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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460期2016年1月)
真理論壇:你們要在主裡喜樂(一):認清什麼是信仰的根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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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為昇

經文進度:腓立比書三章9-11節

信仰的本質在於內在的信



保羅之前在第8節論到如何有喜樂的人生,就是要有獲利的人生,且獲利的來源不再是從世界或是從眾人的讚賞而來,而是從基督獲得利益;換句話說,就是認識信仰的根源乃是──得著基督。

信是真實信仰之核心


要如何認識基督呢?就是看清真實的信仰其核心為「信」。第9節中,保羅說「我被發現是在祂裡面」的「發現」,意思是藉由刻意找尋、或是不經意發現而獲悉某物的位置。2保羅用被動的「我被發現」,很可能是後期古典希臘文中的用法,意思是「事實的結果是~,或是顯出來實在是~」,3表達了保羅生命的結果或是所顯現出來的結果便是在基督裡4;換言之,保羅以認識基督為優先,他便是「得著基督」與「顯出來是在基督裡」的人。

另外,因為現在主動分詞的「有」5,與「沒有我自己從律法而出的義」中的「我被發現」,及第8節「我得著基督」中的「我曾得著」互為同時發生的動作;換言之,當保羅論及他得著基督與「被發現是在祂裡面」的時候,即同時發生「沒有我自己從律法而出的義」以及「這從神而出因著信的義」這件事。

「從律法而出的義」正如上一篇第三章第6節所解釋的,是指當一個人因遵守或實踐摩西律法所要求的事,便認為如此便可在神面前建立自己的義。此處保羅再用「我自己的」的形容詞6,強調沒有屬於我的義;原本的「義」有做神所要求的行動之意,如今「沒有我自己的義」,可不是說保羅不再做神所要求之事的行動,而是不再有「從律法而出的義」,不再有藉由做神所要求的事而建立自己的義,企圖賺取他認為該從神那裡應得的讚許,但骨子裡仍是以滿足個人需要為實。

第9節最後一句的「這從神而出因著信的義」正好與「從律法而出的義」作個對比,是指某人做神所要求的事,其動機是因信心而出的行動,正如雅各所說的「你們看,這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出於行為這信心才被實現(直譯)」(雅二22),其動機是為了要討神喜悅。換句話說,這義是因為神回應人的信心所賜下的義,也就是神賜給相信基督的人「與神和好」與「蒙神悅納」的恩典。

「從律法而出的義」就好比在社會工作,表現傑出就有功勞一樣。而「這從神而出因著信的義」,就好像在家裡的家人,作母親的不會因為付出比別人還多,就認為自己有功勞一樣,而是無怨無悔的付出。

因此,有些事看起來很有意義,似乎也是神所期待的事,但卻無法產生存在的價值,乃是與當事者的心態有關。假若我們忽略這些事的核心意義,只是做出神所期待的事,卻沒有符合神期待的生命,這就好像沒有鑽戒的盒子,價值實在有限。

正如亞伯的祭與該隱的祭的差異,亞伯的獻祭是因著信,也就是與神有深入的互動而產生自發性的回應神,他便有以取悅神為核心的生命,獻祭的行動符合神的期待而有永存的價值;該隱的獻祭僅僅是用自己的思維與生活習慣所產生的行動,他不在乎神想什麼?神喜歡什麼?很自然地,他的獻祭就會淪為本能的行動,與信心無關。

基督的信實與信心的關係


希臘文的有「信」與「信實」兩種意思,所謂的「信」,有相信到完全信任與依賴的程度;而「信實」則是指某人有能夠被人信賴的特質。「這從神而出因著信的義」與「這藉著基督的信實」互為同位句,換句話說,這兩件事是一體兩面的事實。

保羅在《羅馬書》中,證明凡有血氣的人,沒有一個人能在神面前藉著行律法稱義(羅三20)之後,又說「但現在在律法以外神的義已被顯明,被律法與先知所證明(直譯)」(羅三21);這條法外施恩的路,就是接著在第22節所說的「神的義,藉著耶穌基督的信實到一切相信的人身上(直譯)」。此處論及兩件事,第一,神的義不再從無法被人稱義的律法顯明出來;第二,這樣法外施恩的方式仍要有聖經的根據。

