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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暉
聖經一再提醒我們不可「論斷」,所謂論斷並不是一般所謂的批評,而是審判、定罪的意思。因為我們也是有罪的人,所以不能夠奪取神的地位論斷別人(雅四11~12)。但是比較細心的讀者會注意到,教會的訓誡本身,就是一種「判斷」(林前四5),而判斷的原文跟「論斷」正是同一字,以下就是對教會訓誡權非常典型的疑問:
我們要如何分辨「論斷」和「教會訓誡」的差異?
教會在處置信徒的時候,不正是「以法官、審判者自居」嗎?
既然我們只能瞭解事情的表面,又如何作出裁決呢?
無疑的,上面的問題說出了部分事實,那就是教會事實上是聖徒和罪人同時共處之地,就連耶穌也說教會裡是稗子和麥子共存(太十三24~30),這是我們不能否認的。我們也同意教會的訓誡權經常是只能處理顯而易見的犯罪,對於那些私下犯罪的人往往只能等到末日的審判才能區分。但是這裡仍有一種已然與未然的張力,一方面我們還未到末日,所以山羊跟綿羊還未分出;一方面聖靈在教會裡領導,與教會一同做潔淨、審判的工作。
由於教會的訓誡與論斷同樣具有審判、定罪的性質,所以有些人不免對教會的訓誡產生了莫名的反感。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林前四5」,保羅在這裡說完不可論斷後,馬上就在「林前五3」「判斷」了那行淫的人。這裡「判斷」的原文就是審判的意思,跟「論斷」是同一字,確實是以法官、審判者自居。為了加強他的說服力,保羅說:「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裏,心卻在你們那裏,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林前五3)。他非常肯定在這樣的事上有權作論斷及決定,而且責無旁貸。
值得注意的是,本節中「心」這個字原文裡是「靈」,因此本節或可譯為:「雖然我的身體並沒有出現在你們中間,我卻在聖靈裡與你們同在。」換言之,既然聖靈存在哥林多教會裡,便等於保羅本人在那裡了。因此不單是保羅,也是聖靈自己判斷了整個罪惡的結論。
大家不妨回想五旬節後的亞拿尼亞事件(徒五1~11),當他們夫婦將價銀放在使徒腳前時,聖經的描述是他們「欺哄聖靈」(徒五3),隨後兩人立刻仆倒斷氣,聖靈審判之嚴厲不由得令人肅然起敬。
回到「林前五4」「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這裡再次申明了保羅的判斷不是他個人的意見,乃是按著真理的標準,以耶穌基督的權柄而做的。這也提醒了有意進入司法界的弟兄姊妹,審判乃是人在做神的事,輕忽不得。
從表面上來看,教會的審判與個人的論斷同樣有判斷是非及定罪的意涵,但如果深入分析仍可以發現兩者有重大區別。首先是合法性的問題,個人的論斷是耶穌及聖經作者一再批判禁止的,教會的審判則有耶穌的授權及教會歷史的實證。
其次是心態的問題,新約聖經幾處論及個人論斷都指出這種判斷是背後的毀謗(即與事實不合)、侮辱、詆毀,更重要的是違背了愛人如己的律法;相對的,教會的審判則是愛的紀律,是在奉主耶穌聖名,並祈求聖靈同在的審慎態度下,基於事實、證據,詳細考察動機及當事人陳述而後作出的裁判。人暗地裡所行的或許可以瞞過一切人,但在聖靈充滿的神僕面前,我不認為有什麼事情是可以遮掩得住的。
但是我們還是應該注意,教會的訓誡權只是為教會需要賜下的一種職務,承擔這樣職務的人,永遠不能忘記自己終究是人。保羅在《帖撒羅尼迦前書》的一段吩咐或許可以作為我們的參考。保羅首先在「帖前五12」說到要「敬重那在你們中間勞苦的人,就是在主裡面治理你們、勸戒你們的」,這裡的「治理」和「勸戒」就分別代表了教會的治理權與訓誡權,因此我們尊重教會的訓誡權是應當的。但是保羅隨即在「帖前五14」說:「要警戒不守規矩的人,勉勵灰心的人,扶助軟弱的人,也要向眾人忍耐。」保羅的教導是很平衡的──要警戒也要忍耐。但願這樣的教導能時時成為我們的提醒,使我們常在主的保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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