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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忠

◎緒論


還記得小時候聽到教會裡面父執輩在討論按立女執事的問題。雖然那時候教會裡有女執事存在的事實,但是為了實務上的考量,多半傾向不按立姊妹,特別是有丈夫的姊妹。最主要的理由是避免讓教會事務造成夫妻之間的緊張關係,因為這與男人為主、女人為從的傳統關係相反。例如當丈夫是執事,妻子被稱為執事娘很自然;但當妻子是執事,則丈夫被稱為執事夫就感到怪怪的了。

經過了二、三十年,全世界女性地位都有普遍的提升。而台灣在快速現代化的過程中,女性地位也有了明顯的進展。趨勢大師約翰.奈思比(John Naisbitt)在其多本著作中都有提到女性逐漸取得領導性地位的趨勢預測。

例如在1990年,約翰.奈思比與派翠西亞.奧伯丁(Patricia Aburdene)夫妻兩人合作出版的《2000年大趨勢》(Megatrends 2000)特別針對二十一世紀開始時,世界可能發生的趨勢,提出十項預測。當中有一項就是「新女性、新領袖」,強調將有越來越多的女性在各個領域崛起,擔任領導的角色,並帶來新的領導風格,對組織或團體帶來新的動力。這項預測普遍被認為是準確的。

例如當1990年時,全美國只有一位女性參議員南西.凱薩柏姆(Nancy Kassebaum);但是到了2002年時,美國參議院100席(每州兩席)中已經有了13位女性參議員,當中包括加州及緬因州兩席全為女性。在台灣的情形也是相似,2000年的總統大選也選出了一位女性副總統,而立法院中的女性議員數目也早就超過「婦女保障名額」而不需特別保障了。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些女性參政者都是靠著丈夫或是父親的關係。的確早期的情形多半如此,例如前面提到的南西.凱薩柏姆是美國有史以來,第一位不是以國會議員遺孀的身份被選入參議院的女性(http://www.infoplease.lycos.com/ce6/people/A0827170.html)。

但是近年來已經有越來越多女性參政完全是獨立於男人之外的。事實上除了政治以外,幾乎社會的每個層面,也都開始有女性參與並扮演領導角色。例如女性開始有擔任醫師、律師、企業主管、行政首長、軍人等傳統男性的工作。去年(2003年)3月8日「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式施行,更進一步以法律規範女性在職場的平等參與權益。

教會裡面的情形在這二、三十年來也有了一些變化,但是比起外面的世界來還是保守了許多。基本的思維還是女性比較不適合擔任站在講台上、教訓及領導等「出頭」性質的工作。姊妹領詩現在已經比較常見,但領詩畢竟還是屬於站在講台下的工作。

至於翻譯還是比較少,因為必須站在講台上。而領會這種對整個會眾進行教導的工作就更少了。現在固然也有幾位女傳道,但是都還是在沒有另一半的情形才可能。在教會負責人的工作方面,雖然也有不少女性負責人的出現,但是居於領導地位的教務負責人由姊妹出任的情形還是極為罕見。在聖職人員方面,女執事比例仍然偏低,而女長老應該是不存在的。

其實,在約翰.奈思比與派翠西亞.奧伯丁的另一本著作《女性大趨勢》(Megatrends for Women, 1992)中,甚至將有組織性的宗教列為歷史上性別歧視最嚴重的團體(the most sexist institution in history),軍事團體還排在第二位。

因此我們不禁要問:究竟在基督教裡面,兩性關係的真理為何?兩性究竟是否平等?假如兩性平等是真理,那為何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教會裡面,仍存在許多明顯的不平等?這些問題都是本篇文章希望探討的。

在我們教會裡面,筆者大概聽過兩種說法:

1.兩性是平等,但是有順序的差別,而這種差別來自於先天神造人的順序。

2.兩性是平等,但是所得的恩賜有差別,所以當盡的職責也不同。

3.兩性是平等,但是為了保護女性,因此會有一些差別的待遇與作法。

也就是原則上是認為兩性應該是平等,但是兩性應該也有差別。而這些兩性的差別,可能來自於聖經的真理,也可能出自於善意。但是究竟從聖經來看,兩性關係的真理為何?而出自善意的差別,是否是一種必然或必要?

