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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22期1996年3月)
主題特寫:[青年團契]從聖經觀點看選舉──江南之橋何為江北之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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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誠人



自1987年政府解除戒嚴、加速推展民主憲政以來,選舉活動似乎已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最佳話題。在台灣,民主思想的澎湃發展,不僅確立了全民參政的共識與熱忱,也逐步建立了國內選舉制度的公正性。目前即將展開的總統直選,以及政黨的權力移轉運作,使民權主義「主權在民」的理想在跨世紀的中國五千年歷史中,終於在這個蕞爾小島上實現了。

選舉制度是推行民主政治的方法與基礎。在台灣,無論是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的選舉,老百姓皆可透過選舉的途徑,得到服務國家社會的機會,使賢能之士得以發揮所長,更使民主自由的教育得以生根茁壯。選舉的觀念與運用,不只是停留在政治的層面,而今更發展至教育機構、農漁會民間社團、宗教團體……等。根據本會規章細則的規定,聖工人員大部分是經由選舉的方式產生的。如規章三十一條規定:信徒代表大會由各教區信徒代表會議中選出之信徒代表組織之,為本會最高議決機構。第三十五條信徒代表大會之職責有九小項,其中有五項是與選舉有關:如第(4)小項選舉總會負責人。(5)選舉法制委員。(6)推選信徒代表大會各小組組員。(7)同意或改選總會負責人會所提之各國教會代表大會代表。(8)彈劾、罷免總會負責人。

由上觀之,似乎教會行政的民主化與社會上民主的脈動息息相關。不可諱言的,社會上選舉的不良示範和風氣,多多少少也會影響到教會,因此,建立一個奠基於聖經真理上,對選舉的正確觀念與態度,是真教會信徒應有的體認。縱觀歷次的公職選舉過程,讓大多數的選民不得不對候選人的品格及政見產生質疑。83年初選出的縣市議員共883位,其中共有338位被起訴。選賢與能的期待在殘酷的現實世界中落空了!人們不禁要問:有公義、有才幹、有智慧、有品格的候選人在那裏?民主制度是否會因選舉的惡質化而經不起考驗呢?

社會的脫序亂法、自我觀念的極度擴張、公民意識的缺乏自制與包容,襯托著台灣社會的選舉亂象。基督徒在這充滿幻滅與迷失的世代中,當以聖經的正確觀念面對並反省此一民主化轉型中的選舉現象。本文擬從選舉制度歷史的沿革來探討在民主政治的衝擊下,教會行政上的選舉意義。聖經上有何選舉的實例和教訓?我們對選舉活動當有何正確的態度?


近代民主代議制度的緣起


究竟是國家的民主化影響了教會的民主化,或是教會的民主觀念與制度促成了民權思想的發展?這問題可從近代西洋歷史的發展來探討。

英國是世界上最先進的民主憲政國家,落實民主思想的代議立法制度就是在英國形成的。十六世紀中葉,宗教改革運動中的加爾文主義傳入英國後,英國國教中一部分信徒即受影響而主張改革,他們想要除去一切羅馬教廷的階級制度,主張教會組織必須本乎聖經,經上沒有載明的思想制度,都要加以肅清,尤其是,在弟兄一律平等的原則下,教會內部不應有高下階級之分的歧視制度。也就是說,教會的行政主權應操在基層的信徒之手,由一般會眾選出若干長執來管理及執行教務,中央機構則由各地代表組成。其上層無各類主教、教長等特殊階級濫用權力把持教政。史家稱這次不列顛化的長老改制運動為「第二次改教運動」(second reformation),時間約在1570年開始,這種始自原始教會的民主思想在歷史的演進中就直接地推展到國中的政治上,促成了英國民主政治的蓬勃發展。當時的教會領袖卡特賴德(Thomas Cartwright,1535~1602)要求女王伊莉莎白按上述辦法改革整個教政系統,來解決英國宗教上的糾紛。但是在當時政治壓力下,仍歸於失敗,雖然如此,抑制五權思想的絕對優越與專斷,平民化代議制度思想的啟蒙,運用選舉制度的建議,的確從此開始(註一)。


