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往摩押地去(一1~5)
一.
士師秉政的時候(1)
這是以色列人在政治、宗教、道德一片混亂的時代。國中無王、心中無神、生活中沒有真理、各人任意而行(士二16、17,十九1,廿一25)。
二.
伯利恆到摩押地
1.
伯利恆:
a.
稱「猶大的伯利恆」以別於西希倫的伯利恆(書十九10~16)。
b.
其名意為「糧倉、麥子之家」。其地肥沃若遇雨水充沛常有豐收。
c.
伯利恆在迦南地南邊,屬猶大支派(書十五)原名以法他(創卅五19,四十八7)。
d.
是大衛王的故鄉也是耶穌基督降生之地(撒上十七12;太二1),本書主要故事在此城發生。
2.
摩押地:
a.
此地在死海東岸,亞嫩河以南一片富庶的高原上。畜牧業亦發達(王下三14)。
b.
摩押人是羅得後裔,從亂倫淫亂而生(創十九30~38)。
c.
摩押人拜假神基抹(王上十一33),其祭儀非常邪淫。以色列百姓行曠野路時曾被摩押女子引誘行淫拜偶像(民廿五1~9)。
d.
摩押人信奉基抹,且與選民為敵,神不許他們「入耶和華的會」(申廿三3~6)。
e.
日後摩押人與以色列民結為世仇(士三12~14;撒下八2;王下一1,三)。
三.
以利米勒一家人:
1.
以利米勒其意為「我神為王」。依其名可知他是敬拜天上耶和華真神的人。
2.
拿俄米,其意為「甜的」。
3.
二子:
a.
瑪倫,意為弱者、有病的。
b.
基連,意為憔悴的、衰敗的。
四.
遷居原因:
為了躲避飢荒。
五.
遷居結果:
1.
一家之主以利米勒亡(3)
失去倚靠與帶領。
2.
二子娶摩押女子為妻(4)
a.
偏離神律法。
b.
被異俗同化。
3.
二子相繼亡故(5)
a.
失去倚靠。
b.
剩下三個寡婦。
4.
二子無嗣
a.
沒有盼望。
b.
未蒙神恩。
5.
滿滿出去,空空而回(20、21)
6.
徒耗十年光陰(4)
a.
空忙一場。
b.
浪費生命。
人的努力若無神保守引領終將落空(詩一二七1)。
世事難料,人的道路不由自己(耶十23;箴廿24;傳九11、12)。
六.
以利米勒的表現:
1.
以利米勒努力改善家庭生活:
須要面對生活習俗與種族的問題,並加以克服。
2.
但他忽略了:
a.
飢荒是神對墮落選民的管教與提醒。
(a)
流奶與蜜之地的糧倉飢荒了。
(b)
選民對誡命的態度是決定禍福的因素(申十一13~17,廿八14~24)。
(c)
逃避表象的困厄,不能解決靈性的問題。
遇患難的日子當思想(傳七14)。
要思想從何墮落(啟二4、5)。
悔改掉轉才是祛禍蒙福之道。
b.
飢荒時期仍有神的恩眷。
(a)
出去之前「滿滿的」(10)糧食當不致絕斷。
(b)
神眷顧百姓(6)。
(c)
「神是我王」理當交託倚靠。
一家之主不是以信心帶領家庭。
c.
遷居摩押造成更大的錯誤與損失。
(a)
下一代婚姻問題。
(b)
對律法規條的持守。
(c)
引發比飢荒更嚴重的災禍。
改善物質環境卻陷信仰於同化俗化的試探中。
d.
不當偏向摩押地。
(a)
摩押是淫亂拜偶像之地。
(b)
摩押是以色列的敵人。
(c)
神曾吩咐以色列人永不可求摩押人的平安與利益(申廿三6)。
對家庭的帶領偏離神誡命,非以真理帶領。
貳.
回猶大地去(一6、7)
一.
神的擊打
1.
歷經家變──家中三個男人相繼離世。
2.
