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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399期2010年12月)
靈修小品:聖經中的見證人

恩沛


一.前言

在美國的法庭上,證人被傳喚,要在法官及陪審團面前,手按聖經「發誓」要說實話。在我國的法庭上,證人當庭宣讀所作的證詞句句屬實,否則將受刑法偽證罪的追訴。根據我國宣誓條例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時要宣誓。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許多政治人物在從政過程中貪污舞弊,忘記當初就職時的「誓言」。

基督徒是否要出席法庭?是否會被傳喚當證人?見證人有何意義?聖經中記載哪些見證人?為何見證人會到流血的地步?以下擬根據聖經探討此問題。

二.見證人的意義

在舊約時期的以色列,長老作為審判官,他會在城門口召開仲裁大會,與訟者會傳召見證人來支持自己。「見證人」是法庭的用語,希伯來文為,意思是「歸返、重複、再作一次」。因此見證人要在法庭內「重複」聲明,將他所看見所知道的事情說出,來協助審判官判案。

所以經云:「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利五1)。此外,在各種交易的場合也需要見證人,例如買賣房地產,要在證人面前締結口頭或書面契約(得四9-11;耶三十二10、25)。

在新約聖經中,見證人的希臘文為,指在法律上的證人,或在歷史事件發生時的旁觀者,甚至指為了彰顯對基督信仰堅貞的殉道者。見證的有效性在於提供可以驗證的客觀證據,而不是不可驗證的主觀信念。因此聖經中的見證,除了本人親眼看見、親耳聽見外,還須有別人一同作證,方可採信。

見證人可以確認並證明事實的真相,因此作偽證會影響審判官的判決,使人遭受財產的損失,甚至生命的危險(王上二十一10),所以神禁止人作「假見證」(申五20)。為了防止人作偽證,律法規定至少要有兩個見證人,才能夠定罪(申十七6,十九15)。

有見證人作證以致人被判死刑,在執行死刑用石頭治死時,見證人要丟第一塊石頭(申十七7;徒七58-59)。事後倘若發現是偽證,作假見證的人所受到的刑罰,與他所指控人的刑罰是一樣的(申十九18-19)。

三.人的見證人

一般人作見證人,有誠實的(賽八2),也有虛假的(箴二十一28;徒六13)。例如使徒保羅熱心傳神的福音,希望信徒可以作真實的見證(帖前二10);亞哈王為了取得拿伯的葡萄園,王后耶洗別叫兩個匪徒作偽證陷害拿伯,結果拿伯被拉出去用石頭打死(王上二十一10)。

有時真神為人作見證,祂是最大的見證者,祂的作證無人能加以反對。例如撒母耳自白於民眾時,希望神能給他作見證,他沒有奪過誰的牛,搶過誰的驢,欺負過誰,虐待過誰,從誰手裡受過賄賂(撒上十二3)。基督徒婚禮在教堂舉行,由傳道者來證婚,是在神面前立盟約,有神在其中作見證,所以丈夫不可以詭詐對待妻子(瑪二14)。

當米利暗和亞倫忌妒摩西時,神為摩西作見證說:「我的僕人摩西不是這樣;他是在我全家盡忠的。」(民十二7)。神也在撒但面前為約伯作見證說:「地上再沒有人像約伯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伯一8)。神施行審判時,祂是無所不知的見證人,祂要宣布百姓的一切罪行,希望他們能悔改回轉(瑪三5、7)。

除了人和神的見證外,也有物證,動物也能成為象徵性的見證人。例如亞伯拉罕與亞比米勒二人彼此立約,有七隻母羊羔放在一旁,作為立約證據(創二十一27-30)。無生命的物品,有時也充當象徵性的見證人,如石頭堆(創三十一48)、印、帶子、杖等物(創三十八25)。

四.神的見證人

歷代的聖徒都是美好的見證人(來十二1),他們因著信心而得到神的喜悅。例如亞伯因著信心獻祭與神,比該隱所獻的更美;以諾因著信心被接去,不必經歷死亡;挪亞因著信心,蒙神指示他要建造方舟,結果使他全家得救。雖然他們仍未得著所應許的,但因著信心得了美好的證據,相信神已經給他們預備了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來十一16)。所以我們要效法古聖徒的信心,就可以知道諸世界是藉神話語造成的。

