝醉的時候,被他的臣子心利所殺,篡了他的國位(王上十六9-10)。亞蘭王便哈達進攻以色列的時候,和幫助他的三十二個王在帳幕裡痛飲,以色列軍反攻,就在以色列人面前逃跑(王上二十16-21)。迦勒底王伯沙撒與群臣盛宴狂飲,當夜被殺亡國(但五章)。

因此,賢母囑咐利慕伊勒,不可喝酒,因為喝酒與他的位分不相宜,恐怕喝了就忘記律例,顛倒一切困苦人的是非。酒的為害甚大,基督徒應當戒酒,保羅勉勵我們:「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乃要被聖靈充滿。」(弗五18),末日近了「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羅十三11-14)

3.要秉公斷案(8-9)

君王的職責是秉公斷案,絕對不可欺貧枉法,要愛護人民,為困苦和窮乏的伸冤辨屈,伸張正義:

a.為啞吧開口──為人民說話

「啞吧」原文為不能自辯的人(聖經小字),指那些囊空如洗,沒有經濟基礎的,他們遭受冤屈,因不明律法而無從申訴,不能自辯自衛的人。君王要體恤人民的軟弱,應主動為這些人伸冤。

b.為孤獨的伸冤──為弱小者伸張正義

「孤獨的」指那些矜寡孤獨、無依無靠的人。這些人在社會上被人看不起,孤苦無助;君王要特別關懷,為這些似乎被棄的人辯護伸冤。

c.為困苦和窮乏的辨屈──為窮苦大眾謀幸福

「困苦和窮乏的」指無依無靠、無權無勢,生活陷於困境的人。君王要親民愛民,為窮苦大眾謀幸福,實施社會福利,照顧他們的生活。這些人若受人歧視,君王要開口說話、秉公審判,為困苦和窮乏的人伸冤。

這兩節經文是王母鼓勵當國王的兒子,應當秉公斷案,要特別愛護照顧這些在社會上沒有地位的可憐人,為被欺凌的人雪恥。「作惡,為王所憎惡,因國位是靠公義堅立。王因仁慈和誠實得以保全他的國位,也因仁慈立穩。君王憑誠實判斷窮人;他的國位必永遠堅立。」(箴十六12,二十28,二十九14)

今日的基督徒在神面前是「有君尊的祭司」,應當追求聖潔,「作聖潔的祭司,藉著耶穌基督奉獻神所悅納的靈祭。」(彼前二9、5)。我們也有君王的身分,將來要與主同作王(提後二12;啟五9-10,二十二5)。因此,本段的訓勉也值得我們三思。




作者: 邱義雄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3/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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