分辨「永恆性真理」與「時代性教導」「普世性真理」與「地域性教導」


所謂真理,應該是跨越時空、語言、文化、社會皆可適用的道理。往往所顯示的是一種「原理原則」,一種比較抽象的概念,是無法以有限的言語來完整描述、無誤定義、或一體規範的。正如老子一書開頭所說的:「道可道、非常道」──永恆之道(常道)是難以人類有限語言來道說的。

但是要落實到讓一般人可以遵循的教導,往往就會根據真理的原則,參照特定時空背景、語言文化及社會的特性或傳統(以下統稱為特殊化背景條件),來提出可行的教導與規範。這些特定時空條件下的教導,在其時空背景下是符合真理且可行的;但是若拿到其他的時空下就不一定適用了。

很明顯的,當真理披上了特定時空的文化外衣之後,其樣貌就有了差異。也就是真理在不同特殊化背景條件下的教導,是可能有差異的。

因此當我們閱讀聖經中幾千年前所記載的教訓時,我們也要能從一些「教導」中,分解出「真理」出來。不能完全按照字句,將「教導」當成「真理」。舊約就是憑著「字句」所制訂的律法;新約則是強調「聖靈」所啟示真理的「精意」(林後三6)。

若是不能分辨真理,而只緊抓著字句,那必然又陷入舊約律法主義的困境中。如此的話,那我們豈不是又要回到施行割禮,或是謹守不吃豬肉之類的食物禁忌中?聖經中有關「兩性關係」的真理,也是必須從許多特殊化背景下的教導中抽取出來。

因此接下來的問題,自然便是要能瞭解聖經中特有的時空與文背景,以及其對於兩性關係的影響。如此我們才有辦法分辨哪些聖經段落是特定文化傳統的外衣,又有哪些才是發出永恆光芒、隱藏的真理本體?

聖經的特殊化背景條件


1.猶太人的傳統

(1)以男人為主的社會

例如家譜裡只記男人的姓名(創五1-32;太一1-17);數點人數時只數男人(出十二37;民一2;太十四21)。因此只有男人被視為具有完整獨立人格的個體。就如第一個人是男人,而女人是出自於男人的肋骨,是附屬於男人的一部份。

(2)只有男人有權繼承產業

女人只有當沒有兄弟時,才有繼承父親產業的機會(民二十七8),但是仍然限制必須嫁給自己同一支派的親屬才能繼承(民三十六8)。基本而言,男人才能列名家譜,並繼承產業,而當沒有兒子繼承產業時,女兒繼承產業是為了讓父親的名在族中延續不被除掉(民二十七4),並讓父親的產業得以不落入外人手中(民三十六9)。

這和兄長死而無後,弟弟必須娶嫂嫂來為哥哥立後,並代為承繼產業(稱為「弟續兄孀」),動機是相同的(申二十五5)。因此基本上女人即便繼承產業,也只是在透過另一個男性親屬,來幫自己的男性先人延續名分和產業。也就是還是只有男人才是有名有分。女人只是丈夫擁有的財產之一(出二十17)。

(3)男尊女卑

這是前述兩個條件──只有男人擁有獨立的人格權與財產權的情況下,必然的結果。例如:撒拉稱亞伯拉罕為主(創十八12)。

2.希臘/羅馬的傳統

雖然不像猶太人男女地位差距那麼大,但基本上也是以男人為主、男尊女卑的父系社會。不管在政治、軍事、體育、文化或藝術各方面,都是男人的天下。婦女則除了貧窮或道德墮落的以外,都深藏閨閤之中。

其實在華人社會對於這樣的兩性關係並不陌生。因為華人社會也是一個典型的父系社會──男尊女卑、男主女副、男有分女有歸的思維都是兩性關係的基調。雖然父系社會在人類文明中佔大多數,但卻不是絕對的。例如台灣原住民中阿美族就是一個以女性為主的母系社會。所以我們應當瞭解,聖經中的兩個主要文化背景,其實已經對兩性關係的圖畫,塗上了基本的原色。

保羅的教導


保羅書信裡面對兩性關係的教導,是在教會中最常被引用的,因此值得我們詳細查考。底下列了三段保羅的教導:

1.女人要蒙頭順服。男人是女人的頭、女人是由男人而出、女人是為男人而造。女人禱告或是講道要蒙頭(林前十一1-16)。

2.女人不宜在會中講道(林前十四34、35)。

3.丈夫是妻子的頭,妻子要順服丈夫(弗五22、33)。

我們若是仔細分辨,就可以知道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在前述猶太人與希臘人的文化裡面、在特定時空下、針對特定對象的教導。底下是一些反省與批判:

1.若是真要將哥林多前書十一章1-16節的字句當成普世性的真理來遵守,則現在的姊妹也該蒙頭,也不該在會中講道。不只這樣,男人也不該有長頭髮,但是要多長的頭髮才算長頭髮?這正是律法主義的弱點:無論用多少條文、多少字數來描述,總是會有百密一疏。

