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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99期2002年8月)
專題報導:摘錄、引用、參考與抄襲之間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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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祥

有人說,千古文章一大抄。話是沒錯,不過身處當今注重智慧財產權的時代,若分辨不出摘錄、引用、參考與抄襲間的差異,不瞭解著作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的界線,往往就會在筆寸之間,因為不曉得甚麼是適當的引用而動輒得咎,進而被判定為抄襲。

過往教會較為著重屬靈與聖經中的教訓,對於屬世的著作權規定便有所忽略,許多從事教會事工的長執、傳道或信徒,往往在疏忽中誤觸法規,雖然尚不至於因此身陷囹圄,但在當今政府不斷呼籲注重智慧財產權的大趨勢下,屢次侵犯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對於教會的名聲總有負面影響。本文的目的,即是要釐清許多似是而非的觀念,並介紹教會內可能侵犯著作權的情形與一些避免的方式。

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可以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大項來討論。首先來談談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保持權」。簡單地說,這三種權力賦予著作人自行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著作(公開發表權)、決定採用甚麼名字來發表著作(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竄改、刪減、割列、歪曲其著作(同一保持權)。因此,你不能將他人的著作拿來偷偷發表,因為這侵犯了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你也不能未經著作人同意就代其決定用本名、匿名、筆名發表文章,因為這侵犯了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當然你更不能割裂他人的作品,進行移花接木,甚至將他人的作品當作是自己的著作,因為這侵犯了著作人的同一保持權。

著作人格權沒有時效問題,因此即使著作人死亡千年,如李白、杜甫的詩,或是聖經中的書卷,你也不能侵犯他們上述的三種著作人格權,更不可以有竄改著作或進行移花接木的不當行為。

著作權的另一個重要面向為著作財產權,這是法律賦予著作人的權利。與著作人格權不同的是,著作財產權有時效的限制,世界各國通常都訂在五十年左右,也就是著作人死亡後的五十年,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將會消滅,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沒有所謂盜版、侵犯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著作權法依照著作的性質不同,會分別給予著作人最多八種權利,分別為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其中不管是那一類型的著作(如聲音、影像、文字、舞蹈、攝影、電腦程式),法律都會給予著作人「重製權」。用較白的話來說,只有著作人可以影印、拷貝、翻製該項著作,其他人未經授權即進行「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有形之重複製作」,就是侵犯了著作人的重製權,這也就是我們一般人所說的盜版行為。

著作權的特性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就是著作權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是甚麼樣的「著作」才會受到保護呢?簡單地說,著作權所保護的是「特殊的表達方式」,而不是思想、觀念的內容本身。例如,「神愛世人」是一個抽象的觀念,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是一個理論,孔老夫子的「天下為公」是一種思想,這些觀念基本上不受保護,但是你若用你的文字、話語來寫一篇文章說明「神愛世人」的觀念或內涵,或用文章來解釋相對論或天下為公的觀念,你的這篇文章就因為它的「特殊表達方式」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使文章的內容早為大眾所熟知。又如,瓊瑤愛情小說中的故事,皆屬陳腔濫調,這種男追女、女追男的觀念本身,並不受著作權保護,但經瓊瑤的生花妙筆炒作起來,小說卻因為瓊瑤本身的「特殊表達方式」而受到了保護。

關於「特殊的表達方式」所傳達的內容,並沒有高低優劣之分,不管是三歲小孩的塗鴉或長執傳道的著作,只要是出於自創,就會立即受到保護;也就是在創作完成後,三歲的孩童的塗鴉、長執傳道的著作毋須經過任何申請或註冊程序,就自動取得著作權。

另外,著作權本身保護的對象還有一個限制,即為「附著」,也就是著作權所要保護的標的物必須是附著在某個媒介上,如書本、紙張、錄影帶、光碟等等。不能附著或未曾附著者將無法得到著作權的保護,因為未曾附著於媒介物上,著作權要保護也無從保護起。例如,傳道在會堂講道的道理本身或是教會詩班獻唱的樂音本身並不受到保護,因為出於講道者口中的聲音或是出於詩班口中的悅耳聲響並未附著在任何媒介上;不過,一旦這篇道理被音控小組錄音,就附著在媒體上,這時存在於錄音帶上的聲音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了。

過度伸張著作權的保護主義對於人類文明的發展有所戕害;因為一旦著作權人握有著作物的著作權後,有時會私自抬高售價,牟取暴利,此將不利於思想、文化、科技的流通,人類文明的進展也將受到明顯的阻礙。反過來說,若任意壓制著作權,將造成盜版橫行,著作權人將因無利可圖而放棄繼續著作的意圖,結果是使得人類文明因缺少新的文學、藝術、人文的著作而在進程上受到遲滯。因此國內外的著作權法皆在保護與放任之間,試圖在保護的時間期程上取得一個平衡點。

