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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驎
一.先來看看幾個事件
1.不能沒有你1
電影「不能沒有你」於2009年8月4日轟動獻映,這部國片是戴立忍導演的作品,在2009台北電影節一舉拿下「百萬首獎」、「最佳男演員」、「最佳男配角」及「媒體推薦獎」四大獎項,並入圍第46屆金馬獎8項獎項。電影改編自2003年父親攜女作勢跳天橋新聞事件的真人真事。
一位靠打工維持生活的中年男子,與同居女友生下一個女兒,女友隨即不告而別。隨著女兒長大、入學問題到來,他要幫女兒辦理戶籍登記,才發現同居女友早有結婚登記。依「戶籍法規」規定,女兒的父親不能登記為自己。
為了爭取撫養權,他南北來回奔波,四處陳情尋求協助,卻一無所獲,無助的他選擇了抱著女兒從台北天橋作勢往下跳,後來被法院判刑入獄,女兒也被社工人員帶到寄養家庭安置。
2.當神的部落2遇到國家
三位居住在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Smangus(司馬庫斯)的泰雅族青年,在2005年9月強烈颱風泰利及豪雨後,與部落族人自力救濟搶修多處坍塌的聯外道路,並將一株櫸木移置路旁。
嗣後,三人被部落會議指派搬運Tgbil(泰雅族語,意思是櫸木)至部落,因違反森林法各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3.受虐子女撫養父母的義務
中國時報2009年9月15日報導:「阿雲三十多年來,沒有見過生母,但是有一天,突然有一名六十歲的婦人到她家破口大罵,她才知道這名婦人是遺棄她的生母。生母要求阿雲每個月支付六千元的生活費『撫養』她,難以接受的阿雲因此不斷向法務部及司法院陳情,想要討個公道。
根據現行民法,即使受虐子女成年之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只可以減輕,但不能免除扶養義務;而刑法第294條遺棄罪則規定,若遺棄依法令或契約應對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遺棄罪,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勵馨基金會建議,應該修法要求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也就是說,父母應該先盡義務、再享權利;子女則是先享權利、再盡義務。勵馨基金會也建議,遺棄罪應增列未成年時遭受家暴或性侵的受害者之排除條款。」
4.警察可任意臨檢?
李姓民眾於1998年1月15日晚間9時5分,行經台北市重陽橋時,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在該處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見李姓民眾夜間獨自一人行走,即要求其出示身分證件檢查遭拒絕,警員即強行搜索李姓民眾身體。後經聲請大法官就憲法疑義加以解釋,當時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促使警察職權行使法在2003年6月25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
二.基督徒應有的態度
1.第一種角度:完全順服
(1)經節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
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於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十三1-5)。
你要提醒眾人,叫他們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預備行各樣的善事。不要毀謗,不要爭競,總要和平,向眾人大顯溫柔(多三1-2)。
(2)想法
①法律的現況一定有神的旨意,大家都應該嘗試尊重並學著接受。
②應當順服在上有權柄的人,因為他們的權力也來自於神的旨意,我們也當順服有權柄的人所設立的法律制度。
③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令。
2.第二種角度:衝撞體制、改變體制
(1)經節
耶穌第一次潔淨聖殿
猶太人的逾越節近了,耶穌就上耶路撒冷去。看見殿裡有賣牛、羊、鴿子的,並有兌換銀錢的人坐在那裡,耶穌就拿繩子做成鞭子,把牛羊都趕出殿去,倒出兌換銀錢之人的銀錢,推翻他們的桌子,又對賣鴿子的說:「把這些東西拿去!不要將我父的殿當作買賣的地方。」(約二13-16)
耶穌第二次潔淨聖殿
他們來到耶路撒冷。耶穌進入聖殿,趕出殿裡做買賣的人,推倒兌換銀錢之人的桌子,和賣鴿子之人的凳子;也不許人拿著器具從殿裡經過;便教訓他們說:「經上不是記著說:『我的殿必稱為萬國禱告的殿嗎﹖你們倒使它成為賊窩了。』」(可十一5-17)
掌權者也會做錯事
撒母耳對掃羅說:「你做了糊塗事了,沒有遵守耶和華──你神所吩咐你的命令。若遵守,耶和華必在以色列中堅立你的王位,直到永遠。現在你的王位必不長久。耶和華已經尋著一個合祂心意的人,立他作百姓的君,因為你沒有遵守耶和華所吩咐你的。」(撒上十三13-14)
掌權者未必明智
正當那時,有幾個法利賽人來對耶穌說:「離開這裡去吧,因為希律想要殺祢。」耶穌說:「你們去告訴那個狐狸說:『今天、明天我趕鬼治病,第三天我的事就成全了。』」(路十三31-32)
改變的機會
末底改託人回覆以斯帖說:「你莫想在王宮裡強過一切猶大人,得免這禍。此時你若閉口不言,猶大人必從別處得解脫,蒙拯救;你和你父家必致滅亡。焉知你得了王后的位分不是為現今的機會嗎﹖」(帖四13-14)
(2)想法
①現存的法律,一定都是合理的嗎?全部都是應該繼續適用嗎?
