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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為昇
經文進度:腓立比書三章20-21節
第20節一開始,保羅用了一個表示原因的連接詞「 因為」,闡明接下來所說的內容,正是解釋之前他所強調那些倡導以自由為名行放縱之實的那群人的論調,為何其結局乃是滅亡的理由。
我們的國籍存在天上
第20節所謂的「 共和國」,乃指著能使人有權利成為公民的地方;2中性代名詞的「這個、那裡」指的是同為中性名詞的「共和國」。「從那裡我們也熱切等候救主」的意思,是指神的選民已經擁有天上的公民權,因此我們的生命目標就是「熱切等候救主」3,因祂的再臨,就是要帶我們進入使我們有權利成為公民的天上國度。
保羅之所以如此說,可能是以腓立比城為背景,它是一個羅馬殖民地,也是羅馬軍駐防之地。其公民很多是以軍人身分替國家服務21年,而到了服役期滿後便正式獲准為羅馬公民。故此,這些百姓均以羅馬人為榮,例如平日愛穿羅馬人的衣服、說拉丁語、履行羅馬的法律、謹守羅馬人的社會道德標準,即使到了外地,也讓自己保持擁有羅馬人身分的形象。
保羅要腓立比人認清神的選民,就像羅馬殖民的腓立比人不會忘記自己隸屬羅馬一樣,必須不能忘記我們的國籍在天上;因此,我們的行事為人,就當依循天國子民的生活守則,與天國公民的身分相稱。
什麼是在主裡的自由
若我們延續之前上一篇所論述的「自由不等同於放縱」、「不要被變調的自由思想所矇騙」等思路,接著我們要問:那什麼是「在主裡的自由」?是否有明確的原則?我們簡單根據三處的經文來說明。
首先,《傳道書》的自由原則好像非常寬鬆:「少年人啊!你在幼年之時當歡樂,在年輕的日子,善待你的心,行你心所願的路,看你眼所愛看的;但要知道為了這一切的事,神必帶你進入審判(直譯)」(傳十一9)。當我們只看上半句的時候,相信年輕人會感到非常興奮,因為他們可以為了善待他們的心,作任何滿足他們願望或欲望的事。然而,在後半段卻提到了所做的、所看的一切,都會被帶到神的審判之中。「審判」有兩個層面,一方面是指平日神藉由良心的機制來提醒,如果我們做了有些事無法滿足良心的要求,便會遭受到良心譴責的審判(約壹三20);另一方面是指著神末後的審判,藉由恐懼永恆的刑罰,來抑制我們想做卻不該做的意念,以免做完了終身後悔。這好像開車踩足油門之後,企圖滿足開車的快感,卻突然發現前方有限速的號誌,甚至看到了測速器,此時便自然會注意到車子的儀表板,看看目前的速度會不會超速一樣。
接著《傳道書》的作者又說:「你當從心中除掉愁煩,從肉體除去邪惡,因為年輕之時與黑髮之日是虛空的(直譯)」(傳十一10)。也就是說,良心會藉由心中的愁煩與罪咎,來嚇阻企圖想超越界線的自由意念。換言之,我們大可放心去做任何事,只要不會引發心中愁煩,以及不會觸動肉體的慾望去做惡的事,這是一個滿容易找到自由界線的方法。
另外,根據《哥林多前書》的自由原則,保羅提出三個很好的原則:第一、「凡對我是合法的事,但不是每件事都有益處;凡對我是合法的事,但我不能被它轄制(直譯)」(林前六12)。所謂的自由,不能只端看是否合法,以為只要是法律允許的事就可放心去做;而是也要評量這件事,是否讓我們受到轄制而失去真正的自由。
例如在法律上都允許我們吃泡麵與抽香菸,泡麵與抽煙理論上都是不益於健康的物品,然而為何我們會在講台上勸導信徒不要抽煙,卻沒有勸導信徒不要吃泡麵?關鍵在於這物品是否「 轄制」人,或者讓人被某種影響力所控制。泡麵所引發的問題只是關乎影響肉體健康的問題,應該不至涉及到影響靈性;但香菸不但是肉體健康的問題,更使人陷入無可自拔的癮,讓人當某些因素觸動了菸癮時,渴望的念頭便縈繞這人的心思意念而使人心神不寧,唯有這人採取滿足菸癮的行動時,才能讓這人暫時壓抑惦念抽煙的心,如此便成為被香菸奴役的生命,自然會使靈命受損。
第二、「凡事都可行,但不是每件事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是每件事都造就人。沒有人尋求自己的益處,而是別人的(直譯)」(林前十23-24)。此處所謂別人的益處,不是指任何的益處,故此,我們不能用這節經文要求基督徒不能賺別人的錢獲利,只能讓別人賺錢獲利,那信仰豈不斷了人的生計?