先知是神的代言人,神常藉他來傳達信息,揭示祂的性情與旨意。因此先知常見證耶和華是真神,並呼籲百姓要悔改歸向祂。例如亞哈登基作了以色列王,他娶外邦女子耶洗別為妻,去事奉、敬拜巴力,他所行的惡事惹神的怒氣。以利亞先知差人招聚以色列眾人和事奉巴力的先知,都上迦密山。藉由神從天上降下火來,燒盡燔祭,見證耶和華是真神,並將巴力的假先知殺了(王上十八16-40)。

以色列人是神的見證人,當神在法庭裡控告偶像時,他們要挺身而出為真神作見證。他們要見證神的存在,要宣揚真神是主,祂是獨一的神(賽四十三10-12,四十四8);也要見證神的聖潔、權能和慈愛。以色列的歷史可以表明證詞的真實性,因神曾向摩西啟示祂自己,又頒授律法,住在會幕與聖殿中,並救贖百姓脫離埃及人的手,在在都是充足的證據,證實以色列人所宣告的是真實的(賽四十三9)。

未信神的人,也可能成為神的見證人。例如尼布甲尼撒王看見真神顯明奧祕的事,能將他遺忘的夢解說出來,又將祂的子民從烈火的窯中及獅子的口中救出,因此樂意替真神作見證,說祂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祂是永遠長存的活神,祂的國永不敗壞,祂的權柄永存無極,並將至高的神向他所行的神蹟奇事宣揚出來(但二47,三28,四2,六26)。

除了「人證」以外,祂也常用「物證」向百姓作自我啟示,因為有罪的人無法見到聖潔的神。例如神創造天地萬物,因此宇宙見證祂是創造的主宰,諸天述說神的榮耀,穹蒼傳揚祂的手段(詩十九1;耶三十三20-21;詩八十九36-37);神在創世之初設立安息日,見證祂是造物主(創二1-3;出三十一17);

神要亞伯拉罕與其後裔接受割禮,見證神與他們立約,神要賜給他們迦南全地,並必作他們的神(創十七8-11);記錄十誡的兩塊石版,是神與百姓立約的版,見證神的律法(出三十四27-28,三十一18);摩西寫了一篇歌,教導以色列人,當災難臨到百姓時,這歌要見證他們的不是(申三十一19、21)。

除了人證、物證外,應許的聖靈也是證據,見證神住在我們裡面(約壹三24)。

五.耶穌的見證人

施洗約翰是耶穌的開路先鋒,是耶穌的見證人(約五33)。他見證耶穌是神的羔羊,要除去世人的罪孽(約一29)。耶穌是神的兒子,要為人類帶來恩典與真理(約一17-18)。

施洗約翰是神的使者,但他畢竟是人,生命有限,因此所作的見證是暫時的。而父神也為耶穌作見證(約五32、37),祂的見證是永久不變的。例如耶穌從加利利的拿撒勒來,在約但河裡受了約翰的洗。耶穌受洗時,父神從天上作見證說:「你是我的愛子,我喜悅你。」(可一11)。

但猶太人的心眼昏迷,心耳發沉,無法看見父神的形像,無法聽見父神的聲音;因為心中沒有神的道,所以不相信父神所見證的耶穌(約五37-38)。

舊約時期的摩西,也是耶穌的見證人。摩西是先知,他寫了律法書,其中預言說:「耶和華──你的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興起一位先知,像我,你們要聽從祂。」(申十八15)。摩西在律法書上見證耶穌,當祂來到百姓中間,他們卻不願意聽從祂,因此在法庭上,摩西要控告百姓(約五45-47)。

門徒是耶穌預先所揀選的見證人(徒十41),他們要為耶穌作見證直到地極(徒一8)。神差遣門徒,是為了傳福音(林前一17);福音內容為「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可十六16)。福音最顯著的主題,就是耶穌的受死與復活。

