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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38期1997年7月)
真理論壇:[青年團契]申命記的文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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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全


所謂文化上的地位,前面已經提過,本書是綜合出、利、民三卷的相關經文,整編而成的一卷宗教性和社會性的「律法全書」,在猶太人的心目中,所謂的「律法書」,往往指的就是申命記。

一般而言,一個歷經了三千多年仍存在的民族,在文化的形成中,免不了會經歷外來文化的陸續入侵,而本有的文化也必有所減;文化的形成,就在一長一消之中塑造出來,這是非常正常的現象,也是極易理解的情形。因此,希伯來文化也難脫這種文化形成的軌道,而能完全獨立形成她的自有文化。

不過自從摩西頒布律法,直到今日,由於其所形成的文化層面,仍然拘泥於申命記的條文,受到這些律法條文的拘束,以致於今日在猶太人的社會中,其遠在三千多年前所頒布的條例,還是垂手可得,甚至以一個希伯來血統之外的「外邦人」,要了解該民族的風土民情,尚得從申命記的條例著手,才能全面了解他們活動中,那深一層的意義。

那麼,這些條例在文化上具有哪幾個層面的意義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去了解:

1.政治層面

以色列正式建國於掃羅為王的時期(約B.C.1110年),歷經大衛和他的兒子所羅門,其國勢達到頂峰;在羅波安王的時代(約B.C.993年),國家才一分為二,即北朝的以色列國和南朝的猶大國,這兩個原是兄弟之邦,開始處在戰與和的狀態時期。二百多年之後,北朝於西元前七二二年亡於東來的亞述國,共歷經十九個王朝;而南朝在西元前五八六年亡於東來的巴比倫國,歷經二十個王朝。

端視這兩個國家的興衰榮辱,都如耶和華事先藉摩西向以色列人所發的預言,一旦不謹守遵行神的律法,則必如先知摩西當初的警告:「……你若不謹守遵行,耶和華就必將奇災,就是至大至長的災,至重至久的病,加在你和你後裔的身上……」(申廿八58-62),又說:「先前耶和華怎樣喜悅善待你們,使你們眾多,也要照樣喜悅毀滅你們,使你們滅亡;並且你們從所要進去得的地方上必被拔除。耶和華必使你們分散在萬民中,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申廿八63-68)。

北朝自亡國之後,從此消失,不復存在。至於南朝猶大國,分別在西元前五三六、四五八、四四五年,三次返國重建聖殿和復興信仰(參:以斯拉記、尼希米記)。這些復國、建國的領袖,都有一致的體認:即國家之所以敗亡,選民之所以落在外邦手中,就是因為背棄神的律法。

因此,文士以斯拉在率民返國,並且推動信仰復興時,於懺悔的禱告中提到:「神啊!我們因自己的惡行和大罪,遭遇了這一切的事(亡國、殿毀、民被擄),並且祢刑罰我們輕於我們罪所當得的,又給我們留下這些人。我們豈可再違背祢的命令(律法)……,若這樣行,祢豈不向我們發怒,將我們滅絕,以致沒有一個剩下逃脫的人嗎?」(拉九13-14)。

十三年後(B.C.445),選民的領袖,也就是省長尼希米(原任職波斯宮中酒政),第三次帶領大批被擄之民返國,在聖城的重建之後,仍然帶來了一次信仰的復興。

他們在回顧以色列國的歷史時,利未人稱頌耶和華,這樣提及:「……我們的君王、首領、祭司、列祖都不遵守祢的律法,不聽從祢的誡命和祢警戒他們的話。他們在本國沾祢大恩的時候,在祢所賜給他們這廣大肥美之地上不事奉祢,也不轉離他們的惡行。我們現今作了奴僕;……這地許多出產歸了列王,就是祢因我們的罪所派轄制我們的。他們任意轄制我們的身體和牲畜,我們遭了大難。」(尼九34-37)。

從以上這些民族領袖的自訴中,我們就可以知道:他們已經體認到摩西的律法和國家的政治,有何等重要的關係。其實以色列歷代君王,無論那一個朝代,他們國勢的興或衰,那一個時期不是決定選民對神律法遵守,以及君王是否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呢!

2.生活層面

有關以色列人的生活和習俗,更是全面受到律法的模式所塑造出來的。

希伯來民族對於申命記中的律法或有關生活上的條規,無論是以「字意」上的接受也好,或是偏向於「宗教性的習俗」之傳統也好,三千多年來,摩西的律法可以說已經與他們的宗教、生活全然結合,其不可分割的程度,幾乎到了血水相融的程度。

舉個例子來說:我們可以看一下選民的飲食條例,自從律法頒布了不可吃血之後(參:利十七10、11、14;申十二16、23),他們就確信生命乃來自血,從此就不吃血。於是牲畜的肉,必盡除其血而後才食之,並視其它茹毛飲血的民族為不潔之民,甚至拒絕往來之。另外又如所有的動物、飛鳥、水族,在律法上均給予他們有潔淨與不潔淨的區分(參:利十一章;申十四3-20),這些規則就成了以色列民在飲食上取捨的準則,而且他們也極其慎重的避免沾染了律法上所謂的「污穢」。

到了主耶穌的時代,雖然從法利賽人和文士身上,看出他們對飲食潔淨與否的觀念已大有偏差(參:太十五1-20),但也可以了解到當時社會受摩西律法影響之深。直到今日,以色列民仍然如此嚴守、遵行,就可以想像得到摩西的律法在這個民族的心目中佔有何等重要的地位。

3.宗教層面

至於宗教方面的地位,更不用講了,完全承受律法中的典章和禮儀。

有關慶典方面的逾越節、住棚節、安息日,宗教上的各種習俗,都取法於摩西時代的律法,若說以色列民的宗教完全塑自於摩西的律法《申命記》,則一點都不為過。

一個國家民族的文化,不可能在兩、三年之內就可以定型,需要經過相當的時間,去消化和融合當地各層次的人文和族群之不同生活方式,二千多年來的以色列國,一再經歷著亡國和復國的消存循環,縱使選民曾經多次拋棄、悖逆神的律法,以致招惹忿怒,而律法的延伸也似乎在這些時段中受阻,後來總算把律法的規模全然套入以色列人的生活環境裡面,形成現今的文化,所以律法在以色列民文化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原[青年團契]1997年07月號)


作者: 陳勝全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7/0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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