此處的益處是指下文所提及的,「但我所說的良心,不是自己的,而是別人的,因為為何我的自由要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直譯)」(林前十29),也就是「別人的良心」。換言之,雖然合法的事都可以行,但若這件事會造成別人的良心不安,特別是使信心比較軟弱的人的良心引起漣漪,對我們所行的事有所質疑,那麼,這件事就必須慎重考慮。
例如在公開場合喝酒,雖然只要不醉酒,也無可厚非。然而,若因為我在公開場合喝酒,卻造成其他人內心不安,甚至讓他們的良心機制有所困惑,那我在公開場合喝酒的自由就必須三思,就不能任意而行。喝與不喝兩相權衡之下,不喝總比喝還好。
另外,所謂求別人的益處,更深一層指的是得救的事,「正如我也凡事都使所有人喜悅,不求自己的益處,反而是許多人的益處,為叫他們能得救(直譯)」(林前十33)。此處保羅提及「使所有人喜悅」,不是說保羅所做的都要討別人的歡喜,那與他曾說的「……若我仍舊是取悅於人,我就不是基督的僕人(直譯)」(加一10)有了衝突;此處的「使所有人喜悅」,是指為了別人的「 得救」一事,使他人在經歷神的拯救的事上得到益處。
因此,基督徒可以享受自由的權利,然而一旦與別人的良心機制產生衝突,甚至導致人的靈命受到虧損,這自由就踰越了神所允許的範圍。
第三、「因此你們或吃或喝,或做任何事,你們所做的事都為了神的榮耀(直譯)」(林前十31)。前面所提及的都比較屬於消極面,這裡,保羅則提及了更積極的原則,就是只要能使神的榮耀得到彰顯,任何事都可以放膽去做。這樣的原則,讓成為基督徒的我們有很大的自由空間,比孔子所說的「七十而從心所欲,不踰矩」更有意義與方向性。
切勿相信靈肉分開的謬論
之前保羅於第20節提及:「從這裡我們也熱切等候救主……」除了是為了進入那能使我們享有公民權的「天堂共和國」之外,進入這國度也需要完全的改變,其中一個最關鍵的就是「身體的改變」,正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所說:「肉體和血不能承受神的國度,會朽壞的也不能承受不朽壞的(直譯)」(林前十五50)。
第21節的「 改變」,意思是使某物的外型改變;而「 相似」則有相似外形或形態之意。保羅之所以用「相似」這字,乃是指當一個人得救復活後,將與基督一樣擁有靈體,在外型、看得見的身體形態部分,幾乎是相同,所不同的是:基督本質是「神」,而復活的人本質是「人」。
當基督復活的時候,保羅說:「但現在基督已從眾死人中復活成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直譯)」(林前十五20)。所謂「 初熟的果子」,意思是指某農作物在收穫期間,最先成熟或第一次收成的果實,這一部分在舊約往往是要獻給神的。基督復活成為「初熟的果子」,意思是祂要成為第一個復活的人,為人開啟從死裡復活的範例。
因此,「相似於祂榮耀的身體」,意指我們將來復活的時候,卑微的肉體會被改變為類似耶穌基督現在靈體的狀態,然後才有資格承受天國;約翰也說:「我們知道:當顯現的時候,我們將是相似於他,我們將見到他正如祂是(直譯)」(約壹三2),意思是我們將來所見到的主耶穌,乃是祂復活後榮耀身體的樣式,而我們復活的形狀,也將照著祂現在存在的樣式。
復活後的耶穌基督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更精準地說,耶穌基督是完全的神,更是帶著靈體完完全全復活的人,因為祂要成為天上的大祭司,作為神與人新約的中保。並且將來的日子,當基督再臨時,祂會再次以人子的身分──復活的耶穌基督出現,因為耶穌自己說:「以後你們要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並且在天上的雲之上到來(直譯)」(太二六64),甚至司提反見到「耶穌在神的右面」(徒七55-56);保羅、《希伯來書》作者與彼得,也是這樣提及這類的記載。4
第21節此處的「 能力」,意指從事於某種活動或任務。保羅指出耶穌基督擁有這改變我們復活身體的能力的性質,第一是「使祂能做」的能力,第二是「使萬有服從祂自己」的能力。
不定詞作名詞用的「使祂能做」中的「 能做」,意思是能夠做或是能夠經歷某件事,這也有被授予做這件事的權柄或資格的意涵。換句話說,基督自己要先不被身體所勝不去犯罪,才能戰勝死權而被聖靈復活(羅八11),此時祂才有資格拿著「死亡與陰間的鑰匙」(啟一18),也就是得到掌管陰間與死亡的權柄,才能擁有讓人從死裡復活的能力,要不然死亡的權力本來原是由魔鬼所掌管(來二14)。
