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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暉
談論「罪」一直都不是太討好的事情,因為人的傾向始終是想建立自己的義,自然不願去承認「罪」的事實。但是從聖經對罪的定義來看,「罪」就是義的反面(「罪」的原意就是不中目標,也就是不義),犯罪的本質就是違背了神(義的本體)的心意,因此任何一個希望合神心意的人,都不能忽略「罪」與基督徒信仰的密切關係。
沒有人能否認基督徒受洗之後仍有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悔改也就成為唯一的出路(約壹一9)。但是對罪的本質如果沒有深刻的認識,很可能使我們深陷在一再犯罪的循環中,甚至輕看了罪的嚴重性。有些人甚至認為,既然有「赦罪」這一道免死金牌,則犯罪又何妨。這種觀念其實和一個人對罪的了解息息相關,普遍的一種看法就是:「罪無分大小,所有的罪都無條件可得赦免。」其說法是這樣的:
耶穌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雅各說:「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保羅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
從這些經文來看,我會認為新約時代已經無所謂大罪小罪,也因此所有的罪都可以得赦免。
這樣的說法表面看似合理,其實卻與聖經全面性的結論不合,而且極可能導致嚴重的信仰危機,不得不加以正視。
一、罪無大小之分?
我們先看《雅各書》的記載,「雅二10」說到:「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這不是說犯哪一條罪都一樣,而是在講律法的整體性──「神的旨意」,是看不見的整體,所以只要違犯其一部分,即與全部相左。律法既是神的旨意,自然的推論即是全部都應遵守。所以我們不能說哪一項是微不足道的小罪(但不是說沒有小罪、大罪之別)
雅各強調,在大事或小事上違犯律法其嚴重性是相等的,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律法都受到相同的鄙視。耶穌也表明了相同的看法,祂警告說: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裡要稱為最小的(太五19;另參:加三10)。
世人往往只持守律法上的字句就感到自滿,甚至認為遵守較重要的誡命,可以遮蓋未遵守較輕之律法的失敗。但雅各說,在一條上失敗,人就有罪,何況雅各的讀者未做到的那「一條」──愛的要求,根本不是較輕的要求。因此人根本不可能靠律法稱義。
「雅二11」進一步解釋了為何律法必須被視為一整體。雅各認為個別的誡命之所以組合成一不可分割的整體,是因為他們反應出同一位賜律法者的旨意。因此違背任何一項誡命就是不順服神自己,在神面前便為有罪。這樣的說明其實是讓我們更了解律法「彰顯神旨意」的本質,也更加認識犯罪的嚴重性(不僅是得罪人,更是冒犯神)。
二、意念與行動之別
至於耶穌所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7),更不能化約成意念即是行動。耶穌在本節所提到的「看」不是普通的望一眼,而是一種帶著貪婪目的的久久凝視,是為了滿足內在性慾,以代替實際行動的幻想。律法只能按字句定人行為上所犯的姦淫,不可能憑猜測指控人內心的淫念,但耶穌卻能洞察人的肺腑,又賜聖靈在人心中。所以祂提醒我們:不是要等到行為上犯姦淫之後才以為是罪,才設法逃避或承認;而是在心中起淫念時,就該拒絕那試探,在罪還沒有表現於行為時就戰勝它。所以不可把本節解為耶穌認為淫念和淫行是相同的,因為「淫念」只存於個人意念中,未損及別人;「淫行」則不但得罪聖靈的殿(林前六18~19),更已損及別人。只是我們仍要謹記耶穌的吩咐:淫念雖是犯在心裡,但它污染人的心,就跟這行為本身一樣污穢,都是得罪了神。
再如「約壹三15」說到:「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這也不是說反正我們已經在裡面犯罪了,就乾脆繼續去謀殺我們憎恨的人。這節經文是告訴我們:罵人與殺人雖有程度之別,但人是否滅亡,不是犯罪到什麼程度的問題,而是有罪無罪的問題。按新約基督所宣告的,不是犯了殺人的大罪才會被滅亡,罵人的罪已足夠叫人滅亡(太五21~22)。這也提醒了我們,不能以沒有犯十誡而自義,基督徒還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動怒雖不在人間律法定罪的範圍,但不要忘了還有神的審判。只是我們也該知道,罪惡的憤怒雖會奪走了我們與神的交通,並破壞我們與弟兄姊妹的關係,但和殺害有神形像之人的嚴重性仍有天壤之別,所以你恨一個弟兄,跟殺死白曉燕並不是沒有兩樣的。
