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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360期2007年9月)
信仰社會:論疏忽之罪與天譴之謬--明州斷橋拖延17年的警示

薑桂

2007年8月3日晨間電視新聞報導:美國明尼蘇達州的明尼亞波利市,有一座40年歷史為當地交通主幹道的州際高速公路大橋,在當地時間一日傍晚六時,突然斷裂坍塌,橋面與行駛其上的車輛因此跌落20公尺下的密西西比河。官方證實有4人死亡,79人受傷,另有30人失蹤,初步研判該橋斷裂與恐怖攻擊無關,應為工程結構缺失所致。

隔日新聞評析報導即指出,1990年美國聯邦政府以I-35W大橋支座已嚴重腐蝕,將該橋評鑑為有「結構缺失」。2001年明尼蘇達州大學土木系的一份報告指出I-35W大橋縱樑已扭曲變形,還發現該橋椼架承受不了龐大車流,恐有崩塌的危險。

2005年在聯邦檢驗中又被列入有「結構缺失」的等級;明尼蘇達州州長除了立即下令檢查該州所有採類似設計的橋樑,並宣稱該州從未被警告I-35W大橋必須關閉或立即修繕。另有專家認為,I-35W大橋在橋上有工人與重機具施工時斷裂坍塌並非偶然。西北大學的基礎建設科技研究所主任舒茲說,那是橋樑坍塌的一大因素。註1

天災人禍發生如火花飛騰,生死一瞬間,有幸與不幸者:幸者有驚無險,呆滯現場;不幸者受難驟逝如被東風颳去,離開本處,無處可尋。如約伯所描述人遇到災禍的無助:「驚恐如波濤將他追上;暴風在夜間將他颳去。」(伯二十七20)。

人類的脆弱渺小在災禍的凌虐下顯得特別突兀;人類心靈的澄清淬鍊在患難導致的虛空陰影下也才會沉澱、結晶。約伯所感嘆的警句是生命中無法避免的事實:「人為婦人所生,日子短少,多有患難。出來如花,又被割下,飛去如影,不能存留。」(伯十四1-2)

基本上,人為的疏失造成的災難是可以避免的,因為聯邦政府在17年前即提出警告,設定出事的I-35W大橋有嚴重腐蝕問題,評鑑報告中亦指出其有結構缺失。如果主管當局能正視此份報告及時修理處置,人員的死傷、財務的損失是可以避免的。

在長達17年的重驗、檢測中,雖有不斷重複的提醒,卻在鬆散的官僚體系中,依然繼續被忽視,直至慘劇發生,交通中斷、生命死傷、財物損失慘重。然而官方依舊發佈新聞說,政府未曾被警告關閉修繕的措施。事實上,這種情形在古今中外官場上,早已司空見慣。它只是反映了人性的弱點:好逸惡勞、諉過搶功、疏忽怠慢、該作未作、猶疑不行、得過且過、拖延茍且、安逸卸責、領薪不做事……,直到整個結構脫落、崩塌、毀壞。沉淪中帶下一些躬逢其時的不幸人們,生者無語問蒼天,唏噓向江河……。

這個客觀的意外事件,無疑地涉入了幾個值得討論的面向:其一是責任歸屬所衍發倫理上怠忽之罪的問題;另一是生命無常所觸動的,人們終必面向那永恆之主的終極責任──審判;其三是災難所引致倫理的恐懼,即天譴加諸受難者的懲罰與審判的探討,因其本身是荒謬的錯誤聯繫邏輯。

舊約時代,摩西在曠野的何烈山,向以色列人所傳的誡命中,早有建造建物必須注意安全的規定,以免因人為的疏忽而擔負起流人血之罪。經上記著說:「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申二十二8)。

沒有安欄杆是行為上的不作為,也許當事者沒有經費,或許因請不到工人施工,日久忘記了或因拖延delay,想作卻未作,或因沒有警告標示之下而導致人命的喪亡;無論情況如何,若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到當事者身上。

歸納言之,罪有兩種,一是怠忽之罪(sins of omission),另一是干犯之罪(sins of commission)。怠忽之罪是指沒有做到該做的;干犯之罪則指做了不該做的。2干犯之罪是明顯的惡行,是公眾所厭惡禁制的,大部分的基督徒比較不會去違犯,而惹神、人之忿怒。相對地,就疏忽怠墮之罪而言,因其是隱藏的,本質上,有時候是不自覺;怠忽之過反而是人們較容意去違犯的罪行,做錯了或錯因不作為之故,藉口容易找,不為眾人所注意而不在意,所以屢犯之而不改。筆者相信疏忽之過是基督徒靈修的大敵,
有此傾向之人就像溫水之蛙,不知災禍早晚臨身。

