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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30期1980年3月)
國外消息:馬新總會第卅屆常年代表大會

日期: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廿六~廿七日

地點:怡保教會會堂

出席代表:加影/林提多、何約翰。八打靈/楊保羅、葉得勝。吧生/賴馬可、謝多馬。雙溪榴/潘安德烈。和豐/何彼得。新加坡/李克敏、郭提門。吉隆坡/陳腓力、李彼得。煤炭山/李亞波羅。依約/葉利百加。雙溪大年/何重生、何恩榮。巴東色海/劉思梅。檳城/劉約翰。居林/江迦勒。怡保/陳燦坡、馬太。愛大華/陳西拉。甘文閣/鐘多馬。金寶/李提摩太。(缺席:芙蓉、馬口、亞羅士打、馬六甲、蔴坡等會代表)

主席:蔡馬可

記錄:陳恩國

列席:陳文龍、何玉玲、羅朝昌

一.  主席宣佈開會、禱告

二.  覆准上屆議案(從略)

三.  有關上屆未決事項:

1.        五十週年事: 一九八○年六月前始能出版。巫文名稱已議妥。增加總會組織系統表,及各地教會之組織行政等資料。

2.        長執證明書事:二屆四次負責人會議已議決,待總會辦理註冊後,以總會名議發給。

3.        長執聖經研討會事:未收到長執覆函及研究題目,故未進行。議決:請把研究題目寄交總會,以便先分發,始能在研討會時詳加討論。

4.        此屆會議是否需要翻譯。議決:唯重要事件始以廣東話翻譯。

四.  會務報告(從略)

五.  財務報告(從略)

研究事項

1.        移交新加坡教會五千元事:此乃新會捐助加影教會之款,由財務處支付,而新會之款則轉馬新總會辦事處賬目之內。建議:請財政將在新會之總會帳目,一併列表、報告。

2.        .總會基金缺少,請各地教會速將每月之十分之一寄交,以利聖工。議決:請未交之教會速寄財務組負責人。

六.  討論議案

1.        關於傳道或實習傳道之工作年限及小節,有待詳加規定案(八打靈祈禱所提)。
議決:

a.        傳道者當按其良心與責任工作,不能硬性規定。

b.       傳道者的工作時間,勿按世間之工作硬性規定。

c.        傳道者之EPF.已存入他們之儲蓄戶口,年假已列入服務條例。

d.       應另編實習工作之服務條例。

2.        有關婚禮及葬禮之儀程表,須早日印分各地案。議決:總務組把譯妥之原訂在新印發,如未譯出之稿交翻譯組,由報務組印發。

3.        西馬總會必須註冊案(八打靈祈禱所提)。
議決:

a.        可參考八打靈祈禱所的註冊程序,因各州之法律條例稍有不同。本會所訂規章等政府通知,須加修改。

b.       待一些教會註冊後,則組織臨時委員會來申請總會註冊。

c.        各地教會當先組織健全,並準備一切資料,才申請註冊。

d.       留待各地教會註冊後,可申請總會註冊時,才改選總會負責人。

4.        欲獻身之弟兄須實習二年,並實習中以弟兄稱呼案(二屆四次負責人會提)。
議決:修正為一年,最多二年時間。

5.        下屆馬新聯合靈恩會由各區個別主辦案(二屆一次負責人會及傳道者聯席研討會提)。
議決:照舊二區聯合舉辦

6.        決定明年度馬新聯合靈恩會及代表大會日期、地點案。
議決:聯合靈恩會由南馬區與北馬區聯合,吡叻區與中馬區聯合。

地點:新加坡教會與吉隆坡教會

日期:新加坡於十一月廿七~廿九日,吉隆坡於十一月廿八~卅日。

大會:於十二月一、二日在吉隆坡

7.        接納一九八○年度馬新總會財政預算案。
議決:

a.        預算額三八、三○○元,各區每月之奉献如下:北馬區五百元、吡叻區四百元、中馬區八百元、南馬區六百元。

b.       各區奉獻,由一九七九年九月起至一九八○年九月底。

c.        各地教會每月收入的十分之一,須献給總會為基金,已由一九七九年九月起取消,但九月前尚未交來的每月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献,須追認。

七.  臨時動議

1.        總會之傳道基金歸入總金經常費合為一個戶口案(財務組提)。
議決:照原案通過

2.        代表之旅費由總會或各地教會支付案(財務組提)。
議決:由各地教會支付其旅費,且必須慎重選出,勿臨時充當為代表。名單當提前寄交總會辦事處。

3.        傳道者在各區工作期限以六個月為準案(鍾多馬提)。
議決:以三個月為限

4.        讓張愛友弟兄參加十二月在新加坡教會舉開之短期神學班案(陳腓力提)。
議決:照原案通過

5.        為和豐祈禱所建堂再募款案(何彼得提)。
議決:請代表轉達其教會儘速捐助,而寄交怡保教會代收。

6.        張愛友弟兄延遲赴臺受訓事,總會當書面通知其所屬教會,始合乎手續案(何約翰提)。
議決:主席致歉,因事務所誤,忽略通知。

7.        傳道者之工作由區負責編排至各地教會,再由教會負責人編排該地之工作案(何重生提)。
議決:通過

8.        以私人名義購置會堂者,必須向教會簽立證明書案(李阿波羅提、李彼得附議)。
議決:

a.        必須簽立文件,證明代購人或信託人,業主為當地教會。

b.       請馬口、芙蓉及其他盡速簽立。

c.        教會信託人之證明書,需寄一份給總會辦事處備存。

9.        八打靈教會尋到之地皮,總會可否與八打靈合購,作為總會之教會中心,亦作八打靈會堂案(李彼得提)。
議決:先由八打靈購買,以後視該地適合則作教會中心,但可先動用總會之中心基金四萬元代款。

10.     解散總會教會中心之籌備委員會案(陳腓力提)。
議決:繼續保留,因工作尚未完成。

11.     臺灣書報社所出版之外教會刊物「福音橋」是否對本會信仰有所影響案(葉得勝提)。
議決:

a.        通知臺總不要把有耶穌畫像的青年團契封面的刊物寄來。

b.       本會對耶穌的畫像及十字架的見解提交世界各國代表大會商議。

c.        臺灣教會之刊物當先寄來總會審查後才發給本會信徒。(上列係指「福音橋」及「青年團契」封面之耶穌畫像所引起的問題而已。一九八○年正月廿四日馬新總會特來函加以說明。)

12.     海外信徒要求聖經及協助張撒迦長老著書之印刷費,並要求協助申請歸還會堂案(何約翰提)。
議決:與香港徐大衛執事連絡後,始決定捐助印刷費及聖經。有關協助申請事建議,請徐大衛執事與聯總商議。

八.  其他事項

1.        各地教會信徒名冊不完整,請速將名冊整理,並寄一份給總會辦事處。

2.        參加靈恩會之長執名單若有所更改,須儘快通知主辦教會,以利編排講道。

3.        陳文龍傳道十二月到新加坡,協助短期神學班之工作。

4.        何玉玲傳道與羅朝昌傳道繼續留在該區工作。

5.        陳恩國傳道暫定一至三月在新加坡教會,協助總會文書工作。

九.  主席宣佈閉會、禱告


出版社: 真耶穌教會
出版日期: 01/03/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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