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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44期1998年1月)
靈修小品:[聖靈月刊]不可赦免之罪 太十二31~32淺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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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暉

在太十二31~32談到,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唯獨干犯聖靈的,今生來世總不得赦免。為什麼褻瀆聖靈比干犯人子嚴重?

關於上面這段經文,大家可以同時參考可三28~29;路十二10。呂振中譯本對這兩節的翻譯是這樣的:「故此我告訴你們,一切得罪人和毀謗人的事,都可以得赦免,惟獨謗瀆(與毀謗同一字)聖靈,總不能得赦免。凡說話干犯人子的,他還可以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無論今生來世,總不能得赦免。」

底「褻瀆聖靈」與「干犯人子」的分別在哪裡?我們先談「干犯人子」。耶穌表示,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我們從後來的發展看見耶穌實踐了這話──祂赦免了那些逼害他人的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路二十三34)。在保羅的見證裡也指出他原來是「褻瀆神的」(提前一13),只是因為他是在「不信不明白的時候做的」,所以還是蒙了憐憫。

我們在這裡看出一個重要的關鍵,干犯人子所以可得赦免,是因為在耶穌未受死、復活、升天、將聖靈澆灌下來之前,一般人其實認不出耶穌是誰(就如耶穌的親屬;可三21),因此祂將「干犯人子」和「干犯聖靈」的罪分別而論。

但五旬節後這分別就消失了。耶穌已蒙神大能使祂從死裡復活,證明祂是神的兒子,十字架也已藉聖靈的大能被宣揚,拒絕這信息和這信息所顯明的基督,就是拒絕那為福音真理做見證的聖靈,這拒絕福音、拒絕基督的罪,長久下去,終歸使人得不著赦免。

到來十26~29這段經文裡,觸犯基督與觸犯聖靈的區別就消失了:「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又褻慢施恩的聖靈。」在這裡,觸犯基督即是侮辱恩典的聖靈,而關鍵則是在我們得知真道之後故意犯的罪。這也間接指出這段話的第一句指的應是某種特別的罪(而非每一種罪),並且不可饒恕的罪是不可能無知犯的。

回到太十二31的「褻瀆」,這字有咒罵、辱罵、毀謗話、僭妄的話等義。在十誡中,褻瀆是被禁止的,我們不許以輕慢不恭的方式來使用神的名字。所以在徒六11、13,猶太人就以「謗瀆」、「糟蹋」(原文就是「褻瀆」)的罪名逮捕司提反。

不過從來十26~29 來看,褻瀆或許應該從比較寬廣的角度去理解。這樣的說法是有舊約根據的。《民數記》提到為誤犯之罪獻祭的例子:「若有一個人誤犯了罪,他就要獻……母山羊為贖罪祭。」(民十五27)。但摩西很快的就警告明知故犯的罪,因他說:「但那擅敢行事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民十五30~31 )。因此,背道、故意犯罪都可以被概括在這項罪名之下。

根據以上的探討,我們或許可以將干犯人子與褻瀆聖靈作以下區分:前者乃不信者所犯,因為他們並不真認識耶穌,所以仍蒙寬赦;後者則是蒙了聖靈光照的信徒所犯,因為是明知故犯,所以要受更大的責罰。但願這樣的查考能夠讓我們更謹慎自己得救的地位,不要褻瀆了聖靈在我們身上的恩典。


作者: 劉明暉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1/0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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