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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462期2016年3月)
真理論壇:你們要在主裡喜樂(二):追求屬靈成長的喜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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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為昇


經文進度:腓立比書三章15-16節



不斷地思想是追求屬靈成長的要件

第15節中的「這事」,是指上文《腓立比書》第三章12-14節保羅所說的事,即如何追求屬靈成長,不以為自己已經得著,而是向著目標竭力追求的態度與行動之。當中的「成熟、完全」,意思是藉著身體尺寸的變化,來歷經自然成長的發展,並引申到某人在心智上的發展,充分達到具備的潛能;2這字的完成式動詞「我已完全」曾出現在先前保羅所說的「因為我非已經得著或已經完全(直譯)」(腓三12)之中。

保羅之前說自己「我非已經得著或已經完全」,現在反稱腓立比教會的信徒為「成熟的人」或「完全的人」,意思當然不是指他們無需追求屬靈成長,躺著就可以到天堂的意思;而是指他們的屬靈性格穩定,不再像小孩子一般,容易被異端邪說或是膚淺的宗教現象所牽引之意(弗四12-14)。

思想」,是指以認真、嚴肅的態度來深思籌劃,或對某事做出選擇;這字之前已出現過「想」字原文,在前文有出現過四次(「腓一7」、「腓二2」兩次、「腓二5」),3此字詞所表達的不僅僅是一種理性的思考,更涉及到情感糾結與選擇掙扎下的積極行動。原文用現在的假設式(Subjunctive)的「讓我們不斷地思想」,表達一個持續性或重複性的動作,這也意味著,追求屬靈的成長與不斷地思想有密切的關係。

換言之,「思想」與「成熟」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為身為一個帶著肉體的人類,會很直覺並不加思索地或以本能反應的方式行動,來面對周遭環境的刺激或是內在欲望的觸動所需要的因應,此時,「思想」便可以作為緩衝器,來抑制或克制這即將被本能所觸發的行動,不至於落入罪的轄制。

我們再一步思考「靈性成熟」與「思想」的關係,《希伯來書》作者在第五章以「孩童」與「成人」的概念,來類比什麼是「靈性膚淺」與「靈性成熟」。作者在第14節說到:「然而乾糧是成熟之人的,藉著熟練已操練過的判斷力,已擁有對善與惡之分辨力(直譯)」。簡單地說,如何界定「靈性膚淺的人」與「靈性成熟的人」,端看他或她對第13節的「公義之道」是否得心應手,也就是他或她,是否能根據一個標準做應該作的事。

要熟練「公義之道」,首重其「判斷力」,而且是「已操練過的判斷力」。所謂的「判斷力」意思是有能力清楚地察覺,並且了解事情的真實本質是什麼,這「判斷力」可是需要「操練」的,也就是藉著訓練來管理自己的過程。更進一步要「熟練」,就是藉由一次又一次重複的練習,成為內化的習慣。換句話說,就是要經過一次次地實際去做、不斷地經歷失敗、修正、重新出發……等過程。

再說,這判斷的分辨力,不能只是根據「是」與「非」的標準,而更是根據「善」與「惡」的標準,因為「是與非」是為要滿足自我良心與社會期待所產生的標準,然而「善與惡」則更是要滿足神的要求與期待,這也是主耶穌為何說:「你為什麼稱我為良善?沒有一人是良善,除了獨一神以外(直譯)」。以亞伯蘭娶夏甲為例,根據分辨「是與非」的標準來說,是沒有問題的,因為符合他個人的良心與社會的期待;但根據「善與惡」的標準來說,他在之前因信神所承諾的應許而被神稱他為義,並且又與神立約,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娶了夏甲,這很明顯表示他已經失去信任神的承諾,違背了「公義之道」,難怪保羅才如此說:「凡所有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直譯)」(羅十四23)。因此,「善惡」原則是要在「是非」原則之上,加上信心因素,目的是為了討神的喜悅。

確實如此,唯有屬靈狀態成熟的人來參與服事的時候,才能真正使基督的身量,也就是教會,在基督裡成長,使教會中的肢體能正如保羅所說:「在愛中建立自己」(弗四16)。或許今日教會之所以會紛亂不安,有時候也可能是因為事奉的人靈性尚未成熟,像小孩一樣只顧自己的需要,但凡別人挨餓與他何干,或是像小孩一樣需要別人的關注,會不知不覺地將事奉轉化為表演的舞台,若失去別人的關注或稱讚便失落了信心……等,這些都會使教會的事工加增困難度與複雜度。

不因想法的差異而影響追求成長的心志

保羅之前說到他自己目前仍有「一件事」要追求的,就是:「一方面忘記背後的事,另一方面竭力面前的事」。每個人的「一件事」目標不同,但可以以此來作為靈修的目標,雖然有許多需要改善,但一件一件的來,集中目標進行即可。例如,當以建立一穩定的信仰生活為目標時,與其一下子同時就想要建立長時間禱告與讀經的習慣,倒不如先把長時間禱告的習慣建立,然後再藉著禱告的力量建立讀經的習慣。

