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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模
姻緣乃出自上主的撮合, 然樂意奉基督是我家之主為圭臬, 而把婚姻建立在最穩固的基礎之上。
經文:「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二25)
傳統上均認為:這兒重點不是在「赤身露體」這個字眼上,乃在「並不羞恥」。因為貫穿本文前後之主題,均非直接在探討夫妻間在肉體上的親密關係,而是在強調上主造兩性的用意、經過,且兩者的關係乃是以靈性為主軸的靈性、情感、精神不包含肉體在內,全面互依互愛的生命共同體。
故這節乃在描述始祖二人在未犯罪前的實際生活狀況。亦即當時男女相處是極為純潔、坦誠及自然的,因所謂的「羞恥」意識在當時尚未存在人身上,所以兩人即便在沒衣飾蔽體情況下,其感覺就像人體自身的手腳一樣地自然,根本無今日所謂的羞恥之感,也近似男女幼童間的「兩小無猜」,彼此相互感覺接納為自己的肢體。
除上述理解外,本節更扮演了連接創世記第二章及第三章之連接關係也就是說,在進入第三章伊甸園生活另一新的階段前,一段開場白,以便第三章七節所描述的「……才知道自己是赤身露體」有所明顯對照比較,因為有了前景,再對照日後之情節,使讀者擁有更清晰的感悟,始祖之所以產生「羞恥感」(第三章),主要乃因人犯罪之故,此乃本節之重點也為下一章預留伏筆,同時也是開啟第三章全文的一把鑰匙。
最完美的婚姻
試想一下,可有那一椿婚姻是在造物主前締結的?只此一椿。它是由完全的神經過完美的設計而完成的。在造物主手中塑造出來的亞當,無瑕無疵、俊美健壯,具有神的形像、智慧、情感與意志。他擁有聰穎的心智,未被罪玷污的頭腦。世間的女子,有誰不因這樣在體格、心智、情感、靈性均十全十美的男子而傾心?
至於夏娃,她那姣好秀美的面龐,優雅玲瓏的體態,楚楚動人的表情,真是神創造的精品。她也是按神形像、樣式而造。心智、情感、意志都尚未被罪污染。世上的男子,有誰不心儀如此賢慧、美麗的女子呢?
亞當無需任何特別啟示,就本能地悟知夏娃是由他而出的,是他的一部分;不但與他一體,又是他的幫助者。對夏娃而言,再也沒有比丈夫更需要她,更令她心滿意足了,他倆是何等地彼此戀慕啊!
他倆同心協力耕耘伊甸園這片樂土,水乳交融的情誼,富有默契的溝通,將他倆心靈緊緊繫在一起。不過,他倆關係中,仍有權威的先後順序(提前二13;林前十一9)。她是他的幫手,為了有效協助他,她必然樂意與他分享一切。她輔助他、鼓舞他,一切均本著溫柔順服,敬重有禮。
亞當從不嫌惡她的協助、勸誡,畢竟,神賜給他這麼一位賢內助,目的就在此。夏娃不曾對他的領導權表示不滿,因他待妻的態度,不曾一絲優越感或剝削利用的成分。對他而言,夏娃是獨特珍貴的,他對她愛惜有加,不管怎麼付出,他都覺得不足以表達對妻子的感激之情,也未曾想到要求回報。
他倆相處全然純真,沒有嫌隙爭執。人世間沒有一椿婚姻能超越亞當夏娃在創世之初所享受的那種全然的喜樂、歡愉。無疑的,這是一椿「最完美的婚姻」(註1)。
今日這種令人羨煞的婚姻,雖已難尋,可是我們可不要忘了,父神當初的確煞費苦心,立意把如此美妙的婚姻賞賜予每一位兒女,無奈人的背逆,把此恩典給隔絕了,幸而耶穌為我們開出一條靈命得救、婚姻得以重新美滿的新道路,今日我們仍有機會品嚐近似美妙的婚姻。
