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婚前的交友問題(上)
蔡貞
「在學校裏,許多同學都在交異性朋友,為什麼我們就不可以?」
「交外邦人不行,那麼交同靈總可以吧!」
這是許多主內青年常常悶在心裏的問題。有一位青年對某位姊妹發生了好感,請求同靈長輩幫忙,介紹跟她做朋友,但所得到的答覆是;「你才大一,等你完成學業。服完兵役,找到工作,有了扶養能力,夠資格談婚姻問題時再說吧!」天啊!那至少還得等六年!我這麼喜歡她,誰敢保證六年後,她還沒有結婚?難道叫我眼巴巴地看著自己所喜愛的人嫁給別人?於是他自己想辦法,偷偷地寫封信,把自己的愛慕之意告訴她。但令人洩氣的是她不但不回信,在教會遇到自己時,還裝著好像沒有這回事似的,那種從容的神態令他難堪,感到氣憤!
這是一個典型的「急性」男孩自尋煩惱的例子。四年後這位姊妹與另一位弟兄結婚了。他這時候正在服兵役,當他聽到這消息時,心裏難免感到一陣悵惘,但很快就平靜下來了。因為這時候的他,心理已經成熟了。他現在能體會出以前無法了解的許多事:她與神為她所配合的另一半結婚了。並不是自己所喜歡的人或東西,一定能得到手。若不是神所允許的,沒有一件事會成功。順服神旨意的人必會蒙福。他服完兵役後,找到了一份工作,雖然待遇不怎麼好,但他認為還年青,可以慢慢開拓自己的前途。這時候,那位曾經拒絕為他介紹女朋友的長輩,自動來替他介紹對象。他一切聽從父母的安排,與一位姊妹結婚。婚後蒙神祝福,生活美滿,夫妻都在當地教會,熱心事奉主。
人到了「青春期」後,肉體的發育逐漸成熟,但心理的發育卻未必成熟。年青的,常常對異性產生朦朧的憧憬,加上小說、電視劇、電影的渲染,使他越發加強「渴望交異性朋友」的念頭。這時往往只是「為接近異性」而交朋友,並非「為找結婚對象」而交異性朋友。然而生理已成熟,心理卻未成熟的兩個男女,時常單獨在一起,是否危險性極大?
「人若懷裏搋火,衣服豈能不燒呢?人若在火炭上走,腳豈能不燙呢?」(箴六27、28)
我們基督徒,不是凡事都可以順著世俗潮流行的,有許多事,世人可以做,但我們卻不能做;時下被視為當然的「自由戀愛」,便是其中之一。請看專家對這方面的分析:
甲、我覺得愛情是一種「心境」,我們並不是真的愛某一個人,我們愛的是愛那份「感覺」,相不相信,提起愛情就使人聯想到有燭光的夜晚,輕柔的音樂以及美好的心情,至於他,可能是任何一個人,只是恰巧你在這段時間認識他而已,所以不要怕失戀,說不定下次你會遇到更好的。
乙、我認為在愛情的領域上,每個人都是「貪求無饜」的,剛開始我們只要對方注意到我們就好了;然後我們每天都想見到他──那怕只是一個淡淡的笑容和友善的眼神;接著我們希望參加有他在的團體;然後是單獨與他的約會,約會不夠,我們希望他愛我們,愛我們不夠,我們希望他「只」愛我們一個人。當然身體的親近更是免不了的,同樣的,親近也是從握手、擁抱、接吻,一層層的要求下去……。
您看了以上的分析後有何感想?世人認為:「不要怕失戀,下次說不定會遇上更好的。」然而主耶穌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8)假如我們不怕失戀,一個接一個地去愛「比以前更好」的人,豈不心裏已經「犯姦淫」了嗎?因為我們只能愛一個神為我們配合的那另一半啊!萬一在熱戀中禁不住一時的衝動,而擁抱、接吻過的人,後來並沒有跟自己結婚,那該怎麼辦?當然並不是戀愛中的人一定都會如此,但偶而也會碰上教會的青年在這方面失敗的例子──婚前即懷孕,不能在教會舉行婚禮,或因戀愛先喜後棄,犯了第七誡而被除名。