因此在任何成文法的社會裡面,儘管要根據法律條文來進行審判,但最終總還是得透過法官或陪審團的自由心證來完成判決。舊約關於安息日的律法,在實際執行時就出現了一大堆問題,也因此耗盡歷代拉比文士之力,為安息日的遵守定下了更多的條規。

所以該如何蒙頭?用什麼材質形狀的蒙頭材料?如何配戴等等,都是我們可以想像直接會產生的問題。但是對於可能原本就有蒙頭習俗的哥林多教會信徒而言,可能就不至於有這些問題,因為那只是一種是否遵循既有習慣,以表現一種有秩序之團體生活的想法而已。

2.若是嚴格考究字句,則保羅的教導也顯示出一些矛盾與問題。例如林前十一章提到婦女講道要蒙頭;在十四章卻禁止婦女講道。又例如「男人本不該蒙著頭,因為他是神的形像和榮耀」來說明因男人是照神的形像所造,所以不應蒙頭(林前十一7)。

但是在創世紀一章27節卻明白記載女人也是照神的形像所造,如此為何女人又該蒙頭?

3.所以從哥林多前書整篇書信才可以比較清楚保羅的用意與用心。顯然當時的哥林多教會中充滿了混亂與欠缺紀律規矩,因此保羅必須強烈的要求當地的信徒應該重新建立規矩秩序,以避免損害軟弱信徒的信心與德行(林前十四33、40)。

保羅為此提出一切應當以造就同靈為主要考慮,甚至為此犧牲一些個人的自由都可以的嚴厲教訓(林前九9-23)。因此,以既有大家所熟悉習慣的規矩來遵循,應該是迅速重建秩序的一種最快最好的選擇。所以保羅在書信中以猶太人與希臘人一貫男人為主的倫理秩序進行教導,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4.保羅在「弗五21」特別提到:「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緊接著之後才提到妻子要順服丈夫的教訓。因此按照21節的教訓,男人也該順服女人,但為何又特別要女人順服男人呢?如此既然男女都應彼此順服,要妻子順服丈夫又有何實質意義呢?

5.如此說來,在保羅的心中對永恆真理的認識,是否還是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呢?從以下這段經文,其實可以看出保羅對「平等」這個常道的超時代認識。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三26-29)

在人類歷史中,充滿了種種的不平等的衝突,其中主要環繞在種族、階級、性別這三個方面。以猶太人為例,據說一名猶太男人在安息日的禱告裡,會包含一段對上主的感謝,就是感謝神讓他生而為猶太人而非外邦人,生而為自由人而非奴隸,生而為男人而非女人(參考巴克萊《加拉太書註釋》)。

十分類似的,希臘哲學家的代表柏拉圖也常說:「我要感謝神,因為我生而為希臘人而不是野蠻人,是自由人而不是奴隸,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參考威爾‧杜蘭著《西洋哲學故事》第一章)。這類的禱告充分反映了種族歧視、階級歧視、以及性別歧視的心態,如何習以為常的存在於古代男性菁英的心中。

但是保羅在這段經文中,卻石破驚天的揭示了一個人類有史以來從未有過的「平等宣言」:「對信主的人而言,不再有種族(猶太人、希利尼人)、階級(自主的、為奴的)、性別(或男或女)的區分與不平等,大家都在基督裡合而為一了。」

這個聲明使得基督教的核心價值顯然超越其他宗教,而在兩千年前的古老社會中,更顯得意義非凡。當時教會裡面也的確實踐了這種主內一家的平等精神,但也因為這種超越當時候一般社會習俗的表現,引來一些不信之人的惡意中傷與毀謗。

這段經文還有一點很有趣也值得觀察的地方,那就是保羅所使用的語言也是我們現在所慣用的)─「神的『兒子』」,仍然是父系社會思維下的語言;但是從前後文來看,其對象明顯已經不分男女了,因此在現代中文譯本中,就將之改譯為「神的『兒女』」。

耶穌的教導


耶穌似乎並沒有正面直接論到兩性地位的問題,而且耶穌揀選的十二門徒也都是男性;婦女在跟從耶穌的團體中,只能扮演生活供給與服事的角色(太二十七55;路八2、3)。但是從新約幾個記載中,我們卻可以看到許多寶貴的真理:

1.耶穌提昇婦女與小孩的地位(太十九3-15;可十2-12)

在舊約時代,摩西律法裡面規定,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申二十四1、2)