伊甸姻緣的風範及啟發
綜觀本文中伊甸姻緣的記錄,雖短短數節,但留下的風範及省思,正如豐富金銀銅鐵礦山,任人如何努力開掘,仍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本文迄今所挖掘出來的,只是九牛一 毛,冰山一小角而已,餘則勞駕讀者祈求聖靈親自帶領,按各人需要舉一反三。以下基於現今事實之需要再補充幾點:
以結婚的對象而言:
◎亞當尋覓配偶時,只鎖定在伊甸園內。國內外不少夫妻,作見證或私下交通,在回憶起當年時,常不約而同地提及:當年我在神的面前立志,只要是主內的弟兄(姊妹),且語氣顯得特別堅定、深長……。
◎及至不期遇上「龍心大悅者」,也沒有立即展開愛情攻勢,自行談情說愛,乃首先向上主,表達心意,及至徵得上主首肯後,才坦然與夏娃在一起工作、遊玩並敬拜神。(經上雖沒交代上主說了什麼,但身為幕後紅娘的父神可肯定當會以某種方式回應亞當、夏娃的有緣千里來相會。)
◎直到有朝一日,兩人因坦然交往有了更進一步之認識,也隨著身心之成熟而自行體認,也可能凡事都有定時、步驟的上主,在過了一些時日後,再伺機親自撮合,正式為他倆主持婚禮。
兩人首度見面之際,亞當只認定對方乃最佳同伴及幫助,連友情的滋味如何,都還沒有體驗到,更沒想到兩人來日還有更甜蜜的情侶、夫婦美景,而夏娃,在此際,對亞當的認知也相近,換句話說,兩人此際,只相當於今日婚介安排雙方相親並由家長允其坦然交往而已。
在雙方身、心、靈的準備,與理想時機均有相當差距時,身為男女方家長兼婚介人的造物主另擇適切時機,再為其證婚祝福之揣摩,不只與創世造男女的倫常沒衝突,反而襯托出造物主對婚姻的設計與安排獨具慧眼,其原則適用天下古今,既合天理,也循人情。
若有人以為這只是巧合,不相信聖經對人的婚姻考量得如此週到,再請看聖經另一名例:不少人對以撒、利百加之婚姻評價是信心可佳,但全然沒有交往的機會,就步上禮堂,無法接受。聖經真是如此記錄嗎?「以撒就領利百加進了帳棚,娶了她,她就成了以撒的妻子;以撒愛利百加……他這才得了安慰。」(創二十四67呂譯本)、《和合本》譯文很容易令人誤以為,利百加一到男家,立刻結婚,然原文很清楚顯示,乃分幾段完成:
1. 以撒為利百加洗塵,迎入母親帳棚休息。
2. 另擇適切時日,廣邀親朋舉行婚禮。
3. 兩人婚後,感情更甜……。
換句話說,兩人事先雖因時、地無法見面,然婚前仍有一段時間,坦然相處,使兩人有更深入互相認識之機會(請參看:〈良緣天諦──話利百加〉,《青年團契》1989年11月,註解)。天下事務何其繁多,然神卻執意啟示《創世記》作者,以如此細膩手筆去記錄如此微細之事,神的愛就在此顯明。
◎亞當之所以能靠主一眼認為「就是她!」乃基於「骨中骨,肉中肉」婚姻原理之深切體悟,此乃上主安排,居間牽紅線,結果遠超過他事先所求所想,這同時也是神對亞當的賞賜:立志只與上主所親自匹配的對象結婚,不隨己意找對象談情說愛。
常有人焦急地問道:「……那怎樣才知道神所安排的是誰呢?」針對此,某位傳道的證道,提供了一個中肯的原理:真正出於神的安排,雙方在靈裏會長期互有「骨中骨,肉中肉」之相屬感……。這種美妙的互屬感,有的自行悟知,然通常在經介紹,兩人有適切機會坦然相處,專心共同為此事祈禱後,漸有體悟,有的甚至婚後才體驗。