聖經中選舉的實例與其對初期民主啟蒙思想之影響


1.選出君王:
摩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在何烈山下,吩咐百姓:「你們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申十七14~17)。神藉摩西傳達給以色列民的理念非常清楚──即王權是由神所授(當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而且民主政治的權力(即眾民立王之選立程序)亦出自神的授權。君王的權力(即政府的公權力)亦須受到適度的限制,不能超出律法的規範,並且要受到百姓的認同。因此君王有與人民立約的義務,因為他的王權雖出自神的揀選,也是人民所選立的。當列王的時代,祭司耶何耶大收藏約阿施王在聖殿中六年。後來他召聚猶大各城的眾族長與利未人到耶路撒冷,會眾在神殿裏與王立約,擁護約阿施為王,奪回被篡的國位(歷下二十三1~3)。蘇格蘭宗教思想家熱得佛德(註二)(Samuel Rutherford,1600~1661)於1664年發表的法律至上一文(Lex Rex)中,即依據上述聖經教訓,主張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王權存在於人民之中,君王和臣民之間有誓約關係,彼此各盡義務(代上十一3)。Lex Rex 一文實為英國奠立憲政的理論基礎,更影響了一世紀後洛克的民權思想(註三),而再波及法國盧梭(J.G.Rousseau,1712~1778)的民約論。由此可知民主政治思想的緣起始自聖經真理的啟蒙,並以契約與選舉的形式與程序來落實政府民主化的實現。

2.選出聖工人員:
使徒時代,教會初期被建立時,門徒日日增加,當時,信的人都在一處,凡物公用(徒二41~44)。由於教會的增長,就產生了管理的問題。當時因為在飯食的供給上忽略了一些說希利尼話的猶太寡婦,就產生了一些怨言,於是十二使徒叫眾門徒來,對他們說︰我們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飯食原是不合宜的;所以弟兄們,當從你們中間選出七個有好名聲、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的人,我們就派他們管理這事。但我們要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徒六1~4)。於是眾人就這樣行。

教會的元首就是主耶穌基督,祂直接統治管理神的屬靈國度(來十二22~24)。為了成全聖徒各其職,神興起了一些僕人,來完成這些工作,乃是必然需要的(弗四12~13)。經上記著:「祂升上高天的時候,擄掠了仇敵,將各樣恩賜賞給人。」(弗四8),這些得恩賜的人,就是聖靈(保惠師)直接隨自己的意思運行分給個人的(林前十二11)。祂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弗四11),也有管理眾人庶務性工作的執事等。這些職位是為了教會的需要而常設的,目的是為了傳揚神國福音,牧養門徒(約二十一15~17)。

每當教會能選出適當人才來擔任職務,使恩賜配合運用在職務聖工上,那麼教會必然興旺。所以使徒教會在選出司提反等七位執事後,禱告按手差派他們去工作。經上說:神的道興旺起來(徒六7)。


從聖經觀點看選舉的意義


民主主義的根本原理是在乎被治者的同意(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選舉制度即是根基於此而產生。其目的在求公利之實踐,使人民之普遍意志(general will )得以表達,使政府的施政能順應輿情、造福百姓。今日世界上絕大部分的國家均採行民主制度,獨裁專制的政權紛紛轉型蛻變而改採合乎聖經思想的民主代議政府。此一潮流與趨勢是絕對不會變的。從神拯救人類靈命的觀點,即基督是救主(Christ as our Redeemer)這角度來看,教會著重於傳福音的使命(missions),個人靈命的拯救乃是神的旨意,也是我們關懷的重點。然而為了達成這使命,神也安排了適合傳福音的大環境──自由民主的政府制度,包容平等的社會,宗教自由的憲政規範,使得傳福音的聖工得以不受阻礙。所以從神是萬物的創造者(God as the Creator)這角度看來,神既然創造了宇宙萬物,自然界一切的秩序都在神的管理之下(彼後三7),人類的歷史軌跡,所有政治、社會的制度也莫不在神的允許管制下存在而運行著。英國政論家柏克(Burke ,1729~1797)曾說:「我們的政治體系與世界秩序與神意所安排的這個世界存在方式,有一種恰到好處的相應與對稱。」做為一個基督徒,相信這一切全都朝著將來福音要傳偏天下,主耶穌再臨這一歷史終點前進(徒一11)。主曾藉以賽亞說:「我是神,再沒有能比我的,我從起初指明末後的事,從古時言明未成的事,說,我的籌算必立定,凡我喜悅的我必成就。」(賽四十六9~10)。