記得在台北教會高級班講述「婚姻大事」的時候,我說:「青年被除名離道的原因,以犯第七誡為首,為了使青年在婚前保守聖潔,教會禁止自由戀愛,就像小孩子玩火很危險,就一律禁止不可玩火一樣……」。後來在座談會時,有一位青年提出異議:「因為玩火危險,就一律禁止小孩子玩火不是根本的辦法,應該教導他正確的取火方法才對。」乍聽之下,好像很有道理,是嗎?可是仔細想想,火既然是危險的,你教導小孩子正確的取火方法,到底是有益還是有害?曾經發生在靠近阿里山的一處國小,一群學會了「怎樣取火」的小學生,躲在教室旁邊烤蕃薯,結果把整棟校舍及教職員的宿舍都燒毀了;台北市重慶北路的一家印刷廠老闆的六歲兒子,學會了起火的方法後,躲在閣樓上,用小爐子燒木炭烤玉蜀黍,不慎燒及堆滿閣樓上的紙堆,而引起一場大火災,殃及鄰屋,損失極大。
希望主內青年,為保守身心聖潔起見,最好能「完全摒棄交異性朋友」的念頭。人太年輕就交異性,因心理未成熟。往往把精神上的「愛」與肉體上的「慾」劃不清界線,容易糊糊塗塗地發生肉體關係。據統計,在本省的兩家「未婚媽媽之家」,受照顧的女孩,以初二與高中女生佔多數。世人只要女方把生下來的小生命送人領養,男方拿錢出來賠償遮羞就解決了,但這種事如果發生在我們信徒的身上,不論男女都會因一時衝動而喪失靈命的啊,豈可不慎乎!
在會內曾有一對男女青年交往得很親密,兩人打算將來結婚,雙方家長也都默許,男方弟妹且都喊大哥的女友為「大嫂」,惟因兩人都尚在求學階段,故未訂婚。但是曾幾何時兩人鬧意見分開了,他們後來並沒有結婚。他們雖然沒有觸犯第七誡,但已經在聖潔的信仰史上,留下瑕疵了。人的思想隨著年齡的增加而成熟,眼界也漸開闊,觀念會慢慢發生變化,有時在幾年前曾經喜愛得不得了的事物,後來想起當時的看法卻自覺「可笑」。這也就是年青人交往的時間一長,就容易產生波折的原因之一。人遇到感情上的挫折,其痛苦是很難言喻的,有時甚至遺恨終身,無可補償。是故何苦當初!
主要我們弟兄姊妹之間,以「聖愛」來互愛,彼此關懷。在教會裏,青年男女全是主的兒女,大家清清白白地相親相愛,不是很美好嗎?有云:「若不懂得戀愛,是辜負了青春;倘若一生中沒有嚐過戀愛的滋味,乃辜負了此生。」這不是聖經上的話,它違背了神設立婚姻制度的原意,我們不要相信它。那麼各種條件都已經到達可以談嫁娶的兩位男女青年,在聖工上,在相處中產生了微妙的感情時,算不算犯了過錯呢?不,問題就在處理的方法上;切不可偷偷摸摸地開始往來,最好能透過較親近的同靈,或自己直接告訴家長,由婚姻介紹委員正式提出來,若雙方家長都同意就訂婚。如果弟兄對姊妹,或姊妹對弟兄產生好感,而對方並不知情的時候,怎樣辦最妥當?千萬不要採取「情書攻勢」,因為這樣很可能把對方嚇跑,不然就叫對方誤認你是一位沒有信德的人。最好先求得家長同意後,找一位可靠之人──會內較親近的兄姊、傳道、負責人、婚姻介紹委員、年紀較長的系負責、班負責等,把自己的意思轉達給對方。這位受託之人,必須保守秘密,且轉達的方式要懂得運用高度的技巧,不要直截了當的說:「某某人說喜歡你,叫我問你的意思如何?」應該委婉地告訴對方:「我認為某某人跟你各方面都很相配,我已經先問他對你的印象如何,他認為你很好;不知你的意思如何?」假如對方一口拒絕,就不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必失望,也不要難過,更不可責怪別人,因為沒有「自己所喜歡的人,非喜歡自己不可」的道理呀!
主內的青年弟兄姊妹們:不要以「人」的方法找尋對象,相信神的安排吧。婚前堅守自己的心,不要輕易地愛上某一個異性,付出自己的感情,把你完整的愛情好好的保留著,獻給將來神為你配合的那另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