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電子圖書       English 
電子圖書首頁 |  分類瀏攬 |  研讀聖經    
 (聖靈月刊第266期1999年11月)
靈修小品:[青年團契]民數記中之基督-誤殺人者的逃城

陳勝全

耶和華曉喻摩西說:「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民數記三十五9-28)

逃城的設立是一種很獨特的制度,除了以色列國之外,我們尚未在其他的國家、民族中,見過這麼人性化的條例。比較耶和華的律法和古巴比倫國的漢摩拉比法典,它們在立法的基本精神上都是一樣,絕對尊重生命,不僅是人的生命,甚至包括動植物的生命也都給予尊重。因此,原則上是以愛為出發點。但對律法的精神,則採「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之以暴制暴的方式,使人命得到最嚴肅的保障。所以在神的國度,存在著死刑的判決,以促成不可殺人的積極意義,這一點卻為被視人權至上的民族思想所否認和模糊了,這是非常要命的錯誤,似是重人權,卻大反其策,這是口稱「重視生命,尊重人權」的先進人士,值得深思的地方。

自古以來,意外事件的發生是難以防範的,對於不幸事件的發生而有損人命,既不能無理地判其死刑,又不能規避其傷人致命的刑責,以致於是是非非難以定奪。不過那麼嚴苛的摩西律法,對於意外事件、無心之過,以致傷害人命一事,自有其公正處理的一套,顯示了律法條文的周延和價值。

在以色列民進入迦南之前,耶和華即以其超然的智慧,吩咐祂的僕人摩西為選民制定了一套逃城的制度,並訂定其嚴謹的執行條例,不僅設定意外事件發後的處理原則,以平息同胞之間的世代仇恨,也使無心傷人的過失,得到應受的懲處,用以顯示律法的周延性和公平性,這是逃城的功能。不過萬萬沒有料到的是,耶和華竟再一次把基督的救贖隱藏在逃城的真理中,而逃城也就成了基督預表,同樣也是直到基督成全了救恩,才把這隱藏的真理表明出來。

由此可知,從逃城的設置和懲處條例,我們也才能更進一步透視這位全能、獨一的耶和華真神,其智慧和權能是何等高超。

基督的預表

耶和華曉諭摩西,在選民進入迦南之後,得為他們設立六座逃城,以作雖為無心卻致人喪命的人避難的地方,並且詳細說明避難的條文(參:民數記三十五9-28)。這個條例,及至約書亞帶領神的百姓攻佔應許之地後,即依摩西的交代,就在約旦河的東、西兩大地區,從北到南,分別設置了六座逃城(參:約書亞記二十章)。尤其要注意的是逃城不僅是以色列民的避難之所,也是基督救贖的表明,是隱藏基督拯救罪人脫離罪惡刑罰的真理,從六個城名的意思,就可顯示出來了:

一、約旦河西之三城

依據摩西的吩咐,以及後來約書亞的執行,在約旦河的西岸設立的逃城共有三城,這三座城分別是:

1.北部的基底斯

基底斯(kedesh),是在迦南地北部,在拿弗他利高地的逃城,又稱拿弗他利基底斯,或加利利的基底斯(參:約書亞記二十7;士師記四6),其地距推羅城僅約20公里。

基底斯的原意是「聖,Holy」,也就是至聖的、神聖的、聖潔的意思。它表明基督的本性,因為祂是至聖、神聖、聖潔的神(參:約翰福音八46;希伯來書四15,七26)。基督既是至聖、聖潔的主,祂召我們本就不要我們沾染污穢,乃是要我們成為聖潔的(帖撒羅尼迦前書四7),使我們擁有祂聖潔的本性。

2.中部的示劍

示劍(Schechem),是在迦南地中部,介於基利心山和以巴路山之間,地屬高地平原,是以法蓮山中之一城邑,另名那不勒斯(Nablus),南距耶路撒冷首都約三十餘公里,是約瑟埋葬之處。示劍的原意是「肩、肩負,Shoulder」,也就是承受重擔的意思。它表明耶穌基督極大的救贖,承受了我們所無法承擔的罪債,不但如此,並且擔當了我們肉體和心靈上一切的憂患,背負了我們人世間所有的痛苦(參:以賽亞書五十三4;希伯來書九28;彼得前書二24),這是何等可貴的恩典。