但是在新約時代,猶太人經歷了希臘化的影響,又身處羅馬帝國的統治底下,其實在離婚一事的看法已經有所變遷,所以就拿這件有爭議性的摩西律法來試探耶穌。

但是耶穌的回答更是超越時代,他不僅指出「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來說明摩西是遷就同時代人們一般的心思;更點出「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這種現代普世的認知。也就是男女是平等的,若有一方片面毀棄婚約,而另行嫁娶的,就是一種犯罪的行為──不管叫做通姦罪、還是重婚罪。這樣的觀念,甚至是超過與耶穌同時代人的想法。

所以在這裡也可以看到,耶穌對舊約聖經並不會拘泥於字句而全盤照收,他也知道那是有時代性、民族性的。他所引述的權威超越了摩西,直接訴諸於真神創世的原則,根據「創一27,二24」說明婚約的神聖性與永恆性。

因此,摩西的律法是因為猶太人做不到這種理想層次,所做的一種退讓與妥協。其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因為在摩西時代,普遍的觀念就是妻子只是男人的財產,如同物品一般,因此男人很容易隨意對待妻子。

這在人類歷史中,許多的遊牧民族都普遍有這樣的情形。因此,摩西至少要求必須在有「不合理的事」這樣的條件下,以公開而且書面的方式,來讓丈夫休妻,也讓被休的妻子可以明確的有再嫁的權力。如此的規定,至少可以維持明確的婚姻制度,並保持一定的社會秩序。而且也是在明顯男尊女卑的環境下,給予婦女的一點起碼的保障。

而與耶穌同時代的猶太人,對於律法中「丈夫休妻」的規定已經有許多的爭議,重點在於「不合理的事」的解釋:有的嚴謹─如「森瑪」學派認為僅止於姦淫一事;有的寬鬆─如「希利」學派認為包含各種讓丈夫不滿意的事(如菜煮不好、吵鬧、不尊敬丈夫親屬,甚至長得不夠漂亮等)。

他們本來只是想測試耶穌的尺度,也趁機找一些在猶太律法傳統與羅馬法律上可能的把柄。沒想到耶穌純然超越他們以「丈夫休妻」這種單向倫理的思維,而將議題提升至男女對等的倫理思維,藉此明顯大大提升了婦女的地位。

值得附帶一提的是,在這件事之後,緊接著發生一件關於小孩子的事情。當時「有人帶著小孩子來見耶穌,要耶穌摸他們,門徒便責備那些人。耶穌看見就惱怒,對門徒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太十九13-15;可十13-16)

在猶太人的觀點裡面,未成年的小孩,也只是父親的財產,是沒有完整的人格地位的。詩篇一二七篇第3節也說:「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祂所給的賞賜。」對此,我們通常是以一種詩情的浪漫來看待;但是對於猶太人來說卻是一種實際情形的描寫。

律法中賦予父親可以擁有讓「頑梗悖逆的兒子」被眾人用石頭打死的權力(申二十一18-21)。現代社會裡絕對不會認為兒女是父母親擁有的財產,而可以任意加以處置。即使到了耶穌的時代,小孩子的地位還是很低(事實上小孩子的地位一直到二十世紀才在一些現代化國家中獲得比較多的提升與保障),因此門徒的舉動不難理解。

但是耶穌在此又有了劃時代的作為,他表現出幾乎是現代政客必然要模仿的行止──「抱小孩子、給他們按手、為他們祝福」。甚至強調小孩子擁有天國的特質,是成人所必須仿效的。如此明顯大大提升了小孩子的地位,讓成人也必須尊重小孩子的存在與價值。所以我們可以這麼說:在人類歷史裡面,長久存在最易被輕忽的婦孺的地位,在耶穌裡面同時都獲得了應有的提升與尊重。

2.耶穌家譜中的四名女性,暗示基督對女性的解放與救贖(太一1-16)

前面曾經提過猶太人「弟續兄孀」的傳統──「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他為妻,與他同房。」(申二十五5)在聖經中有過兩個有名的例子,而他們湊巧與耶穌的血脈都有關係:

例一:「猶大對俄南說:你當與你哥哥的妻子同房,向他盡你為弟的本分,為你哥哥生子立後。」(創三十八8)這個故事是關於雅各的兒子猶大,他原本有三個兒子,依序為珥、俄南、示拉。大兒子珥娶了媳婦他瑪,還沒生子就死了,因此按

照規矩二兒子俄南應該娶他瑪為大哥立後。但是俄南雖娶了他瑪卻不願為他哥哥立後,因此神也讓他死了。接著,本該老三示拉要再娶他瑪來為兩名哥哥立後,但是猶大唯恐這第三個兒子也死掉,因此故意不讓示拉娶他瑪。最後他瑪憑著信心自力救濟,用計策與猶大同房,生了雙生子法勒斯與謝拉,其中法勒斯也成了大衛王與耶穌的先祖。

