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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02期1994年7月)
主題特寫:[青年團契]沒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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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芳




「阿芳!妳有沒有『如鹿渴慕』的譜?借我copy好嗎?」

「阿芳!妳這卷卡帶很好聽,可不可以轉錄一卷給我?」

唉!碰上這些人,我就會為了「人際關係」而犯法,實在是沒辦法,因為許多人不知法,我解釋了一點兒「著作權法」,卻有人選擇知法犯法,只因他們有不同的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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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   

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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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著作權之法律問題,的確帶給我們一些困擾,但是我們應當要體認,若我們行得正,法律便是保護而非限制。頌讚神的工作若是違背立意良善的法律,怎能蒙主悅納?有人認為:一起唱詩歌頌神,順便讓大家都知道這首詩歌,有何不好,而且還幫這首歌打廣告呢?於是大量影印,在公共場合演唱。甚至有人認為其他教會不會注意這些事。我們應當清醒,不要再一廂情願、自以為是,偷來的東西自認是甜的,但是,將偷來的東西獻給神,神會認為是甜的嗎?也許神還會向我們追討「貪戀」及「偷盜」之罪!我們不應當沉醉在詩歌中還以為是馨香之祭。因此,必須採合法途徑取得演唱權、出版權,並且鼓勵信徒創作,給予合理的酬勞,並由教會出版這些詩歌的卡帶及詩譜,讓他們能繼續創作,能有更多、更好的作品。

目前我們的詩歌卡帶品質已漸漸進步,惟獻唱人員較缺乏專業訓練;詩歌創作也因編審速度緩慢之緣故而有停滯現象,若總會能重視創作者的作品,訓練一批專職錄音人員及演奏、配樂工作者,相信我們能出版更多感人、動聽的卡帶及詩譜,並且可以對外發售;此外,這些人員與出版品都可以協助詩歌佈道工作以及應用在將來的電視、廣播節目等。






作者: 阿芳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7/01/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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