如果以上的推論是合乎聖經的,那麼,我們對於為了推行民主政治而運用的選舉制度,便不會以鄙視的態度去看待了。事實上,帶著罪性的人類不論在任何完美的制度下,均會有出軌的現象。今日的選舉亂象的確讓基督徒痛心萬分,但是跟隨媒體起舞,斥責怒罵選舉腐化,黑金賄選等現象,除了讓我們以為選舉制度一無是處外,將於事無補。十八世紀英國推動三年一次的普選時,因競爭激烈,選舉耗費龐大,參選人士目無法紀,有些人因此而主張延長議員任期,以免動搖國家基礎。柏克於1780在國會演說中曾說過:「依照人民的意願及利益去治理乃是政府光榮而偉大的目標,可是欲達成此目標非透過普選不可。但普選係一強而有力的惡(mighty evil)……就因如此……是選舉的動亂摧毀了自由國家的根基……因此,惟一保存國家之道,惟有避免選舉過於頻繁。」(註四)。

台灣目前的選舉現象似乎與十八世紀英國推行民主代議制度所面臨的問題一樣。當時英國人至少具有基督教文明所陶冶下的法治,以及互相尊重容忍的觀念,彼等尚且深受選舉所帶來的困擾,何況我們尚在推動民主政治的起步階段而已呢?所謂「必要的惡」(necessary evil)往往是人類學習更佳生活方式的一種無奈吧?

有些基督徒認為:人不只是罪人,而且是個受罪者(sinned against)。換句話說,人是在錯誤的制度下忍受制度性罪惡(structural sin)的一群受害者。證諸歷史上專制獨裁的政治迫害與屠殺的記錄(如希特勒、史達林)的確如此。所以解放神學(Liberation theology)主張人除了追求靈魂的得救,在現世的生活中,也要求從壓迫式的制度和文化中解放出來。不論我們是否同意這主張,至少這呼求提出一個很實際的問題,那就是說:基督徒在非基督教化的世界中或教會行政所必要的選舉上,如何以正確的行動和態度面對這些制度與文化上的問題呢?


基督徒對選舉應有的行動和態度


1.確立反賄選的守法觀念與行動

箴言說:王藉公平使國堅定,索要賄賂,使國傾敗(箴二十九4)。乾淨公平的選舉能使政治清明、國基穩固。基督徒當謹慎行事,不要像愚昧人(弗五15),去幫助別人賄選;或當糊塗人,接受別人的賄選。要明白主的旨意,行事光明正大,總要查驗何為主所喜悅的事。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以免觸犯法網,使基督的名受到羞辱(弗五8~11)。在行動上,教會可印製反賄選標示,發給會眾,貼於自家門前,以杜絕不必要的人情干擾與麻煩,似為可行之道。

2.尊重民主制度多數決的觀念

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彼得在約帕城禱告時見異象,並且將福音傳給哥尼流一家。當時門徒為這件事起了爭辯(徒十一1~18),彼得起來解釋說:「神既然給了他們恩賜(聖靈),像我們信主的時候一樣,我是誰?能攔阻神呢?『眾人』就不言語了,只歸榮耀與神……。」神在歷世歷代以來都是能感動眾人,同心行使他認為美的事,而非只感動少數的人。不但如此,在聖靈同在的聖徒會議中,有主的靈親自帶領,因為「神就是眾人之父(徒十五28),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住在眾人之內(弗四6)。」當有重大決議時,眾人的贊同其實就是聖靈直接的帶領。當然,在群眾暴亂反叛的情形如可拉黨人及耶穌受審時,在彼拉多前揚聲殺害主的群眾,那些是暴民而非經理智的辯論與思考下所採取的多數決。這些都不足以作為反對多數決的人們做為立論的例證。多數人共同的經驗及所結合而形成的成熟智慧應該比個人或少數人的意見更為可靠,這種看法乃是與我們對人性的理論與知識相符合的。因此服從多數、尊重少數,乃是民主精神的真諦。

