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電子圖書       English 
電子圖書首頁 |  分類瀏攬 |  研讀聖經    
 (聖靈月刊第446期2014年11月)
主題特寫:不虧欠人的愛──談借貸與誠信
目錄 | 上一章 | 下一章

雲霞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


使徒保羅在《羅馬書》十三章8節中告誡我們:凡事都不可虧欠人,但是有一樣要懂得虧欠的,就是彼此相愛的行為。如果我們對周遭的人常存虧欠的愛,就會甘願謙卑服侍別人,也會盡力傳揚得救的福音。此外,除了愛,保羅也強調「不要虧欠別人任何東西」。

保羅已經學會「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他自己「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腓四11-12)。從整本聖經看出,智慧的靈不鼓勵我們去借錢欠債。《箴言》二十二章7節說:「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債務從本質上讓我們虧欠債主,無意間成為欠債的奴隸。基督徒應當學會知足,不輕易負債。真正有信心的基督徒知足度日,當神給得少,就過簡樸單純的生活;當神給得多,就聰明理財,賙濟窮困者,並奉獻給神的國度。

基本上,我們的神不喜歡「享受型的借貸」,例如:貸款買車、添購名牌用品,享受高品質的生活,這是一種預支的行為,根本還不知道未來是否有償還的能力。即使目前的工作收入穩定,健康狀況良好,卻不能保證未來一帆風順。許多人在失業後,無力償還債務,甚至淪為自殺潮中的一個。許多銀行大量發行信用卡或現金卡,鼓勵持卡人申請信用貸款,或每月繳最低金額,讓未還清的餘額成為循環利息的本金,也變成很多「月光族」與「卡債族」難以解脫的壓力。

還債是誠信的表現。神很不喜悅沒有誠意還債的「惡人」(詩三十七21)。因此,聖靈感動一個欠債的人,他起初為了家庭生活,不想償還所欠的錢;但聖靈對他說,他這樣做,如同犯了偷竊的罪,違背了「不可偷盜」的誡命(出二十15),他順服聖靈的結果就是還清債務,並且還付清利息。

顯然,「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包含了「不要虧欠金錢的債務」。敬虔的基督徒應當留意,自己是否效法了這個世界的潮流?為什麼讓自己變成不還債的「惡人」呢?既然「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做」(腓四13),為什麼不靠主所加添的力量,一點一滴地還債呢?

如此說來,基督徒可以向人借貸或借貸給人嗎?基督徒可以拿取貸款的利息嗎?聖經裡有關借錢的大原則是什麼呢?

用愛心謹慎借貸


有關借錢的問題,要從不同的借貸類型來看。有一種是投資性質的借貸,就是讓借方取得合法的利息,利上滾利;而貸方可以利用貸款經營生意,獲利償債。《馬太福音》二十五章24-27節記載,那領一千銀子的僕人,懶惰得沒有把錢放給「兌換銀錢的人」(類似錢莊或銀行)來取利,主耶穌責備他是「又惡又懶的僕人」。在這個比喻中,主耶穌間接承認了投資取利的借貸。

現今,經營銀行者把存款戶的錢用來轉投資獲利,同時以利息回饋給存戶,這就是一種投資性的借貸。在誠信與良心的基礎上,聖經並沒有批判投資性的借貸。然而,滿有憐憫的神禁止我們向借貸的弟兄拿利息:「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什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申二十三19-20)

投資性的借貸經常有風險,假如外邦人的貸方生意失敗,無力依約償付貸款,借方只好依法追討。如此一來,借方徒增繁瑣,曠日廢時。因此,這種投資借貸,各人要量力而為,切莫因貪圖利息而導致身心俱疲。請記住:借出去的錢經常像潑出去的水;借方如果無力承擔這樣的風險,就不要輕易借出這筆款項。

主耶穌提到門徒在建築樓房、安下地基之前,理當「估算成本的費用,免得無法順利完工」(路十四27-30)。以此推理,借方要估算「捨己之愛」的成本,不是替貸方犧牲至死,乃是放下自己的利益,不在乎貸方何時還債,甚至「遮掩」他惡意拖欠的債。貸方則要估算「虧欠之愛」的成本,包含承擔還債的責任,且要認真理財,開源節流,竭力歸還所欠的債務。

使徒彼得在晚年時寫信勉勵信徒:很多事都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彼此切實相愛。猶大表面上愛主,內心卻因貪財而出賣耶穌,這是虛假;怎樣活在真愛中呢?彼得教導我們要先懂得遮掩許多的罪。「遮掩」消極的意思是不計算人的惡:別人得罪我,我好像看不見一樣,完全的饒恕。彼得經歷耶穌基督完全的饒恕。從前,彼得曾問耶穌:「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耶穌回答:「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這是永遠的饒恕,彼得也許不明白,直到他三次否認耶穌,甚至發誓不認識耶穌,耶穌回頭看他一眼;他就痛哭,明白自己需要永遠的饒恕。借方對拖欠債務的同胞,是否要以「捨己之愛」赦免呢?求主幫助!

