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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46期1998年3月)
信仰社會:[聖靈月刊]基督徒可否捐精卵? 從代理孕母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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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暉

衛生署在日前宣布,醞釀期超過十年的「人工協助生殖法」可望在86年年底完成草擬作業,而「代理孕母」也將正式開放,以協助不孕夫妻解決生育問題。此一消息使得人工生殖、精卵捐贈等相關問題再度成為社會討論話題。到底基督徒可否捐贈精卵?我們的信仰對這樣的事又有何立場?

要談捐贈精卵,先要從人工授精說起。人工授精可以分成兩類,一是配偶人工授精(AIH),一是捐精者人工授精(AID,也就是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a donor),其原因通常是男子不育、有嚴重的遺傳疾病、Rh因子不相容、或精子缺乏等,會引起爭議的主要是後者。

關於基督徒可否捐精卵,或許可以先思考下面幾個問題:

1.如果AID是可行的,則做妻子的可不可以對她的先生說:「我喜歡你作我的丈夫,卻不喜歡你作我孩子的爸爸?」

2.捐精者(遺傳學上的父親)對用AID所生的兒女有沒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義務和權利?如果這對夫妻後來離婚,離婚後這個不育的父親(養父),能不能拒絕撫養的義務?

3.在社會上對親子關係生物性聯繫的觀念依然根深蒂固下,AID所生的兒女會如何看待他的父親(養父)?

4.未婚女性或女同性戀者是否也可透過捐精者的精子懷孕生子?

接著我們再從聖經來思考此一生殖技術的可行性,在我們對聖經的了解是:「生兒育女」這件事應該是在「婚姻關係」中進行。因此在這件事上似乎不該有第三者(捐精卵者)的介入。

配偶人工授精(AIH)所以能被接受,是因為這是在婚姻關係中進行的;而「領養」則不牽涉「生育」過程。

捐精者人工授精(AID)雖然不涉及和另一個男人的性關係(也就沒有所謂「姦淫」、「不忠」問題),卻在生育這件事上引入第三者,也因此可能與神對人生兒育女的原始心意不符。

有人可能會引「申二十五5~10節」「弟弟為亡兄立嗣」的記載為AID辯護。但是這裡弟弟與嫂嫂同房為哥哥立嗣,乃是在哥哥死後才進行,而且是把嫂嫂正式娶為妻後才行,因此儘管所生的長子是歸在亡兄名下,此一生育過程依然是在婚姻關係下進行。

捐精可能引發的問題,在前面的思考問題中其實已經點出來了,類似的問題在所謂的「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上顯得更加明顯。代理孕母的產生通常是因為做妻子的患有遺傳疾病、或不孕症,卻又渴望擁有孩子,這時便透過代理孕母提供受精的卵,或讓他人的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妊娠。

這種生殖技術表面上解決了某些人為求有後而納妾的陋習,卻引發更多的問題。對委託的夫婦而言,除了付出一筆可觀的費用外,他們從開始就要煩惱以後對這孩子怎麼說?對親友怎麼說?這孩子能不能跟代理孕母保持聯繫?在懷孕過程中,更要擔心孕母會不會照顧自己?她會不會在妊娠期抽菸、喝酒?假如生出來的小孩健康那還好,萬一生出來的小孩有缺陷,那責任該由誰負呢?其實不要說是重大缺陷,只要小孩子生出來不夠漂亮,不是委託夫妻原本預期的完美寶寶,就有可能被拒領,這時候怎麼辦?

對孕母來說,她也不僅是作為「胎兒的宿主」,提供營養和保護那麼單純。懷一個孩子可能需要授精幾次才能成功,妊娠和分娩也可能帶來比她預期更多的痛苦和副作用。隨著分娩的臨近,孩子是「他們的」而不是「我的」的感覺可能使她感到沮喪,甚至讓她對放棄孩子感到有罪或後悔。她更不能保證在將孩子交給委託夫婦後不再想起這孩子。這就讓我們不得不思想,懷孕跟養育,真的可以那麼清楚的一刀兩斷嗎?

當然,如果不是親身經歷,外人很難體會不孕夫妻的痛苦;而讓一個小生命在自己懷中孕育,對許多女人來說更是非常珍貴的生命經歷。許多夫妻在結合時,可能都不會去想到自己可能面臨不孕的問題,所以當做妻子的發現自己一切正常,卻只因為丈夫的不育而可能被剝奪作母親的權利時,AID的問題就產生了(因為生育這「創造生命」的經驗不是「領養」所能替代的)。

因此,AID如果能夠被諒解,「女人做母親的權利」是我唯一可以接受的理由。至於「血緣關係」則根本不該成為我們的考慮(基督徒還考慮什麼「香火」呢?)。

不過我覺得,人生在世本來就有許多「缺憾」,這是人生的現實,是做人就應該要接受的。如果「強求」自己願望的實現,而採用了可能違背神心意的「手段」,這樣是否適當,就值得我們好好思想。

另一半既是我們自己所選擇,或許我們就該接受他(她)的一切(包括他/她不孕
的事實)。至於我們的缺憾,我相信神會在其他的方面補償。但即使沒有補償,我
們也該欣然接受。


作者: /劉明暉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03/0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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