3.教會行政上選舉的意義與淨化

選舉就像日常生活中的其他事務一樣,充滿各種變化與組合,也依照中國人的社會環境、文化氣質的不同而呈現著分歧的選舉形式。不管如何,當選是候選人的期盼,而當選人的優劣在選後立刻會影響到整體公益的推動與實踐,教會也不例外。因此教會在當前選舉文化的影響下,信徒要明白選舉的意義,參與教會內的選舉,不可太冷漠或熱心過火。蘇格蘭宗教改革家麥威勒(James Melville,1556~1614)(註五)在其《論教會行政及人事》一文中提到:選舉的意義即揀選最適當的人來擔任職務,由長老們的審斷和會眾的同意決定委派適當人選。而何以要製定選舉方法?其理由是為了避免有人未得所要服務的會眾同意,或未經長者們票選即出而擔任教會職務。人若羨慕善工,除了具備經上所提之條件,(提前三1~5),更須有人事上的外表認可,這認可必須根據神的話和制度表現出來。麥氏亦主張,無人得因任何屬世理由,被置於教會中任何的責任地位或擔任任何職務。教會是神的國,一切以神的標準──聖經的真理(提前三1~5)做為選舉人才的依據;也就是說,聖工人員的選任是超越一般世俗化的選舉。世上成功的標準與人才舉任的世俗化手段與模式不宜適用在教會中。因為假若選了不適任的人擔任重要聖職,必定會影響教會的聖工。不擇手段以求當選,「這是引人結黨,屬乎血氣,不得神悅的事」(猶18~19、23),信徒更當避免之。

4.以代禱求神揀選祂所悅納的器皿

保羅勉勵提摩太:「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這是好的,在神我們救主面前可蒙悅納。」(提前二1~3)。邦國能選出有聰明知識的人來管理,那是國家人民的福氣;國政清明安定,國必長存(箴二十八2)。在民主自由的選舉制度下,我們當祈求真神揀選合用的器皿來執行祂的公義,惟有神知道萬人的心(徒一24~25),因為高舉非從東,非從西,也非從南而來。惟有神斷定,祂使這人降卑,使那人升高(詩七十五6~7)。那狂傲的人正心裏妄想,就被祂趕散了,祂叫有權柄的失位,叫卑賤的升高(路一50~52),如果我們承認並明白「至高者在人的國中掌權,要將國賜與誰,就賜與誰。」(但四32),我們屬靈的眼光就會帶我們越過選舉的表象而深入瞭解它對基督徒的深層涵意了;如此一來,我們代禱的手也必常高舉,使神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5.候選人要培養互相尊重的民主風度

雅各書論到人的尊卑乃是出於神的安排排(雅一9~10)。尊重是民主精神的積極面,容忍則是民主風度的消極面。選舉落幕後,參選人不管當選與否都當本著敬神愛人的胸懷,尊重神所安排的結果。候選人若能以坦然的胸襟尊重選民的裁定,這就是民主風度的高貴與特質。文明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即「無論何人不得為自身問題的裁判者」,當他參與選舉時,便是藉著對整體的信任來求得正義。所以首要的前提就是放棄自為裁判者的權利。在與自身攸關的最重要問題上放棄自作決定的權利,委諸公決以獲得認可與授權。個人若能理解上述觀念,則對任何的選舉皆可以平常心看待,即使落選也能喜樂滿心,恭賀對手,保持「持恭謹嚴,彬彬有禮」的民主風度。