3.南部的希伯崙

希伯崙(Hebron),是自古以來迦南地南部的重要大城,距耶路撒冷不到20公里之處。也是為大家所熟悉的歷史名城,因為以色列的先祖亞伯拉罕,曾經來此居住,有他在這裏所植的樹。

希伯崙的原意是「同盟、聯合、友誼、同伴,Confederation、Friendship」的意思。也就是說,祂藉著寶血的救贖,與我們結盟,所以因著祂向我們的宣告,我們才得以與祂聯合成為一體,並建立最親密的友誼,在主裏成為一(參:約翰福音十七20、21;哥林多前書六17;加拉太書三27、28)。

以上是在約旦河西的三座逃城,以及它們所表明之基督的預表。

二、約旦河東之三城

同樣的,依據摩西的吩咐,以及後來新領袖約書亞的進入迦南並且遵行,在約旦河東部設立三座逃城。這三座城分別是:

1.北部的哥蘭

哥蘭(Goland),在東瑪拿西支派境內,屬巴珊地的城邑,分與革順族之利未人為業,於加利利海東側約17公里處,是高原地帶的城市,巴珊高原也因哥蘭,亦稱為哥蘭高地。

哥蘭的原意之一是「他們的被擄,Their captivity」;另一意是「他們的喜樂,Their rejoicing」。從原意中清楚表明了基督為了我們而被擄,如羊被牽到宰殺之地,為的是叫我們得以釋放(參:以賽亞書五十三7;加拉太書五1),使蒙受恩典的人得享受聖靈中的喜樂(參:羅馬書十四17,十五13;加拉太書五22)。

不過哥蘭的原意還有一個是「環行, Circuit」。也就是環繞眷顧的意思。主時常用祂的恩典環繞著我們,四圍安營搭救我們(參:約伯記一10;詩篇三3,三十四7),所以祂告訴門徒:「我將這些事告訴你們,是要叫你們在我裏面有平安。在世上,你們有苦難;但你們可以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約翰福音十六33)

2.中部的拉末

拉末(Ramoth),此城在約旦河東的中部,是以薩迦城內的一城,約書亞的時代稱為耶末(參:約書亞記二十一29)。也是一高原性的城市。

拉末的原意是「高處、高舉,High place」。當主耶穌進入聖城時,眾人稱祂為「高高在上的和散那」(參:馬太福音二十一8-10)。我們知道,主耶穌是至高者,祂是萬王之王,作萬有之首,而萬有都必服在祂的腳下(參:以弗所書一22)。不但如此,祂為了我們而被高舉,為了世人的罪孽而被釘十架,如同那高舉的銅蛇,讓世人的罪惡因仰望被舉的祂而蒙赦免(約翰福音三14,十二32)。所以逃城拉末對所要表明的基督,有雙重意義,既是被高舉的基督,為眾人所仰望,也是被釘於十架上的基督。

3.南部的比悉

最後一個逃城是比悉(Bezer),此城在約旦河東的南部,接近亞捫族的邊境。它原屬流便支派,後來分給利未支派的米拉利族為永業。

比悉的原意是「礦石,Metal」,或「健強,Strong」。也就是堅固、有力的意思。保羅曾說明基督是曠野旅途中的靈磐石(參:哥林多前書十4),是我們堅固台和有力的保障,在磨難的日子,靠著祂抵擋仇敵(參:以弗所書六10-17)。正如先知以賽亞對要來的彌賽亞所作的預言:

「看哪,耶和華曾宣告到地極,對錫安的居民說:你的拯救者來到。祂的賞賜在祂那裏;祂的報應在祂面前。人必稱他們為『聖民』,為『耶和華的贖民』;你們也必稱為『被眷顧、不撇棄的城』。」(以賽亞書六十二11、12)

