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e-Library       中文 
e-Library Home |  Browse By Category |  Study the Bible    
(No Title)
TOC | Previous | Next

謝順道


壹.聖餐禮的由來

一.主耶穌親自設立(太二六26-29)

1.主耶穌在逾越節的筵席上設立聖餐禮

A.逾越節的筵席(路二二13-18)。

B.聖餐禮的餅和杯(路二二19-20)。

2.從今以後,我不再喝這葡萄汁,直到我在我父的國裡,同你們喝新的那日子(太二六29)。

A.「從今以後,我不再喝這葡萄汁」:這是最後的晚餐,當晚主耶穌被捕。

B.「父的國」:聖靈降臨,建立教會,即父的國(路十七20-21;弗二19-22)。

C.「直到我在我父的國裡」:不是在天堂,而是在教會裡,所以又說「直等神的國來到」(路二二18)。

D.「直等神的國來到」:聖靈降臨,建立教會在地上,即神的國來到。

E.「同你們喝新的日子」:當逾越節的筵席成就在聖餐禮之時(林前五7),主耶穌將參與門徒所舉辦的聖餐禮。那時候,他們所喝的就是「新的」了。所謂「新的」,就是說,在逾越節的筵席上,他們所吃的是羔羊的肉(出十二5-8);但在舉辦聖餐禮的時候,他們所領受的卻是基督的身體和血(路二二19-20;林前十16)。

二.主耶穌吩咐門徒照樣行(路二二19-20)

1.主耶穌吩咐門徒照祂所行的,去舉辦聖餐禮(路二二19-20)。

2.舉辦聖餐禮的目的是,紀念主的死(路二二19)。

三.主耶穌向保羅啟示(林前十一23-25)

1.保羅所傳的福音,都來自主耶穌的啟示(加一11-12)。

2.主耶穌設立聖餐禮的時候,保羅不在現場。他之所以知道該如何舉辦聖餐禮,以及舉辦聖餐禮的目的等,都是從主領受的(林前十一23-25)。

貳.舉辦聖餐禮的意義

一.記念主死的聖禮(林前十一24-25)

主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難,包括肉身的刑罰與魂的刑罰。敘述如下:

1.肉身的刑罰

A.受鞭打(太二七26、30下;詩一二九3,二二14中、17)。

B.被侮辱(太二七28、29下-30上、39-44)。

C.被戴上荊棘冠冕(太二七29上)。

D.被釘在十字架上(太二七35;詩二二16)。

E.乾渴(約十九28-30;詩六九21,二二14上、15)。

F.被威脅(詩二二12-13)。

2.魂的刑罰

A.遍地黑暗(太二七45;路二三44-45),如同世界末日的景象(太二四29;啟六12)。

B.被神離棄(太二七46),嘗了下地獄的死味(帖後一9;來二9)。

C.因為祢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叫祢的聖者見朽壞(詩十六10)。

*預言主耶穌的死和復活(徒二27、29-32)。

*「靈魂」:希伯來文和希臘文,都用「魂」(nephesh;psuchee),《欽定版》也譯為「魂」(soul)。

*「撇」:《思高譯本》譯為「遺棄」,日本《文語譯》、《口語譯》,以及《新改譯》都譯為「棄置」。這些譯詞表示,耶穌的魂將要下陰間,只是神不會讓他的魂留置在那裡。

D.肉身的刑罰,主耶穌還可以忍受(徒八32;賽五三7);惟獨魂下陰間所受的刑罰,雖然極其短暫,祂卻無法忍受(太二七46)。

二.同領基督的血和身體的聖禮(林前十16)

1.同領

A.「同領」(koinOnia):原文的意思是,相交、交通、團契、參與、共享等。《呂振中譯本》譯為「一同有分」,《新譯本》譯為「共享」,《現代中文譯本》譯為「分享」,日本《共同譯》譯為「參與」。

B.除了「同領」之外,在他處經文也譯為「交接」(徒二42)、「一同得分」(林前一9)、「相交」(加二9;約壹一3、6、7)、「交通」(腓二1)等。

2.參與團契

A.領受聖餐就是參與基督裡的團契,即我們與基督之間(約六56),以及我們與同靈之間的團契(林前十16)。

B.所祝謝的杯,是同領基督的血;所擘開的餅,是同領基督的身體(林前十16)。

三.分受同一個餅(林前十17)

1.分受

A.「分受」(metechO):原文的意思是,分享、參與、屬於等。《呂振中譯本》譯為「分享」,《思高譯本》譯為「共享」,日本《文語譯》譯為「一同參與」。

B.領受聖餐的人數不管多少,都是分受同一個餅。人數多,餅就大;人數少,餅就小。麵粉必須用高筋或中筋的,並且要多揉久一點時間,才不會裂開。

2.團契的意義

A.「團契」(koinOnia):《和合本》或譯為「一同得分」(林前一9),《呂振中譯本》譯為「參同團契」,《新譯本》譯為「連合在一起」,《思高譯本》譯為「合而為一」;或譯為「同領」(林前十16),《思高譯本》譯為「共結合」;或譯為「相交」(約壹一3、6、7),《呂振中譯本》譯為「團契」,《新譯本》譯為「心靈相通」。

B.參與聖餐禮就是參與基督裡的團契,所以每逢同領主的身體和血的時候,都要提醒自己,努力追求在基督裡完完全全地合而為一(約十七23)。

C.「一個餅,一個身體」:舉辦聖餐禮之時,一經祝謝,餅即靈化為基督的身體(太二六26);而基督只有一位(弗四5),祂的身體也只有一個(弗四4)。因此,我們只用一個餅祝謝,大家分受同一個餅(林前十17),表明在基督裡的一體關係。