例二:「波阿斯說:你從拿俄米手中買這地的時候,也當娶(原文作「買」,與10節同)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得四5)波阿斯雖不是路得丈夫的弟弟,但卻是「至近的親屬」,因此也有義務要替路得死去的丈夫迎娶路得,並為之生子立後。

但因為有一位比波阿斯關係更近的親屬,因此前述經文就是波阿斯要求這位親屬盡其當盡的義務。結果因為這位親屬不願盡此義務,所以最後就由波阿斯娶了路得。兩人日後生了俄備得,就是大衛王的祖父,也是耶穌的先祖。

這些故事都說明了舊約時期,女人沒有獨立的人格與經濟地位,都必須依附於男人。因此結婚之後就是依附丈夫。丈夫死了之後,若有兒子就依附兒子(因為兒子會承受其父親的產業);若沒有兒子,就必須從丈夫的弟弟開始找一位最親近的親屬來嫁,以便獲得一個兒子來繼承產業,並作為其依附的對象。

這與中國人傳統婦女的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其實是如出一轍,只是對於無子寡婦有更明確的規定保障而已。

奇妙的事情是,馬太所記載的耶穌的家譜中,按照慣例只記錄男性祖先的名字(太一1-16)。但是卻特別記錄了四名女性祖先:分別是迦南女子他瑪、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即波阿斯的母親)、摩押女子路得,以及赫人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撒下十一2-5)。

這四名女性應都是外邦女子,且有亂倫(他瑪)、妓女(喇合)、通姦(拔示巴)等性方面的罪過。這似乎顯示耶穌的降生,不但是要拯救罪人,更特別要拯救選民之外的外邦人,解放社會下階層的人(妓女),並要救贖傳統男人宰制下的女性。因為他瑪之所以亂倫,是為了成就以男人為主的義,因此「猶大承認說:他(即他瑪)比我更有義」(創三十八26);喇合身為妓女,是為了滿足傳統男性在性方面無度的慾求而產生的職業;拔示巴則是被君王大衛所強奪,這是在古代社會常常發生的有權勢者強佔別人妻子的事例(例如歷史記載,開創蒙古帝國的成吉思汗曾經表示過,他覺得人生最快樂的事情,就是能打敗敵人並奪取他們的妻子來做為自己的妻子。

這與許多種哺乳類動物中,雄性藉由打鬥奪取與雌性的交配權來顯示其領導權,似乎也是如出一轍)。所以這些女子可以說都是不平等之兩性關係下的典型代表,聖經似乎也藉此暗示──耶穌基督的降生,將要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兩性關係。

3.耶穌說明在復活的永恆裡面,人是不分男女的,就像天使一般(太二十二30;可十二25;路二十35)

「撒都該人常說沒有復活的事。他們來問耶穌說:夫子,摩西為我們寫著說:人若死了,撇下妻子,沒有孩子,他兄弟當娶他的妻,為哥哥生子立後。有弟兄七人,第一個娶了妻,死了,沒有留下孩子。第二個娶了他,也死了,沒有留下孩子。第三個也是這樣。那七個人都沒有留下孩子;末了,那婦人也死了。當復活的時候,他是那一個的妻子呢?因為他們七個人都娶過他。耶穌說:你們所以錯了,豈不是因為不明白聖經,不曉得神的大能麼?人從死裡復活,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可十二18-25)

這裡記載著不相信復活永生的撒都該人,藉著前述的「弟續兄孀」習俗,出了一個他們自認為的難題要來考問耶穌。耶穌雖然沒有批判這個制度、或是這個制度背後歧視女性的背景(因為這也不是撒都該人考問的主題)。

但是耶穌不但巧妙的回答了這個難題,也藉此說明了兩性關係的一個更終極性的觀念,也就是兩性的差別只是今生肉體上短暫的現象,在永恆的復活裡面,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也就是不再有性別的區分。

因此,只要是具有永恆屬靈眼光的人,自然不會因為這種暫時的兩性區別而對人有所分別對待。更根本的來說,人的靈魂是沒有膚色、階級與性別的差異,其尊貴與否完全在於能否顯出原本神形象的光輝,而不在於肉體外在條件的差別。

4.誰願為首必作僕人(可十43、44)。為願做首先的,必作眾人末後的(可九35-37)。

現代的女性主義,多半是強調如何讓女性走出男性附庸的角色,取得獨立自主地位,甚至更進而取得主導地位。所以典型的例子,都是女性如何在傳統男性主導的領域裡,獲得領袖的地位,例如女總統、女老闆、女將軍等。但是從主耶穌所教導的真理中,我們可以對兩性關係有更超越世俗的觀點。因為耶穌已經對「領導」賦予了截然不同的視野。

