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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班教材第二冊)
律法與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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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律法與恩典皆出於神(約一17),兩者之間看似互相牴觸,實則有其關聯。簡言之,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使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是管束人的,但不能使人脫罪稱義(羅三1920、七11217)。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信耶穌基督得蒙稱義成聖,而能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三2126、八12)。

本文

一.  律法的由來

1.       原是為過犯添上的,且是藉著摩西傳的(加三19;約一17上)。

以色列人寄居埃及四百餘年,沾染不少惡習,對神與信仰的認識和確信皆不足(參:出十六2719202630、卅二116);因此頒佈律法,要求並教導百姓成聖潔(出十五2526、十九56),能與神相近得尊榮(申四48)。

2.       提醒神的百姓要感恩事奉神,又可以學習敬畏神,並將信仰傳給子子孫孫(出十三891416)。

摩西訓勉百姓,只要謹慎、殷勤保守自己心靈,勿忘神恩與權能,將之傳與子孫。並要以所聽見的神之話語,自己學習敬畏神,又教訓兒女這樣行,因為神吩咐將律例、典章教訓百姓,使他們在應許之地上遵行(申四91014)。

二.  律法的功用與精神

大衛作詩歌讚美神的律法,說是全備、純潔、真誠,能甦醒人心使人得造就(詩十九711 )。保羅亦稱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七12)。這樣看來,值得一探律法之功用與精神。

1.       積極的功用:

a.       是信徒的訓蒙師傅(加三24上)

保羅以羅馬法律的規定,未成年者(25歲以下)受師傅和管家的管束,比喻律法對人的約束。「孩童」雖受制於大人的監督,必須遵守教條規定,其實對他也是一種保護照顧,直待長大成人繼承產業(加四12)。保羅又提及聖經(當時只有舊約聖經)乃教導人歸正、學義,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三1617)。

b.       引信徒到基督那裏(加三24下)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來十1上),「那形體卻是基督」(西二17下)。主耶穌說:「你們查考聖經(指舊約聖經),因為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五39)。律法宛如一個訓蒙師傅,教訓人認知罪惡,學習虔誠與神的知識,直到訓練、監管至適當的時候,把人帶到基督跟前承受恩典。

2.       消極的功用:

保羅說:「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羅三20下、七7),又說:「聖經(指舊約律法和先知道理)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加三22)。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暴露人的罪性、軟弱和無助,卻是神用來完成祂的旨意;使人仰望應許的恩典。

3.       律法的精神:

摩西勸勉百姓:「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申六25)。「義」,就是正正當當的行為,更是神眼中看為善為正的事(代下十四2;雅二2123),傳道書記載,人所當盡的本分,「就是敬畏神,謹守祂的誡命」,「因為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神必審問。」(傳十二1314)。律法的精神就在於表明神對選民的期待,選民蒙恩要過聖潔的生活(申七6);也表明神的慈愛、信實與公義,選民當成為敬畏神、榮耀的國度(申七711、四58);並追求愛神愛人、與神同行的生活目標(太廿二3640;彌六68)。

律法原是屬乎靈的(羅七14上)、是善的(羅七16下),且是全備使人自由的(雅一25、二12)。猶太人卻拘泥字句條文,結果曲解了經意(太十五19);因心裏沒有了神的愛,而失去律法的精意(約五42;太廿三23;路十一42)。

三.  律法的缺失

古人曰:「徒法不足以自行」,其關鍵在於人。舊約律法因猶太人的文士和律法師等,對律法的推廣及解釋,注重其一點一劃,再加上種種的規則,將重點放在律法的形式之遵守,而忘卻其中的精神(參:可二23~三6;路十三1017)。保羅即曾指責猶太人倚靠律法,指著律法誇口,卻是責人不責己(羅二1724)。雖有熱心但不按著真知識,想要立自己的義(自己看為對的)而不服神的義了(羅十24)。

保羅以自己曾身為法利賽人,熱衷律法的追求,而深深體會到律法雖是屬乎靈的,卻不能使人戰勝罪律(羅七1417)。神的律法之要求是「完全」,然而,卻無人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得以稱義(雅二812、四17;羅三20),因為:

1.       真以色列人是心裏沒有詭詐的(約一47);心口不一,拜神也枉然(太十五89)。

2.       真猶太人也是心裏受割禮的(羅二2829;參:申十1516;耶九2526);要以心靈和誠實來敬拜天父真神(約四2324)。

3.       真選民要作完全人(創十七1),真信徒要像天父完全一樣;愛心完全、行為完全、言語完全、心思完全(太五2148)。

難怪保羅要大大地感嘆:「我真是苦啊!」,因為神要求的竟是如此「超高標準」,在律法之下絕不可能達成──感謝神!信靠主耶穌基督就能完成了(羅七1825)。

四.  恩典的成就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十4)。律法原來一無所成,耶穌基督乃更美的指望,靠其恩典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來七19)。並且基督為罪人死,顯明神的愛;叫人因主耶穌基督的恩典得永生(羅五68152021)。