赤貧空空──滿滿的出去空空回來。
對人對環境對錢倚靠失望,醒悟過來。
使人想起神與人之間的關係。
如浪子醒悟過來(路十五11~17)。
二.
聽見耶和華眷顧百姓(6)
1.
飢荒時期有限。
神不絕人的生路。
不給人擔不起的擔子(參:林前十13)。
2.
飢荒中仍有神的恩眷。
神恩夠用(林後十二9)。
神聽人籲求(創廿一14~21;出三7~8)。
3.
仰望神的慈愛。
浪子渴望父家餘糧(路十五17)。
三.
起身歸回(7)
1.
離開所住之地。
離去罪惡、失敗(亞一4;提後二19)。
2.
回猶大地去。
歸回神眷顧之地。
歸回承受產業之地(民卅六7;王上廿一3)。
仰望要加上追求的行動(路十五18~20)。
參.
三個寡婦的抉擇(一8~18)
一.
拿俄米的抉擇
1.
以愛待媳婦
a.
為兒媳幸福著想。
(a)
神擊打我甚愁苦,你們不要跟我一起受苦(13)。
其實拿俄米比兒婦更苦更不幸。
(b)
跟從我幸福無望(11~13)。
(i)
年紀老邁不能再有丈夫。
(ii)
抑或有夫可以生子,豈能等著長大。
(iii)
妳們豈能等著不嫁別人。
(c)
善體人的需要,主動叫兒婦回家改嫁(8、9)。
愛與犧牲是一體的。
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十三5)。
b.
衷心為兒婦求福(8、9)。
(a)
感念兒婦的愛心與仁慈。
(b)
願蒙耶和華恩待。
(c)
願找著新夫家且得平安。
c.
婆媳流露真摯情誼(9)。
(a)
親嘴。
(b)
放聲而哭。
2.
以義待媳婦。
a.
明說無法照律法所記「再生子為其立後」。
b.
允兒婦再嫁(參:利廿二12、13;林前七39)。
3.
得著愛心的回報(10)愛心感動媳婦不忍分離。
二.
俄珥巴的選擇(14、15)──回本國和所拜的神那裏。
1.
經不起催促的考驗(11~13)。
2.
經不起現實的考驗。
3.
經不起信仰的考驗。
4.
愛自己勝過愛婆婆。
三.
路得的選擇(16~18)──定意跟隨婆婆。
1.
愛的跟隨(16)。
a.
同行、同住、同國。
2.
堅決的抉擇。
a.
不顧婆婆一再的催促(11~14)。
「回去罷」重覆多次。
b.
不受嫂嫂離去的影響(15)。
3.
至死的跟隨(17)。
a.
同死、同葬。
願一同死葬在猶大地。
b.
除非死才能分離。
c.
不然,願神重重降罰。
在神面前嚴肅立誓,表明堅決心志。
4.
基於信仰的抉擇(16)。
a.
你的神就是我的神。
b.
指著神的名起誓,充分表明她對神的信仰。
5.
勝過現實的考驗。路得可能面臨的考驗:
a.
人地生疏的不適(二11)。
b.
生活的困苦與責任:養自己、養婆婆。
c.
種族歧視與排斥。
d.
繁縟規條的束縛與苛罰。
e.
感情孤寂的熬練。
(a)
這家庭沒有男人了。
(b)
婆婆無法再生子為其立後。
(c)
猶太人不會願意娶摩押的寡婦。
愛與信仰的力量使她勝過一切考驗。
肆.
回伯利恆(一19~22)
一.
二人同行(19)
1.
二人同心同行。
2.
同行不畏艱難路。
二.
眾人的驚訝──這是拿俄米嗎?(19)
1.
年輕至老弱。
2.
富裕喜樂至貧困憂鬱。
3.
滄海桑田人世多變。
4.
名字是拿俄米,境遇是瑪拉。
三.
拿俄米的感慨──要叫我瑪拉(20)
1.
離開伯利恆──不願作瑪拉。
2.
住在摩押地──卻變成瑪拉。
3.
回到伯利恆──自認是瑪拉。
四.
拿俄米的覺醒(20~22)。公開承認表白:
1.