「他們來到迦百農,耶穌在屋裡問門徒說:你們在路上議論的是甚麼?門徒不作聲,因為他們在路上彼此爭論誰為大。耶穌坐下,叫十二個門徒來,說:若有人願意作首先的,他必作眾人末後的,作眾人的用人。於是領過一個小孩來,叫他站在門徒中間,又抱起他來,對他們說:凡為我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凡接待我的,不是接待我,乃是接待那差我來的。」(可九33-37)

又一次當雅各與約翰具體爭取未來能居於十二門徒之首,以致於造成其他十名門徒的惱怒時,

「耶穌叫他們來,對他們說:你們知道,外邦人有尊為君王的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只是在你們中間,不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必作你們的用人。在你們中間,誰願為首,就必作眾人的僕人。因為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可十42-46)

耶穌明白表達,在神的國裡面,在屬靈眼光底下,為大的、為首的,並不是像一般外邦人一樣,要居尊位、擁權力、管束別人;反倒是要自居於末位、作眾人的僕人、接待服事他人,甚至是接待那最卑微的小孩。耶穌自己也實踐了這樣的真理:

「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神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腓二6-11)

因此基督被稱為教會的「頭」、被稱為我們的「主」,都是當之無愧的,因為他成了奴僕服事眾人,甚至為眾人捨命。而保羅說「丈夫是妻子的頭、妻子當順服丈夫」,雖然是出於當時社會男尊女卑下的時代性教導。但是從耶穌所親自示範的真理光照之下,也有了更深刻的妙意在其中。

因為丈夫若要當妻子的頭,就必做妻子的用人、僕人,服事妻子、接待小孩。甚至要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且為妻子捨命都在所不辭。從這樣的觀點來看,如此當頭的丈夫其實已經遠超過「新新好男人」的標準。而傳統上女性比男性更善於對一家大小做服事接待的工作,因此似乎這些默默服事的妻子,在神國裡面才真正是居首位的「頭」。

所以基督教的真理,事實上已超越對兩性地位平等的爭取,而闡釋更重要的服事之愛。當不管是女人、男人,都能夠切實彼此相愛時,就不可能有歧視的問題,自然也不會有平等的問題。因此,儘管種族膚色的差異、職業階級的高低、男性女性的分別,這些都是今生世間不可能消失的現實,但是卻不應該因為這些因素而有不平等的關係。而要能夠有真正的平等,並不是靠形式上的化異求同,而是要靠「謙卑服事、彼此相愛」的心。

所以種族歧視不是靠「族群融合」能夠解決,因為同一族群裡面必然可以再被分化出次族群來。階級壓迫不是靠「階級革命」能夠完成,因為新的階級專政還是壓迫另一個階級,且一個社會只要有組織化的分工,必然會有不同職業類別與組織階層的出現。兩性平權也不是靠「女性革命」或「男女不分」來獲得,因為男女性別是由第23對染色體的基因所決定的先天差異。

實質的平等與形式的平等


永恆性的真理在特定時空文化的外衣遮掩下,要如何挖掘出來,本身就是一個有爭議性的問題。這也是為何自古以來,同一本聖經會有許多不同的詮釋與觀點,甚至衍生不同的派別。

但是至少耶穌所提示的「彼此相愛」的新命令(約十三34、35,十五12、17),或是「愛神愛人」的道理總綱(太二十二37-40;可十二30、31;路十25-28),是最沒有爭議的交集;就連一般不信的人也都能知道「愛」是基督教的核心價值。因此若沒有愛,即使是貴為祭司或利未人,都不如一個有愛心的撒瑪利亞人(路十29-37)。不平等就是一種歧視,而歧視顯然是沒有愛。

所以從愛心的觀點出發,自然也可以知道平等是必然的真理,不管是在種族、階級還是兩性都一樣。任何不平等的言論,不管是如何矯飾,都是違背真理而不可取的;除非也是為了愛的緣故,也就是在「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考量下才會有一些不同的作法,而愛的考量正是其中唯一的判準。

因此,在保羅為了信主的奴隸阿尼西母,向他的主人腓利門長老求情所寫下的腓利門書裡面,他雖然說:「(阿尼西母)不再是奴僕,乃是高過奴僕,是親愛的兄弟」(門十六)。

但是他仍然沒有要求腓利門長老要廢除奴隸制度,解放所有他擁有的奴隸,使他們成為自由人。他替阿尼西母求情,其實是要腓利門長老不要因為阿尼西母過去逃跑的紀錄而處罰他,並再次接納他繼續當他家的奴僕。

