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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37期1997年6月)
專題報導:[青年團契]誰說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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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蘭‧本刊大專小組策劃


十架下的迷惘


基督徒最愛高舉十字架,因十字架代表了耶穌為世人捨命的大愛。

耶穌愛我,為我而死──耶穌不曾行過一件惡事,卻須背負釘十字架如此的極刑,只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羅五6)。

然而,在十字架下,不少人開始迷惘了:我不曾犯法,怎能稱為罪人呢?即使世界上真有不少罪人,萬能之主為什麼不乾脆既往不咎一筆勾消,何必安排這樣一個令人困惑的贖罪過程呢?

會產生這樣的困惑,是可以理解的。社會上對罪的最普遍定義是干犯法紀,破壞社會秩序的種種行為。而一般人行為上既無越軌,便不能稱為罪人。

然而,行為不軌果真可以成為罪的代名詞?答案是否定的。當我們明白自己,除了面對人──必須遵從社會秩序,在行為道德上安守本分外,尚須面對神──亦即扮演受造之物與造物主之間的角色。我們便不難明白,除非我們也從與神之間的關係去思想罪的問題,否則我們永遠無法窺見罪的全貌。

從聖經觀點認罪


我們翻開原文聖經,可以發現聖經中大概用了五個字詮釋罪,這幾個字的意義各有不同:有時代表不義,有時指殘暴,或指侵犯越軌,或是觸犯法律,然而用的最多的卻是「不違目標」這個含義。

聖經中為我們立下了許多典範及理想,除了消極的行為約束(如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之外,更多的是靈性上的提升(例如要結出聖靈的果子),因為神既是照著祂的形象造我們,我們便成了有靈的活人(創二7),這是從神來的正直的靈(傳七29)。因為神是聖潔的,有罪的人不得親近神,因此人必須追求聖經中的種種規約,達到至聖至潔,才有資格親近神。

在道德提升上面,仍有不少人不斷追求:但這並非惟一的要求,聖經中還有一條最重要的:「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因為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太二十二37-38;可十二30-31)。

然而世人在盡心、盡性、盡意愛主這方面,可說是嚴重的達不到目標;許多人否認祂為我們的創造主,掩面不聽祂的呼召,即使基督徒本身往往也沒有盡我們的全力去愛主;我們常是為自己而活,鮮少為主而活。甚至優越感暗示我們:人可以盡可能不倚靠祂,生命可以操控在自己手中。很多時候我們選擇體貼自己的心意,卻未能去察驗神的旨意。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羅八7),保羅告訴我們,當人「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也不感謝祂」的時候,罪就開始了。換句話說,罪不是未照成規而行的小錯小失,其本質乃是體貼自己而敵擋神,順服己心而悖逆神。這從人類史上第一次犯罪的始末可以看出,妄想與神同等是何等大的罪。且是神深惡痛絕的。

或許有人會問:「神距離我如此遙遠,我既然生活在世間,只要對人俯仰無愧,就算是盡了本分,如果我能愛人如己,又怎能認定我有罪?」

沒錯,但一個不愛神,甚至不怕神的人,我很難指望他能作到第二條誡命:愛鄰舍如同自己。因為一個人在選擇順服肉體之時,他便同時也選擇了放縱情慾,自私為己……種種的罪的傾向。

罪中的狀況


這種自我神化的態度,衍生出放縱情慾的行為:在看不見的心態上悖逆神,也在看得見的行為上得罪神。嚴格說來,人類社會所存在的欺騙、狡詐、兇暴或是人心所存在的殘忍、貪婪……每一項都是叛逆神心態的表現。

明白了這個道理,自然不難了解當年大衛被拿單先知痛責之下的懺悔:「我向祢犯罪,惟獨得罪了祢。」大衛犯了姦淫罪又犯了殺人罪,他所犯的不僅是行為上的大罪,也是道德上的大罪;不只對不起神,也對不起他所管轄的臣民。但追本溯源,他干犯的是神的律法,行了不合神旨意的事,因此他最主要冒犯的,基本上仍是神。