若嵐姊妹追憶當年的寶貴體驗:在終身事上,一心將自己交託給神,願與一個有神律於心的他共渡人世旅程。儘管這律、這道,我仍不甚明白透徹,但我相信其所蘊藏深邃意義,值得一生信靠託賴……。
婚後曾好奇地追問他:「為何眾多姊妹中獨選我為伴?」他笑著說:「因為我知道妳就是我那根迷失的肋骨!」這實在是我曾聽過,最不羅曼蒂克,但卻最親密、溫暖的情話。(摘自《美滿婚姻》,棕樹出版社)
針對此,張基順弟兄也敘述了令人擊節讚賞的妙悟:「骨中骨,肉中肉」就是「愛配偶如己」,是一種視對方如同自己的肉體、生命或身上最顧惜的一部分般親暱的說法,是夫妻相愛的原動力。有此感受和體驗者,只要回想起來,都會產生努力促動婚姻堅定、幸福和喜樂的力量。「骨中骨,肉中肉」這句話,同時也是擇偶的原則之一。(摘自同書P.46)
此外,男女雙方均可能互相或先行發現對方乃自己的骨中骨,肉中肉,然實況上,通常是男方先行發現,正如亞當對夏娃,因為丟掉肋骨的是亞當……。
◎由前文可知,亞當、夏娃初只以兄妹情相處,後來結成連理枝因素過多,最決定性之點乃「雙方確信此乃上主的引領、匹配」,正如以撒、利百加兩家共同信念:「這事乃出於耶和華!」(創二十四50)
同理,在今日這個體認與理念,使雙方婚前即確信,此姻緣乃出自上主的撮合,自然樂意奉「基督是我們家之主」為圭臬,而把婚姻建立在最穩固的基礎之上。
此乃大恩典,因擁有這種堅固基礎,兩人在婚姻上,若慘遭風吹雨打,連連襲擊,兩人會覺悟:既然我倆婚姻乃上主親自之匹配,凡事必有神美意,我們務要同心靠主面對一切逆境,以愛心、信心突破一切煎熬,恢復昔日之幸福。
◎至於今日青年所關心的「雙方年齡差距當如何界定?」一事,聖經沒明文交待,卻有間接的提示。亞當夏娃面對此姻緣時,所作的著眼點,不是先計算雙方年齡的差距,乃是上述「是否出自上主的旨意及匹配」。此外,承古今傳頌良緣天諦的以撒、利百加如何看待此問題呢?《創世記》二十四章中隻字未提,然雙方家長代理人既有充分機會當面詳談,雙方互知悉年齡的可能性很大,以撒正40歲(創二十五20),利百加約20歲,(最多二十餘歲,請參註2)。
換句話說,雙方家長代理人,乃至當事人在明知兩人年齡差距不算小的情況下,利百加仍毅然決定:「我去!」(創二十四58),實乃因雙方在體認「這事乃出於耶和華,我們不能向你說好說歹(50節)」,在審視此良緣天諦最高指導信念下,「年齡差距」,自然而然地成了較次要的問題(須要考慮到,但不要當成先決條件,或下決斷之關鍵,以免因人的私意、偏好,而錯過神所安排的好機會,其他有關學歷、相貌、家境、身高等與此原則雷同)。
婚介見識頗廣的蔡貞婚委針對此,也提出頗務實的見解:……至於對方的學歷、年齡、經濟條件都沒有一定的標準。「能夠溝通」比學歷、年齡更重要……。(摘自《美滿婚姻》P.81)
再比照台灣,當主內青年提及「怎樣才是男女雙方年齡的適當差距?」某位傳道頗中肯地答覆:聖經對此問題無明文界定,然以本會狀況來看,過去一般平均差距5歲,近年來,社會的快速變遷,男女教育水準的拉近,男比女大個十來歲者,在本會裏,也不少。只是,一般而言,男方比女方,避免超過20歲;女方避免大過男方4-5歲。不過,這些只是次要問題,最主要關鍵點在於「是否出於神的旨意與匹配」。
或許有人問:伊甸園美滿幸福之婚姻誠然令人欽羨,只是始祖犯罪後,迄今人心敗壞每況愈下,再看今日社會怨偶如此普遍,還有可能回復到創世當初那種美景嗎?
