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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347期2006年8月)
你來我往:牧師、神父、傳道等稱呼問題

謝順道

【發問人:林姊妹】

哈利路亞,敬愛的謝長老您好!

謝謝您在「順道信箱」裡回答我們諸多疑難問題,願神紀念您的辛勞。

主耶穌曾對眾人和門徒說:「但你們不要受拉比的稱呼,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夫子,你們都是弟兄。也不要稱呼地上的人為父,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父,就是在天上的父。也不要受師尊的稱呼,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師尊,就是基督。」(太二十三8-10)。

請問:本會稱呼傳道人為「傳道」,而不稱為「牧師」或「神父」,是否依據這段經文?

如果是這樣,那麼《以弗所書》第四章11節說,在基督所賜的幾種職分之中,既有「牧師」,又有「教師」,要怎麼解釋呢?與此有所關聯的問題是,我們在教會裡稱呼宗教教育的教員為「老師」,是否恰當?

還有一個問題是,《申命記》第十二章23節所記載,「不可將血與肉同吃」,是甚麼意思呢?是否指肉在還沒有完全煮熟的時候,發現肉中帶有血絲,就不可以吃呢?若然,那麼吃牛排的時候,如果因為只烤五、六分熟,而發現肉中有血絲,是否屬於肉中還帶著血的情況呢?

彰化市 晚輩林姊妹 敬上


【謝長老答覆】

哈利路亞,主內林姊妹收信平安!

由來函可以了解,你在聽道或讀經的時候,向來都非常用心,連細節都不會疏忽,而必須追根究底,方肯罷休。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是主所喜悅的。感謝主!

玆將你所提出的質疑,答覆如下:

一、牧師、神父、傳道等稱呼問題

關於《馬太福音》第二十三章8-10節這段經文,若要了解它的精意,以便作正確的詮釋,則必須先看它與前後文的關係如何。惟有如此,才能明白主耶穌為甚麼要對眾人和門徒說這些話,而不至於斷章取義。

「2-4節」說,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儼然以師尊自居,卻是能說不能行。因此,主耶穌對眾人和門徒說,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

「5節」說,他們一切所做的事,都是要叫人看見;目的是要得著眾人的稱讚,以滿足他們的虛榮心。「6-7節」說,當他們出現在公共場所的時候,他們所喜愛的便是成為眾人所尊重的焦點。主耶穌對眾人和門徒說了這些話之後(2-7節),才以「但你們」為起句,提出了「8-10節」那些禁戒來。

最後,主耶穌下結論說:「你們當中誰是最偉大的,誰就得做你們的僕人。上帝要把自高的人降為卑微,又高舉甘心自卑的人。」(11-12節:《現代中文譯本》)。

由上列的經文可以看出來,主耶穌之所以要對眾人和門徒提出「8-10節」那些禁戒,乃為了教訓他們不可貪圖虛浮的榮耀,只要存心謙卑(參考:腓二3);也不要為自己雕刻偶像,一心一意想要成為眾人所崇拜的大人物。

「你們都是弟兄」一句表示(8節),主耶穌刻意要提醒他們的是,在神的家中萬不可有階級制度,甚至連這種觀念都不許存在。

幾十年來,我們之所以要稱呼傳道人為「傳道」,而不稱為「牧師」或「神父」,乃因我們的老前輩向來都如此教導我們的緣故。上列《馬太福音》第二十三章8-10節那段經文,便是他們所引證的聖經根據。

正因如此,所以本會的傳道人與全體信徒之間,始終都保持著「平等關係」,而且這種風氣已經成為我們的優良傳統了。

既然如此,在基督所賜的幾種職分之中(弗四11),怎麼有「牧師」和「教師」呢?玆將這兩種職分的性質,簡略敘述如下:

牧師(poimeen):原文的意思是牧者、牧羊人。在新約聖經上出現過18次,其中大部分都譯為「牧人」,或「牧羊的人」;而只有此處譯為「牧師」,《呂振中譯本》則譯為「牧人」。

最重要的是,以「牧師」來稱呼傳道人,並沒有聖經根據;但稱為「傳道」,卻有清楚的聖經根據(提前二7;提後一11)。

顧名思義,牧者或牧羊人當盡的本分是,牧養和監督羊群──神的教會;這不但是長老的責任(徒二十28),而且也是傳道人的當然任務。

教師(didaskalos):原文的意思是先生、老師。他應盡的責任是,傳授信仰、教導人學習真道(路二46;提前二7)。

巴拿巴和保羅,都被稱為教師(徒十三1;提前二7;提後一11)。因此,本會神學院的講員,或宗教教育的教員,也可以稱為教師或老師。

依據上述主耶穌的教訓之精意,比如何稱呼傳道人更重要的是,各人的心態問題;因此,與其為稱呼問題而爭論,倒不如甘心做僕人去服事眾信徒(太二十三11-12)。不是嗎?

二、「不可將血與肉同吃」,是甚麼意思?

「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與肉同吃。」(申十二23)。這段經文的重點是「不可吃血」,所以緊接著,在下面的經文中一再地吩咐,「不可吃血」(24、25節)。其他幾處經文,也提到同樣的禁戒(利七26-27,十七10-14)。

到了新約時代,當聖靈、使徒和長老共同制定條規時,又把這項禁戒列在其中(徒十五28-29)。結果,眾教會因為遵守使徒和長老所制定的條規,而信心更堅固,人數日益增多(徒十六4-5)。

神之所以要禁戒祂的子民吃血,乃因「血是生命」(創九4;申十二23),或說「血裡有生命」(利十七11、14);所以神的子民只許吃動物的肉,而不得吃牠的血(創九3-4)。

還有一個理由是,動物的血是要獻在祭壇上,作為神子民的贖罪之用途的;因為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1;來九7、22)。

神對祂的子民應許,他們若遵守祂的吩咐,禁戒吃血,行祂眼中看為正的事,則他們和他們的子孫就可以得福(申十二25)。反之,如果吃血,則神必向他們變臉,把他們從民中剪除了(利十七10,七27)。

聖經說,「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申十二16、24);又說,「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利十七13)。這是律法上所規定,處理動物的血的方法;其用意是,尊重動物的生命。

「不可將血與肉同吃」(申十二23)。正如上面所說,這個禁戒的重點是不可吃血。

因此,如果發現肉中帶有血絲,就要把它洗淨才可以吃。吃牛排的時候,如果因為只烤五、六分熟,而發現肉中有血絲,也要把它除淨才吃。最好是吩咐廚師烤八分熟,就可以省去這個麻煩了。

願主賜福給你。阿們!


作者: 謝順道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8/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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