②耶穌兩次潔淨聖殿,他並沒有因為大家在聖殿買賣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就維持現況吧!
③對於不合理的法律,難道我們只能逆來順受?會不會因我們縱容,反而讓事情越來越糟?
④在上有權柄的人,仍很可能犯錯,就像掃羅王一樣;因此,所設立的法律,也可能是不合理的。
⑤有沒有可能,我對抗現有的法律,是神要藉著我,改革現有不合理體制?
三.我不認同的法律,是否真的不合理?
法律的目標是要達成公共利益和私人權益的平衡,追求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和諧共存。但公共利益和私人權益有時難免會有衝突,當公共利益和私人權益無法完全兼顧的時候,立法者只有退而求其次,設法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並儘量減少侵犯私人權益。試舉兩個案例如下:
1.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
(1)事情經過
私立○○技術學院於2000年間因董事長挪用公款爆發財務危機,經教育部查知後,逕予董事停職四個月之規制性處分;停職處分期間屆滿後,復又停職處分三個月。最後,教育部於2001年3月6日,以第五屆董事會成員,無法就學校財務狀況之改善計畫達成共識,遂解除第五屆全體董事之職務。
(2)不認同教育部作法的理由
①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屬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之範疇。
②私立學校董事執行私立學校法董事會職務之工作,屬職業自由之範疇,自應受憲法工作權之保障。
③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係對於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之主觀條件限制。
(3)認同教育部作法的理由
①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職業自由予以限制。
②教育乃國家百年大計,影響深遠,具高度之公共性及強烈之公益性。
③國家加以限制,係基於追求重要公益目的,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有實質關聯。
④董事會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或其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時,授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介入監督,旨在維護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保障學生之受教權利及教職員之工作權益等重要公益。
(4)大法官會議解釋
維護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保障學生之受教權利及教職員之工作權益等重要公益,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乃為達成目的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2.死後仍要罰款?
(1)事情經過
彰化縣稅捐稽徵處認為○○違反土地稅法,裁處罰鍰新臺幣260餘萬元。○○於提起行政訴訟後,於2000年間訴訟繫屬中死亡,原處分機關於案件確定後即移送強制執行罰鍰處分。
(2)不認同財政部作法的理由
①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
②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
③考量罰鍰報應或矯正違規人民個人行為之本質,而認罰鍰之警惕作用已喪失。
(3)認同財政部作法的理由
①罰鍰不僅限於報應或矯正違規人民個人之行為,而同時兼具制裁違規行為對社會大眾所造成不利之結果。
②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而用以建立法治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之作用。
(4)大法官會議解釋
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四.結語
對於不認同的法律該有怎樣的對應方式?古今中外人類歷史上所有可能的對應方式約略可分為下列四種:
1.體制外激烈方式
(1)大型激烈的非法群眾運動。
(2)暴力抗議。
(3)革命。
2.體制外溫和方式
(1)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發現部分法律不合理時,主動拒絕遵守政府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訴諸於暴力,這是非暴力抗議的一項主要策略。
(2)拒絕繳稅。
3.體制內激烈方式
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權利,進行靜坐、絕食、示威或遊行等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
4.體制內溫和方式
(1)順服現有法律,遵照法律規定處理。
(2)若對法律現況不滿,可溫和地向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表示。
(3)若對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不服,可循行政救濟制度辦理。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十23);我們在決定要如何應對時,必須考量我們是真耶穌教會的一份子,所作所為會對本會的社會觀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筆者個人建議,如果可行,儘量採取「體制內溫和方式」應對。若情勢真無法忍受,可以考慮「體制內激烈方式」應對,強烈建議不要採取「體制外方式」,願神賞賜我們智慧妥善處理。
參考資料:
1.2009台北電影節網站
2.司法院網站http://blog.yam.com/smangus/
3.中時電子報網站
註:
1.「不能沒有你」為導演戴立忍執導的國片。
2.Smangus被稱為神的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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