當基督不在我們心中做王,罪就取而代之。就如保羅的歎息:他深深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他心中的律交戰,把他擄去,叫他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可見罪的勢力詭詐,即使剛強如保羅者亦不能免。正如聖經強調罪是普世性的,「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王上八46)。「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三9-12)。「世人都犯了罪,虧欠了神的榮耀。」(羅三23)。

人類犯罪,道德和靈性上有了撒但的形象,不再羨慕聖潔,無論行為上如何正確,心思意念總有自我心中的成分,我們失去了與神的相交,也失去了天國的盼望,今日全世界都在罪的掌握之下,大至世界各地存在的兇殺、暴亂、戰爭,小至個人內心深處普遍潛藏的憂鬱、悲觀、卸責、無力感,根柢都在於人陷在罪中之故。是故,法律不足以改造社會,教會也不足以扭轉人心,惟有承認罪的存在並藉著耶穌基督的寶血洗淨我們的罪孽。我們才得以在耶穌的赦免之下認罪悔改,成為新造的人。

人應否認罪


至此我們或許又產生新的疑惑:罪既然在我們的心中稱王,我們所有的過犯便屬身不由己,何況種種統計與研究,都說明了一個人的行為缺失,往往是環境影響下的成果:教養不當、遺傳、荷爾蒙變化……都可以反證我們是環境下的受害者。

種種試圖消滅個人責任的理由,告訴我們可以不必為自己的罪負全責,但是這種說法的背後,卻大大貶低了人的尊嚴和價值。如果一個人的罪過完全是由環境塑造而成,那麼人的任何成就亦可歸功於環境。由此看來,人只不過是一部受環境支配的機器。但是我們的內心深處絕對無法苟同這種說法。

人性喜歡減輕責任,卻無法接受自己是無法承擔責任的人,畢竟人是有位格的,人和動物或計算機不同,人具有自由意志,有能力決定自己的所作所為。亞當夏娃犯罪後第一個反應是互相推諉,但他們都清楚對自己的罪過難辭其咎。這從神問亞當藏在哪裡,他們不但恐懼且躲藏神一舉可看出端倪。

從法律中也可看出,即使是人本身,也贊同人必須為自己的罪過負責,舉例而言:一個犯罪的人,他或許可以當時的動機來為自己辯護,但卻不能以自己從小的教養不當、遺傳、情緒、荷爾蒙……來做為辯論的理由。除非此人失去控制力和正常心神,否則他仍須為自己的錯誤負責。

當然,人不是神,人帶著肉體,必然有軟弱之時,如何能要求人全然為自己的過犯負責呢?即使剛強如保羅,不也歎息:誰能救我這取死的身體呢?的確,聖經上也承認:在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聖經承認這些勢力的狡詐和強悍,因此我們的責任確實可減輕。

但減輕不等於取消,神體恤我們的軟弱,但也始終在經上明示我們是有道德責任的人。祂要我們選擇生死禍福,諄諄告誡我們的悖逆。人是有思想、有意志的受造之物,對祂的創造者有所回應負責,乃是本分。

認罪的重要


儘管許多人樂於參加宗教活動,並能享受教會生活的樂趣,但是思考及認識罪的過程,完全不是愉快的經驗,於是我們便會面臨這樣的試探:輕描淡寫地處理罪的教義,漠視罪與神的聖潔無法並存,甚至將罪的嚴重性看成不必要的罪惡感。

這就是罪的詭詐,罪以它厭棄神、厭棄聖潔的天性,蠱惑我們漠視罪的存在,或者讓我們產生一種錯覺:小罪不是罪。然而對罪痲痺並不表示罪不存在。相反的,我們極可能早已陷在罪中而不自知。十字架的存在完全是因人的悖逆不順從。我們若不能了解罪咎之大,就不能了解主愛之深,基督耶穌救贖之功對我們而言也就失去意義。如果說:不了解罪的意義,也就不了解基督教信仰,這實在一點也不誇張。

(原[青年團契]1997年06月號)


作者: 黃嘉蘭‧本刊大專小組策劃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6/0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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