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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40期1997年9月)
真理論壇:[青年團契]申命記的相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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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全


有關「申命記」這卷經書,除了後人稱之為「摩西的律法」、「第二律法」、「重申前命」、「這些話」、「話語」之各種稱法外,其實稱本卷為「摩西的遺訓」或是「摩西的回憶錄」,也很貼切的。

在這卷摩西曠野四十年的回憶錄中,他對神的律法,常常稱之為「律例、誡命、典章、法度」。我們就可以揣測得出,以摩西本人而言,他很清楚地在顯示律法所包含的內涵和精神,但這一點往往為讀經的人所忽略。

我們可從聖經上對本書的各種不同稱呼列之於後,就可以更明白:神宣示本書給以色列人,其顯示的立法精神在那裏,以下列出幾個稱呼供參考討論:

一、律法書

本卷無論是從歷史或文化的角度來看,我們不難發現:三千多年來,它左右了以色列人、猶太人一切生活上的舉止動作,它不但是選民的宗教法,也是以色列人歷來的憲法和民法,因此,他們稱這些日常要遵守的條文為「律法書」,是非常合理的,所以只要一提到「律法書」,自然而然地,任何人都曉得,就是指「申命記」無礙。

關於「律法」這個字,最早在出埃及記第十三章當中,這裏記載摩西在領受耶和華的曉諭之後,吩咐百姓說:「這要在你手上作記號,在你額上作記念,使耶和華的律法常在你口中……」(出十三9)。當時摩西就用了「律法」這個字眼,經過四十年後,在摩西完成的申命記中,就直接稱本卷為「律法書」(參申二十八61)。從此「律法書」這個名稱,就被沿用了幾千年,直到今日(參:書一8;王上二十二61;拉三2;尼八1)。

到了保羅的時代,他向加拉太一帶的信徒談及有關舊約律法時,也引用「律法書」這稱呼(參:加三10),可見「律法書」一名,儼然取代申命記一詞了。

本卷所收編的,就是有關摩西過去頒布的所有律法、誡命、典章、法度,內容非常的完整。當大衛遺命給所羅門時,他告訴兒子說:「所以,你當剛強,作大丈夫,遵守耶和華──你神所吩咐的,照著摩西律法上所寫的行主的道,謹守祂的律例、誡命、典章、法度。這樣,你無論做什麼事,不拘往何處去,盡都亨通……」(王上二2-3)。

《英文聖經欽定版》這樣寫:「I go the way of all the earth: be thou strong therefore, and show thyself a man; and keep the charge of the Load the God, to walk in his way yo keep his statutes, and his commandments and his judgments, and ihs testimonies, as it is written in the law of Moses, that thou mayest prosper in all that thou doest, and whithersoever thou turnest theself ......」。

因此,律例、誡命、典章、法度,在欽定本所用的字是:Statutes、Commandments、Judgments、Testimonies,也就是說:選民要遵守的律法,包括「宗教性的制度」以及「社會性的制度」。因此,針對律法所用的這四個用詞,應該各有其不同範圍的含義:

律例


所謂律例(Statutes),是一切經由政府的立法機構,依立法程序而完成的法律,也就是「制定法」。此法指的是法案經過國會的上、下議院討論後,再得到君主的贊許,便成制定法。思高本就譯之為「規律」,也就是指著那些經由國家之立法單位所制定的法律條文,是一種全國性的法例,有別於「次級」的條例(參:《英國法律辭典》‧余文景編譯‧南天書局)。

誡命


誡命(Commandments),是指神的誡律、聖律,因為此字已成了宗教上的專有名詞,它已專指摩西所頒布的十條誡(Tehe ten laws given by God to Moses),也就是當日神於西乃山上授予摩西的十條誡律。

典章


有關「典章」一詞,欽定本採Judgmnents,指的是「法官或法庭上的判決」,或「評判」,或「報應、天譴」,或「大多數人的意見」。近代的英譯本多用「O rdinances」一字,意指「條例」:它是英國從前制定法的一種,因為它不須經過上、下議院、君主這三層的完全通過和贊許,它只得其中的一層和二層的制定通過而已,所以不能叫做「法例」,只能叫做「條例」。

