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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430期2013年7月)
信仰社會:出二十二 勿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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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樹筆耕小組策劃まつ撰稿


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出二十二28)。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記載許多有關賠償及人道的條例,是摩西第二次上西乃山後繼十誡所傳達的律例。當中關於賠償的條例今天已不常用到,但這一句警戒不可毀謗的條例,至今仍可作為我們的警惕,筆者願提出來分享。

神不許選民毀謗祂、並百姓的官長,毀謗神的或作假見證毀謗人的在當時都是致死的罪(參:利二十四15-16;申十九16-20)。我們必須謹守這個規範。使徒保羅曾在這條律例上受過虧損(徒二十三2-5)。我們是否也常犯了同樣的錯呢?當時保羅是在不曉得對方是大祭司的情況下說的,但今日,我們是否在明知對方是「百姓的官長」的情況下說了辱罵、毀謗的話呢?

我們必須謹慎,不斷地檢視自己所說的話是否在律法上的一條跌倒了。筆者所見,毀謗的事確實存在教會之中,甚至是常常發生。弟兄姊妹抱怨自己的上級不說,還有發言攻擊教會內勞苦治理眾人、配受加倍敬奉的工人。一方面頌讚那為主為父的,一方面又咒詛那照神的形像被造的人們。看在眼裡豈不令人憂心?

我曾看到主內同靈,臺上的講員,在開放的網路上寫毀謗的話,不但用難聽的髒話與字眼,還咒詛對方。頓時我發覺這人似乎不像我當面認識的人,不曉得若這些話在審判時句句供出來要怎麼面對神!奇怪的是,讀到這些充滿怨氣與火藥味的話外,眾人不以為異,反而有人表示同意、認同。實在令我疑惑,難道毀謗人、說污穢的言語是可以的嗎?

這條律例神既傳達給了百姓,我們就該遵守,行出律法的義來。除了避免講毀謗的話,當我們發言前要思索:「說這話是否造就人?是否對事情有幫助?」不然出於血氣的話非但無濟於事,更使自己陷在言語的過犯裡,與不信神的世人無異。

保守言語上的聖潔,我們必須做到「逼迫你們的,要給他們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詛。」(羅十二14)、「被人毀謗,我們就善勸」(林前四13上)。讓我們口裡所發出的是祝福、讚美和勸勉的話,在言語上開始與世人有所分別。這誠然不易,但我們必須不斷地學習,追求達到那樣的境界。

三千多年前神告訴祂的百姓:「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希望我們都能銘記在心,不再說毀謗的話,讓這樣的事從教會裡消失吧!


作者: 杏樹筆耕小組策劃まつ撰稿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7/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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