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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432期2013年9月)
靈修小品:聖經中的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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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沛


一.前言

在日常生活方面,中國人有許多和血有關的習俗。例如「歃血為盟」表示鄭重其事,不可悔約的意思;又如殺狗塗血於門上,是民間辟除不祥的方式之一。在飲食方面,中國人認為吃血可以補血,因而愛吃含有血的食物,例如豬血糕、豬血湯。在2009年,英國旅遊網站評選全球十大怪食物,結果台灣的「豬血糕」被評比為最怪食物的冠軍,而且美國的農業部也下令禁止「豬血糕」的販賣,這些都是「文化差異」所造成。西方的三大宗教是基督教、伊斯蘭教、猶太教,他們都相信舊約聖經。而舊約聖經規定,禁止食用豬肉,因為豬是不潔淨的動物;而且禁止吃血,因為動物的生命在血裡面。

神為了使祂的選民──以色列人能與外邦人能有所分別,可以尊神為聖,所以在舊約律法中對「血」作了強制性的規定。舊約律法對「血」有哪些規定?新約時期信主的外邦人是否要遵守這些規定?祭牲的血與獻祭有何關係?以下擬根據聖經探討這些問題。

二.不可流人的血

舊約律法對血有嚴格的規定,可簡略歸納為三項,茲分別說明於下:(1)絕對不能流人的血(創九5-6)。(2)絕對不能吃動物的血(創九4;利三17)。(3)祭牲的血必須獻在祭壇上作贖罪之用(利十七3-7、11)。

當人類的罪行滔天,神用洪水毀滅了世界,祂藉由方舟拯救挪亞一家人。神將動物賜給人類作為食物,但規定人們不可吃血(創九4)。而且神還規定不能流人的血,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後來神頒布十誡,在第六誡中規定:「不可殺人。」(出二十13),但為了保國衛家,與敵人爭戰是合法的(申二十)。人的生命是尊貴的,因人是照神自己的形像造的。所以殺人者不但奪取人最寶貴的生命,而且蔑視生命的主宰──真神,神必要追討他的罪。敬畏神的人必然尊重生命,所以他不但不會殺人,而且也不會自殺,因為這種行為是侵犯神的主權,否定神是生命的賜與者。

天國的子民不但不可殺人,連恨人也不可以。所以耶穌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斷;凡罵弟兄是蠢才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笨蛋的,難免地獄的火(太五21-22)。凡罵弟兄的人,不論語氣重或輕,都是存有憎恨之心,而恨人是殺人的根源。因此聖經警告我們說:懷恨弟兄將使人行在黑暗裡,找不到行往天國的道路,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頭(約壹二9-11)。

三.不可吃動物的血

「不可吃血」是舊約律法的規定嗎?(利七26-27)。為什麼律法中要這樣規定呢?茲簡述如下。

1.律法以前的規定

神用洪水毀滅世界以後,祂賜福給挪亞和他的兒子,對他們說:「你們要生養眾多,遍滿了地。」(創九1)。神在「賜福」之時,也頒布「禁令」,神說:「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惟獨肉帶著血,那就是牠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創九3-4)。所以「不可吃血」是在舊約律法規定以前,神親自吩咐挪亞要遵行。原先,人類只吃菜蔬;在洪水毀滅世界以後,神將動物賜給人類作為食物,但卻吩咐不可吃血。因為血就是動物的生命,而生命的主權在於神(撒上二6)。不吃血表示敬畏神,尊重生命的主權,將生命歸還給賜生命的神,避免侵犯神的主權。神吩咐只能吃「活著的動物」(創九3),至於「死了的動物」因為沒有流血,所以也不可以吃。

2.舊約律法的規定

神吩咐摩西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甚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0-11)。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而血是在壇上專為百姓的生命贖罪之用,所以不可以吃血(利三17,七26-27)。倘若違反此禁令,神必向他變臉、震怒,把他從民中剪除。至於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因為沒有流血,所以也不可以吃(利十七15-16)。

掃羅與非利士人爭戰時,以色列人擊殺非利士人,從密抹直到亞雅崙。因為百姓甚是疲乏,就急忙將所奪的牛羊和牛犢宰於地上,肉還帶血就吃了。有人告訴掃羅說:「百姓吃帶血的肉,得罪耶和華了。」掃羅說:「你們有罪了,今日要將大石頭滾到我這裡來。」這夜,百姓就把牛羊牽到那裡宰了。掃羅立即築了一座祭壇來獻祭,因為吃帶血的肉得罪了神(撒上十四31-35)。一般先知也認為「帶血之肉」是「可憎之物」,是能污穢人的食物;若吃了血,將惹主的憤恨(亞九7)。

一般虔誠的猶太人為了嚴格遵守舊約律法,他們到餐廳用餐或是購買食物,通常要找有Kosher認證的餐廳或食物,Kosher就是符合猶太教教規食物的意思。他們除了限制了可食動物的種類外,其屠宰方式也有規定。要由擁有執照的屠宰師宰殺,他們必須是信仰虔誠、遵守安息日,而且要檢查屍身是否符合食用標準,然後再放血,以及要挑出腳跟的筋。

3.新約耶路撒冷會議的決議

有人認為新約時期不必受律法的規範,是可以吃血的;而且使徒保羅也說:「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提前四4),所以認為信徒可以自由吃喝,包括血在內。在新約時期,舊約的食物潔淨條例已經不再具有拘束效用(徒十9-16),獻祭禮儀也不須舉行(來十1-18)。所以,舊約的飲食、節期、月朔,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二16)。如此推論,新約時期的信徒不應受到舊約律法的拘束,是可以吃血的?!