另一個不定詞作名詞用的「 服從」,其意是將某物交付於某人所管轄之下;「使萬有服從祂自己的能力」乃是因為當基督復活的時候,就是祂登基成為神國度的君王的時候(徒十三33;詩二6-7),因此神將國度的權柄交給耶穌基督,自然而然萬有必須服在基督的腳下,包括死亡與陰間,當然也包括基督的仇敵(林前十五24-25)。言下之意,就是任何願意服在基督之下的人,必定可以得著戰勝肉體罪惡的能力,將來與耶穌基督一樣從死裡復活。
若我們卑賤的身體將來能被改變為榮耀的身體,其條件就是要讓我們擁有能夠復活的身體,就是那已經不受肉體本能的慾望所控制的身體,簡稱為「得勝的身體」,那麼,就千萬不要被類似靈智派所說的「人的身體是物質也必然是惡;無論人怎樣去改善,身體始終是惡」的觀念所騙。因為我們若是相信將來要與基督一樣的復活,就要相信基督不僅僅是用重價贖了我們的靈魂,也從世界贖出我們的身體,所以保羅才會說:「豈不知你們的身體是基督的肢體嗎?(直譯)」(林前六15),並且又說:「你們的身體是在你們裡面之聖靈的殿(直譯)」(林前六19)。
綜而言之,我們追求的自由,當是不讓自己的身體沾染污穢,並與聖潔有分,能夠結出平安的果子(來十二10-11),那便能得著從神而來的真喜樂,您說是嗎?
參考書目:
原文聖經部分
1.希臘文聖經Nestle-Aland 27th edition, Novum Testamentum Graece, Deutsche Bibelgesellschaft, Stuttgart 2001.
希臘文字典部分
1.Arndt, W., Danker, F. W., & Bauer, W. (2000).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rd ed.) .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Kittel, G., Bromiley, G. W., & Friedrich, G. (Eds.). (1964–).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3.Louw, J. P., & Nida, E. A. (1996).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Based on semantic domains (electronic ed. of the 2nd edition.). New York: United Bible Societies.
4.Newman, B. M., Jr. (1993). A Concise Greek-English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Stuttgart, Germany: Deutsche Bibelgesellschaft; United Bible Societies.
5.Swanson, J. (1997). Dictionary of Biblical Languages with Semantic Domains : Greek (New Testament) (electronic ed.). Oak Harbor: Logos Research Systems, Inc.
希臘文文法部分
1.J. Gresham Machen, 呂榮輝、戴紹曾譯,《新約希臘文》(第四版),高雄:聖光神學院,1983。
註:
1.筆者為了忠於原文,所引用的經文均直接從Nestle-Aland 第27版希臘文聖經與BHS希伯來聖經直譯為中文,因此筆者所譯出的經文便忽略中文的流暢與文雅。
2.本文的字義皆出於希臘文原文字典,書目請參見本文末所列的參考書目。
3.「 熱切等候」除了此處以外,此字在新約書信另外出現七次,除了一次(彼前三20)指已過去的事外,其餘皆與末日的救恩有關(羅八19、23、25;加五5),或者同本節特指耶穌再臨(林前一7;來九28)。
4.參見:「羅八34;弗一20;西三1;來一3、13,八1,十12,十二2;彼前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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