神救贖的計畫以應許為根本,因此保羅在《羅馬書》開宗明義論及福音時,他說:「這個(指福音)是先前蒙應許的藉著祂的眾先知在聖經裡」(羅一2),其中保羅用「(它曾預先蒙應許)」這字,更有強調福音的基礎乃是預先被先知所公開宣告的應許,並且未來神必定成全。換言之,什麼是福音?福音不是只有好消息而已,它必須要帶有預言性或應許性,一定是神在舊約聖經中曾透過先知所預言的應許。這樣的安排有兩個層面:

第一、神的義顯露出來的方式,乃是藉著基督的信實來完成應許,以應驗神部分救贖的計畫,也是最核心的計畫,藉此使相信耶穌基督的人,能夠有信心因著相信基督的信實,而持續地相信神所說的話是不變的,並且相信那些尚未應許的事必能應驗。

第二、要藉由人相信對神所應許的預言,以信心的行動來等候神應許的實現,藉此換取被稱義的地位,得著與神和好、蒙神喜悅的驗證。

真實的信仰要伴隨著復活




之前保羅在第8節中,談到認清信仰的根源就是得著基督時,曾提及要以「我主耶穌基督的認識為優先」,在第10節裡,保羅繼續補充什麼是「耶穌基督的認識」。信仰不只是靜態的理解,更需要動態的實現,保羅用「認識祂」作為真實信仰的核心,表達出認識祂不能僅停留從教義或理性理解的方式去認識。

所謂的「認識」是指擁有關於某事或某人的資訊,保羅以帶有冠詞所有格的不定詞,用來表達這動作或狀態的目的,這樣的描述方式,7說明「認識祂的目的」,包括「並且」之後所接二個直接受詞,點出「認識祂」的目的是為要認識「祂復活的大能」,並且認識「祂苦難的團契」。

重生的復活


之所以保羅要腓立比教會去認識「祂復活的大能」,乃是因為保羅認為「耶穌的生」不是從馬利亞懷中生出開始的,而是始於復活的時候,因此保羅在彼西底的安提阿證道的時候說:「神已向眾子──我們實現這個(指應許)之前,使耶穌復活,也正如詩篇第二篇所記:『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直譯)」(徒十三33)。

既然耶穌是那些「睡了之人的初熟的果子」(林前十五20),當祂復活時,祂被生出,同樣地,當我們受洗的時候,也就是我們復活之際;在神的眼中,我們不朽的生命從此時才開始,這也就是「永生──永恆的生命」。因此保羅說:「在洗禮中與祂同埋葬,也在其中你們一起被復活,藉著神作為的信實,使祂從死裡復活(直譯)」(西二12),我們稱之「受洗的復活」,或是「重生的洗」(多三5)。

效法主死的復活


接著,是要認識「祂苦難的團契」。所謂的「團契」,意思是與人聯盟是因為彼此有緊密的關係,或一起從事熱衷的事。之前保羅稱腓立比教會是「為了福音的團契」(腓一5),意思是他們彼此在主的福音上,分享物資、興趣、人生目標與願望,並且在為了福音擴展的事上一同努力,共同成為生命共同體。

此處保羅所說的「祂苦難的團契」,其意思是主耶穌為了復活受苦,以致於戰勝死權成為復活之人的初熟果子,所以每一位已歷經重生之洗的人,也要像基督一樣,為了復活而受苦,戰勝罪惡過得勝的生活,也因為這樣的受苦需要倚靠主耶穌基督方能得勝,因此他或她便需要邀約復活的主成為生命更新的助力,而與基督成為聯結緊密的生命共同體。

換句話說,要加入「祂苦難的團契」,其目的就要成為保羅所說的「被形成類似祂死的樣式」。其中的「形成類似的樣式」,是指與某物在外觀或本質上追求一致,簡單說就是效法主的死。然而此處保羅用被動語態分詞的,可能是要提醒我們,不是靠我們的努力就可以效法基督的死,而是要神的幫助使我們靠著主的能力,漸漸追求與主死的樣式相似。簡言之,神會按照耶穌的死為範本來塑造我們,如之前在第二章8節裡,保羅論述耶穌基督所說的:「祂謙卑祂自己之前成為一順服者直到死,且是十字架的死。(直譯)」,耶穌是那樣地順服與捨己。

