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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32期1997年1月)
專題報導:[青年團契]我們能證明神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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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存信


寫在專欄之前


「聖經基本主題」是青契大專小組企劃的新專輯,將於今年度分十二期刊出。

本專輯所要討論的問題,都是聖經中最常出現的問題,我們稱之為聖經中的基本主題,這些主題也是我們信仰生活中,經常遇到會被問到的問題,我們希望把這些問題以系統的方式,把它連貫起來,並以短文的型式,試圖把問題論述出來。

當然,要本一個信仰論述清楚,一定有些困難與危險,因為信仰不能像科學實驗一般地可供觀察分析,信仰是需要投入之後才能理解的,但這不是說信仰就是非理性的,不是知性的信仰,是盲目且虛偽的。

最近台灣的宗教詐騙事件,讓社會警覺到宗教之惡,就是最佳的警惕,所以,對於信仰中的理智一面,能說的就是要說清楚,不能以含混的心態混過去,我們希望藉由本專欄的努力,邀請大家一起來思考,在作者寫作及讀者閱讀時,雙方都能肯定我們信仰的真確之處,也能夠提出我們信仰的尚待加強之處。

另外,因為大專小組成員的學識與時間有限,我們只能提出十二個論題,雖然聖經中的基本主題不只於此,如果本專欄對各位有一些啟發、一點造就,那麼我們的努力就沒有白費了。而我們的論述若有不當之處,請來稿糾正,您的賜教,將是大專小組成長的動力。


一、問題所在

在日常生活中,常有朋友問道:「你是基督徒,你如何證明你的神是存在的?你怎麼知道神真的存在?假如你無法證明神的存在,你的信仰不就是自欺欺人的?」

這個看似簡單而基本的問題,你如何回答?

其實這個問題一點也不簡單,它包含了多個層面的問題,例如:神存在方式的問題、理性與信心的問題、基督教的信仰特性問題等等,所以我們也可以從許多角度去回答這個問題,現在我們僅從「證明」這個概念著使,來分析這個問題。

二、「證明」的方法

如果我們想要證明某事某物的話,依據學理,我們有二個方法可為:一種是物理化學之類的學科所使用的方法,也就是「實證法」,這個方法是以可見的實驗條件來證明理論的真確存在性,這種的證明需要實證,需要數據,需要可重覆操作的,不論是原子被分裂證明,或是銀行存款證明,基本上都是屬於這種的證明法。

然而「神」這名詞,既非指稱一個可見的事物(a thing),亦非指稱一個存有物(a being),而是指稱超越的存在(the Being)──若不是超越萬物的存在,就不足稱為神。所以,顯然的,我無法用實證法來證明神的存在,我們不能命令神現身來證明其存在,這是幾近褻瀆神的想法,人不能要求神現身來證明祂自己,祂只隨己意行事,祂更無須證明自己是存在的,因為祂就是存在。

但是這不代表說我們不能討論神存在的證明,保羅在雅典也證明過神的存在(徒十七22-38)。我們只是說用「實證法」證明神是行不通的。而另外一種證明的方法或為可行,這是數學哲學之類的學科所使用的方法,也就是「論證法」。這是一些命題條件,經過嚴謹有效的推論,而證明其結論的真確存在性。

這種證明只要前題真,推論有效,大家都必須承認其結果的真實,這是訴諸人類的理性的證明方法。西方文化的精華,就是在於尊重人類的理性,並認為人類的理性具有永恆性,因此只要理性證明為真,就承認為真理。所以「論證法」用在信仰的辯護上,有時是必須的,雖然論證而出的信仰並不足以令人產生信心,但是它卻能在理性層面上有所造就,並能堵住誣衊信仰之人的嘴,得以竭力為信仰辯護(猶一3)。

三、神存在的論證

在人類歷史上,有關神存在的論證不少,事實上,這是神學與宗教哲學的重要範疇之一,其中的論述整理如下:

(一)先驗論證(a priori argument):即僅就概念分析,就足以證明神存在,不需要現實世界提供任何證明條件,例如神學家安瑟倫(St. Anselm, 1033-1109)與哲學家笛卡兒(Descartes, 1596-1658)的本體論證(the ontological argument)。

(二)後驗論證(a posteriori argument):即從具體世界的某些現象出發,而論證出一些理論性的結論。例如神學家阿奎那斯(Thomas Aquinas, 1225-1274)的五路證明。