主耶穌是我們生命的拯救者,更是基督徒生活上一日不可或缺的依靠,是我們的靈磐石、堅固台,教會必稱為「被眷顧、不撇棄的城」。

綜合以上六個逃城所隱含之真意,我們就可以明白,神在設立這些逃城之初,即將爾後要來的基督,以及祂要成全的救恩,很微妙地隱藏在這其間,向世人預告耶穌基督是我們這些無知之罪人的避難所,正如利未人的那六座城,成了眾人的逃城,直待這位大祭司去世,才得以釋放,免除了末後的審判,脫離罪惡的糾纏和將來神的忿怒(參:帖撒羅尼迦前書一10),這是逃城的真理所顯示的奧祕。

誤殺人者的避難所

既然逃城預表基督保護罪人脫離罪惡的刑罰,那麼整體來說,可以從逃城的設立,進一步洞窺耶穌基督救贖的本質:

1.世人犯罪無一能免

世人被拘束在罪惡的桎梏之中,這原是何等無奈和可悲,其實沒有一人願意為罪所轄制,也沒有一人願意承擔因罪惡而付的死亡代價。然而,最可悲的是,世人往往抱持著規避和不信的心態,不肯面對致命的罪惡。

使徒保羅對罪的體認甚深,他表白了從主啟示而來的罪惡感,不僅突破了猶太人狹窄的傳統罪惡觀,也讓全人類對於世人的罪,重新有了共同而清楚的認識和完整的概念,叫全世界得以面對罪惡而不逃避。所以他在致羅馬人的書信中,說明了罪的由來,他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而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牠的權下。」(羅馬書五12-14)

可知,從亞當之後,人類都有了罪,以致死便作了王,世人都在牠的權下,無一能免,如約翰所形容的:「全世界就都臥在惡者的手下。」(參:約翰壹書五19),死既是罪的代價,它又向世人宣示罪的存在,所以,世人只有陷在無力及無助之中,因著罪的轄制和侵噬而無法擺脫,唯有面對死亡的權勢,如保羅的感嘆:「我真是苦啊!」這是對於罪惡的無奈。既然罪的代價是這麼可怕,罪的代價是死亡(肉體以及靈魂的死),注定了人一生的噩運,人生不過是虛空和幻影,人類無不陷在無限之絕境中。人的一生,除了為疾苦所困外,就只有坐以待斃一途,還有甚麼希望及期待呢?一旦神的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之時,祂還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參:羅馬書二5、6)。儘管如此,世人仍無意積極尋求永生之道,始終自以為聰明,汲汲營造自我慾望的滿足,以至瀕臨絕望之境,對於死亡的權勢,束手無策。

然而神的愛就在救恩上顯明了,使徒保羅說:「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馬書五6-8)

這就是主耶穌的救恩,就是世界眾人的盼望,因著基督的大憐憫,耶穌基督從死裏復活重生了我們,世人才有活潑的盼望(參:彼得前書一3),因著祂所成全的救恩,扭轉了世人生命的價值和意義。所以我們今天要再一次呼籲世人,對於人類的罪惡,絕對不可存著鴕鳥心態,一味逃避。世人不但要正視罪的權勢及其產生的後果,而且更應積極消除罪惡的轄制,盡速避入屬靈的逃城。職是之故,我們要免除從亞當而來的罪,以及抵擋各種罪惡的牽絆,而今而後,唯有藉著從基督而來之大能,不斷靠活水的泉源和聖靈的更新,叫我們因著基督的恩,得以稱義成聖(參:約翰福音三5-9;提多書三5-7)。

再說保羅既體認到教會是基督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的真理,那麼教會的功能,就不應該止於形式的崇拜和心靈的寄託之類的看法,尤應重視赦罪的宣告和不斷宣告除罪得救之道,讓世人及早明曉、承認自己的罪,讓眾人不再存有對罪逃避之心態,以免遭致沉淪。基督建設教會,原是向世人之罪的一個警示,使世人因為進入基督的恩典,能披戴基督,將那無心之罪,因著這屬靈的逃城──教會,罪債得以消除,眾人因以蒙贖,否則世人之罪是無一能免的。