總結以上的說明,我們了解這些經文並不是說所有的罪在種類與程度上是相等的。事實上,在錯誤、疏忽與故意的罪之間(民十五27、30)、在犯第一塊法版上的罪與犯第二塊法版上的罪之間(太二十二37、38:「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在犯肉體與屬靈的罪之間都有所不同。舉例來說,違反道德律的罪就比違反禮儀律還嚴重,因為順服神強如獻祭(撒上十五22)。同樣的,因飢餓偷竊充饑較因貪心而偷竊要少受刑罰(箴六30)。
三、兩種對罪的心態
在教義學上,加爾文認為罪就是罪,沒有大小之分。但不要以為他的看法是可以讓那些犯了「大罪」的人鬆口氣。加爾文以為邪惡慾望的出現就是違背律法的罪了。他說:「在最小事上違犯他所立的律法,也是貶損他的威權。他們難道以破壞神的威權為小事嗎?……神的兒子們應該知道,凡罪都是必死的。這是因為罪是背叛神的旨意,勢必引起祂的震怒。罪是違反律法,而神對此所宣布的審判是沒有例外的。」
因此,在加爾文的觀念裡,一切的罪都是違背神的律法,都干犯神的榮耀,也都是死罪。若一定要說「小罪」的話,不是因罪的本身性質的關係,乃是因為罪得到神的赦免。所以加爾文認為罪沒有大小之分,罪只有一種,就是得罪神(在安瑟倫的基督論裡,認為人虧欠了神的榮耀就是罪,人犯罪好像欠神債一樣;但加爾文說得更重:不只是虧欠神,是得罪神,所以人要稱義要付出極高的代價)。
在基督徒生活裡常見兩種極端,一種是認定了某些罪是所謂大罪、死罪,就盡量避免不犯這些罪,但實際生活卻是「大罪不犯,小罪不斷。」這種人表面敬虔,其實骨子裡完全是法利賽心態(通俗義),只在表面上應付神的律法。但另一種極端則是認為沒有大罪、小罪,所有的罪都可蒙赦免。事實上,認定每一樣都是罪,就是認定沒有一樣是罪,結果是公開恣意地放縱自己。
對這兩種人,我只想引《以賽亞書》一段經文:「哪知祂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祂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祂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賽五十三5、6)。罪的嚴重與可怕,只有從十字架才能了解。
四、歷代罪觀
現代人不斷盼望把罪解釋成很輕的東西,把罪越來越看淡,把人的權利越來越看重。多數人要講神的愛,卻很少人願意與神的憤怒同心(但不是假借神的名義發洩自己的怒氣,那下場會是如摩西「得看見卻不得進去」)。但在聖經裡我們看見神責備人時顯出自己是聖的,所以亞倫兩個兒子在被按立作祭司那一天,因獻凡火而死並不是意外。
新舊約罪觀不同嗎?我以為舊約裡是講「愛的神對罪的威嚴」,新約是講「威嚴的神對罪人的愛」,都是同一位神,所以新約的亞拿尼亞與撒非拉一樣死在使徒的腳前。「民三十五30;申十七6,十九15」都提到凡干犯摩西律法的,要憑兩、三個人的見證把他處死,但摩西只不過是神的僕人,他只能在神的榮耀中看見神的背(出三十三19~23),他所傳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不過是用牛羊的血所立的,施行這種律法的,不過是和百姓一樣自己也被過犯所困的人間祭司。假如我們踐踏神的兒子,以最無禮的態度侮辱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結果會是如何呢?「來六6」的「懊悔」就是悔改,其實是根本不能悔改,正如猶大,雖要把三十兩銀子還給祭司長和文士,卻已經無法發生信靠主救恩的信心了。
回顧教會史,教會歷史上對洗禮後再犯的罪,一向以相當嚴肅的態度看待。因為洗禮並不保障信徒今後不會犯罪,結果就造成了一種遲延接受洗禮的現象(像君士坦丁大帝就是在臨終前才受洗)。《黑馬牧人書》(約140年)則提出一種建議,即聖徒受到魔鬼試探,再次犯罪,他將只有一次悔罪的機會。這樣的建議自然是行不通的,因為對付罪惡乃是一生之久的屬靈掙扎。所以後來教父的關切焦點,就從神的恩典轉移到人的努力上。信徒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來解決洗禮後再犯罪的問題。這就是日後補贖禮、贖罪券的背景之一。但整體而言,信主後犯罪是比信主前更嚴重,因為這不是出於無知,乃是違背真理。這是我們以看笑話的心態來看這些歷史時不得不有的認識。
今天有太多的人忘記了律法是神的心意,犯罪就是對神的背叛,就是不義,這是對律法和罪的本質缺乏了解所產生的結果。事實上,悔改並不是某些人想的那樣單純,如果悔改的氣氛就是哭,則法老早就悔改很多次。而律法若是神的旨意,就不可能如律法主義者那樣「表面遵守」或「選擇性的遵守」,而是倚靠聖靈,不論心思意念行為都要行在神的旨意中。
我不願以上的探討變成某些人心裡的負擔,事實上我深信耶穌的軛是輕省的,基督裡的生命是活潑自在的。只是我們的行事為人都該與得救的恩相稱,所以就更不該輕看罪的嚴重,而該時時儆醒,對小罪有大敏感,保守自己在神的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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