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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441期2014年6月)
真理論壇:天人交戰──談同性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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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仁子

一.認識同性戀

同性戀是指愛慕與自己同性者,甚而希望有親密的肉體接觸。對此種關係忠實者,乃願意如同異性戀者,有終生伴侶關係,甚至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現行的民法討論乃在於將這類關係納入婚姻的定義中,並給予配偶應享的一切法律內的權利保障。

同性戀者對自己的性別認同很清楚,生是男兒身女兒身,對他們並沒有困惑,只是吸引他們的對象,不是異性,而是同性。這與想要變性者的問題不一樣。

想變性者,是在自己心理上性別的認同,與實際生理上的性別相反。舉例說明,生為男者,認定自己應當是女性,雖愛慕著男性,但心理上是一種異性戀。他們不會以男性的裝扮(認同自己是男性)來與另一個男性談戀愛。不僅在外表的打扮上,讓自己看起來是女性,而且很想用手術的方法,讓自己的生理結構變成女性。所以基本上,他們所渴望、想要實踐的是異性戀。

同性戀者,則沒有這種性別認同的掙扎,也許男同性戀者有較陰柔的性格特質,女同性戀者則有較陽剛的一面(這種性格的養成,在下面同性戀的可能來源裡我們會討論)。但他們生理與心理上的性別認同是一致的。所掙扎的乃是,他們心理上所愛慕與生理上所需要的是與自己同性者。而這種傾向是與自然律相反,也是社會大眾所不能接受的。

有變性問題的伴侶關係與同性戀者的伴侶關係,同樣都不能在自然的狀況下生育。也就是說兩者都是自然律以外存在的親密關係。前者只要:第一,在生理上透過現代醫學的力量,就可以在生理外表上解決困擾;第二,伴侶能夠了解接納,願意相愛同行,在手術後,由法律上變更性別,那麼就進入了異性戀或婚姻形式。其問題的影響面在個人層次。後者的問題層面一旦進入民法,則是要整個的人類社群,從溫和的接納到所有社會結構的大改變去屈就配合。同性戀不再只是兩個人的事,而是整個社會強制的被迫涉入。

同性戀傾向的可能來源


同性戀其來已久,可能的來源有幾個:

1.幼年曾被性侵,造成對異性的厭惡與恐懼。成年後,便避免或不願與異性有進一步親近的關係。

2.在性別認同上,因為父母的角色互異,母親過於強勢,或父親過於柔弱,所以女性形成非常陽剛的性格,男性則非常陰柔。故成年後,這樣的女性容易被同性纖弱者吸引,男性則容易被同性有剛強氣魄者吸引。

3.經由後天的學習,因為潮流如此,故跟隨嘗試刺激。俄羅斯開放後,經濟蕭條,但突然的自由讓許多無處可去的青年人在夜晚聚集取樂。偌大的廣場前,只要有獵物,又是兩廂情願,不管男男與女女,就當眾親吻、互相學習。這類同性親密的身體接觸者,也多為雙性戀,不單僅對同性有興趣。

4.身處與異性極度隔絕的環境,如監獄、軍旅,或因在嚴格的宗教戒律下受影響,視兩性接觸為不聖潔,如男女僧侶寺院內的孌童癖與同性戀。這也可能是教會內,青少年在尋求親密同伴時,過從甚密失去分寸,而走上歧途的原因。

5.過度自戀,以至於只對同性者有興趣。這種例子在許多古羅馬的男同性戀者當中可考1,演藝界中也常發生。

6.從小就偏愛同性,天生的同性戀傾向。據此成為支持者辯護的理由:同性戀是不能改變的、同性戀是無辜的。只是這個原因並沒有確切的科學研究支持2-3。

以上六種狀況都可能交叉吸引。關於第六項,以常識來判斷,同性戀者既然不能生育,從前沒有人工受孕這項科技,這樣的基因根本是無法傳遞的。就算現在的科技可以把同性戀基因傳下去,若是由單一方以來傳遞,同性戀也應該越來越少。怪的是,同性戀好似沒有減少的趨勢。

