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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順道
【發問】
2009年6月26-27日,我在彰興教會舉開聖經講習會,最後一堂課是疑難解答。自本期起所要答覆的,便是彰興教會的同靈所提出的問題。
1.家人未受洗而離世。請問:神在世界末日審判天下萬民時,他們還有得救的機會嗎?如果為他們禱告,神會垂聽嗎?會格外開恩嗎?
2.請問:預定論是否單指揀選而言?或是人一生的遭遇、所行的路徑都是?若是,那麼,我們怎麼知道婚姻的對象是神所預定的,是神的旨意?或是各人憑著他的自由意志所選擇的?
3.請解釋《哥林多前書》第十四章部分經文的意思,即:4-5、13-15、23-24、26-29、34-36節。
【答覆】
一、未受洗而離世的家人,能得救嗎?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12)。
在這段經文中,首句所說的「一人」,就是亞當;罪從亞當一人入了世界,是世人都有「原罪」(原始罪)的聖經根據。第二句和第三句所說的是,一切罪人的結局是「死」(傳七2)。「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末句),則表示眾人之所以會死,乃因犯了罪;「犯了罪」,已經有犯罪的事實,是世人都有「本罪」(本身罪)的聖經根據。
受洗具有赦罪、稱義、重生等功效(徒二38;林前六11;多三5;約三5);已經離世的家人,生前既然沒有受洗,怎能得救呢?「為他們禱告,神會垂聽嗎?神會格外開恩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九27)。世人活著的時候,還有信而受洗,而得救的機會(可十六16);一旦死了,就要等候審判,而永遠沒有機會了。因此,當趁著家人還在世的時候,盡本分積極地向他們傳福音,免得後悔一輩子。
二、預定論是否單指揀選而言?
「預定論是否單指揀選而言?或是人一生的遭遇都是?」聖經說,約瑟在十七歲的時候,夢見他和哥哥們在田裡捆禾稼,他的捆起來站著,哥哥們的捆圍著他的捆下拜。不久,他又夢見太陽、月亮與十一個星向他下拜(創三十七2、5-10)。後來,約瑟被賣到埃及當奴隸,而坐牢,而為法老解夢,而做了埃及的宰相(創三十九1、19-20,四十一25-46)……,這一切遭遇都是神所安排,為的是要應驗他所作的異夢。由此可見,神的預定並不限制在揀選的範圍內。
「我們怎麼知道婚姻的對象是神所預定的,是神的旨意?或是各人憑著他的自由意志所選擇的?」主耶穌說:「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可十9)。由此可知,男女二人結婚,成為一體(可十7-8),是神所配合的。既然如此,在這個「配合」還沒有成為事實之前,當然已經有神的預定在先了。
問題是,我怎麼知道介紹人所介紹的對象確實是神所配合的?或是憑著我的自由意志所選擇的呢?其實,這兩件事並沒有互相牴觸。舉例說,亞伯拉罕的老僕人到了拿鶴的城,要把利百加帶走的時候,利百加的哥哥和母親都問利百加說:「你和這人同去嗎?」利百加說:「我去。」老僕人帶著利百加回到了迦南地,將所辦的一切事都告訴以撒。以撒就「娶了她為妻,並且愛她。」(創二十四10-67)。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說,以撒和利百加之所以沒有提出異議,乃因他們都看清楚了他們的婚姻是神所配合的;更重要的是,他們都深信神所賜給我的對象,必定是最適合我的,所以他們便以感謝的心來接受神的安排了。那麼,在這個過程中,他們有沒有憑著他們的自由意志做選擇呢?當然有啦!利百加說:「我去」。以撒就「娶了她為妻」。利百加和以撒在不同的空間和時間所做這個決定,豈不是憑著他們各人的自由意志所做的選擇嗎?
神既然給予你自由意志,祂就必定認同你的自由意志,並且准許你去挑選你所喜歡的另一半的。問題的關鍵是:你心中有沒有神的地位?是否讓神做你生活上的主宰?在擇偶的事上,你究竟是以「外貌」為首要條件呢?或是以對方是否「敬畏神」為優先考慮的條件呢?
總而言之,在決定終身的大事上,你雖然有主權可以挑選你所喜歡的對象,卻要善用神給予你的自由意志,做一個明智的抉擇。你若完全交託神,單純地順從祂的指引,而不要使你的主權越過神的絕對主權,則你的婚姻便是蒙神賜福的婚姻;反之,如果你的心中沒有神的地位,視外貌強如信仰(創六1-3),則不幸的後果就要令你悔恨一輩子了。
本題更詳細的相關資料,請你參考拙作《順道信箱釋疑》第二集154-160頁。
三、請解釋「林前十四章」部分經文的意思
4節:「造就自己」一語,有幾種日譯本譯為「提升自己的品德」,或「建立自己的品德」,《呂振中譯本》譯為「建立自己」。一般教會往往引證這段經文說,說方言只能造就自己,並不重要;作先知講道卻能造就教會,更寶貴。
我們的答覆是:作先知講道雖然比說方言更有價值,卻不等於說,「說方言」毫無用處。有一句話說:「自立立人,自達達人。」請問:自己不先建立起來,怎能建立別人?自己不先通達,怎能教導別人通達?在得到「作先知講道」的恩賜之前,豈不是應該先受聖靈,會「說方言」,藉以造就自己嗎?
