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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暉

平衡的「罪」論


質疑「除名」制度的人表示,與繼母行淫是嚴重的罪,所以他可以接受那人被除名,但是對於犯其他罪名也予以除名的處分則覺得「量刑過重」。我們不認與繼母行淫是重罪,但是背著配偶外遇的人罪就比較輕嗎?許多時候我們對「罪」的認知,往往不是根據聖經的聖潔標準,而是我們文化裡的評價。因為社會認為亂倫、同性戀是逆天的惡行,所以除名便「合情合理」,豈不知其他的罪在神眼中是一樣的醜惡。保羅在林前六9~10節列出十種罪惡是天國所不容的〈「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除非一個人心中無神,否則我們無法想像一個人犯這樣的罪還可以心安理得。

「不可能悔改」的地步


我們必須嚴肅的指出,有些人把「悔改」看得太「廉價」了,以致於縱情於罪惡中還以為只要有朝一日回頭還來得及。事實上,「悔改」並不是人能完全作主的,人能生發悔改的心、信心,其實都是聖靈的工作。當我們一再銷滅聖靈感動,任憑自己活在罪中之樂時,終究會走到一個不可能悔改的地步。所以,浪子並不是都有機會回頭的,如果我們像以掃一樣貪戀世俗的把長子名份給賣了,最後的結果會是:「雖然號哭切求,卻得不著門路使他父親的心意回轉。」〈來十二17〉

自己開除教籍


反對除名者認為太十八17節對待犯罪信徒的處置只是「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並不是認定他們一定沉淪。這是抽離了經文時空背景所產生的錯覺,如果我們在耶穌講這段話的現場,就不會誤以為耶穌的意思是那死硬不聽教會勸的人還有得救的機會。因為不論是稅吏、外邦人、妓女,在猶太人眼中都是不潔、罪惡、且被神所棄絕的。耶穌把逐出教會的人看作外邦人和稅吏之類,除了再次認可了教會的裁判,也間接宣布了這些人的下場。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其實不是教會開除了他們,而是他們棄絕了神,自己開除了神國的教籍,以致再沒有贖罪的祭。

反對除名者也試圖以林前五5這節意義難明的經文為被除名者開脫,但是讓我們更完整的把握整個林前五1~13的精神,保羅最後的結論是「你們應該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五13〉,這句話是夠重的了,但是我們如果了解保羅這句話其實是引自申十七7:「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就更會驚訝於保羅那斬釘截鐵、毫不妥協的態度。

不得赦免的罪


回到舊約歷史去看,以色列人無意中誤犯的罪行可用獻祭為之贖罪,但是對那些故意犯罪做惡之人,則需把他治死。從這裡我們看到更根本的原則。事實上,新約聖經裡一樣提到不得赦免的罪。太十二31~32首先提到褻瀆聖靈不得赦免。儘管有人認為這是指誣賴耶穌靠鬼王趕鬼那些人所犯的罪,是特例,缺乏普遍適用性。但是如果對照來六4~6節就會發現,來六4「嘗過天恩的滋味」那「天恩」二字,跟徒十45聖靈的「恩賜」在原文是同一字,就不得不讓人驚訝於這兩段經文觀念的相似,也使人更加肯定離棄道理的人是把耶穌重釘十字架,不能再重新懊悔〈來六6〉。來十26所說:「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更是上述舊約傳統的重申。此外約壹五16節「至於死的罪」一樣是反對除名者所不能迴避的經文〈犯了至於死的罪,就是把人與神的關係割斷了,以致於不能為這罪祈求〉。

揮淚斬馬謖


探討至此,我們可以做個小結。首先,教會的訓誡權是不能否認的,而教會的訓誡則包括私下勸導、公開責備,乃至除名各種方式。前二者的用意都是積極的,目的在挽回弟兄;至於教會的除名固然有基於天上見證的權威性,但實際上只是「事後」確認了背道者與神脫節的關係,並且是基於屬靈團體聖潔〈林前6~8〉不得不然的必要措施。

健全的除名制度


至於論者所謂除名過程應更加審慎,我們完全同意。畢竟人不是神,倘若我們忽略了聖靈在教會執行訓誡過程中的角色,對犯罪事實又未詳加求證,確實不能避免有冤情產生。但論者所謂教會除名是一審終結卻也與事實不盡相符。根據「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規章」第十章第二五五條之規定:「開除信徒會籍,應經教會職務會調查屬實,記錄其犯罪事實及證人、證據、調查日期、地點,並由參與審查之職務會人員簽名提交區負責人、傳道者聯席會審定後執行之。」因此如果依法行事,除名案要成立起碼要經過教會職務會及區負責人、傳道者聯席會兩關。這樣的程序與新約教會相較其實更加嚴謹。至於被除名者若果真是出於冤屈,只要能舉證,相信教會亦樂意循上述程序審查後與以裁決。

聖潔是復興的力量


今天教會的問題其實不在除名制度僵化,而在紀律鬆弛。我們常常期盼教會復興,卻忘了聖潔才是復興的力量。耶穌兩次潔淨聖殿雖然有人「內在化」的解釋成內心的潔淨〈約二13~22;可十一15~18〉,但教會團體的聖潔可能才是神更大的關心〈弗五26~27:「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提摩太前書五章20節對犯罪的處理方式是「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今天我們有多少人敢這樣做,又有多少人禁得起這樣的責備?〈當然一個有智慧的領袖應該知道什麼時候將罪惡公開,什麼時候暗中解決〉或許,挽回弟兄的辦法不是大開除名制度的後門,而是更誠實的去實踐聖經中彼此洗腳、勸勉、責備的教訓!


Publisher: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Date: 12/0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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