現在它是指英國殖民地、自治區或自治殖民地等地方所制定的法律,效力和英國的法例相同(參:《英國法律辭典》‧余文景編譯‧南天書局)。關於地區性,而非全國性的條例。

法度


法度(Testimonies)指的是一種在法庭上所作的證言、證詞,應該是負有刑責的法令。

因此,在提到有關神的律法,也就是申命記中的法則時,時常有不同的稱呼:或稱為「律例、典章」(參:書二十四25;代上二十二12;詩一四七19;瑪四4),或稱「律例、條例、法度」(參:耶四十四23),或「誡命、法度、律例」(參:王下十七33;代下三十四31),或「誡命、條例、律法」(參:尼九14)……等。

這些不同的稱呼,以廣義的的意義而言,指的是摩西的律法書,把五經中所有的條例都概括在裏,就是申命記這一卷中所有的法規,但以狹義的意義而言;它有其各自不同的適用領域,有關全國性的法規,如:十條誡律、禮儀律、衛生律……等。另有屬地方性的法律,如:各地法庭上的判決及證詞,或各支派各自適用的條例等。另外尚有屬於個人或人與人之間的道德規範。由於不屬本單元探討之範圍,就不再贅述。

不過基本上我們可以知道,申命記一書是綜合出埃及記、利未記和民數記三卷經文,將其西相關的條例和誡命,重新作了一番有條理的整理而成的經典,所以「律例、誡命、典章、法度」的稱呼,被視為是「申命記」的代稱,是再恰當不過了。

二、約書

另外申命記也被稱為「約書」。約西亞王時代,因祭司希勒家於殿中發現律法書,王在唸了律法書之後,掀起了一次信仰的復興:「王差遣人招聚猶大和耶路撒冷的眾長老來。王和猶大眾人,與耶路撒冷的居民,並祭司利未人,以及所有的百姓,無論大小,都一同上到耶和華的殿;王就把殿裡所得的約書念給他們聽。」(代下三十四29-30)

約書,英譯本(ABS)譯為「The book of the covenant」,也就是「約定的書」。所謂的「約」即「契約」,作為兩造之間的約定,有上者與下者所訂的契約,一方有違約的舉動,不僅必須依條文之約定負未履約之責,甚至因失信於對方,以致信用破產,所以自古以來,人與人之間就有立法和訂約的行為,以供兩造之間的依循和負責。

耶和華是至高的神,原不必和世人立約,因為祂擁有一切的主權,是「萬神之神,萬王之王」,遠超過萬神之上(參:詩九十五3;但二47),何須與人立約呢?然而耶和華卻早在樂園時代就和始祖立了約(參:創二16),到了上古時代,又把虹放在雲彩中,與挪亞一家和以後的世人立約(參:創九12),到了亞伯蘭的時代,祂藉著揀選亞伯蘭,應許萬族要他而得福(參:創十二1-3)。從此展開了耶和華對世人所定的計畫與經綸。

耶和華為了顯明祂的信實,所以藉著摩西向以色列人,甚至也是世上萬族,宣告了祂的恩惠和慈愛,所以屈下而與祂的選民立永約。祂告訴以色列民:「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這些話你要告訴以色列人。」(出十九5、6)。後來又個別向利未人應許:「凡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聖物中的舉祭,我都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這是給你和你的後裔、在耶和華面前作為永遠的鹽約」(民十八19)

摩西回憶往昔,也告訴百姓:「祂將所吩咐你們當守的約指示你們,就是十條誡,並將這誡寫在兩塊石版上。那時耶和華又吩咐我將律例典章教訓你們,使你們在所要過去得為業的地上遵行。」(申四13-14)

既然是神向人所訂的約,神是信實的,選民只要遵守就必蒙福。反之,若選民違背神、人之間的約,則必然遭禍,正如摩西向以色列所呼籲:「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祂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祂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你若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這以下的福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你若不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不謹守遵行祂的一切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以下的咒詛都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申二十八1、2、15)

申命記既然是記載神向選民立約的約書,比作為神賜福、降禍的依據,因此稱之為「約書」也是很合理的。

以上有關申命記的概論,就以一個單元給予介紹,讓我們瞭解到:申命記不但是出於耶和華親口所出的約文,而且對神所揀選和建立的國度之命運,以及個人福址,其關係是何等密切,這也是何以歷代以來,神的選民學習到:要如此般的重視摩西律法,以致於形成猶太民族的文化色彩,絕對不是沒有道理的。

(原[青年團契]1997年09月號)


作者: 陳勝全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9/0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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