因此門徒作見證的內容是耶穌的受死(徒二23,三15,五30,十39)和復活(徒一23,二32,三15,五30,十39-40,十三30-31),叫人們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並且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約二十31)。門徒親自受教於耶穌,親眼看見復活的主(徒一22),並將祂在猶太人之地及耶路撒冷所行的一切事記載下來(徒十39),他們的見證是客觀和可驗證的,是真的(約二十一24)。

神蹟也成為耶穌象徵性的見證人。在《約翰福音》中記載,耶穌受死前行了七個神蹟。神蹟的希臘文為,意思是記號(signs),見證耶穌就是基督,是神的兒子。

變水為酒的神蹟(約二1-11),見證耶穌超越「質量」的限制;醫治大臣之子的神蹟(約四46-54),見證耶穌超越「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醫治38年病人的神蹟(約五1-9),見證耶穌超越「時間」的限制;給五千人吃飽的神蹟(約六1-14),見證耶穌超越「數量」的限制;走海面的神蹟(約六16-21),見證耶穌超越「自然律」;醫治生來是瞎眼的神蹟(約九1-11),見證耶穌超越「命運」;叫拉撒路復活的神蹟(約十一43-44),見證耶穌超越「死亡」。

聖經也是耶穌象徵性的見證人(約五39-44)。舊約聖經的主題是彌賽亞的預表,新約聖經的主題是彌賽亞的實現,都與見證耶穌有關。榮耀是吸引人的東西,人常極力追求從人來的外顯榮耀,卻不願意追求從神來的隱藏榮耀。因此當人不以耶穌為信仰的對象時,雖然努力研讀聖經,仍然不會相信耶穌。

六.流血的見證人

為耶穌作見證要說真話,有時卻要付出自己的生命,成為「殉道者」;他們是用鮮血為信仰作見證。施洗約翰是耶穌的開路先鋒,見證耶穌是光,是神的羔羊(約一7、29);最後為了堅守真理,成為「殉道者」(太十四10)。司提反為了給耶穌作見證,被害流出鮮血,也成為「殉道者」(徒二十二20)。

經云:「我要使我那兩個見證人,穿著毛衣,傳道一千二百六十天。他們作完見證的時候,那從無底坑裡上來的獸必與他們交戰,並且得勝,把他們殺了。住在地上的人就為他們歡喜快樂,互相餽送禮物,因這兩位先知曾叫住在地上的人受痛苦。」(啟十一3、7、10)。

在末日大患難來臨時,神要差遣「兩個見證人」,就是屬靈的真教會,像舊約的先知一樣,她要從神領受信息,並對人宣講;「穿著毛衣」,是指遭受各種迫害;「傳道一千二百六十天」,「傳道」的希臘文為,意思為「說預言」,是指責世人的惡行並宣告其結局,以致令世人厭惡。

見證人在逼迫來臨時是首當其衝,甚至為主殉道。在末日教會一定要遭受逼迫,聖徒和為耶穌作見證的人都要被殺流血(啟十七6)。

基督徒在與撒但爭戰時,有時會失敗(啟十一7),甚至要流血、殉道。我們要效法舊約的先知,除了倚靠「羔羊的血」與「所見證的道」外,還需有不怕死的決心(啟十二11),聖徒的忍耐就在此(啟十四12)。所以我們要努力靈修,建立穩固的信仰根基,能忠心持守道理,並且有為真道捨命的決心,最後的勝利是屬於神的(啟二十9)。只要我們能堅守神的名,不棄絕神的道,就可以得著永遠的生命。

七.結語

耶穌是誠實的見證人(啟一5),衪來到世上是要為真理作見證(約十八37),甚至以受苦、受死來完成見證,為我們立下見證人的典範。我們都是福音的見證人,要效法耶穌的榜樣,願意宣揚耶穌是救主,見證耶穌的受死、復活與恩典,使聽到的人能得著救恩的好處。所以若甘心作福音的見證人,就有賞賜;若不甘心做這事,責任卻已經託付我了(林前九16-17)。



參考書目:

1.雷翁杜富(Xavier Leon-Dufour)著,房志榮等譯,《聖經神學辭典》,台中:光啟出版社,1975。

2.哈里斯等(R. Laird Harris & Gleason L. Archer)著,中華福音神學院譯,《舊約神學辭典》,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1995。




作者: 恩沛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12/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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