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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晨啟
有一次逾越節,主耶穌正要進入聖殿。在聖殿的外院裡,擠滿了人潮與喧嚷聲。這些從世界各地來到耶路撒冷過節的猶太人,為繳納規定的聖殿稅,必須將國外的錢幣兌換成猶太幣,承辦兌換的人則可以向要換錢的人索取手續費。而獻祭要用的動物,雖然可以自行攜來,但一路上顯然有許多的不便;並且還要繳納檢查稅,請祭司確認牠們是否適合獻祭。因此在聖殿所設的市場中購買,是最方便的了。
可是這些祭牲的市價有時卻昂貴的離譜。就在動物的嘶叫聲與人們交談的吵雜聲中,主耶穌推倒兌換銀錢者的桌子和賣動物者的凳子,並制止扛抬雜物的人在殿中穿梭。聖殿恢復失落已久的清靜,主耶穌教訓眾人,聖經記載神的話說:「我的聖殿要作萬民禱告的殿,你們卻把它變成賊窩了!」眾人看見這些情形都非常喜悅,認為主耶穌所作的是一件美事。然而祭司長和聖殿裡的經文教師,面對這樣的指責便想除掉主耶穌。
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比爾奧斯汀(Bill R. Austin)在其所著《基督教發展史》中,認為其精神與動機,與耶穌潔淨聖殿有異曲同工之處:「十六世紀的改革者也同樣在教會中挺身而出為潔淨聖殿而努力;他們都覺得自己是站在聖經的戰線上,他們肯定教會是神的聖殿,肯定一切不敬虔的事物都應除掉!」(註一)。保羅曾以信徒比喻神殿(林前六19、20),「除去一切不敬虔的事」是我們信仰中的真實內容與需要。
用金錢所不能買的
在基督教信仰中,有二件事是用金錢所買不到的:神的恩典與神的恩賜。正如保羅與彼得所說,神使人可以因基督替我們的罪受死而白白稱義(羅三24),人也不能妄想用金錢買到恩賜(徒八20),這二項是真實的宗教所不能缺少的內涵。因此,我們不同意贖罪券──悔罪者以付款的方式,就可以從刑罰中得釋放──的觀點。同時,金錢的奉獻不能代替神對我們信仰敬虔與為人仁義的要求。聖經記載法利賽人與稅吏的禱告,反應了這樣的事實(路十八9-14)。耶穌責備法利賽人奉獻所得十分之一,但那最重要的公義仁愛反倒不去行。
阻擋人親近神,有禍!
在主潔淨聖殿的事蹟中,兌換銀錢與買賣動物的地方集中於聖殿的外院。而外院是改信真神的外邦人聚會敬拜的地方,內院則為猶太人祭拜活動的所在,並且外邦人是不可進到內院,否則便要處死。然而,這些交易活動顯然影響外邦人,使他們不能再自由地敬拜真神。另外,過高的匯率與手續費,以及動物販賣商任意的叫價,往往令貧窮人連獻祭最起碼要準備的牲畜都買不起。
賈玉銘先生對此有很好的評論:「買賣牛羊,兌換銀錢,既屬難免,其中弊端,即因此而生……可惜殿市每趁機勒索,故意高抬市價……兌換銀錢,每元匯水極高。此種奸商,非與祭司等以極大報酬,不能享此利益;祭司等既有利可沾,遂亦置若罔聞,任彼奸商壟斷欺騙;於是神的殿,不但成為市場,直成盜穴而已……似此敬神聖事,竟為犯罪之因,以致奸商敗類,污穢聖地。」(註二)。今日,當我們在制定任何措施時,都要記得:為了信仰所需或順暢教會的運作而設的一切措施,不能成為阻擋人親近神的因由。
不可缺少的只有一件
主耶穌提醒眾人,聖殿真正的用途是什麼,或說來到這裡,神向我們要的是什麼;主說:聖殿是萬民禱告的殿。在這裡,人透過獻祭與禱告跟神交通。但假使獻祭已成為忙碌的根源,令我們疲累困乏到無心獻祭的地步,甚至成了習慣,那麼聖事也可能變成俗務嗎?
傳道人說:「你到神的殿要謹慎腳步;因為近前聽,勝過愚昧人獻祭。」(傳五1)。以色列人看重獻祭的儀式,勝過神與人的關係,以致先知責備他們:「……在至高神面前跪拜,當獻上什麼呢?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嗎?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萬萬的油河嗎?……祂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6、8)。
耶利米先知更嚴重的警告他們,神是不允許人將恩典當作放縱情欲與犯罪的護身符:你們偷盜,殺害,姦淫,起假誓,向偶像燒香……且來到這稱為我名下的殿,在我面前敬拜、又說:「我們可以自由了!」你們這樣……是要行那些可憎的事嗎?這稱為我名下的殿在你們眼中豈可看為賊窩嗎?(耶七8-11)。如果沒有誠心歸正向神,再多的獻祭動作也是徒然。因為神是靈,所以拜祂的人必須用心靈和真誠敬拜(約四14)。
莫讓習慣成自然
主耶穌潔淨聖殿,雖然聖殿祭司長與經學教師不喜悅,卻也找不出什麼把柄質問、控告祂,因為他們知道容讓聖殿中這種不義的買賣與俗化是有罪的,更是他們的責任。教會是神的殿,我們個人也是聖靈居住的所在,我們有否容忍一些不應該的事存在?雖有所謂面對此種現象的無力感,但這卻不能成為事物合理化與存在的理由。
主耶穌的勇氣,有人稱之為毅然獨行:只知義之所在,即毅然決然的為所當為;不計世人的反對,不畏祭司的抵抗,孑然一身,奮力於天職……(註三)。我們的生命都需要這樣的勇氣,來面對人、事與罪惡。而潔淨聖殿永遠是人類信仰良知的曙光。
備註
註一:許建人、馬傑偉譯,比爾奧斯汀著,基督教發展史》,香港‧種籽出版社,1991,245頁。
註二:賈玉銘著,《約翰福音講義》,香港‧宣道書局,1967,44、45頁。
註三:同註二,46頁。
(原[青年團契]1997年0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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