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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暉
【問題】
1.信徒犯罪,教會以「除名」「一除永除」對待,是否妥當?
2.依太十八15~18 ,教會在地上有權綑綁,也有義務釋放。若綑綁指除名,則釋放應指復名。本會既引用綑綁而除名,卻不引用釋放而 復名,顯有辦事不週,表裡善惡輕重緩急未分之嫌。
3.綑綁是指對事物人身行為加以拘束,使其不得自由行動之狀態,應係指對事或對人行為的約束、禁戒,而非指除名或趕出教會團契。如使徒長老會議決定:應禁戒外邦信主者不得吃血、勒死的牲畜、祭偶像之物及姦淫。這是禁戒、是約束,是對人行為上的綑綁。釋放是解除對事物人身行為原有的綑綁、禁戒、約束,使其得自由 之意,而非指復名、復權之情形,如保羅解除外邦信徒需在肉身受割禮的綑綁、重擔、約束、痛苦。是故,太十八15~18節似不能作為教會除名犯罪信徒的依據。
4.林前五章,保羅指示應將那娶繼母為妻的信徒從教會趕出,固然合情合理,但本會信徒所犯非達此娶繼母為妻之惡而被除名者,是否量刑過重?
5.教會的審判是一審終結制,並無二審、三審能上訴請求更正,判錯也只好自認倒楣終身忍受冤獄,含冤莫伸,教會將如何給予補救?
【 回應 】
解經原則
對於聖經詞彙的意義,應該避免想當然爾的理解;尤其我們使用的是中文聖經,如果望文生義,直接以中文的字面意義去揣測經義,往往更加危險。太十八15~18 節是說到教會在地上的權柄。非常特殊的是太十八17節和太十六18是福音書中唯一講到「教會」的經文,因此這兩段經文可以相互對照。
教會訓誡權
太十六19節記載耶穌把天國的鑰匙給彼得,這裡的鑰匙就是權柄的表徵,所以同一節下半段立刻解釋這權柄的內涵就是:「凡你在地上所綑綁的,在天上也要綑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到了十八章15~20 節討論教會訓誡權時,就再次重複這句話。
綑綁與釋放
事實上,綑綁與釋放是當時猶太人非常普遍的司法用語,分別表示「禁止」及「准許」的意思。因此所謂地上綑綁(或釋放)的,在天上也要綑綁(或釋放)就是告訴我們,教會基於耶穌權柄所做的宣判,有來自神的印證及同意,是我們所絕不能輕忽的。此外,綑綁與釋放這一組詞語,有時候也用在紀律的執行上,因而分別有「制裁」及「解除刑罰」的意思。換句話說,教會為執行紀律而作的決定,一樣有神認許的權威。因此當教會執行紀律時,天上的神會站在教會這邊,教會必須勇敢而正直的定罪為罪,不可懼怕人的勢力或陷害,為犯罪的人護短。
「除名」的聖經基礎
沒有人可以否認教會需要紀律,今天教會執行紀律則是根據聖經所留下來的榜樣,從私下的規勸(太十八15),到公開的責備(提前五20),乃至於最重可以逐出教會(提前一20:「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多三10:「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他,因為知道這等人已經背道,犯了罪。」),這些都不是根據單一的經文依據,而是全面性了解新約教訓之後的結論。
初代教會實況
現在回到「綑綁」與「釋放」的問題上,前面已經說明這組詞語是用以形容教會的治理權與訓誡權(discipline),因此教會可以准許或禁止,制裁或解除刑罰。且讓我們將焦點集中在跟紀律有關的訓誡權上,制裁(綑綁)的例子前面已經說過,從最輕的勸導到最重的開除,這些懲戒的執行不但有使徒吩咐的權威,更有初代教會生活的實例,其合法性無庸置疑。
「釋放」的適用範圍