全能者使我受大苦。
2.
耶和華使我空手而回。
3.
耶和華降禍與我。
4.
歸回伯利恆正是割大麥時候(22)。
a.
及時回轉不會太遲。
b.
歸回神懷抱不會失望,神豐盛恩典正等候著。
伍.
往波阿斯田裡(二)
一.
至波阿斯田裡拾麥穗(1~3)
1.
波阿斯:
a.
意為「能力」「在他裡面有能力」。
主是大有能力的。
b.
是以利米勒親族中至近的親屬(1、20)。
主是信徒至親的天父。
c.
是一位大財主。
(a)
或譯為有地位的人;勇武的人。
(b)
是大地主、莊稼的主人。
耶穌是莊稼的主,一切豐富在祂裡面。
2.
容我往田間去(2)。
a.
主動要求承當家計責任。
b.
尊敬婆婆徵求同意。
c.
克服自卑心理。
d.
面對人地生疏。
e.
忍受冷眼歧視。
3.
在收割者身後拾穗(3)。
a.
在神律法的應許和保障下得糧過活(利十九9、10,廿三22;申廿四19)。
神的懷抱才有真實的保障和不變的應許。
4.
回伯利恆得神帶領漸入福境。
人肯回轉神的恩典即臨到。
二.
與波阿斯相識(4~8)
1.
神的安排
a.
回到伯利恆「正是」動手割大麥的時候(一22)。
b.
「恰巧」到了波阿斯田裡(3)。
c.
波阿斯「正從」伯利恆來。
「正是」「恰巧」「正從」這些小節的連串實在是神美意的安排。
2.
人的行動配合
a.
及時從摩押回伯利恆。
b.
拿俄米的首肯及路得的行動。
c.
最後波阿斯就出現了。
3.
主僕間的問候與祝福(4)。
a.
波阿斯對神敬虔對人仁厚。
b.
顯示主僕間親愛關懷(羅十二13;來十三1、2)。
4.
波阿斯認識路得(5~7)。
a.
波阿斯關懷陌生人(5)。
b.
認識路得的愛心與孝心。
c.
認識路得的謙卑與殷勤。
(a)
請你容我。
(b)
從早晨到如今。
三.
得波阿斯厚待(8~16)
1.
波阿斯的吩咐(8)
a.
不要離開這裡。
b.
不要往別人田裡。
c.
要常與使女在一起。
信徒不可離棄神的家、神的眷顧(羅十一22;彼前五12)。
2.
波阿斯的恩德
a.
給予安全的照顧(9)
b.
供給飲食(9、14)。
(a)
渴了可喝僕人打來的水;遞給她烘好的穗子。
享用現成的服務。
(b)
與波阿斯及收割的人同座。
信徒與主同席享福。
(c)
將餅蘸在醋裡。
主恩又美又善(詩卅四8;賽五十五2)。
(d)
吃飽還有剩。
主恩豐盛有餘。
c.
特別恩待,超過律法所載。(15、16;利十九9;利廿三22;申廿四19)
(a)
她在捆中拾取也可以。
(b)
從捆中抽出來,任她拾取。
(c)
不可羞辱,不可叱嚇。
愛心施與並維護受惠者尊嚴。
3.
波阿斯的稱讚和祝福(11~13)
a.
肯定
(a)
對丈夫不移的信實。
(b)
對婆婆的愛和勇敢跟隨。
(c)
對耶和華以色列神的信靠。
b.
祝福
(a)
照所行的得神賞賜──得本分之福。
(b)
在神翅膀下滿得賞賜──恩上加恩。
4.
路得對波阿斯的感恩。
a.
謙卑俯伏(10)
b.
自認不配竟蒙意外之恩(10、13)。
(a)
是外邦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信徒本是救恩的局外人(弗二1~18)。
(b)
不及使女
軟弱,卑微(林前一26;提前一15)。
c.
感念恩待(9、13)
(a)
物質的供給。
(b)
心靈的慰藉。
感念恩典稱頌耶和華(詩一O三1~5)。
四.
