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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446期2014年11月)
主題特寫:在教會中可否參加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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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真

一.前言

多年來,台灣民間流行著「互助會」,可以不必向銀行貸款,只要三五好友起個「互助會」,就可以靠它取得資金。「互助會」可以說是窮人最佳的理財工具,它不必提供擔保品,兼具有籌措資金及賺取利息的雙重功能,而且獲利免課稅,但風險卻不小。民間流行的「互助會」,在教會中也頗為普遍。部分同靈加入信徒的互助會,當遭遇經濟不景氣,或因財務周轉不靈時,有時也會發生倒會的事件,信仰與經濟不免受害,導致信徒間頗傷和睦。

現今的社會型態越來越複雜,信徒在教會中也有可能受騙,因此台灣總會曾發函〈信徒生活宣導事項〉給各教會,其中對「互助會」的規範為:「在教會中,應避免招會和標會之行為,尤其聖工人員更當要有好榜樣。」因此信徒在教會中應避免參加「互助會」,倘若已經參加,如何避免被倒會?以下擬探討此問題。

二.互助會的法律規範

我國法律原本對「互助會」並無任何規定,然有鑑於「倒會」事件頻傳,造成社會問題,為使「互助會」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乃於1999年在民法中增訂「合會」的條文,明文規定會首與會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法院實務以往均認為「互助會」契約係會首與會員間單線的法律關係,會員與會員間則無契約關係存在,但民法新增條文第709條之1規定:「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也就是說,會首與會員間及會員與會員間,皆因參加「互助會」而互有契約關係存在。

民法第709條之2規定,「會首」或「會員」的資格。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因為會首的地位重要,對會員負有許多義務,例如收取會款等。尤其會員未按期給付會款時,會首有代為給付之義務,並於給付後有求償權。如會首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則債權及債務集於一身,將使法律關係混淆,且易增加倒會事件。無行為能力人(指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因無行為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處事能力不足,財力有限,難有擔任會首之能力。為維持合會之穩定,遏止倒會,故定其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習慣上民間「互助會」多訂有會單,但形式並不一致,易惹紛爭。民法第709條之3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下列事項,且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親自簽名,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1.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2.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3.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4.起會日期。5.標會期日。6.標會方法。7.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依其約定。若會員事實上已交付首期會款,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亦視為已成立,以緩和合會會單的內容過於僵化。

民法第709條之4-6規定,標會應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如有無人出標之情形,除契約另有約定,以抽籤決定其得標人。

民法第709條之7規定,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以期得標會員早日取得會款,並使合會得以正常運作。會首應於三日的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若會首逾期未收取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以保障得標會員的權益。

民法第709條之9規定,基於誠信原則,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即死會)會員應給付的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即活會)的會員,以保障未得標會員的權益,減少其損失。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因會首破產、逃匿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以杜紛爭。

三.如何防止倒會

「互助會」是最簡易的融資方法,但其品質很難控管,只能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下,因此基本風險還是存在的。參加者應注意下列事項,以避免倒會的情況發生。

1.應注意會首的信用與起會原因

首先,要注意會首的財務狀況,以及個人的信用是否良好。會首最好能擁有相當的不動產,有固定的工作,以及穩定的收入,而且性格穩重。其次,要了解會首為何要起會?會首為了炒作股票,或是為了作生意而起會,當股價下跌,或是生意失敗,有可能會倒會。當你對會首本人的經濟實況並不了解,或知道他的條件並非理想,最好委婉地拒絕,不宜因礙於情誼,而勉強自己參加。因此,在參加信徒所起的會以前,先問教會的聖職人員,該會首是否可靠,以減少倒會的風險。

2.應注意會員與會期

首先,要注意會員人數是否過多。會員超過三、四十人,則會期長達三年以上,倒會風險可能增加。其次,要注意會員的財務狀況。倘若許多會員不熟悉,或是長期處於週轉不靈的狀況,有可能增加倒會的風險。

3.要注意互助會的利率

「報酬」與「風險」是相對的,當「報酬」越高,「風險」就越高。所以當有人用很高的利息來標會時,代表互助會的「報酬」很高,這時候就要注意倒會的風險。

4.要注意冒標的風險

「冒標」是會首假借會員的名義標會,這個月替甲標會,下個月替乙標會,結果收了一大堆會員的錢以後,就逃之夭夭。為了避免有人頭會員的產生,起會時要根據會單上會員之姓名、電話聯絡,確認該會員確實有參加互助會。而且每次標會時都要親自到現場觀看,以了解互助會的運作狀況,避免有冒標的事情發生。

5.會款應確實簽收

會員每期所繳交的會款,最好能請會首簽收,並且留存書面資料,以便將來萬一發生倒會風波時,能作為舉證的資料。會首把得標款交給得標會員時,為了避免會員可能倒會而一走了之,可以要求得標的會員,簽發同金額本票作為擔保。當會員不願意履行繳款義務時,會首得持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不必訴訟,可大幅節省時間及費用。

四.結語

一般信徒認為教會是屬靈的團體,不可能有倒會的事情發生。因此有些信徒利用同靈單純的信心與愛心,在教會中從事詐騙的活動;一旦醜聞曝光,被騙的信徒無法接受,信心因而崩潰。因此教會為避免信徒受騙,已經制定規範,利用各種管道,再三申明「信徒在教會中,應避免招會和標會之行為。」

倘若有信徒執意要招會,我們應告知教會的規範,不要因人情的包袱而冒然加入「互助會」。如果已經加入,要清楚知道會首與各會員的狀況,而且每個月要親自出席標會的現場,提早發覺「冒標、倒會」之可疑徵兆,始為保障自己的良方。如果可以選擇,在教會中仍應避免參與「互助會」,以免遭遇風險,讓積蓄血本無歸,以致後悔莫及。


作者: 吳明真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11/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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