至於所謂的「釋放」(解除刑罰),新約聖經也有若干例證。最有名的例子是林後二5~11節,在這裡保羅吩咐哥林多教會赦免那受眾人責罰的弟兄。必須特別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這個問題人物,絕不是林前五1那個與繼母行淫的人。因為當保羅要求哥林多教會制裁那個與繼母行淫的人時,即使他反抗並攻擊保羅,也只是他跟保羅間的衝突,不構成林後二5節「叫你們眾人有幾分憂愁」的條件。而林後二6「責罰」(epitimia)這字是責備的意思,其動詞(epitiman)及相關語在新約用過三十次,很少有刑罰的意思,就更足以反證此人不是那行淫者。再比較林後二6~7節與林前五5的語氣,前者溫柔而接納,後者嚴厲而憤怒,因此絕非同一人。其實林前五5那行淫者早已被開除會籍,因此這裡所指的問題人物,比較可能的解釋是一個質疑保羅使徒身份並所傳福音的人。由於保羅從提多的報告得知哥林多教會的問題已經解決,那受眾人責備的弟兄也表現出憂愁來,顯然紀律的執行已經生效,因此保羅決定「解除懲罰」,讓眾人安慰、赦免那弟兄。
「復名」問題本質
我們仔細的檢視了新約教會每一個「解除刑罰」(釋放)的案例,找不到任何一個「復名」的實例,因此,如果要將「釋放」一詞「擴張解釋」為「復名」,恐怕是太危險也太不負責任的解經。事實上,教義詮釋最忌諱的就是截斷上下文,只取單一經文或詞彙作出結論。因為這麼做很容易將自己的意思讀入聖經裡。我們相信人都有同情心,即使是賣主後的猶大,其處境也不免令人感到鼻酸,只是我們無論如何都不能將自己的同情無限擴張到扭曲經文的原意。
事實上,今天所以不存在所謂「復名」的問題,是因為教會在「除名」(即開除教籍)這事上採取了格外謹慎的態度,因此,除非被除名者的犯行符合「至死的罪」的要件,教會不願輕易將人定罪。也因為這些犯罪本質上是不能重新懊悔的「故意犯罪」,因此教會的除名只是對其屬靈光景的宣告,所以不存在「釋放」(復名)的問題。
「除名」制度的再思
當然,我們或許可以在教會紀律及喚醒迷失者的考慮下,擴大「除名」制度的適用範圍,也就是透過開除教籍這種「非常手段」,讓執迷不悟卻還未到靈命失喪地步的信徒可以因教會的懲戒而醒轉回頭。這種情形下的除名,自然可以有所謂的「復名」。
只是這樣的手段仍然太過激烈,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向初代教會的榜樣學習。保羅在教會紀律的教導上,有時是像林前五13節那樣絲毫不留情面地要求將背道者趕出教會,有時則在嚴厲的處分下仍留一絲餘地。例如帖後三14節說到,若有人不聽從保羅信上的吩咐,「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這樣的處分是夠嚴重的,幾乎就在開除教籍的邊緣,只是這麼做的的目的是為「叫他自覺羞愧」,因此仍要「勸他如弟兄」(帖後三15)。
「訓導權柄」的積極運用
今天教會基於愛心的緣故,對於輕微的過犯傾向低調處理,這不能算錯,只是有時候對紀律的強調,或許更能造就信徒。因此我們不但不能輕看耶穌在太十八18節給教會的權柄(綑綁與釋放),反倒應該更積極地在聖靈的見證下積極運用這項權柄,善盡督導規勸之責。具體的作法除了私下規勸、公開責備、禁止交往這些初代教會常用的措施,必要時甚至可以考慮以類似禁領聖餐這種較激烈的措施來警戒信徒。畢竟,教會的懲戒比起靈魂失喪的永死是輕微得多了。
宏觀聖經研究
前面談到「宏觀」理解經文的觀念,對所謂「除名」問題除了縝密且全面性的研究每一節相關經文外,更重要的是從聖經對「罪」、「得救」等基本觀念來思想這問題,才不致於見樹不見林。 (下期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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