事實上,早在律法頒布之前,於挪亞時代神已經宣告不可以吃血;所以不可以吃血,並非只是律法的規定,而是神的命令。當福音傳到國外,有許多外邦人信主,有些猶太人認為他們應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但保羅、巴拿巴的見解與猶太人不同,彼此大大的紛爭辯論。於是舉行耶路撒冷會議,商議信主後的外邦人應遵行的事項。雅各長老認為不可難為那歸服神的外邦人。會議的決議是聖靈和使徒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外邦人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這幾件他們若能禁戒不犯就好了(徒十五1-29)。所以在新約時期,外邦人也是要禁戒吃血,以及勒死的牲畜,因為牠沒有流血。

四.祭牲的血要獻在祭壇上

以色列人在曠野生活期間,為了避免百姓效法異教的風俗,將祭牲獻給外邦的鬼神。神吩咐摩西說:獻祭時要宰殺公牛、綿羊,或山羊等牲畜,必須在會幕前宰殺。這是為了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的祭牲帶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獻與神為平安祭。因為有了祭司指導如何獻祭,百姓就能遵守神的吩咐,得著神的喜悅(利十七1-7)。

聖經中的獻祭可以分為五種,就是燔祭、素祭、平安祭、贖罪祭、贖愆祭。其中有四種獻祭要殺牲畜流血,又稱為血祭,就是燔祭(利一5)、平安祭(利三8)、贖罪祭(利四7)、贖愆祭(利五9)。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所以血祭與贖罪有密切的關係。在獻祭時,宰殺祭牲的血要慎重處理,不可以隨便丟棄,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倘若不按照神的吩咐獻祭,這人要從民中剪除(利十七1-9)。在獻贖罪祭時,祭司要把血帶到會幕,把指頭蘸於血中,在神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神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利四5-7)。在獻燔祭、平安祭、贖愆祭時,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或是壇的周圍、旁邊、腳那裡(利一5,三8,五9)。神把這血賜給百姓,可以在壇上為百姓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6、11)。

經云:「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1)。這經文是解釋舊約的代贖神學。「血」的希伯來文是名詞陽性單數,而且加上固定冠詞,代表不是一般活物的血,而是某一特定活物的血。這經文是新約耶穌救恩的預表。耶穌基督已經來到,「並且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九12),因為獻祭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只有靠著無罪的羔羊耶穌基督,祂只一次獻上自己的身體,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十1-14)。耶穌的血不但能使人赦罪(弗一7),也能使人稱義(羅五9),可以進到神的面前(來十19-22),經歷戰勝罪惡(啟十二11),最終可以獲得永遠的榮耀(啟七14)。

五.結語

我們在行走世間的道路時,會受到交通法令的限制;當號誌是紅燈時,不可以行進,可避免車禍的發生。同樣的,信徒在行走天國的道路時,神也會設立許多「禁令」。例如在伊甸園中,神允許人可以隨意吃「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但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創二16-17)。又如神規定一星期中六日可以自由運用,要殷勤的工作;但第七日是安息日,是「屬於神的日子」,這天要「停止工作」,應分別為聖,到教會聚會敬拜神。再如薪資是我們賺取的,可以自由運用;但神吩咐薪資的十分之一是「屬於神的」,要獻給神,不可奪取神的供物。在本文中,神也吩咐我們可以吃「活著的動物」,但不可吃「帶著血」的肉。對於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設立許多「禁令」,或許祂不必說明理由,因為祂是造物主。但這些「禁令」都有神的美意,目的是要提醒我們不要違反神的吩咐。神喜悅人聽從祂的話,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上十五22)。當我們願意尊神為大,自然就會遵守祂的命令,祂也樂於將最好的福氣賜給我們。

參考書目:

1.陳恆道,《五祭要義》,台中:腓利門公司,2011。
2.羅慶才、黃錫木主編,《聖經通識手冊》,上海:新華書店,2007。
3.劉少平,《申命記》(卷下),香港:天道書樓,2003。
4.鄺炳釗,《創世記》(卷一),香港:天道書樓,1999。
5.洪同勉,《利未記》(卷下),香港:天道書樓,1992。
6.張永信,《使徒行傳》(卷二),香港:天道書樓,2000。


作者: 恩沛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9/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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