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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日星
一.前言──對兩則內容強烈對比的新聞的省思
2009年11月17日「中國時報」報導,澳洲總理陸克文在11月16日,於首都坎培拉,代表政府向昔日英國「兒童移民計畫」受害人正式道歉。出席儀式的一千名受害者,在台下頻頻拭淚,相擁而泣。在1930到1970年間,從英國的貧窮家庭被運到澳洲的孩童,共有五十萬。
卻流落到孤兒院或被迫當童工、農奴,身心遭虐待,甚至被性侵。陸克文說︰「我們感到抱歉,遺憾你們還是兒童時,把你們與家人拆散,並安置在如此常遭惡待的機構,對於身體的痛苦、感情的乾涸,愛、溫柔與照顧的冷酷欠缺,深感歉意,並為失落童年的悲劇致歉。」
2009年11月19日「中國時報」報導,美國眾議員克理思‧史密斯揭露,中國政府用嚴格的方式實施一胎化政策。這對一個強調人權的方向而言,它侵犯了女性隱私,也使夫妻親密關係因此蒙塵,會使人產生恐懼、屈辱、無助,甚至造成精神上的創傷。
這兩則新聞的共通性,在於都牽涉到對「罪」的認知。來自澳洲的新聞,使人心深得安慰之處,在於根植於基督教文明的懺悔精神,使敏感的當政者認知過去政府所犯的罪行。
第二則新聞,其使人痛心之處,在於因只重視現實而產生殺害胎兒、迫害婦女的錯誤罪行。婦女是每個家庭的核心支柱,若一個社會有這麼多身心嚴重受創的婦女,其光明前途又在哪裡呢?這也說明了「罪」的危害性,是人類社會最根本的難題。
二.釐清聖經中「罪」的意涵
對於基督教宣揚「人人都有罪、罪人要悔改」的教義,不少人有某種程度的反彈。因為在華人世界,對「罪」的主要認知就是「犯法」(crime),他們共同的反應就是:我沒犯國法,何罪之有?其實,這是對「罪」的誤解。
在《聖經》舊約的律法時期,罪確實等同於犯法。但是在《新約聖經》中,罪的觀念是道德性的sin,而不是法律性的crime。對於這新約時代的罪觀,西方教會傳統用原罪與本罪去描述它。
簡言之,人的生命,先天有惡質,後天有惡行;或是說,先天有罪性,後天有過犯。冷靜捫心自問,雖然我們未犯國法,但是確實我們都有過犯,因此才需要耶穌的救贖:「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羅四25);「她將要生一個兒子,你要給祂起名叫耶穌,因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太一21)註
三.當承認自己有罪性
人先天上有罪性。嬰兒看似天真無邪,不是其本質無辜,乃是生命處於稚弱階段,作惡能力尚未發展。當至幼稚園時期,以調皮搗蛋的方式,其生命惡質的部分漸漸顯露出來。
當然有人會質疑,難道人先天無良善的一面?當然有,《聖經》指示我們,良心(是非之心)乃神所賜(羅二15),孟子所謂的人性本善,就是指人有良心,良心的運作,讓人產生惻隱之心。但是自從人類始祖犯罪,這良心已經被原罪所污染。
因此,人的行善能力大打折扣,作惡潛能蠢蠢欲動,在適當情境必然被引爆出來,甚至「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弗四19)。
媒體所報導眾多社會名人的婚外情,正印證了人有罪性。而謙卑在神面前認罪,接受赦罪的洗禮,就是要去除這污染:「這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彼前三21)
四.當承認自己有過犯
2009年10月31日,臺北市舉行了第七屆同性戀遊行,人數是破紀錄的二萬五千人,成為全亞洲最壯觀的同性戀大遊行。這種全球合理化同性戀的潮流,卻嚴重牴觸《聖經》的真理。因為舊約與新約的相關經文,都判定同性戀是大罪。我們憐憫這群被特殊情慾捆綁的人,卻不能合理化他們的過犯。
目前流竄全球的新紀元思潮,它的道德觀是這樣的:「沒有絕對的真理與道德,不必屈服於外在標準,道德標準由自己決定。」很顯然的,這種自欺欺人的說詞,衝著根植於《聖經》的普世道德標準而來,想為自己的過犯解套。因此,只有認同《聖經》神言的絕對權威,人們才有可能承認自己的過犯。
有人把罪行推託給遺傳因素。譬如說:同性戀有遺傳上的原因,因此同性戀的行為是無辜的。其實人會犯罪本有遺傳上的原因,也就是原罪(天生的罪性),卻不能因此合理化自己的罪行。同理,我們也不能把自己的過犯,推託給原生家庭造成的創傷。
不錯,童年的心靈創傷易造成負面的思維與行為,當事人卻不能因此得以免罪。同理,基督徒也不能把自己的罪行推託給魔鬼作工。不錯,邪靈在人心運行使人產生惡行。但是,若不是私慾這個破口給魔鬼留地步,罪行豈有啟動的機會?