(三)宗教經驗論證:所謂宗教經驗,是指個人所體驗的特殊經驗,並因此改變其生命著,例如保羅的光照事件,使他獻身基督教,這些經驗對當事人而言,當然是最好的證明。

(四)道德論證:倫理道德是人類的最高特質,對道德行為的思辨,都將推論出神的存在,所謂舉頭三尺有神明,都是一般人為善的基礎。

以下我們簡略敘述這四類論證(當然我們無法詳述其全部內容,僅提供讀者一些基本導覽,若想要更深入這些問題,有關的書籍都能在市坊上買到)。

四、先驗論證

先驗論證以本體論證為最著名,本體論證是從我們對神存在的觀念分析,論證出神的存在是必然的。

一般的論證是,首先我們定義神為:無法設想有比祂更偉大之物的存在者。

如果祂實際上不存在,只存在於我們的想像中,我們可以無限地設想有比祂更偉大的東西存在,這就矛盾了。所以根據定義,祂勢必是實際上存在的。

我們也可以簡單地說,因為存在是一項本質上的屬性,沒有這個屬性,不能說是完美,所以若定義神是無限的完美,祂絕對存在。

如我們上面所說的,這只是一種論證,我們只是證明了神在理論上是無法否認其存在性,當然,這位理論上存在的神到底是那位?祂存在於何處?就不在論述的範圍了。

五、後驗論證

後驗論證的形式很多,阿奎那斯曾一口氣提出五種證明,被稱為五路證明,我們在此討論最常用的「設計論證」。

此論證述說,如果我們看到一隻手錶,會對手錶的精密設計感到佩服,必然認為它是被製造出來的,它不可能自然而有,更何況我們所處的宇宙複雜到匪夷所思,難道這不是神所設計的?

從大自然的奧秘論證出神的敬畏,是我們佈道會常用的方式,然而現代科學以物質面來解釋宇宙,並獲致重大的成就,多少會消弱本論證的影響力,另外,宇宙的進化事實給予人們新的宇宙觀,這時我們需要發明更深入的「設計論證」才會有說服力。

六、宗教經驗論證

信仰不只是一套理論,也不只是一套儀式,信仰必須有體驗,這種親身感受的體驗,就統稱為宗教經驗,宗教經驗確實是到處都有,這些歷歷在目的體驗,證明了神的存在。例如神蹟的發生、病得醫治、禱告中的出神狀態(ecstasy)等等。

訴諸體驗的神明,常用來引導慕道友或初信者建立信心,體驗神的存在,然而這些證明十分個人化,各人的體驗不同,很難有一以貫之的標準。對於冷漠的旁觀者而言,他們很難從中取得一個合乎普遍性的明證。此外,這類經驗雖然確實存在,它們亦可用心理學,精神醫學去分析解釋,這類經驗引起學者的注意研究,使得它也不必然有宗教意味。

七、道德論證

人類所共有的道德良知,預設了一個超越的善良根源,就是神,如果沒有神做為道德仲裁,行善行惡最終沒有差別,我們也無法理解道德的本質。

的確,大部分的宗教信仰都是以神為根據的要求道德行為,這是宗教令人尊敬之處,它提升了人類的道德情操,企圖使世界更加美好,以無私的愛心,挽回人類可悲的墮落。如果不是出於神的神聖感召,我們很難說明這些情形,這就是為什麼基督徒的好行為,會讓人敬畏神。

但是由於道德問題是人類的重要問題之一,歷來許多學者不斷提出理論,企圖說明道德的來源與發展,例如中國的儒家思想、西方學者社會學家涂爾幹、心理學家佛洛依德、哲學家馬克思等等,都以人文的角度說明道德,而不需要預設神的存在,也能在理論上行的通。

八、結論

由以上簡述,我們發現以論證法論證神的存在,雖可以深入問題研討,卻無法有定論,因為反論亦有言之有理地存在,並對我們的論證加以有力的反駁。

但是我們不必氣餒,其實這種現象不足為奇,做為人類理智活動之一的論證法,是隨人類的知識成長而不斷的推陳出新,論證活動永不歇止,只要人類仍然不斷在思考。

所以,我們在證明神存在之時,我們是抱持開放而謙卑的態度,我們仍不斷在思考,最佳的論證方式何愛,不會有人人滿意的神存在證明,我們必須堅持「相信」我們的神絕對是真實的,至於「證明」,只對我們信仰的一種辯護而已,不論辯護的效果如何,這項挑戰仍繼續下去

參考書目

(1)導論:《當代信仰手冊》,校園,楊牧各編譯,p.140,〈可以證明神嗎?〉

(2)通論:《宗教哲學》,三民書局,錢永祥譯,第二章〈上帝之存在證明〉

(3)原文摘譯:〈宗教哲學初探〉,黎明文化,傅佩榮譯,第一章〈上帝存在的探究〉

(原[青年團契]1997年01月號)


作者: 劉存信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1/0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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