這些平衡點的設定可以分為兩部分,一個是著作財產權的期限,一個是合理使用的限制。在財產權的期限上,簡單地說,就是即使符合上述「特殊表達方式」、「附著於物」的兩項條件,並不代表該項表達就永遠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我國的著作權法並不保護著作人死亡五十年以上的著作財產權,因此原文聖經的歷史已近兩千年,自然沒有重製的問題;中文和合本聖經的翻譯撰寫時間在清末,也已超過五十年的期限,當然也沒有重製的疑慮。另外,著作權法中還規定政府的法令規章、標語、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各類考試試題等,都不享有著作財產權。

在合理使用方面,主要是基於社會公義與文明的進步,雖然法律給予著作人許多保障,但是卻允許在某些情境下,允許一般人在未得到著作人的允許或授權下,侵犯著作人獨享的著作財產權。例如,老師基於教學需要,可以在未得到著作人的允許下複印教材給學生;又如,在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上,可以合理引用他人公開發表的著作。合理使用的設立,剛好給教會事工人員在傳揚福音與聖工中一個方便,但合理使用並非沒有限制,如果不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條款,還是會出現問題。

教會內部可能侵犯著作權的情形與解決之道


著作權法中有所謂的「合理使用」條款,簡單地說,就是在未收費營利的情況下、且未對著作人造成極大的影響或是屬於公益性質等情況下,一般人可以在未得著作人的授權下,侵犯法律賦予著作權人獨享的某些著作財產權。也就是說,如果是基於上述的善意「合理使用」理由,一般人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可以拷貝、影印、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他人著作的全部或一部份,而不致受到法律的制裁。不過我國著作權法中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二條中訂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細節規範,但在第六十五條中又訂定了「合理使用」的原則判斷標準,常使民眾無所依循。

教會內的事工種類繁多,但因為教會是屬於公益性質的宗教團體,在著作權的運用上,多了一些一般民眾所沒有的空間。本文僅就較可能出現疑問的文字部分提出討論,至於在聲音、影像、攝影、雕塑上的著作權,基於篇幅的考量及對教會事工涉及較小的緣故,就不在此討論。

一、講道時,所講述的內容全部或一部份是引用他人的文字著作

教會聚會時的講道時間,根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任何人得利用之。」也就是說,講道者所說的道理,他人可以隨意引用,但第六十一條中規定,此種利用方式需「明示其出處」。也就是說,如果陳長老某次講道的精彩內容日後被他人引用在其個人講道中,那個人必須在引用前向聽眾說明「陳長老在他的講道中,曾經說過……」,或是「以下的內容,是我從陳長老那裏聽來的」。這是因為講道時是以聲音傳播,著作權法中規定,「明示出處」需以合理方式為之,因此對於聲音部分可行的「明示出處」方式,就是以口頭讓聽眾知道內容的原始出處。

但如果講道的內容不是來自「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而是某一本書籍、雜誌或是影音著作呢?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中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已經賦予教會講道者自由使用任何著作作為講道的題材,也就是講道的內容可以口述任何著作的一部份或全部。不過,在利用他人的作品時,講道者依然會受到第六十一條中「明示出處」的約束,因此講道者如果引述他人的著作,應該以「合理方式」告訴會眾說,以下這一段話是從哪一本書中得來的,或是說,我最近在哪裏看到一篇文章,作者是某某人,它的內容是……。以口頭明示出處的方式有千百種,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以合理方式讓會眾知道,講道者所陳述的內容,並非來自講道者自己的獨創,而是從他處而來。

二、為教會刊物撰寫文章,所撰述的文字全部或一部份是引用或抄錄他人的文字著作

如果撰寫文章時,將他人的文章一部份或全部當作自己的作品來發表,當然屬於剽竊行為,是侵犯了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這種情況事實上在教會內部絕少發生。比較常出現的是,本會人員在為教會刊物,如教會會訊、《聖靈月刊》等刊物撰寫文章或獨自撰寫書籍時,想要引用、參考他人的作品,由於對於引用的方法、格式不甚了解,往往變成抄襲而不自知,結果變成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這種情形又可劃分為以下幾類:

1.在文章中直接引用了他人著作中的一部份

如果直接引用的部分僅是一、兩句話,則必須在前後加上引號,註明出處。註明出處的方式有相當多種,比較嚴謹的學術標示方式是採用美國心理協會(APA)固定的標示格式,這也是學術刊物及博碩士論文採行的格式,標示方式如下:

羅讚坤傳道(1996年)認為:「傳道的恩門大大的啟開,真道的種子在短短的時間內播撒在全省各地方。」

如果引用的不止一、兩句話,而是很多句,甚至一、兩段,這時加上引號就不太恰當,比較好的方式應該是將引用的部分與自己的文章有所分別,予以縮排或字體縮小:

談到真教會必然發展,許東霖長老(1996年)有相當深入的看法: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是神的工作,施恩典、顯權能、得榮耀的地方;自創世以來便是在征戰中進行工作的,從未中止過。雖經過樂園的破壞,先知的被害,耶穌被釘,使徒的被殺,以及藉著黑暗的政治力量,對真信徒施行殘酷的壓迫屠殺,但神的工作上不斷繼續進行中。(第四頁)