關於過犯的認定,耶穌顯然對基督徒有高標的要求:「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8)。換言之,當私慾懷胎,已經變成強烈的慾望,即使因為環境的阻擋,暫時沒有機會實踐犯行,但是這人在神面前,顯然已經有罪。
所以大衛向神說:「願祢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十九12)。我們當誠實面對自己「隱私我」的黑暗面,靠聖靈的幫助,及時除去心靈中的惡行胚胎。
五.當為自己的過犯,在神與人面前認罪
「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箴二十八13)。大衛犯大罪之後向神徹底悔改,他向先知(代表神)誠實承認自己的罪,並藉著《詩篇》五十一篇向人民公開自己的罪行,因而蒙神赦免的事蹟,是所有罪人向神認罪的榜樣與鼓勵。
正如《聖經》所指示:「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祂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祂沒有犯罪。所以,我們只管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來四15-16)
基督徒受洗之後,靈命是新的,身分也是新的,唯有肉體是舊的。而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七18),因為肉體之中仍有私慾的存在,私慾雖不是罪,但是私慾懷胎就變成罪。
因此,教會不是聖人俱樂部,基督徒仍需面對個人的軟弱與「容易纏累我們的罪」(來十二1)。正如《聖經》所提醒:「所以你們要彼此認罪,互相代求,使你們可以得醫治。」(雅五16)。對他人及時的道歉與認罪,不是丟臉的事,而是靈命成長的必要途徑。
六.接受自己過犯所當付出的代價
神赦免大衛的罪,他卻要為自己的過犯付出沉重代價:「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我必從你家中興起禍患攻擊你;你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撒下十二10、11、14)。
先知這些預言,後來都成真,讓大衛王的下半輩子灰頭土臉。舊約時代被獻為贖罪祭的公牛,最後是棄置於營外燒掉,與銅祭壇無分。因此有過犯的人,要有這樣的自知之明:「這樣,我們也當出到營外,就了祂去,忍受祂所受的凌辱。」(來十三13)
犯大罪者,當知道:灰頭土臉乃是犯罪者自然的結果。因此當謙卑接受教會的任何處置,不論是暫停聖工,甚至嚴厲的除名,只能無言的接受。而犯過大罪者,也不可在事過境遷之後,沒有經過教會職務會的邀請,強求教會檯面上的事奉工作(訪問或唱詩班等)。蒙神憐憫,神恩不斷絕,不是比顧全面子更重要嗎?
七.結論
遠離罪行是信徒得平安與永生的關鍵。基督徒若任憑小罪變為大罪,進而存著不信的惡心,犯大罪不肯回頭,最後必變成至於死的罪,自斷重新懊悔的途徑,不再有贖罪的機會。
反之,基督徒若能認知生命中仍有殘餘的私慾作祟,時時接受聖靈的引導,不讓私慾懷胎,即使偶然被過犯所勝,也能馬上回頭,藉著悔改的禱告,罪孽蒙神赦免,重新領受神的恩典,終能享受不在律法之下的真自由,今生得平安,來世得永生。
註:本段與下一段所論述的幾個重要觀念,是參考《跨越鴻溝──在華人文化處境中詮釋罪》〈基督教的罪觀〉,(莊東傑著,道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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