末日的復活


最後保羅在第11節論到「或許我能到達進入復活從死而出」。很顯然地,這是指末後復活一事,當中的「到達」,意思是抵達目的地或是達到某個目標;保羅並用「或許」,表示他還不是百分之百的肯定他是否能經歷從死而出的復活。這可不是指他不相信復活,也不是指他對得救沒有把握,若是如此,那麼他之前論到自己究竟要選擇繼續活著,還是要選擇「離開並與基督同在」而陷入兩難之間的說法(腓一22-23),便自相矛盾了。

此處保羅之所以說「或許我能到達進入復活……」,是指他不肯定主耶穌再臨的日子是否發生在他死之後,假若如此,那麼他「進入復活」的方式便不是直接從肉體變化成靈體,而是要先「從死而出」然後再復活。換句話說,在他的思維裡,他或許仍有不必經過死亡,在基督再來時肉體仍然活著的可能性,所以當他說這句話的時候:「然後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與他們同在一起,被突然提走在雲裡到空中為了與主相遇。(直譯)」(帖前四17),他用了「我們」,將自己也包括在毋需透過死,身體便能改變復活的那一類復活的人之中。

結語


我們若將《腓立比書》第三章1至11節的經文再細細回想,就可以發現,若想沿著保羅的舊路來獲取喜樂的祕訣,就是企圖以建立自己的義的方式來獲得滿足的喜樂,這條路是勢必行不通,至終只是透過被扭曲的信仰,暴露出一個以賺取、競爭與比較為手段的生命。直到後來保羅被主揀選,效法主死的方式過順服、捨己與受苦的道路,為了得著基督而為主損失一切,將萬事視為糞土,他才能從效法基督之中真正得著平安與喜樂,否則任何信仰最終只是淪為被世界桎梏的另一戰場而已,您說是嗎?



參考書目:

原文聖經部分

1.希臘文聖經Nestle-Aland 27th edition,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 Deutsche Bibelgesellschaft, Stuttgart 2001.

希臘文字典部分

1.Arndt, W., Danker, F. W., & Bauer, W. (2000).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rd ed.) .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Kittel, G., Bromiley, G. W., & Friedrich, G. (Eds.). (1964–).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3.Louw, J. P., & Nida, E. A. (1996).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Based on semantic domains (electronic ed. of the 2nd edition.). New York: United Bible Societies.

4.Newman, B. M., Jr. (1993). A Concise Greek-English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Stuttgart, Germany: Deutsche Bibelgesellschaft; United Bible Societies.

5.Swanson, J. (1997). Dictionary of Biblical Languages with Semantic Domains : Greek (New Testament) (electronic ed.). Oak Harbor: Logos Research Systems, Inc.

希臘文文法部分

1.J. Gresham Machen, 呂榮輝、戴紹曾譯,《新約希臘文》(第四版),高雄:聖光神學院,1983。

2.Burton, E. D. W. (1898). Syntax of the moods and tenses in New Testament Greek. Edinburg: T&T Clark.

希臘文註釋參考書

1.Wuest, K. S. (1997). Wuests word studies from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for the English reader. Grand Rapids: Eerdmans.



註:

1.經與BHS希伯來聖經直譯為中文,因此筆者所譯出的經文便忽略中文的流暢與文雅。

2.本文的字義皆出於希臘文原文字典,書目請參見本文末所列的參考書目。

3.類似的用法見於《加拉太書》二章17節「若尋求在基督裡稱義,我們自己仍為罪人,難道基督是罪的僕役嗎?(直譯)」。

4.Wuest, K. S. (1997). Wuests word studies from the Greek New Testament: for the English reader (Php 3:9). Grand Rapids: Eerdmans.

5. 是動詞「有」的陽性單數主格之現在主動分詞。

6.之所以用陰性的「我自己的」,乃是要形容後面的陰性名詞「義」。

7.帶有所有格冠詞的不定詞,有一連串的用法,它用於舊約七十士希臘譯本(Septuagint)與新約,來表達目的、結果、解釋,或甚至如動詞的主格或受格一般。Burton, E. D. W. (1898). Syntax of the moods and tenses in New Testament Greek (3rd ed., p. 157).Edinburg: T&T Clark.



作者: 黎為昇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1/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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