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昀寧
經文:利四1-五13
《利未記》是記載以色列民有關敬拜及宗教儀式的經卷,內中記載祭司該如何執行他們的工作之內容、程序、方法……等,其實就是一本名符其實的祭司手冊。整本經卷的中心思想環繞著「追求聖潔」這個主題,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神,祂要選民像祂一樣,無論在宗教儀式、日常生活、道德倫理、心思意念上,藉由「分別為聖」的方法,使他們能與中東其他民族有所區別,成為「獨居的民」。
也藉由「聖潔」,讓他們能與神維持彼此之間的關係,一方面讓願意追求聖潔的選民享受從神而來的福氣;另一方面神也希望藉由「聖潔」,特別將這些揀選之族群獨立出來,不受外族的混雜、俗化,以便成全祂縝密偉大的救恩計畫。
問題是人畢竟是血肉之軀,常常干犯神的命令,以致於犯罪得罪神,偏離神要他們成為聖潔的選民之美意,因此慈愛的神特別設計了贖罪祭,藉由獻祭以除去人的罪,使人的內心有從新開始的機會。本文就針對《利未記》第四章所記載的贖罪祭作簡單的介紹,以及祭禮儀式的背後所蘊含的屬靈意義。
一.贖罪祭的「罪」
首先在《利未記》第四章記載所指的罪,乃是「誤犯」之罪,簡單說就是無知之過或無心之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知不覺地偶然犯的罪,在《利未記》第五章就點明了當時百姓最容易觸犯的是「誤犯」的罪。
1.「該做卻不做」,就是罪(五1)
神藉著摩西告訴百姓:假若有某人向神起誓,其中有旁邊的人聽見或看見了,他就是當然的見證人,可是在需要他出面作證的時候,他卻不說出所聽見或所看見的事,這就犯了「該做卻不做」的罪了。雖然以上的行為雖不至於觸犯十誡中的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二十16),但若有人該見證卻不見證,或徇人情面、或被人威脅、或自己與當事人也有連帶關係……等,因某些因素而閉口不言就是不夠公義,一樣得不到神的喜悅。
今日的選民雖然對起誓的事比較罕見,但我們卻常常犯了保羅所說「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的罪(羅七19),該我們做的事卻不去做,反而讓我們的良心一味地傷痛,眼睜睜看見情勢惡化下去,也不願意移動自己一根指頭去盡自己的本分。事後才「放馬後砲」地咒詛黑暗,儼然自己是毫無關係的局外人,這些「該做卻不做」的罪,若不誠心地獻上贖罪祭,神絕對不會視而不見、不聞不問。
2.不小心摸了不潔之物或人也是罪(五2-3)
舊約時代若有人或獸死亡、或患了不潔淨的病、或者女人經期來臨……等,若不小心與這些人接觸,這就是「不小心摸了不潔之物及人」的罪了。這項罪也就是「隱而未見」的罪(利四13),也就是不仔細察覺就無法發現的罪。「知道」是犯此罪的關鍵,因為像這類的罪假若不知道,良心就不會自責,也不會受到律法的定罪。
現今的時代,選民很容易就接觸到不潔淨的觀念、思想、畫面、情境……等,尤其現今媒體百家爭鳴,各種不合聖經道理的事一一浮現出來,假若沒有察覺出來,有兩種情形最有可能,一是道理根基穩固,不會被這些「不潔之物」弄髒我們的心,二是道理根基太淺,心靈已經被污染了還渾然不覺。
像這類的不潔淨,就不是像舊約時代不知道「摸了不潔之物及人」就算了那麼單純,屬靈的不潔之物殺傷力極大,萬不得用「不知道」的理由搪塞,而毀了「靈修工程」。
二.祭物與獻祭的人
在整個贖罪祭中,祭物的差別是一個特色,隨著獻祭者的身份、能力、社經地位,他所獻的祭物就有所區別:
祭司犯罪→獻公牛犢(四3)
會眾犯罪→獻公牛犢(四14)
官長犯罪→獻公山羊(四22)
人民犯罪→獻母山羊(四28)
→母綿羊(四32)
→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五7)
→一隻作贖罪祭,另一隻作贖愆祭1/10伊法細麵(五11)
在舊約律法中,神所設定的宗教制度有一個特色就是:宗教的核心人物是以血統來區別,也就是說祭司、利未人是由特定血統的人才有資格擔任,藉此凸顯神的主權,由神親自揀選為祂服事的人。另外宗教與行政分開,以免讓祭司擁有太多的社會資源,遭其他支派的妒忌,甚至為這個職份相互爭奪;將行政權交給官長,也使祭司不至於像其他民族一樣,將行政權與宗教權結合的神格化,使百姓忘了誰是真正的神。
在贖罪祭的事上,更看出這個宗教制度比其他民族優越的地方──拿得愈多,付出就要更多。祭司是貴重的職分,享受神所給予特別的恩典,但是祭司犯罪,卻形同全會眾犯罪一樣嚴重,所獻祭的牲畜也像會眾犯罪一樣貴重,可見別以為祭司享盡神的福份,相同地神對他的要求就比官長與百姓還高,這是其他宗教所無法比擬的。
在新約時代耶穌更將這個觀念發揚光大,「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今天在教會,靈程追求比較高、恩賜獲得比較多、恩典感受比較深的同靈、長執、傳道,自己務要自覺使命,因為得的多的人沒什麼值得驕傲的,若心態沒有調適過來,反而比別人有更多的危機。
所以對教會影響層面愈大的人,更要好好地警惕自己,否則同樣的罪,得的少的人只要「細麵」就可以得赦免,得的多的人卻要花費相當大的代價來贖罪,那絕對不是開玩笑的事。
(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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