保羅似乎沒有譴責奴隸制度,但是在當時有著六千萬奴隸的羅馬帝國裡要改變奴隸制度,所造成的必然只是大規模的暴亂與無數的生靈塗炭。反過來說,當主人與奴隸都是真基督徒時,彼此的對待將是基督裡同一體的弟兄姊妹,則奴隸與主人只是一種分工的方式與稱呼,並無礙於平等與自由。

這就好像,在歐洲的君主立憲國家,其人民享有的民主自由程度,遠高於許多號稱民主共和國的極權國家。

真實的平等比起形式上的平等是更重要的。而基督教帶來的是一種生命內在與心靈本質的改革,而不是外在社會制度與傳統的變更。當然,若整個社會大半人都是真基督徒時,奴隸制度必然不會再以相同的實質與形式存在;或是只保留若干形式傳統,而實質上必有極大的不同。

另外一個例子是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提到的一件事:

「後來,磯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責之處,我就當面抵擋他。從雅各那裡來的人未到以先,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飯,及至他們來到,他因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去與外邦人隔開了。其餘的猶太人也都隨著他裝假,甚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但我一看見他們行的不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加二11-14)。

很明顯的,彼得與巴拿巴礙於猶太人歧視外邦人的傳統,因而做出傷害非猶太人基督徒的事情。為此保羅便勇敢的「當面抵擋」彼得,因為見他們「行的不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但是幾年後,當保羅到耶路撒冷時,卻能接受雅各及眾長老的意見,按著舊約律法的條規去聖殿還願,以緩和猶太人對保羅毀棄律法的指控:

「……,保羅同我們去見雅各;長老們也都在那裡……,對保羅說:『兄台,你看猶太人中信主的有多少萬,並且都為律法熱心。他們聽見人說:你教訓一切在外邦的猶太人離棄摩西,對他們說:不要給孩子行割禮,也不要遵行條規。眾人必聽見你來了,這可怎麼辦呢?你就照著我們的話行吧?我們這裡有四個人,都有願在身。你帶他們去,與他們一同行潔淨的禮,替他們拿出規費,叫他們得以剃頭。這樣,眾人就可知道,先前所聽見你的事都是虛的;並可知道,你自己為人,循規蹈矩,遵行律法。至於信主的外邦人,我們已經寫信擬定,叫他們謹忌那祭偶像之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與姦淫。』於是保羅帶著那四個人,第二天與他們一同行了潔淨的禮,進了殿,報明潔淨的日期滿足,只等祭司為他們各人獻祭。」(徒二十一17-26)

保羅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為了「猶太人中信主的有多少萬,並且都為律法熱心」這樣的理由,也就是為了仍然固守律法的猶太人基督徒的緣故。因為這樣做可以緩和猶太人基督徒心中的衝突與困擾,但是也不至於歧視、傷害其他非猶太人。

這就是保羅秉持的「向甚麼樣的人,我就作甚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林前九22)也就是都是以愛心為出發點,而最大的愛心正是「與人同得這福音的好處」(林前九23)。

前面所舉的例子雖然似乎都與兩性問題無關,但卻是可以看出平等真理的原則──都是以愛的考量出發。因此,從愛的觀點,兩性平等是明顯的真理;但同樣的,以愛為考量,在不同的社會中,卻不會有完全相同的兩性教導,總會顧忌當代、當地社會所能接受的情況。

這正如前面的例子,雅各與眾長老明明知道一些舊約律法的條規與得救真理無關,但顧及猶太人傳統社群,還是要用盡心機的設法緩和其內在衝突(而這也是同為猶太人的雅各和保羅才能深刻體會的)。所以基督真理最重要所要教導的,乃是「彼此相愛」的道理。當信徒能夠真正彼此相愛時,兩性自然是平等的,且是真正實質的平等,其他都只是外在形式的差異而已。

結論


總結前面的論述,可以歸納成以下幾點原則:

1.兩性關係的真理

* 在生理方面,男女是有差別──遺傳差異。
* 在救恩裡面,沒有兩性之分──恩典平等。
* 在永恆裡面,沒有兩性之別──人格平等。
* 在愛心裡面,沒有性別歧視──實質平等。

最重要的是,真正的平等是出於愛。心中有愛的人,必不至於歧視任何人,反倒自卑服事人。在神國裡面,為首者必自卑;強者是靠謙卑服事來表明自己是強者,而非靠驅使別人的權力或優越於別人的地位。兩性的真平等也是如此。