1.       建立因信稱義的管道,因信更是堅固律法(羅三2131

舊約的律法,乃指以十誡為中心的各種典章及律例。包括禮儀律(割禮、獻祭、節期等)、衛生律(飲食、健康、社會關懷等)和道德律(民事、刑事、地政、社會關懷等)。其功用正如前述,乃要求選民過聖潔的生活,並要盡本分愛神和愛人(利十九12、廿78;申十12131819;利十九183334)。主耶穌帶來恩典與真理,非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太五1718);律法非但未因信而被廢除,反而更堅固。其方式及過程如下:

a.       當信主耶穌,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使罪得赦(徒十六3031、二3738),成聖稱義(林前六11)。

b.       靠聖靈得生,順聖靈而行,不在律法之下,不放縱肉體的情慾(加五1626),敬虔度日(多二1112)、愛神愛人(約壹四1912、五13)。

c.        如此,律法的要求便能滿足了,律法的地位也更得堅固。

2.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只隨從聖靈而脫離罪和死的律的人身上(羅八14

「律法的義」即律法所要求成聖、愛神愛人的生活表現。然而,卻因肉體軟弱而有所不能行(達不到神旨意的標準);如保羅切身所體驗的: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羅七1011161721

如此良心與情慾交戰、表裏不一的言行舉止,永遠無法成就律法所要求的義。如今,只靠主耶穌基督就得釋放,而脫離罪和死的律了。而且,靠著聖靈的幫助,凡事順從聖靈,遵守主道與誡命,並照主所行的去行,即是住在主裏面(約壹二16),就可以脫離罪和死的律(約束力)了!在恩典之下的人,得著生命與聖靈的能力,脫離了罪的束縛,更能向善行義不犯罪(多二1114;約壹五18),也可以主動地活出愛神愛人的生活樣式了(路十九110;參:利六15;約十四1521)。

五.  恩典非放縱

現在,我們不在律法之下,是在恩典之下;且不受罪的支配,但也不可犯罪,聖經上說: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這卻怎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羅六1415)我們既因神的恩,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而白白地被稱義,且不是因行律法,乃因信仰而得救;又靠著聖靈行事,成全了律法的義,斷乎不可仍在罪中活著,因為:

1.       受洗歸入基督的人,罪身已死,不要在罪中活著;甚至藉口叫恩典顯多,而順從私慾去犯罪(羅六114)。

2.       要從心裏順服道理的模範,作義的奴僕,有成聖的果子,得著神在主基督耶穌裏所賜給我們的永生(羅六1523)。

3.       蒙召得自由(脫離罪和死的律、不受律法儀文的束縛),但不可將神的恩變作放縱情慾的機會(加五13;猶4)。

a.       已經蒙恩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重新懊悔了!(來六48)。

b.       若是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十2629)。

新約恩典時代,不重視律法之逐條的遵守,而注重律法之根本精神──愛之實行(太廿二3640;羅十三89;加五14),並且,比舊約實行的要更完全甚至更嚴格(參:太五2148)。聖經中亦多有論及「愛人如己」之至尊律法,其確切實行與否和將來神的審判有極重的關聯(雅二117;約壹三1323、四1618);主耶穌論及審判日子的道理,也是明明地教訓我們:愛的實踐是何等的重要,在末日要按著愛心之表現如何來審判萬民(太廿五3146)。

真信徒既稱義成聖,得以成就律法的義,就當隨從神所賜應許的聖靈,體貼聖靈的事,心靈因義而活;不再隨從肉體私慾、不體貼肉體,而與神為仇不能服神的律法。如此,不受罪(約壹五17上)支配,又不犯罪;並且被神的靈引導,治死身體的惡行,才有資格作神的兒女,不再作罪的奴僕而害怕恐懼,乃是主動積極行善而得永遠的生命(羅八117;加五1626、六710)。

結語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來成全之(羅八34)。我們祇因信,得以進入神的恩典之中(羅五12),就要將神的律法寫在心裏(來十16),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誠心服事主(羅七6);並以心靈和誠實、心口合一、內外一致地敬拜神,所行所為皆能造就人、榮耀真神(約四2324;羅十四1719)。


出版社: 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教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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