2.速到逃城得到保全

耶和華設立這些逃城,既是要保護無心殺人者的性命,以便和存心殺人者之刑罰有所區別,顯示律法刑責的公平性。所以在訂定逃城的條款中,一再申明適用的對象,務必為「誤殺人者」(參:民數記三十五11、15、25)。

神和人之間最終的關係建立在救贖上,祂對人類的計畫就是「救贖」,正如前頭一再表明的,神自創世以來,救贖是祂計畫重要的核心,所以逃城就成了神救贖計畫的預告,而基督即是逃城的真體,這預表縱使舊約選民毫無所知,但藉著基督的顯現,已向新約的選民明確表明了。今天,如果沒有基督為我們而死,成為世人的避難之所,眾人無以逃避將來神的忿怒和追討?保羅毫不掩飾逼迫教會的羞恥,他向教會表白:「『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祂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祂得永生的人作榜樣。」(提摩太前書一15、16)

保羅特別強調,他逼迫教會、傷害基督徒,是因為「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做的」(提摩太前書一13),而主耶穌的恩,顯在他身上的是格外豐盛。他以自己的蒙恩,作了基督之救恩最佳之示範和詮釋,同時也是向世人證明,像保羅這樣一個逼迫教會的罪魁,尚且得蒙基督的寬容和赦免,何況一般的世人,既未抗拒真理至如此地步,主何嘗不願意給予恩典呢?舊時,耶和華用逃城作為無心致人命者的逃避之所,今日,基督所建設的教會,就是我們的逃城,我們的避難所。世人絕無二法可作為罪債的規避,唯有藉助逃城的真體──基督的救恩,進入教會,才得以免除將來的禍患。「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加拉太書三26-29)

3.分佈全國便於逃避

耶和華曉諭摩西吩咐以色列民設立逃城時,說:「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民數記三十五13、14)

依據逃城分佈的位置看來,可以發現這六座城所坐落的地點,在全國的地理上至為平均,無論是從東到西,或是從南到北,距離全國的任何一個地點,都在30-50公里之內,足供無心致人命者的,一至兩天的逃程,極為方便。因此,在事發之際,可以迅速就近逃入,免於途中被尋仇者截殺,這才真正不違逃城設立的宗旨。尤其,當不幸事件發生時,眾人還得抱持協助的心,幫助殺人者在慌張逃命過程中,可以順利逃入城,所以在往逃城的路上,不但有清楚的路標,而且路況修護平坦,給人指明方向,使逃難者迅速逃亡,盡速入城得到保障。摩西吩咐以色列人:「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參:民數記三十五25)

得救的道路不但清楚且要善於行走,是基督救贖的精神和原則,要知道這個精神和原則,不但不符苦修主義者的主張,連真理所受託的舊約選民,也難能體會其中之奧妙,直至基督親自肉身降臨,逃城的真體彰顯,仍為當時以律法師自居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所費解。要知道,以肉身顯現成全救恩妙策,絕非世人的智慧和聰明所能理解的,猶如使徒保羅因著基督的異象,內心得到光照和啟示,才認明了基督的奧祕以及舊約所隱含的計畫。

主耶穌升天前向門徒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馬可福音十六16)。也向法利賽人尼哥底母說:「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約翰福音三5)。保羅在致羅馬人的信中說:「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馬書三29-31)。又告訴以弗所教會:「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祂,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神之民被贖,使祂的榮耀得著稱讚。」(以弗所書一13、14)

經由耶穌基督和使徒保羅的表白,得救的道路已不再類如舊約律法的繁瑣和困擾,而是給予世人清楚而肯定的指示和明確的交代,這就是得救道路的真實與明確,凡進入這條屬靈逃城的路,追求得救,其顯而易行之方式,乃是本於信以至於信,憑著信入門,接受那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是創始成終,是阿拉法,是俄梅戛,是昔在今在以後永在的全能的獨一真神;並且經水的洗和聖靈的重生,完成稱義和成聖的目標,則必蒙救,而不再是憑藉著人的智慧和自我苦修的功夫了(參:哥林多前書一18-25;歌羅西書二18)。