.主耶穌受死的意義

一.代替世人受刑

1.代替巴拉巴受死(太二七15-26)

A.每逢逾越節,隨眾人所要的,釋放一個囚犯給猶太人,是巡撫的常例(太二七15)。

B.當時該死的囚犯是巴拉巴(太二七16),因為他是殺人的兇手(可十五7;路二三19;徒三14)。

C.由於主耶穌代替巴拉巴受死的緣故(太二七17-26;路二三20-25),巴拉巴才得以倖免一死。

2.世人如同該死的巴拉巴

A.世人都犯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9、23;加三22上)。

B.主耶穌受死,是為了背負我們的罪孽(賽五三4-6;約一29;羅四25)。

二.滿足神的公義

1.罪人該受懲罰

A.耶和華是忌邪施報的神,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鴻一2-3)。

B.照罪行報應各人,是神懲罰罪人的原則(賽十三6-15;羅二6、8-9)。

C.世人的罪孽極其深重,該受重刑(賽一2-6)。

2.主耶穌滿足神的公義

A.主耶穌必須飲盡被釘十字架的苦杯,忍受痛苦的極限(太二六39,二七27-35、45-46),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B.主耶穌的受死,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使我們不再被控告,也不再被定罪(羅八33-34)。

三.彰顯神的慈愛

1.世人至高的愛

A.人人都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輕易為別人捨命(羅五7)。

B.願意為朋友捨命,是世人至高的愛(約十五13)。

2.神至高的愛

A.神是愛(約壹四8)。天離地有多麼高,祂的慈愛也多麼大(詩一○三8-13)。

B.耶穌基督為普世的罪人捨命,彰顯了神莫測高深的愛(約三16;羅五8;約壹三16;弗三18-19)。

C.耶穌基督為普世罪人捨命這種至高的愛,連魔鬼都無法了解。因為神就是愛,沒有愛心的,就不認識神(約壹四8);魔鬼沒有愛心,所以不明白神愛世人竟然愛到這個地步。不然,牠就不會將賣主耶穌的意思放在猶大的心裡(約十三2),並且控制他了(約十三27)。

四.神的公義與慈愛之融和

1.神的公義與慈愛不可衝突

A.就神的公義而言,魔鬼犯罪(約壹三8),必須受懲罰(彼後二4);與此同理,世人犯罪(羅三23),也必須受報應(羅二6)。但就神的慈愛來說,罪人卻應該被饒恕。

B.神無論如何對待罪人,祂的公義與慈愛都必發生衝突;只因神兼具公義與慈愛之屬性,所以兩者之間必須融和。

2.彌賽亞的任務

A.「王權……祭司,使兩職之間籌定和平」(亞六13下)。下列三種譯本的譯文,可以供為參考:

《呂振中譯本》:「他們二人(君王和祭司)之間,必有和諧合作的計畫。」

《現代中文譯本》:「他們(君王和祭司)要在和平融洽中,一起努力。」

《思高譯本》:「他們二人(君王和祭司)之間,必和平相處。」

B.君王的職責乃是憑著公義治理人民,祭司的職責則是以慈愛為罪人代求。所謂「他們二人之間,必和諧合作,或和平相處」,即預言彌賽亞若降臨,必謀使神的公義與慈愛融和。

C.為了完成這個神性而偉大的任務,彌賽亞只有一個選擇,就是為普世的罪人捨命。因為彌賽亞的捨命,既可滿足神的公義之要求,又能彰顯祂的慈愛(羅五6-8)。

D.「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羅八33)。要控告我們的是魔鬼,控告的理由是神的審判不公義。因為魔鬼犯罪,必須受懲罰,牠沒有話說;問題是,世人也犯罪,竟然無須受懲罰。這兩種迥異的審判方式,豈不是極其不公義嗎?針對魔鬼的控告,《羅馬書》第八章33節這段經文的答覆是:「有神稱他們為義了」。

*這就是說,罪人在受洗的時候,「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11)。「已經洗淨」:受洗前的「原罪」(原始罪)和「本罪」(本身罪),藉著洗禮的功效,已經洗去了(徒二二16)。「成聖」:成為聖潔,被稱為「聖徒」(林前一2)。「稱義」:成為義人。由此可知,受洗具有改變身分的功效;即污穢的人變成「聖徒」,罪人變成義人」。既然如此,魔鬼怎麼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

E.「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羅八34)。簡要講解如下:

*「誰能定他們的罪呢?」:定罪的是審判官──獨一真神,但祂卻不能定他們(神所揀選的人)的罪。為什麼?

*「基督耶穌已經死了」:主耶穌沒有「原罪」,因為祂是馬利亞從聖靈懷孕而生,與約瑟沒有血統關係(太一18);祂也沒有「本罪」,因為祂既沒有干犯猶太人的律法(約八46),且沒有干犯羅馬帝國的法律(約十八38,十九4、6)。主耶穌不但沒有原罪和本罪,而且祂是具有神性的神的兒子(羅一3-4,九5)。因此,祂的生命的價值,遠遠地超越全人類的生命的價值之總和,足夠為普世罪人捨命,救贖他們出死入生(約五24)。

*「而且從死裡復活」:主耶穌不但沒有原罪和本罪,而且具有神性,不能被死拘禁,所以神就叫祂從死裡復活了(徒二23-24)。惟因主耶穌已經復活,祂才能成為救主,使我們信祂,不致枉然(林前十五14、17)。

*「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主耶穌從死裡復活,而且升天之後,就在神的右邊做「更美之約(新約)的中保」了(來七22)。結果,「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為祂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七25)。(下期待續)



Publisher: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Date: 03/01/2017
Print
Email
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