此問題是如此重要,以致我們必須跳出本文探討範圍之外,進入第三章,始能掌握來龍去脈。人類的死敵──撒但,自始即處心積慮,欲破壞地球上最寶貴的組合──婚姻、家庭。由本章我們可發現(註3):罪與恥辱的根源,以及自私、自我中心,人與人隔絕的人性弱點──這些都腐化了亞當夏娃原本所享有的醇美愛情及合一的氣氛。
一般夫妻常和當時亞當、夏娃一樣,羞澀地各自躲在用無花果葉編成的衣物後面!我們都有互相排斥,只顧自己的需求和慾望,為自己而活,為自衛或掩飾己過而苛責親人,做不討神喜悅的傾向。
罪能在人裏面製造虛假的飢餓感,不渴盼與人溝通契合,而一意孤行的為保持自我而摧殘自身的幸福。這也是為什麼人不可能自然而然就擁有穩固快樂之婚姻的緣故。然而,根據新約,人要使婚姻回復伊甸園時的美境,是十分可能的,雖然自人類墮落以來,自私的劣根即根深蒂固,我們仍能重享亞當、夏娃在伊甸園享有的那種和諧、喜樂。
透過主權能,基督徒不僅擁有理想婚姻的模式及實現的目標,也有能力去履行!因為罪雖因始祖犯錯而進入世界,也因而此後人類均在撒但下,無法全然勝過牠的轄制,但因基督替我們死在十架後,開出一條道路,凡真心信靠、受浸歸入祂名下者,均有權力重享伊甸姻緣之美妙;因神已保證:「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一,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又宣告:「我來了,是要叫人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富(約十10)」,何況我們又有幸擁有聖靈同在的力量,更有信心與能力,戰勝撒但的破壞與封鎖(弗六10-17)。
伊甸園式的美妙婚姻雖非一時能及,然只要我們定睛在耶穌──美滿姻緣的創始及主導者,專心仰賴聖靈的帶領,必會親體日日有新的甘甜,日日有新的發現之喜樂,然其前提是:每位今日的亞當、夏娃當立志體認當日上主賦予人類那「神的形像與樣式」之精意,並於日常生活中去力行,在平日相處之應對進退,或在教會事工之研討、協調中,也均能把他人當作真正具有神兒女尊嚴的生命體來對待,尤其在表達不同見解時,或彼此出現誤解時的態度更當如此。
同理,一個人在婚前,若經常無法做到這點,更別夢想婚後能擁有如伊甸園式之美滿,如是,那「蜜月一過,兩人原形畢露,於是兩人……」這種人人力欲避開的陰影,若也緊追著我們不放,實無稀奇可言。反之,若每人均立志力行,互勉互勵,同心向此目標推進,做好最佳的身、心靈健康且均衡之準備,則時機成熟,上主所賜的機會一到,自能水到渠成,縱然一時未能全然達到如當日伊甸園式的美滿,也當接近了。
親愛的弟兄姊妹!以上所言實不及聖經本身所蘊藏寶藏的百萬分之一,然卻已夠讓我們體悟:聖經中所提出有關人性,尤其是美滿婚姻的原理,乃是宇宙中最高權威及指導原則。
世界上找不到另一本經典,能對人類的婚姻有更崇高神聖的設計與評價;從來沒有另一位教主、神明對人類的婚姻是否美滿如此地關愛、期許,且殫精竭慮,藉各種方式反覆闡明、教導,甚至「放下崇高身段」,親自安排、匹配,為後世立下媒人的最佳典範,巴不得祂的兒女,個個都在主內有情人終成美滿眷屬。(全文完)
備註
1.引自史托斯著〈蜜月之後──亞當與夏娃的故事〉文收同作者《聖經中的著名夫婦》,香港九龍,美國活泉出版社,1990年三版,P.1-5。
2.對於結婚的法定年齡,聖經並無明文限定,根據習俗,最大的先結婚(創二十九26),但有一點可確定的是,當時男、女很早就結婚,迄今仍未變(尤指中東一帶),此外拉比經書限定:女子最少需滿十二歲,男子滿十三歲,始得結婚。
請參見:Roland De Caux O.P.《Das Alte Testament und seine Lebensordnungen》(舊約聖經及其生活習俗)第一冊,Herder出版,Freiburg 1964年,二版,P.60。以當地很早婚習俗對女子而言,二十出頭,已算遲婚了;若到二十八、九算「老處女」,以利百加內外在均上盛的評價,不致於到了「高齡」,仍待嫁閏中,故最合情理的情況是二十歲左右,最高二十多歲。
3.引自艾德‧惠特醫生著《夫妻之愛》,台北,大光,民國75年五版,P.35-39。
(原[青年團契]1998年0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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