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申二十四14-15)。

知善不行,即所謂對明知是對之事情避之而不作,雅各長老即認定這是罪。工價該給而拖延不給,只因窮人把心放在工價上,他因困苦而求告神(雇主不是不給,只是拖延,或者他忘了),但不作為之疏忽怠慢,經上說罪便歸到那不作為之人。

《出埃及記》中談到生命損害之判例:「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出二十一28-29)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出二十一33-34),上述牛主和井主為何和被治死及擔負賠償牲畜之責任,都是因為不作為之故,不去栓著牛或遮蓋井之口以防別人掉落之過失。

這種過失即是今日民刑法中所論及之侵權行為,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使損害他人者屬之。所謂過失,乃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而未注意者(疏忽了),或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註3例如,出借汽車予無駕駛執照者開車,而撞傷人,車主要負賠償責任,雖非車主本人開車傷人,但因其沒有阻止無駕照者開車,是因無作為而損害到他人,應注意而未注意,此即構成侵權行為中,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人們行為的疏忽所引致的過錯,會使別人蒙受損害;有愛心真信徒當然會謹慎小心,做事積極負責去面對困難或問題,不逃避、不苟延、不怠慢,凡事為別人設想,以愛心處事,寧可自己吃虧付出,也不叫別人遭受損害,如此才能保守自己不犯下疏忽怠慢之過錯。如經上所言:「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十三8、10)

人們在天災人禍意外的肆虐下受難或死亡,從旁觀者的角度看來,似乎是一種無名的天譴,是一種自然的倫理秩序。古希臘哲學家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er)曾寫下此一流傳古遠的概念:「萬物由它產生,毀滅後又復歸於它,這都是按必然性進行的,它們按照時間的次序,由於它們的不正義而得到懲罰和相互補償。」註4

受難者本身被投射以罪惡之假想,因此承受了從天而來不露面的懲罰力量。這種因有罪之褻瀆神的意識與受難者承受報應的自然倫理觀結合在一起,自古以來提供了一個合理化的組合,一種最古早因果關係的輪廓。

《聖經》中記載,約伯於家破子亡、財產全失、病魔纏身,遭妻唾棄之苦難中嘆道:「禍患原不是從土中出來;患難也不是從地裡發生。人生在世必遇患難,如同火星飛騰。」(伯五6-7),他的三個朋友一起來安慰約伯,他們的言詞卻仍然脫離不了此一受難等同過錯與罪惡的概念,即天譴的報應之思路模式。

如果一個人遭難了、失敗了、生病了、死亡了,那是因為他犯了罪過,他的惡褻瀆了上天。除非他悔改,或可脫離從神來的懲罰。猶太拉比的理論也一樣,他們主張:「如果沒有犯罪,就沒有死亡,如果沒有過犯,就沒有受苦。」

主耶穌在世時指正了猶太人錯誤偏差的想法,提醒他們切不可自認比受苦難之人有義。安逸無事的人並不比受難者無罪,各人必須悔改歸向神,面對那永恆的造物主。

《路加福音》十三章記載著這一段記述:「正當那時,有人將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攙雜在他們祭物中的事告訴耶穌。耶穌說:「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從前西羅亞樓倒塌了,壓死十八個人;你們以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路十三1-5)。

公元前4年,約三千名猶太人在逾越節暴亂被屠殺,有一部分加利利人在聖殿獻祭時,被彼拉多的兵屠殺了。這事件記述在三章1節中:「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攙雜在他們的祭物中。」從法利賽人的觀點看,這些使用武力的加利利人特別邪惡,所以受到神的懲罰,他們的罪比較重。註5另一方面,奮銳黨的加利利人認為,西羅亞樓倒塌時壓死的工人,才是罪有應得的人。

原因是被彼拉多用聖殿所收的稅,在耶路撒冷建築水道橋。他們認為那些工人就是與羅馬政府妥協,是不忠於神的人,這個倒塌意外正是神所施行的天譴。6主耶穌將這兩件與死亡有關的災禍並述,警告當時的猶太人說:「你們以為那些受難者比存活的人更有罪嗎?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