若有人在何謂靈性成熟此問題上未能與保羅的觀點完全一致,也毋需灰心絕望,保羅之所以說到:「假如你們思想不同的任何事」,這不一定是反對保羅所說的,而是每個人的「一件事」不盡相同。對保羅來說,他的一件事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但對張三來說或許是「逃避少年的私慾」,對李四來說或許是「彼此饒恕」;重要的是,我們是否願意「不斷地思考」,找出我們當務之急應改變的軟弱與罪性。

然而,保羅繼續說「神也會把這事啟示你們」,所謂的「啟示」,原來的意思是將某件事揭露出來,使完全被知道之意;換另一種說法,就是保羅所說的「照明你們心中的眼睛」(弗一18),也就是神藉著聖靈將屬靈的奧祕揭櫫出來。因此,神在我們心靈所啟示我們的,不是只有預言與得救真理上的啟示,還有個人信仰目標與信仰責任的看見。而「這件事」當然是指前文保羅所說的,要如何追求屬靈成長、向著目標竭力追求的態度與行動的這事,因此保羅認為任何願意追求屬靈成長,也為這件事一直在思想的人,神會藉著聖靈啟示我們各人該努力的目標,使我們樂意地從追求屬靈成長的過程中,得著滿足的喜樂。

今日忙碌的社會,愈來愈難做到成為「清心的人」,更別提到所謂「照明你們心中的眼睛」。不禁讓筆者想起:在大衛剛剛統一全國之際,非利士人第二次來襲擊以色列軍的時候,神要他當「聽見桑樹梢上有行進腳步的聲音」,就是攻擊行動的時候,同樣的一群人都聽見腳步聲,但大衛因被神啟示,不但聽見這聲音,更聽見這聲音背後被神賦予的意義。換句話說,現象的發生與現象背後的意義是有區別的,我們所要追求的就是神對現象背後意義的啟示,如此我們才能像大衛有正確的行動,得勝屬靈的仇敵。

量力而為地為自己定合理的目標

保羅在第16節一開始就用「然而」,這字是表示對比或是語氣轉折的連接詞,在保羅書信中常用來做總結或是來平衡他之前所說的話。言下之意是表示,追求屬靈成長固然為美,但量力而為也是不可忽視的要素。

所謂「達到」,意思是獲得或到達某個狀態,也意指在屬靈長進上所達到的程度,或在向著目標竭力追求所達到的地步;而「遵循」的原意,是指與某人並行,並衍生有遵從某種被認定的標準或習慣之意,至於是哪些標準或習慣,在新約其他四處經文所給的概念有:依循在不違背得救真理之原有社會的規矩(徒二一24)、依循亞伯拉罕靠著信心的處事原則(羅四12)、依循聖靈所啟示與感動的行事原則(加五25)、或是依循做「新造的人」之生活準則(加六16)。

保羅之所以說:「就照相同的遵循」,乃是表達無論是要達到上述的何種狀態,更重要的是聽見神的話是否去遵行,若否,在他生命的建造上則毫無根基(太七26-27)。遵從聖靈感動之下所設立的目標,當以認清我們的信心程度來遵循。神的確是依信徒各人靈性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不應自以為「已經得著」而停止追求,更不應當因認為有「無法達到完全的地步」的理由,而懶於追求。

另外「我們到達什麼地步,就照相同的遵循」的另一層意義,包含有靈性的成熟也必須像耶穌所說的種子長大的比喻一樣,既然種在地上,就要學會度過在收成之前的等待期,擁有每天不斷地付出卻看不見明顯成果的等候工夫(可四16-29)。靈性的成長,要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切不可投機取巧,想要一步登天,因此,保羅才會說:「……不要看自己太高,過於所應當看的,反要看合乎情理,各人照著神所分賜信心的分量(直譯)」(羅十二3)。



參考書目:

原文聖經部分

1.希臘文聖經Nestle-Aland 27th edition,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 Deutsche Bibelgesellschaft, Stuttgart 2001.

希臘文字典部分

1.Arndt, W., Danker, F. W., & Bauer, W. (2000).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rd ed.) .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Kittel, G., Bromiley, G. W., & Friedrich, G. (Eds.). (1964–).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3.Louw, J. P., & Nida, E. A. (1996).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Based on semantic domains (electronic ed. of the 2nd edition.). New York: United Bible Societies.

4.Newman, B. M., Jr. (1993). A Concise Greek-English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Stuttgart, Germany: Deutsche Bibelgesellschaft; United Bible Societies.

5.Swanson, J. (1997). Dictionary of Biblical Languages with Semantic Domains : Greek (New Testament) (electronic ed.). Oak Harbor: Logos Research Systems, Inc.

希臘文文法部分

1.J. Gresham Machen, 呂榮輝、戴紹曾譯,《新約希臘文》(第四版),高雄:聖光神學院,1983。



註:

1.筆者為了忠於原文,所引用的經文均直接從Nestle-Aland第27版希臘文聖經與BHS希伯來聖經直譯為中文,因此筆者所譯出的經文便忽略中文的流暢與文雅。

2.本文的字義皆出於希臘文原文字典,書目請參見本文末所列的參考書目。

3.之後在後文還會出現四次,分別是「腓三19」、「腓四2」、「腓四10」兩次。


作者: 黎為昇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3/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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