婆媳間的關愛(17~23)
1.
孝敬婆婆
a.
同住奉養(17、18、23)
(a)
有餘分給婆婆。乃因:
在波阿斯田裡把握收割時期殷勤拾穗。
在波阿斯田裡蒙特別恩待。
(b)
與婆婆同住奉養照料。
b.
秉實以告
(a)
工作場所(19)
(b)
工作狀況(21)
c.
順從吩咐(22、23)
2.
婆婆的叮嚀
a.
關懷路得的工作(19)。
b.
告知波阿斯是至近親屬(20)。
(a)
路得始知波阿斯與夫家關係。
(b)
是有代贖義務的親屬(利廿五25、47~49)。
c.
吩咐跟從使女出去(22)。
(a)
跟隨學習。
(b)
有同伴。
d.
叮嚀不要往別人田間(22)。
(a)
不要拒絕主人善意的邀請(21)。
(b)
繼續接受慷慨的厚待(18)。
(c)
避免至他處遇危險。
陸.
拿俄米的引導(三1~5)
一.
拿俄米關愛路得(1)
1.
為路得找歸宿,尋求將來的幸福。
2.
相依為命,彼此關懷(路得從不為己著想)。
3.
為死者立後。
4.
盡律法的義。
二.
告知波阿斯是近親(2)
1.
提示波阿斯有「至親代贖」的義務(利廿五25;申廿五5~10)。
2.
拿俄米熟知律法,把握神的應許。
3.
以律法引導路得求恩。
三.
告知要在今晚行動(2)
1.
今夜會在場上簸大麥。
親近要把握機會。
2.
2.波阿斯與路得熟識且恩待路得。
當趁可尋求的時候尋求主。
現在正是悅納的時候。
四.
告知路得當有的準備(3)
1.
沐浴去污。
水洗靈洗潔淨無罪。
2.
抹膏芳香。
得恩膏發香氣。
3.
換上衣服。
a.
除去舊身分(換掉寡婦衣服)(創卅八14)。
b.
穿戴新婦衣飾。
穿新衣作新人(弗四20~24)。
五.
告知路得當有的行動(3、4)
1.
到波阿斯的麥場上。
a.
要親近。
b.
要克服困難。
2.
等候波阿斯。
a.
等他吃喝完了入睡。
b.
等到半夜。
耐心等候。
儆醒仰望。
3.
看準睡的地方。
認清主同在、立主名的地方。
4.
掀開腳被躺下。
謙卑求恩眷的舉動。
六.
波阿斯必告知當行的事(4)
1.
耐性等候下一步的指示。
2.
拿俄米對波阿斯甚了解且肯定相信。
柒.
路得求波阿斯(三5~18)
一.
求波阿斯用衣襟遮蓋(5~9)
1.
路得順服遵婆婆吩咐而行(5)。
2.
「用衣襟遮蓋」表示願意娶為妻妾(參:申廿七20;結十六8)。
3.
要求近親盡代贖義務。
4.
憑律法的應許而求,申述自己的權利。
二.
波阿斯的稱讚與應許(10~15)
1.
為路得祝福(10)。
a.
蒙耶和華賜福。
b.
因路得先前一切的好表現。
2.
稱讚路得之貞潔(10)。
a.
少年無論貧富都不跟從。
不被外在條件所誘惑。
b.
出身淫亂的摩押族,猶守身貞潔。
不被環境惡俗影響。
3.
肯定路得「末後之恩比先前更大」。
a.
現在所顯恩情比先前更大。
b.
路得願堅守為夫立後之律法更甚對丈夫生前之恩待(一8)。
c.
路得願盡孝養之恩,跟婆婆回猶大地,堅守貞潔,更甚先前在摩押地對婆婆之恩待(一8)。
d.
路得願為夫立後,少年人無論貧富都不跟從,寧願照律法所示向中年的近親求恩眷。
4.
稱讚路得之賢德(11)
a.
其賢德為全城所知所肯定。
b.
在摩押環境中生長出污泥而不染。
c.
在猶太人嚴格的標準下被肯定。
d.