主提醒一切聽道的人,所有的人類在神面前都是罪人,與那些遭受慘死的人處境是一致的;絕非生者之道德靈性高於受難者。災禍中罹難的人,從生者看來,固然似已遭天譴、受神懲罰;然而活著的卻也不是應當活,因為他們若不誠心悔改,相信耶穌是救主,也必然遭遇毀滅的命運。神是愛,祂以愛心容留世上的罪人存活,祂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祂是寬容世上的人,不願有一人沉倫,乃願人人悔改。」(彼前三9下)

末日臨近,天災人禍不斷,「人正說平安穩妥的時候,災禍忽然臨到他們,如同產難臨到懷胎的婦人一樣。他們絕不能逃脫。」(帖前五3),親愛的主內同靈們,我們絕不可忘了主的警戒與提醒,要儆醒禱告,免得肉體軟弱,入了迷惑。人人當盡自己的本分預備油在器皿,使聖靈充滿,行完神的旨意。若不謹慎,貪食醉酒,不知犯了怠忽之罪,苟且度日,如何見主面呢?有人忘了傳好信息給人,宣揚真道,如那四個患大痲瘋的人,只顧自取食物、金銀財物,忘了傳好信息給受苦之人,還好他們及時醒悟,若等天亮了,罪必臨到他們(王下七9)。

弟兄們,我們若疏忽了主交託的使命,忘了許多人沒有聽到真道福音,靈魂將滅亡,而自滿自義於世上的成就,虛妄的財富中,忘了行善捐輸支持最大的善工傳揚福音,牧養主羊的話,或是忘了利未人應得的產業而棄置他們,任由聖工停滯荒廢,忘了回到主前(教會裡)獻上感恩的祭,我們也必像在災禍中受難之人的結局。主日的審判才是永遠的天譴。

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你若說: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豈不明白嗎?保守你命的豈不知道嗎?祂豈不按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嗎?(箴二十四11-12)

走筆至此,忽然想通了。神向約伯的三友發怒,因為他們議論神不如約伯說的是,而且要取七隻公牛、七隻公羊到約伯那裡去,為他們自己獻燔祭。神的僕人約伯就為他們祈禱,神因悅納約伯,就不按他們的愚妄辦他們(參:伯四十二章)。

以利法、比勒達、瑣法三人除了議論神不如約伯外,他們的愚妄為何惹神發怒呢?神是看內心,不看外貌與言詞的。

衡量人心的豈不知道所造作的人心呢?自義的約伯比他的三友更自義嗎?我想答案是顛倒的,應是約伯三友比約伯更自義,若不然,神為何要約伯為他們獻祭贖罪?也許他們的愚妄就是在此。災難困苦中的人們並非比我們有罪,彷似遭受天譴,怕的是安逸中的自義讓我們疏忽了當盡的本分,求主憐憫。

同日早報有一短訊:「整建危橋,我編列近80億」,記者指出,美國明尼蘇達州橋樑斷裂,引發人對本地橋樑安全的重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三日指出,行政院自2007年至2009年將投入79.6億元經費,完成121座危險橋樑改建及1000座橋樑維修補強,以達到安全行的目標。註7

一則針對問題、解決問題的決策報導。劍及履及,不拖拉delay。在高速公路上疾駛過橋時,我想,行政效率若此,百姓是有福的,主祐吾島吾民!邦國啊,你的王若是孩童,你的群臣早晨宴樂,你就有禍了!邦國啊,你的王若是貴冑之子,你的群臣按時吃喝,為要補力,不為酒醉,你就有福了!(傳十16-17)

註釋:
1.《自由時報》2007年8月4日,星期六,國際新聞A14版。〈明州斷橋,17年前就警示〉,綜合明尼亞波利市外電報導。
2.約翰.歐特堡(John Ortberg)著,《十個改變生命的屬靈操練》,香港道聲出版社,2006年11月,頁59。
3.林大洋著,《民法概要》,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90年11月修訂十三版,頁134。刑法第十四條。
4.保羅.里克爾著,《惡的象徵》,久大桂冠聯合出版,1992年5月,頁32。語出Diels第爾斯,殘篇B1。
5.蔡梅曦著,《路加福音釋義》,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頁173。
6.Donald G Miller著,林鴻祐譯,《路加福音注釋》,台灣教會公報社,2002年7月初版,頁199。
7.《自由時報》8月4日星期六,國際新聞A14版。


作者: 薑桂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9/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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