今日,基督徒所面對的價值體系是一個多元的分眾文化(pluralistic segmental culture)。環觀當前台灣社會價值體系的崩解,已使穩定的倫理層面被破壞殆盡,由於高壓式烏托邦威權體制的解體,使人們享受到前所未有的自由,排斥控制的觀念;自由而沒有節制的社會中,人人都將失去自由。不懂尊重卻奢言民主,造成各種非理性的反制文化,每個人都用「自己是萬物的尺度」的價值觀在衡量事物,如此反映在民主政治的推動上,豈非愈走愈偏?盧梭曾說:「人類生而自由,但卻無時不在枷鎖之中。」這句名言揭示了人類在自由民主的口號中所陷入的重重弔詭幻境中而不克自拔。

事實上,現代文化的根基是建在科學的人本主義上,現代人的思路及行動也都植基於科學人本主義(Scientific ego-centric humanism)假設下,這種主張是以「人」為中心,透過科學的途徑來認知真理。但是人的本質卻是自利的(因人有罪性),他是以追求自我成就的實現為目標。再加上人性的複雜與不完美,遂使得整個社會政治呈現毫無章法的亂象。難怪現代的政論家悲觀地認為,民主政治不具有任何崇高的道德理想。政治是高明的騙術也被視為理所當然了,事實上也是如此(註六)。因為它推論的基礎乃是建立在一套以人為中心的理論基礎上,悲觀乃是必然的。

反觀民主政治的源起乃是以聖經為根基的思想系統,其文化背景是建立在以基督為中心的人本主義(Christ centric humanism),即加爾文主義(Calvinism)上。西班牙自由黨領袖克斯第勒說:「民主主義是一種嚴格的神學產物,是由荷蘭與瑞士的城市學來的。」誠然,基督教文明乃是近代共和政府的主要根源,何處人民具有前者,後者必定發展(註
七)。

基督徒所具有的民主觀是以神為中心的價值觀念體系,它的本質對民主政治的期盼具有很高的道德理想。治理者(政府)的權力來源雖是人民賦予的,但他同時也是神的僕人,是由神所設立的。他所有的權力,都是為了人民的利益著想,而他的權限也不得逾越神的真理。所以最好的統治形式及權力的運用,是受限於神的永恆法則,沒有人類的權威能免於這種限制(註八);若有,在歷史上早已趨於滅亡了。

我們深信惟有在聖經真理的照映下,民主政治才能越加發揚光大。有更多的人明白福音,接受真理,變成新人,才能更加瞭解民主自由的真諦。這樣一來,能夠以基於聖經道理為標準的人民來參與民主政治的推動與建設,我們政治的天空才會澄清淨化;民主政治的進展才更樂觀。

柏克(註九)說得對:「長久以來,從未有有德的人民會產生腐化的代表,或一個卑鄙、怠惰、粗心的人民會產生任何形式健全的政府。」這句話值得再三思索玩味。


備註


註一:《不列顛宗教改革思潮》p12~p13

註二:《不列顛宗教改革思潮》p19

註三: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英國哲學家及政治思想家,在政治思想上,反對「君權神授」,強調自由及寬容,提出分權論,擁護代權制度,強調國家的主要職責在保障私產。

註四:《政治自由的堡壘─柏克》p200

註五:《不列顛宗教改革》p475

註六:《美國經濟學家熊彼得之言》

註七:《基督教豫定論》p352

註八:《政治自由的堡壘──柏克》p92(取材自關於福克斯東印度法案一事之演說)。

註九:柏克(Burke 1729~1797)英國政論家,下議院議員,溫和和平的社會改革家,反對法國大革命的暴力手段與對美洲殖民地的戰爭。


參考書目


(1)《遠見雜誌》,1994年八月號

(2)《不列顛宗教改革思潮》,赫德遜(Winthrop S. Hudson)著,許牧世、趙真頌譯,1991

(3)《基督教豫定論》,D. Loraine Boettner著,趙中輝譯,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90

(4)《政治自由的堡壘──柏克》馬克佛森(C. B. Macpherson )著,張福建譯,時報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1984






作者: 潘誠人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3/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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