4.不分種族均可躲入

在誤殺人者當中,經允逃入六城者,依據摩西律法條款的規定中,並沒有種族和身分之區分。「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民數記三十五15)

也可以這麼說:逃城的救恩適用於任何逃入之人,無論是本族,或暫時來迦南的外人,甚至長久寄居的外族人,以色列人對於各族之逃民,均有保護之義務。當然,是針對非蓄意致人命者而言的。

比較基督的救贖,我們更能從逃城看出神救贖的普世化,其實,這種精神一直存在於舊約中,而且不斷出現,只是舊約以還,選民始終在處在蒙蔽之中,未瞭解神的本意。

從舊約拯救的神學中,可以肯定神的救贖並非以色列民的專利權,以經卷的探索,《約拿書》的神學思想就是一直繞著「延及外邦人的恩典」,並且自挪亞以來,舊約救贖的對象也不止於屬肉的選民。

耶和華對他們的先祖亞伯拉罕所作的七大應許中,不是明明告訴他:「你也要叫別人得福。……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創世記十二2、3)。妓女喇合、摩押人路得,這些人未嘗不是最好的宣告。

偉大的預言家以賽亞先知提到:「末後的日子,耶和華殿的山必堅立,超乎諸山,高舉過於萬嶺;萬民都要流這山。」(以賽亞書二2)

更因有哈巴谷先知突破性的宣告:「惟義人因信得生。」(哈巴谷書二4),成為保羅書信中「因信稱義」之基要教理的依據。足見,外邦人的蒙恩,絕不是神計畫外的創舉,拒絕外邦民族,只能說是以色列歷史的主觀,卻不是基督救恩的宏觀,神的救贖是既定的政策,它是普及性的。

保羅在明白救恩的普及性之後,積極作了外邦(外國、外族)的使徒,在他的自述中說到:「……主託我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正如託彼得傳福音給那受割禮的人。(那感動彼得、叫他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動我,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加拉太書二7、8)。因此,身為蒙恩的我們才能領會這位外邦使徒的鬥士,其奮戰的精神由何而來,他說:「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加拉太書三27-29)

這句話說得非常好,他將救贖的大恩,清清楚楚闡明在猶太人以及所有的外邦人眼前,讓世人體認到耶和華救贖的計畫是廣及全人類的,而非侷限於狹義之猶太思想以及強烈民族主義的框框之中。耶和華自古以來,既是從不拋棄世上各民族各民,而猶太人不過是真理的受託者(羅馬書三1),是真理的起源和執行者,同時他們也承受歷史以來,律法條文所帶來的苦難和重擔,反倒是身為外邦的我們,直接進入基督的恩典,領受屬靈逃城的救恩,全然脫離撒但的權勢,這救贖的恩典,就成了罪惡刑罰的終結了。

5.離開逃城仇者必殺

雖說,無心殺人者一旦進入逃城,就有免於被追殺報復的特權,但也不是毫無約束,律法條文中給予明確的規定,這人的活動範圍得受限制,只要他一離開所拘留的逃城範圍,仇家將他殺死以報流血之仇,則被視為合法。因此,在逃城的條例中,特別作了以下申明:「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民數記三十五26、27)

所以逃城是誤殺人者的唯一保障。縱然這事情的發生乃一無心之過,而誤殺人者也可因此而免於一死,但從此則規定中可以體察出律法訂定,有其意義和目的,乃是要讓肇事者有閉門思過的機會,畢竟人命關天,使人死於非命,事關重大,豈可等閒視之,尤其不允許這種意外一再發生。所以到了約書亞時代,在逃城的條約中規定:「那殺人的要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他們就把他收進城裏,給他地方,使他住在他們中間。」(約書亞記二十4)