由此可知,第四節的重點並不是否定「說方言」的價值;乃是說,不要以「說方言」為滿足,而應該更進一步地羨慕「作先知講道」的恩賜(1節)。
5節:上句說,作先知講道的恩賜,比「說方言」更寶貴。之所以要這樣說,乃因「說方言的,若不翻出來,使教會被造就,那作先知講道的,就比他強了。」(下句)。正因如此,所以應該羨慕作先知講道的恩賜。一般教會多數依據這個理由說,與其強調「說方言」,倒不如追求作先知講道的恩賜。
我們的答覆是:還沒有受聖靈的人,應該先求聖靈,被聖靈充滿,會「說方言」,藉以造就自己;然後,更進一步地羨慕作先知講道的恩賜,藉以造就教會。「說方言的,若不翻出來」,雖然不能造就教會,卻能造就自己(4節);因此,即使沒有作先知講道的恩賜,卻因為受了聖靈而會說方言,並不是毫無用處。再說,「說方言的,若能翻出來」,豈不是也能造就教會嗎?
13節:依據上述的理由,說方言的,「當求著能翻出來」。一般教會通常據此主張,如果不會翻譯,就不要說方言了。其實,保羅在這裡所說的是「方言講道」,並不是「方言禱告」。因為方言講道是對會眾說的,若不翻出來,誰都聽不懂,不能達成造就教會的目的;但方言禱告卻是對神說的,神當然聽得懂,所以不必翻譯,目的是要造就自己(2、4節)。
14節:方言禱告是靈的禱告(上句)。「我的悟性沒有果效」(下句),《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我的理智不發生作用」;這就是說,因為用方言禱告,所以我聽不懂。雖然如此,卻不是亂說一些毫無意義的話,而是在心靈裡講說各樣的奧祕(2節)。
15節:「我要用靈禱告」,是方言禱告;「也要用悟性禱告」,則是用我自己聽得懂的話禱告。「我要用靈歌唱」,是唱靈歌(弗五19);「也要用悟性歌唱」,則是用我自己聽得懂的歌詞唱讚美詩。「我要」、「也要」,表示要用什麼方式禱告,或要用什麼方式歌唱,都可以由我自己決定,而不受任何限制。
23節:一般教會常常抓住這段經文說,全教會在聚會的時候,如果都「說方言」,偶然有不通方言的,或是不信的人進來,豈不說「你們癲狂了嗎?」因此,不要說方言。看來似乎很有道理,其實完全錯了!由26-28節那段經文的內容可知,這裡所說的「說方言」乃是方言講道,而不是方言禱告。這個道理很簡單,方言禱告是對神說的,神當然聽得懂,所以雖然沒有人翻譯,也不會被認為他們是癲狂了。但保羅所指責的卻是,沒有人翻譯的「方言講道」,令人聽不懂;而且沒有輪流,許多人同時用方言講道(26-28節)。聚會場面如此毫無秩序,難怪會被認為他們是癲狂啊。
24節:「就被眾人勸醒,被眾人審明。」(下句),《現代中文譯本》譯為「他會從所聽見的話省悟到自己的罪,感覺到良心不安。」這就是作先知講道,不必翻譯,人人都聽得懂的效果(下句)。因此,沒有人翻譯的「方言講道」,不如作先知講道。
26節:崇拜聚會的目的,是要造就人;包括詩歌、教訓、啟示、方言,或翻出來的話。
27節:哥林多教會的會眾在聚會的時候,即使沒有人翻譯,也要用方言講道,甚至好多人同時說方言;這種毫無秩序的聚會方式,很可能被認為他們是癲狂了(23節)。因此,在這段經文中,保羅為那些用方言講道的人,制定幾項限制:第一、要限制人數,只好兩個人,至多三個人;如果不限制人數,難道要聚會到天亮嗎?第二、要輪流著說,一次一個;不然,會眾要聽誰呢?第三、要有人翻譯,會眾才聽得懂。
請問:這段經文中所提到的「說方言」,如果不是「方言講道」,而是「方言禱告」,需要受這些限制嗎?
28節:要用方言講道的人,如果沒有人翻譯,就當在會中閉口,不要對會眾講了。但他卻可以對神說,就是將「方言講道」轉變為「方言禱告」啦。
29節:作先知講道也要限制人數,因為如果不限制人數,而一直拖延聚會時間,則會眾將疲勞過度,造就的效果反而不好。
34節:婦女要謙卑順服,不可越權教導男人。聖徒的眾教會都這樣,哥林多教會的婦女也應該如此。這是律法所說的。
35節:婦女若要學什麼道理,可以在家裡問自己的丈夫。因為婦女在教會中愛說話是可恥的,她所需要學習的美德是謙卑。
36節:神的道理豈是單獨臨到你們嗎?當然不是啦。既然如此,你們為什麼那麼高傲呢?
值得留意的是,34-36節這段經文前面的標題──「婦女不宜在會中講道」,是《和合本》的譯者加上去的,這是他的誤解。第一、34-36節的重點是,婦女必須學習謙卑順服,而不該在會眾面前教導男人,而不是說不宜講道。第二、《哥林多前書》十一章5節說,「凡女人禱告或是講道」,可見女人是可以講道的。第三、《哥林多前書》十四章31節說:「因為你們都可以一個一個的作先知講道」。這就是說,只要有恩賜,誰都可以講道,並不排除女人。第四、《提摩太前書》二章12節說,「我不許女人講道」,是誤譯,《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我不准女人教導人」;重點是,女人不可轄管男人,只要沉靜(中句、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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