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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耶穌教會簡介)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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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由教會之原文Ecclesia一詞,可瞭解教會制度的兩個背景:

一即舊約的Ecclesia(使徒行傳七章第38節),在曠野被神領導的會眾。其特性是神所統治,表明教會是神政的團體(參看:使徒行傳二十章第28節,五章第111節)。

二即當時希臘社會的民會(議會),也稱為Ecclesia。以此詞來表明神的教會,就可以知道,教會的治理精神是民主的(參看:馬太福音二十章第2528節;路加福音二十二章第2526節)。教會外表上的政治形態是非固定性質的,可按照教會的需要及如何表達合乎聖經的管理原則而制定;如初期教會起初是由十二使徒管理一切會務,後來又改變為宣教與治會分開的制度(使徒行傳六章第16節)。根據聖經的指示,使徒時代各個教會是由長老、執事管理,而各個教會之間,都有密切的交通。我們教會的組織,乃力求符合聖經的原則與形態。茲把在台灣的現行組織略述如下:

一.  各地教會的組織

1.        組織

各地教有二種聖職人員,就是長老和執事(參看:腓利比書一章第1節;使徒行傳十四章第23節)。教會的工作分為三股:即教務、總務、財務;原則上由長老、執事分掌,並指導會眾各盡其能協助之。教務股又設有宗教教育系,負責主持兒童及青年的宗教教育。

2.        長老、執事的資格

長老、執事的資格,在聖經已有詳細的指示(提摩太前書三章第113節;提多書一章第59節),其內容可歸納為如下三條,如使徒在第一次立職之時所提出的。

a.        聖靈充滿──(使徒行傳六章第3節;參看:提摩太前書三章第13節;提多書一章第9節;使徒行傳六章第19節)。

b.       智慧充足──(使徒行傳六章第3節;提摩太前書三章第412節;提多書一章第9節)。

c.        有好名聲──(使徒行傳六章第3節;提摩太前書二章第211節;提多書一章第68節)。

3.        職責

長老的職責是:牧養群羊、管理教會、引人歸主(彼得前書五章第14節;使徒行傳二十章第28節;提摩太前書五章第17節、三章第5節)。執事起初雖分擔一些較屬事務的工作,但也須在真道上有美好的造就(提摩太前書三章第913節;使徒行傳六章第16節)。他們若得了恩賜,可直接擔任傳道的工作,如司提反、腓利,後來都當傳道者(使徒行傳六章第810節,二章第5132640節,二十一章第8節)。

4.        按立

長老、執事的按立必須慎重,不憑人意,不重外貌,須要備有上列資格的三大條件,而由區傳道者與區負責人開會推荐,總會負責人及傳道者聯席會審定後,再經該教會同意始可按立(參看:使徒行傳六章第16節,十四章第23節;提多書一章第4節;提摩太前書三章第10節)。女執事的選立也是同樣。本教會不按立女長老(參看:羅馬書十六章第1節;提摩太前書三章第11節)。

二.  教會彼此間的聯結

散居在各處的教會,同為耶穌的身體,所以要在主裏彼此扶助,密切連絡(哥林多前書十二章第1227節;以弗所書二章第1822節)。以使徒時代為例,我們可以看出如下的情形:

1.        各地教會之間都有親密的交通(歌羅西書四章第1516節;羅馬書十六章第1162124節)。

2.        各教區有聯絡中心──為推行聖工計,使徒們劃分教區(哥林多後書十章第1316節;加拉太書二章第89節);教區間也行過經濟之互助(使徒行傳十一章第2730節;羅馬書十五章第2527節;哥林多前書十六章第13節)。當時,猶太教區的聯絡中心是在耶路撒冷(使徒行傳十三章第13節;十四章第2628節;十五章第3035節)。

3.        各教區間有總聯絡中心──當初使徒多人集居在耶路撒冷,所以該地就形成了全體教會的總聯絡中心(使徒行傳十五章第142234節;十八章第2022節;加拉太書二章第110節)。

參酌使徒時代的辦法,為聯絡世界各國教會,積極推行世界傳道,我們每四年召開一次各國教會代表大會,並設立國際聯合總會辦事處於美國。我們的教會在台灣的現行組織的大綱(如下圖表)如下說明:

1.        信徒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商議教會興革事宜,或制定、修改教義、規章等,及有關全體教會的問題。

2.        總會置21名負責人。由代表大會就全體長執中選出,執行代表大會所交辦一切會議。再由負責人會選出七名常務負責人,常駐總會,辦理負責人會交辦一切會務。總會置總負責一名,由二十一名負責人就七名常務負責人中選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監督、聯絡一切事工。(總會負責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為會務的聯絡與福音的宣揚,台灣劃分為七個教區,各教區置區負責一名,協助總會計劃、推行,並聯絡該教區一切會務。

4.        本教會傳道者照各地教會之需要,斟酌傳道者各人所得的恩賜,由總會差派到各地教會擔任牧會及開拓的工作。
(圖表)

三.  治理教會的精神

1.        主耶穌:「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只是在你們中間不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馬太福音二十章第2526節)。教會是神的家(提摩太前書三章第15節),不可以「治國」的精神(以權)來治理,只可以「治家」的精神(以愛)來管理(哥林多後書十二章第1415節)。

2.        神家的家長是主耶穌,祂是唯一的元首,別人不可以代替,因祂活著,且與教會同在(歌羅西書一章第18節;以弗所書四章第15節;馬太福音二十八章第20節;使徒行傳十八章第910節;羅馬書十四章第4節)。

3.        信徒都是弟兄姊妹,耶路撒冷的使徒也自稱為弟兄,不應有階級的錯誤觀念(馬太福音二十三章第811節;彼得後書三章第15節;使徒行傳十五章第23節)。

4.        長老、執事、傳道者,不是為要操權、轄制信徒而立,乃為服事信徒,為作群羊的榜樣而設的(彼得前書五章第13節;哥林多後書四章第5節)。

5.        年長者對待年幼的,要如同待自己的兒女(提摩太前書一章第2節;提摩太後書一章第2節)、年幼的要尊重年老的人如同尊重父親(腓利比書二章第22節;提摩太前書五章第12節)。

6.        總會不是總教會,是一個各地教會的聯絡中心。總會負責人不是為操權、轄管,乃是為聯絡、協助、指導、造就各地教會及各位同工而設的(參看:哥林多後書一章第24節;十一章第2829節;使徒行傳十六章第45節;提摩太前書三章第1415節)。

四.  教會的財政及其他

1.        各地教會的什一奉獻、感恩奉獻,均歸各地教會財務股管理。因傳道者的生活費及各項統籌性之聖工等統由總會支付,故各地教會應盡量按預算匯集總會。總會除開支經常費之外,需要時得支付援助國外之教會。

2.        為辦理全省教會慈善事業及改進原住民信徒之生活,如指導農業、衛生、教授縫紉等,設有「救濟委員會」。

3.        為審查本會所有刊物之稿件,設有「編審委員會」。

4.        為推行文字傳道,設有「文宣處」;現有定期的月刊「聖靈月刊」、「青年團契」及「宗教教育」。

5.        為強化培植傳道人才,設有神學院,院址在台中。學生修完所定課程及教會實際工作及格者,由總會按立為傳道者(本教會沒有牧師職制)。


作者: 謝順道等
出版社: 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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