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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43期1997年12月)
真理論壇:[青年團契]申命記中的神學思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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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全


三.神之國度

一般在舊約神學的領域中,所列舉的神學思想主題,不外:獨一的神、神的應許、神的約、神的福……,這些都是舊約神學的「基要思想」(Essential root idea)。當然,有關「神的計畫」、「神的旨意」,有些神學家也將之列在探討範圍內,然而個人認為:「神的國」也是一項從舊約到新約不可忽略的神學主題。

從耶和華創造以來,祂就是朝著建立一個敬畏祂、事奉祂、而且榮耀祂的群體(參:賽四十三7),在這麼一個大前提之下,祂創造了和諧的樂園,卻遭惡者破壞了。到了洪水後挪亞的新時代,原是另一個好的開始,卻又在人對神的悖逆和自大中失敗了;然而神有祂永恆的計畫和不變的旨意(二者,也是神學主題),就是要藉著祂對亞伯拉罕的揀選,重建祂心目中在世的神國,並且藉著應許而來的君王──彌賽亞:耶穌基督,建立一個屬靈的神國,也就是末後的教會。

《申命記》中提到:「耶和華──你神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建國)……」(申十二29)。因此,《申命記》中所隱含的「神的國」,也是神學上值得研討的項目之一。

當面對著即將進入的美地和建立的神聖大國,摩西告訴以色列百姓:「你若心裏說:『這些國的民比我更多,我怎能趕出他們呢?』你不要懼怕他們,要牢牢記念耶和華──你神向法老和埃及全地所行的事,就是你親眼所看見的大試驗、神蹟、奇事,和大能的手,並伸出來的膀臂,都是耶和華──你神領你出來所用的……」(申七17-19)

以色列國是神建立的國度,是神將祂的百姓從埃及法老的轄制中拯救出來的,祂要建立一個「全國聖潔」、「全地安息」、「全民事奉」的祭司國度(參:出十九6;利十一44-45,二十五1-22;申五12-14,七6,十一13,十四2)。因此,《申命記》中所陳述之神的國度,至少有以下幾點特色:

1.有神在掌權

這裏所謂的「掌權」,就是對以色列國來說,祂本有治理之權,其實祂對全人類,都有這權柄的,只是對選民建立的以色列國,耶和華起初的本意,並不願他們設立人作君王,用人來治理他們,而是要百姓順服他們真正的大君王,就是「耶和華」,所以在神權的統治下,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申十七12)。而這些神職人員,絕非君王,因此,神的國度是一個主權在神的「神權國度」。

先知撒母耳很清楚耶和華的旨意,他在百姓要效尤鄰族,立人為王時,就向他們表明:「其實耶和華──你們的神是你們的王。」(撒上十二12)。因為耶和華是以色列國(民)的王,身為百姓的以色列人,只有敬畏、尊崇神,謹守遵行神的律例、誡命、典章、法度,如此一來,百姓就可以存活(申四1),日子得以長久(申四40),人數必增多(申七13)。

故此,摩西在本書的末段特別強調:「這書上所寫律法的一切話,是叫你敬畏耶和華──你神可榮可畏的名……」(申二十八58-59),祂是權柄、榮耀、尊貴的君王,是有別於一般世上的君王。

2.聖潔的國度

「耶和華──你神將他們(迦南七族)交給你擊殺,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不可與他們立約……因為你歸耶和華為聖潔的民,耶和華你神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申七2、6,十四2、21,二十六19)

耶和華向祂的子民宣告說:「因為我是聖潔的,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參:利十一44-45)。祂既是聖潔的神,必建立一個聖潔的國度,故在整個律法當中,向選民所要求的:

a.在信仰上聖潔:要遠離偶像、邪淫、異邦惡俗,因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參:申四24,十四9-13),選民在屬靈上絕對不可沾染污穢。

b.在肉體上聖潔:中東一帶歷來就是一個社會道德淪喪的地方,各民族放縱有加,色情泛濫、倫常敗壞的情形嚴重(參:利十八6-30;申二十二30),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耶和華既然要建立一個聖潔的國度,他們就要在耶和華的聖潔上有分,因為神是聖潔的,所以在社會制度的條款中,特別要求百姓遵守家庭倫理的規矩,以杜絕當地彌漫的淫亂和亂倫的風氣。

c.在飲食上聖潔:摩西在重申律法時,再次示以潔淨與不潔淨之物(參:申十四3-21),嚴律以色列人的口腹之慾,讓他們在飲食上,有所節制和分別。

d.在環境上聖潔:如訂定大痲瘋的災病,以針對個人和家居生活的衛生規範(參:申二十四8;利十三、十四),又另如曠野生活、行軍行伍、營地的清潔事上,都各有其規矩(申二十三9-14)。

從這些宗教性的條例所延伸出來的風俗民情,使得以色列民和當地土著、四周民族,在生活和信仰的景觀上,產生極大的差異,以致以色列民和其他民族也就有了所謂「選民」與「外邦」的區別和隔離,自然地,在各種的生活上就得「分別為聖」,甚而去排斥他族,嚴格限制與外族人的交往,當然和當地的各族,就有了明顯的隔離,而以色列人遭到異族的排斥,也是必然的結果,這是以色列民不為四周各族所容的原因。但這些現象只能說出自於耶和華的律法。

3.法治的國家

耶和華雖是施慈愛、大有憐憫的神,但祂召示了一個很重要的大前提,就是: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申五10),人務必守法在先,也就是要先有法理的觀念,才能蒙受神的恩典,所以直到末後基督所建設的屬靈國度(教會),法治觀念猶須重視。

十條誡命以及從誡命延伸而出的條文,幾千年來,它的效力仍然不變,正如主耶穌所申明的:「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五17、18)。因此,神國的治理乃是依耶和華所頒布的律法,而不是單講求「愛心」,卻忽視律法的原則。

諸葛亮說過:「撫百姓,示儀軌,約官職,從權制,開誠心,布公道,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終於邦城之內,咸畏而愛之……」《三國志‧諸葛亮傳》。

早在西元前三千多年時,耶和華要建立祂的國度時,就施予法治的觀念,唯有在律法的規範裏,才談得上恩典和慈愛,否則別說是命喪曠野的不信之民,就連耶和華所立的大祭司亞倫和神所尊重的摩西都不例外,後來的以利米勒(路得記)、掃羅王(撒母耳記上),也都印證了神國的這個原則。

以色列民是獨居之民(參:民二十三9),為耶和華所特選,是祂所愛,且是從萬族中被分別出來作為自己子民的,因此,《申命記》所描述耶和華的愛,被高舉在萬民之上(申四20、34),保護他們如眼中的瞳人(參:申三十二10),又好似老鷹護雛一般(參:申三十二11),日夜看顧帶領他們。故此,選民必須在「敬」與「畏」交替的心態中,以愛還愛,視律法為至高準則,保持對耶和華敬畏、事奉、依靠之義務(參:申四1,七11,八19,九12,十二1)。

經過數千年時光的考驗,直到如今,可以證明《申命記》是一卷世界上使用最久、影響歷史層面最深、涵蓋社會範圍最廣的「成文律法」。其中包括隱含的「神學思想」,以及顯露的「法律制度」,可以說是希伯來民族幾千年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制度保存的捍衛者,這樣的結果,絕對不是當初作者摩西始料所及的。

(全文完)

(原[青年團契]1997年12月號)


作者: 陳勝全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12/0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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