等於是讓無心殺人者,重述其事情的經過並悔過疏忽之處,逃城的設立才顯得有意義和價值。既然如此,那麼誤殺人者千萬不可延誤逃脫的時間,要盡快入城,至於進了逃城之後,也絕不可擅自離開,否則必有死亡伺候之,唯有等待大祭司的死,代其承擔無知之罪,才可重回他所得為業之地(參:民數記三十五28)。當然,在選民的實質生活中,誤殺人者沒有所謂的會遭報血仇之人的追殺,但在基督的救贖恩典中,世人所犯的罪,必受審判無疑,凡耽擱多時而不入城,或輕率遠離城,二者的生命終不得保,這是逃城留給我們真正的意義。

因此,耶穌基督既是我們的大祭司,祂是神為愛世人所設的避難所,祂也擔當了世人的罪債,叫世人因著祂的死重得生命和自由,只有永在基督裏的信徒,永遠的救恩和永存的生命,才永保無虞。身為有罪的世人,若一味否認自我的罪而猶豫不決、拖延耽擱,甚或不能持守在基督的恩典中,再度陷入死亡的世界為罪惡所纏累(參:彼得後書二20),那靈命的避難所,也就是基督的恩典,與這人又有何干了呢?

我們要再一次提醒,離開罪惡的生活,珍惜逃城的救恩,領受從基督賜予的安息,是無上的恩典和福氣。只待那從天而降的大祭司,救我們全然離開世上的苦楚,那麼永居之城才是我們的基業。

6.祭司去世即可返鄉

最值得探究的是城中這些受惠者,雖一時擁有免責之恩,但畢竟他們帶罪在身,何時才能免除留城的拘束之苦呢?這就是設置逃城的高度藝術了。因為這是一項「刑期無刑」的罰責,在行刑的過程中,達到「似是有罰卻無罰,似是無罰卻有罰」的最高境地,是刑法精神的最終依歸。

何以說「似是有罰卻無罰」呢?首先要認清摩西律法的本質,對於人身保障的條例,完全建立在「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的基本精神上(參:出埃及記二十一24;利未記二十四20;申命記十九21)。因此,在這種原則下,殺人償命是必然的結局,其罪必不得逭,然而在出於無心之過的前題之下,逃城成了避難所,等於殺人者沒償命,有違律法的原則。所以似是有罰卻無罰。

但事情並不如我們想像的單純,因為其律仍存在於「似是無罰卻有罰」,何以見得?因誤殺人者縱然逃過償命的一劫,在大祭司去世之前,其罪不得蒙赦,也不得離城。如此一來,無人能預測究竟要在逃城拘留多久。那麼這些人首先所受的最大刑罰,是無法與家人團聚,失去家庭生活之樂,這種對任何人而言,代價不能說不高了,甚至可能從此有家歸不得,直到去世為止(如果他比祭司早逝的話)。不但如此,也無法經營其所擁有的家業,縱使田產豐富,也奈何不了,損失之慘重難以評估。如此,既失家庭之樂,又失田產經營之所得,豈不等於無期徒刑?僅藉大祭司的死,才得大赦,萬一大祭司長命,則大赦無望,餘生難度也,所以有時這種刑罰不謂不重。

職是之故,大祭司的死,是誤殺人者的希望:「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民數記三十五28)

其實世人亦然,人的罪是原非靠修行或任何代價可以去除或塗抹的,唯靠我們大祭司耶穌基督之死,才使身為罪人的我們重得盼望。「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將來要向那等候祂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乃是為拯救他們。」(希伯來書九28)

結語

由此以上可知:律法的本質雖然嚴格,卻也頗具人性化的,絕不是刻板而無轉圜的餘地,尤其在救贖的表明上,更可看出耶和華的智慧和祂奇妙恩典的計畫,都在苦心的經營下,一步步顯明,其智慧之高,計畫之妙,不禁叫人讚嘆和稱頌!

(原[青年團契]1999年11月號)


作者: 陳勝全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11/01/1999
列印本頁
分享好友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