當然教會刊物本身不是純學術刊物,因此並不一定要嚴謹到類似博碩士論文的程度,但是一定要遵守「明示出處」的原則;要讓讀者能夠輕易分辨出哪些是作者的意見與獨創,而哪些是作者引用他人的獨創。如果讀者不能輕易分別出來,就表示作者未盡到明示出處的責任。

2.如果不是直接引用,而是將他人的著作精義、大綱、摘要放進自己文章中

學術界在進行學術研究報告的撰寫時,通常都會有一個章節稱為「文獻探討」,其目的就是要將前人的相關研究進行回顧與整理,因此這個章節的撰寫,必須「努力」將他人的研究著作經過整理、歸納後放進來。多年來,學術界已經建立了一套舉世通用的遊戲規則,讓撰寫者可以依循這套規則而不致淪為抄襲。當然教會事工不必如此嚴謹,但以目前許多《聖靈月刊》的作者,在全文的最後列出所謂的「參考書目」,這種作法顯然是不夠的,為甚麼呢?因為不管是月刊的編輯或是讀者,都無法知道作者在撰寫該篇文章時,到底是如何參考使用那些參考著作的內容,是當作背景資料呢?還是將其中大部分的內容轉錄在文章中呢?如果參考書目有很多本,那麼文章中的哪一部份是參考哪一本呢?讀者在閱讀時,多半會心存疑問,如果對於文章中的一部份感到似曾相似,多半會認為該篇文章有抄襲之嫌。一位盡責的作者,不應該僅是列出參考著作,而是要讓讀者知道,你的文章中哪些是你自己的意見與獨創,哪一些是你參考他人而來的。

如果不是直接引用,有許多方式讓讀者知悉作者的資料來源與出處。在學術界有其嚴謹的作法,教會內似乎不必完全拘泥,但可以將學術界的作法以較寬鬆的方式應用出來。以下僅介紹幾種可行的辦法:

如果要在文章中引述他人的著作(一段話語、一篇文章或一本書),可以採用類似下面這種作法:

邱義雄長老(1993年)曾經提到,基督徒在面對苦難時,應該多求告神。

基督徒在面對苦難時,應該多求告神(邱義雄,1993年)。

教會中許多長執(邱義雄,1993年;陳恆道;2000年)常常勸勉我們,基督徒在面對苦難時,應該多多求告神。

有關於基督徒在面對苦難時,應該如何求告神,可參考邱義雄(1993年)、陳恆道(2000年)的作品。

以上的幾種作法只是幾種可行的例子。其中例子裏面的「基督徒在面對苦難時,應該多求告神」這個句子必須是作者「用自己的話」寫出來的句子,而不是從邱義雄的著作中原封不動地抄出來。也就是說,這個句子必須是作者讀過邱義雄長老的著作後,將文章的一部份(一兩句、一段、一章)或全部(整本著作)用自己的文字進行歸納、整理,重新寫出來。如果是要原封不動地取用,那便要加上引號,否則就必須用自己的話寫出來。如果是抄了一兩句話,卻未採用引號,雖然註明了出處,就嚴謹的學術倫理而言,依然是有抄襲之嫌。

另外在上述例子中有一些括弧內的文字,如邱義雄(1993年)、陳恆道(2000年),代表該句是作者從邱義雄或陳恆道的著作裏面所概述出來的文字,其中「邱義雄(1993年)」代表是從邱義雄在1993年出版的著作中概述而來。採取這種方式,必須在文章的最後列出參考文獻,文獻的列法通常都是按照筆畫順序,以下是可以採行的格式:

陳恆道,《講章集萃》,台中:棕樹文教基金會,1993年。

邱義雄,〈信心的重要性〉,《聖靈月刊》,1993年,172期。

三、各類進修會、講習會、宗教教育的課本、教案中所刊載的文章、案例是來自受著作權保護的文字著作

現行的著作權法中,似乎找不到允許教會內部在未經著作人允許的情況下重製(複印、拷貝)他人著作的條文。也就是說,教會內部的講習會、進修會或宗教教育所使用的教案或課本,如果其中有部分文章是未經著作人授權,教會就逕行印刷、複印或重製,很可能就觸犯了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從條文中似乎找不到對宗教團體豁免的空間,因此遇見這種情形,如果教會內部真的需要使用他人的著作,大概有幾種作法:

* 不要複印,每人購買一本合法的版本。

* 與著作人洽談複印的權利金。

* 邀請有恩賜的事工人員予以重新整理改寫,採用註明出處的方式。

第三種方式最麻煩,但最省錢,第一種方式最簡單,但最花錢。至於要使用哪一種方式為之,就需由負責的事工人員來決定了。

結論


教會對外的文字宣道或是對內的牧養工作,常常都會涉及著作權的問題,過去大家有所忽略,並不代表現在可以繼續忽略下去;尤其現在網路科技如此發達,訊息的傳遞較過往快速千百倍,教會的文字事工若被發現違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對於教會的福音傳揚必有負面的影響。此外,如果從事事工的人員對於著作權有所輕忽,隨意取用他人的文章,甚至到網路上取用、摘錄網路上的文章,卻以為沒關係,結果事後被著作人追訴,這都是得不償失的行為。



作者: 陳祥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8/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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