憐憫窮乏的乃是尊敬主(箴十四31)


還有一類是濟窮型的借貸。活在世界上,人們難免遇到失敗、天災或戰禍,有時做生意而破產、生活困難。因此,窮乏人向銀行貸款或求人借貸,乃出於求生存之常情;當需要借錢者其情可憫時,聖經教導我們: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行(箴三27)。

聖經裡記載借給貧困人的教導:「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出二十二25);「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裡,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申十五7-8)、「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太五42)。我們的神肯定濟窮性質的借貸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箴言》十九章17節提到,憐憫貧窮的就是借給我們的主,「借給主」就像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二十五章34-40節所說的:「這些事你們既做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做在我身上了」;主必償還這人的善行,意思是指:為了神的榮耀而甘心幫助困苦人,神不會讓這些救濟窮乏的人吃虧,正如主耶穌說:「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太五7)

借給人或施予人的時候,當慷慨喜樂,主必歡喜的報答;若是面帶愁容,或有厭煩的態度,縱使行善,不但使領受者難堪,也得不到主的喜悅。救助困苦窮乏的弟兄,關鍵是援助真正窮困、「應得的人」。那麼,有能力援助者是否需要多方求證借貸者為「應得的人」,或者打聽那人的名聲,則見仁見智了。最重要的,求主賞賜判斷與行動的智慧,求主幫助我們看出誰是需要憐憫的人!

豁免弟兄的利息與債務


按照約書的規定,每逢七年的末一年,是以色列人的「安息年」,在這一年,以色列人不耕不種,讓地休息,並讓地在安息年所出的歸給僕婢、僱工和寄居的外人當食物(出二十三10-11;利二十五1-6)。同樣,《申命記》規定以色列的「豁免年」也是每逢七年的末一年,在這一年,以色列的債主必須豁免同胞的債務,而這豁免債務的規定僅限於以色列人之間,債主依然可以向外國人討債(申十五1-3)。

神規定以色列人免除同胞的利息與債務,表達了兩個意義:第一,律法幫助窮乏的弟兄,他們陷入貧困、尋求援助已經很糟,如果還要付利息或有還債的責任,更是可憐;其次,這種規定教導債主,給窮人無息貸款,甚至豁免他的債務,這是出於憐憫的行為。這種做法表達了債主對慈愛真神的感謝,因為神曾經帶領身為奴隸的以色列人出埃及,並賜給他們一片土地(利二十五35-38),因此,神期望以色列人對窮困的同胞施與同樣的憐憫。

基督徒處於相似的境況中。耶穌基督的死以及復活,向神償付了我們的罪債。耶穌說:「你們白白地得來,也要白白地捨去」(太十8)。神把陽光雨露及救恩慷慨地給世人,祂期待我們也以恩慈善待人,借貸給困苦窮乏的人(詩一一二5、9)。當我們有機會幫助其他有需要的,特別是借錢給主內貧困的人,理當彰顯基督的愛。使徒約翰說,當我們擁有世上的財物,看見有人缺乏,就幫助他們,證明神的愛在我們裡面了(約壹三17)。

永遠虧欠的愛


稅吏撒該願意拿財產的一半去幫助窮人,這合乎神的心意,因此「救恩到了他的家」(路十九2-9)。有能力的願意主動分享自己有的給有需要的人,就像施洗約翰說的,有兩件衣服就將一件分享給沒有衣服的人。

從前,《希伯來書》的收信人在信仰上展現很大的勇氣,儘管他們受到公然的侮辱和迫害,卻能扶助身陷囹圄的信徒,並且甘心忍受自己的家業被人搶去。因此,寫這信的人說:「所以,你們不可丟棄勇敢的心;存這樣的心必得大賞賜。你們必須忍耐,使你們行完了神的旨意,就可以得著所應許的。」(來十32-36)

耶穌曾用兩個債主不同的態度作比喻(太十八23-35),「欠一千萬銀子的」其實是指你我每一個信徒,我們得罪主、虧欠主的債,是無法清償的,但主願意白白免去我們的債;「虧欠十兩銀子的」是指蒙恩信徒之間彼此的虧欠,相較於我們所欠主的一千萬銀子,其實是微不足道的。既然我們蒙主人豁免了無力償還的巨債,自然應當寬容虧欠我們債務的同伴。雖然為難了我們,但這就是「捨己之愛」!

話說回來,任何人若以「捨己之愛」來苛求我們,無理地借錢花用,卻毫無還債的意願,這就是惡人!願我們懂得以智慧婉拒惡人,並以誠信來彼此相愛!


作者: 雲霞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11/01/2014
列印本頁
分享好友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