在短時間內全城通曉。
5.
應允幫助路得(11~15)
a.
協助確認代贖責任。
當時「近親代贖」的律法被輕忽了。
b.
起誓願為路得盡本分(11~13)。
(a)
.不要懼怕。
(b)
凡妳所說我必照行。
c.
維護路得名節(14)
(a)
波阿斯的義和仁慈。
(b)
不致影響更近親屬的選擇。
d.
送路得六簸箕大麥(15)
以示對路得善意的回應與保證。
三.
告知路得要等候(16~18)
1.
路得告知婆婆詳情(16~17)
a.
述說波阿斯的應允。
b.
分享波阿斯的恩惠。
2.
拿俄米說只管安坐等候(18)
到緊要關頭更要耐心等候。
3.
拿俄米認為波阿斯必辦成此事(18)
a.
波阿斯必看重此事迅速辦成。
b.
對波阿斯有肯定的信心。
c.
再勉勵路得當安靜交託。
捌.
波阿斯贖以利米勒田產(四1~9)
一.
邀請至近親屬會談(1)。
1.
波阿斯坐在城門口。
城門口是公共法庭所在。
2.
至近親屬「恰巧」經過。
又見神的帶領安排。
3.
波阿斯說你來坐在這裡。
熱誠殷勤,為拿俄米及路得權益主動處理代贖問題。
二.
邀請長老作見證(2)。
1.揀選長老十人作證。
2.波阿斯處事力求周詳審慎。
三.
說明代贖緣由(3、4)
1.
原因:拿俄米生活困苦而需出賣丈夫遺產,按摩西律法規定,須由近親代贖(利廿五23~25)。以免田產歸於他族。
2.
詢問意願:
a.
順位次序:至近親屬第一,波阿斯第二。
b.
在證人面前親自說明。
波阿斯凡事按律法公開公正處理。
四.
至近親屬表明意願(5~8)
1.
那人回答說,我肯贖(4)。
有遵行律法的意願。
2.
但不肯娶死人的妻。
路得是摩押女子。
3.
恐怕於我產業有礙。
贖地也要娶路得,以為路得已死丈夫瑪倫立後(頭生之子名歸瑪倫)。
贖回之地也要歸路得之子(10)這對贖地者而言是虧損之事。
利益衝突時即逃避律法所予的責任。
4.
至近親屬放棄贖權(6~8)
a.
物證(7、8):脫鞋給人(申廿五5~10)是表明兩人立約時用來作證據的。
b.
人證(9):長老和民眾。
五.
波阿斯表明意願(9)
1.
凡屬以利米勒、基連及瑪倫的都願贖買。
2.
要求眾民和長老作見證。
玖.
波阿斯娶路得(四10~12)
一.
波阿斯的義
1.
遵行律法的義。
2.
為已死的人留名留後。
二.
波阿斯的愛
1.
愛路得不計一切犧牲損失。
三.
眾民與長老的見證、祝福(11~12)
1.
眾人樂意為此事作見證。
2.
祝福新家庭。
a.
願路得建立家室如「以色列之母」拉結及利亞,生出以色列十二支派先祖般。
b.
願在居住地得享通得名聲。
c.
願神從路得賜後裔,家族興旺,如他瑪從猶大所生法勒斯家一般,成為猶大君王之支。
拾.
耶和華賜福(四13~22)
一.
路得婚後生子,顯明神的賜福(13)
二.
拿俄米的福氣(14~17)
1.
耶和華眷顧不致無代贖盼望(14)。
2.
在以色列中得名聲。
俄備得是大衛之祖。
3.
提起精神:
破碎心靈得醫治,重獲喜樂。
4.
安享餘年
a.
有愛她的兒婦,比有七個兒子還好(15)。
b.
有俄備得作養子,奉養她的老(15)。
c.
有仁慈公義的財主波阿斯孝養她。
三.
法勒斯的家譜(18~22)
1.
波阿斯、路得是大衛的曾祖父、母。
2.
大衛王的族譜(代上二12~15)。
3.
彌賽亞從此而出(太一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