另外,從基督教的角度來看,神既然禁止同性戀,為何還要把同性戀的基因放在祂的創造中?神所創造的第一對異性婚姻開始,就沒有這個基因。那麼同性戀可能是生理基礎的變異嗎?科學界尚無法提出確切的證據。

二.同性戀違反自然律

對同性戀有了基本的認識後,我們再來看看同性戀如何違反自然律!什麼是自然律?自然律就是在沒有外力的介入之下,能夠有規則自然的運作。天體運作就是自然律,違反自然律者,絕對有不良的後果。

先來談一個全世界共識的違反自然律的例子──「吸毒」,任誰都知道吸毒與身體自然功能反其道而行。沒一個正常的社會會去鼓勵吸毒的;吸毒害身,其後果直接反應在身體上,只有「糟與病」。人類的腦子根本不必去思考吸毒會有甚麼道德方面的問題。

先進國家要為吸毒立法保障者極少極少。在瑞士是因為防堵失利,逼不得已才將海洛英替代品合法列管,再加上預防、治療,減少毒害與強化法律四方面來對付毒品4。但,這可大不同於將吸毒列入基本人權來保障。

吸毒違反大自然,當然對人不好。那麼,換成同性戀呢?

如果二、三十年前,在保守一點的社會中說「同性戀違反大自然,當然不好」或許沒人吭聲表示不贊同。現在嘛,可不同,也許會被取笑跟不上時代與潮流。人類從來只相信自己所做的都在求進步,不考慮後果。先進國家廢除死刑,先進國家將保障同性戀婚姻,還沒這麼做的國家,就不算是先進。為什麼同樣是違反大自然的事,先進國家處理兩者的策略是如此不同?

新進的思想將吸毒定位為「公害」,但同性戀則不是;視吸毒的行為容易傳播,但同性戀卻只是不能公開的個人隱私!?現在台灣民法保障同性婚姻的訴求,頂著亞洲第一的光環討論得沸沸揚揚,興奮的朝著成為亞洲第一進步國家邁進。大家知道嗎,當民法將這種違反大自然的行為列為合法,意味著同性戀將要被社會國家公開接受甚至有法律相挺(鼓勵),想想看,這麼一來,同性戀不也同吸毒一樣成為可以無障礙傳播的行為?

同性戀違反人類常態,千年來,著實讓同性戀當事者以及其周遭的家人受苦甚深。秉於「同性戀並非傳播之害」這個不夠嚴謹的觀念,讓自許先進的人道主義者義無反顧,苦其所苦。相信人定勝天,只要把同性戀合法化,就可以像解決黑奴問題一樣地停止同性戀的痛苦。人道主義者要為同性戀爭取完全平等權利,合法保障同性戀婚姻就是他們認為的終極答案。這些人無知的忽略同性戀之苦是起源於違反自然律,逆天的本質。

婚姻制度在於讓自然律底下建立的家庭,能夠綿延不息,同性戀婚姻則完全沒有辦法滿足這個條件。單單用「同性的性行為根本就不能生育」來檢視就好,不管有沒有信仰的立場,我們都可以很大聲的說:同性戀是違反自然律!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一26-27)。

雖然同性戀違反自然的痛,真的不僅僅是心靈社會層面上「糟」而已。同性戀引起的世紀黑死「病」愛滋就是開放同性性行為者問道未果的警訊。只是這警訊還是沒辦法讓自詡一直在進步的人類明白:違反大自然,只是不歸路一條(下期待續)。

註:

1.維基百科:古羅馬同性戀。
2.〈同性戀是天生遺傳嗎?〉,《科學月刊》,295期,1994/7。
3.〈同性戀到底是天生的還是後天影響所致?〉,基督日報,2012/10/12。
4.〈hard drug policy〉,http://www.swissworld.org/zh/people/drugs_and_alcohol/hard_drugs/



作者: 杏仁子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6/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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