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新約的執事與舊約不同,保羅為了要信徒辨明使徒職份的真假,故於此闡明新約職份何等光榮。
2.
今日身為神的僕人,也應在職份上顯出與蒙召的恩相稱,始無愧於神的託付。
一. 職份的憑證(1~3)
1.
保羅不需要人的推薦信(1):
a.
顯出保羅對自己的職份充滿了信心。
b.
當時教會中曾有實行推薦信,以便利赴別的地方(徒九2、十八27;羅十六1)。
c.
保羅無畏於別人的毀謗,以神同工的果效來證明。
2.
保羅以活的書信證明自己(2~3):
a.
寫在我們心中:哥林多教會的事工,不但使徒知道,眾人知道,保羅也知道。
b.
你們是基督的信:發信人是基督,使徒為書記,書信內容即哥林多教會信徒的信仰成長。
c.
用神的靈寫的:非用筆墨,即表聖靈的同工而成的。
d.
寫在心版上:靈命更新的表現,如同一封見證的信(結十一19,三六26;耶三一13)。
(a)
今日傳道事工的果效,在於有否聖靈的同工。
(b)
凡一切為主而作的事,應顯出生命的特徵:成長、活潑、有建設性。
二. 職份的憑藉(三4~6)
1.
因基督成就的事工,給了我們信心(提前三16)。
2.
在神前有了信心:
a.
靠基督而坦然見主。(來十19~20)。
b.
靠基督的應許向神領受能力(約十四12)。
3.
承擔職份的資格:新約的職事(5~6)。
a.
出於神的賜于,呼召形式各有不同(林後四1)。
b.
人是無能為力(林前一16~29)。
c.
憑藉精意:聖靈的引導(林前二10)。
d.
不憑字句:律法叫人知罪,而使人受速縛。
三. 職份的性質(三7~11)
1.
屬靈的執事大有榮光
a.
舊約的職事:
(a)
有榮光,卻是漸漸退去:表舊約律法的制度消失(來八5~13)。
(b)
卻叫人死的職事:顯出律法下的人毫無指望(此為定罪職事)。
(c)
律法之下的人不敢見榮光:顯出人的罪與不配(羅七10;加三10)。
b.
新約的職事:
(a)
屬靈的:充滿生命(羅八2,10;林前十五45)。
(b)
稱義的:靠主代贖。
(c)
榮光長存:身體變化,得贖進入永生(林前十五)
四. 職份的效力(三12~18)
1.
大膽講說:
a.
有復活得榮的盼望(林前十五)。
b.
充滿屬靈生命與能力。
2.
帕子除去又配得見主面(13)
a.
因已被稱義。
b.
因信在恩典中,不再於律法之下。
c.
因心已歸向主。
3.
得到自由:靠聖靈的引導,不再做罪奴,如今已成為神子(加四1~7,五1)。
4.
生命的改變(羅八30):
a.
聖靈的改造:有主的形狀(西三10)。
b.
榮上加榮:將來復活後,有主榮耀身體的形狀(腓三12)。
在舊約律法之下的人受律法束縛,沒有自由,被律法定罪,律法如同帕子,使人不敢定睛看主的榮光,故不清楚舊約的預言和預表是全指基督。(羅十4;加三24;西二16~17;來八5;十1)。
結語:新約的職份,人人可得,惟應具備上速之條件(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