2.兩性關係的教導

按照前述真理的原則,除了因為生理先天的差異以外,沒有什麼事情是只准男人做、而不准女人做的。有許多人會認為男女先天的恩賜不同、職責有別,因此男性比較適合擔任帶頭的領導工作,女性則應擔任後勤支援(logistic)之類的協助工作。這樣的說法在二十世紀的女性主義者眼中,必然是嗤之以鼻的。

但是近年來在腦神經科學(Neuron-Science)的研究反倒有科學的證據來說明男性與女性先天的差別,這些差別的確也能解釋兩性在工作喜好的傾向。但是這種性向差異並不能成為女性不能或不該擔任什麼工作的絕對真理。例如女性擔任帶頭領導的職務,雖然表現出有別於男性的領導風格,但是不代表這種領導風格一定比男性差。因此在教會裡,也不應該有任何聖工是因為性別而有所限制的。

所以不管是講道、證道、祝福等工作,姊妹應該都可以擔任。女傳道、女長老,或女教務負責人的存在,即便是已婚有丈夫者,也應該沒有什麼可以感到奇怪的。在一個開明、理性、進步的社會,必然更能貼近真理,使兩性平等落實在法律、制度與生活中。

因此,若有一位姊妹蒙神賞賜大能力,得以擔任傳道或長老;而也能蒙神賞賜,有一位可以和她搭配的丈夫,可以扮演好傳道夫、或長老夫的角色,兩人彼此相愛,也將愛心奉獻到教會的聖工中;假設有一天教會真有這麼一對模範的「百基拉與亞居拉」(前者正是後者的妻子)出現,就代表教會同靈在靈性與理性都達到更成熟的境界。

耶穌說:「我所喝的杯,你們也要喝;我所受的洗,你們也要受;只是坐在我的左右,不是我可以賜的,乃是為誰預備的,就賜給誰。」(可十39、40)這裡告訴我們,我們當追求的是「喝主的杯、受主的洗」──就是跟隨基督的腳蹤行──謙卑服事、犧牲奉獻。至於是否能擔任領導的職位(坐在主的左右),則是神所預備的。

這些原則對男或對女都是一致的。所以每個人究竟是領幾千銀子(有多少天賦才能)是由神所決定、不用強求;但是不管是領多少銀子(有多少恩賜),應該都要盡力去發揮,用來服事眾人。這樣的原則也都不分男女。

所以若妻子比丈夫有領導決策的才能,就由妻子當頭做決策,丈夫來輔佐配合,所得到的果效自然是最好的。但是不管是當船長、還是當水手,都應該要以服事為念,做好自己的工作;唯有謙卑服事者,在神的眼中才是真正居首位者。

但就如前面所提及的,真正的平等是建築在愛的基礎上,而非形式上的追求。所以在實務上,姊妹在教會裡擔任職務的安排,仍須考慮當代當地的文化社會背景。若一般信徒仍然無法超越某些傳統的束縛而心裡作難,甚至造成人際衝突傷害時,仍要以愛心為考量,謹慎的決定教會日常事務的人事安排處置,甚至講台上的教導內容。

所以真耶穌教會傳揚福音至世界各地,假如不強做規定安排,相信在不同的地方,會自然衍生不同的作法。即便是同一個地方,在不同時代,實際作法也都會有改變。要小心的是,不要將這些人為因時因地的規定與作法提升到永恆真理的層次,並試圖強加到其他地方的人頭上。

二十紀的女性主義,為了追求女男平等,因此在「字句」上講究政治正確(例如他/她);在「形式」上追求表面平等(男人有的、女人也要有:如當兵、西裝、權力);在抗爭中扭曲自然(愛美都只是女為悅己者容的自我矮化)。

卻忽略了最重要的「愛與謙卑」的真理,才能導致真正的平等(而非左派思想的齊頭式假平等)。即便在不信的人,到了二十一世紀的新女性主義,也開始有不同的趨勢──追求權力與美麗兼備。新世紀的女性,已經更有自信心,知道可以為了自己高興而追求美麗,而不須為了與男人一爭長短,而刻意中性化,甚至在各個方面模仿男性。主內的姊妹當然不需要仿效世界的潮流;但主內的弟兄則需要有更多的反省。

教會的領導人也必須對真理有清楚的認識,並適時調整教會裡教導與分工的步調。但不是為了跟上世界的潮流,而是為了福音的緣故,希望能使得教會獲得更大的成長。不要讓弟兄或姊妹的恩賜被埋在土裡無從發揮,只因為兩性真理被人的傳統所蒙蔽。當然也不要為了「勵行真理」,製造教會的衝突與混亂;只為了形式上的平等,而付出許多彼此傷害的慘痛代價。

(註:參考巴克萊:馬可福音註釋第十章)


Publisher: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Date: 05/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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