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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學義
前陣子報章上再出現「安樂死」合法化立法問題的討論,被提出來探討的例子是「王曉民事件」。當事者因車禍成為植物人至今已三十有年,她母親因長期照顧她而病倒先撒手人間,獨留下年邁的老父陪著她,接下來的是要面對不知如何是好的處境。這裡引發我們再省思「生命的意義」、「生存的價值」和「生命關懷」等問題。
事實上,要談「生命的意義」或「生存的價值」不是易事,因為在有我和無我的境界中,它可能有全然不同的結果,所以從生命個體本身,他人(也許是第三者)或者信仰上所賦予生或死的定位,也許較能加以釐清。法國道德學家蒙田曾說:「生存乎他人的意志,死則存乎自己的意志。」他道出人在「生」與「死」的空虛與無奈,也提醒我們對生存應有的義務和責任。
本來,生命本身,存在就是一種價值,只要活著,不管貧富、貴賤或尊卑。所以傳道書說:「活著的狗強於死獅子。」(傳九14),俗話也說:「活乞丐強於死皇帝。」這些都在說明生命的可貴性。可是,凡是生命都存在著死亡的必然性,人在追求生存的歷程中也逐漸歸結於死亡。因此,人的存活正如傳道書所說:「人莫強如吃喝且在勞碌中享福。」(傳二20)。人的存在有什麼意義呢﹖若不從生命的源頭和歸宿去探究,對生死的完整意義去瞭解,是很難在生死之間找到生存的價值和希望。正如耶穌所說:「所羅門極榮華的時候,他所穿戴的還不如一朵野地的百合花。」在日光之下若沒有神的恩典和眷顧,人的一切都是虛空。
這樣看來,我們追求生存的首要意義就是「尋求神」,因為「生命的源頭是出於神」(徒十七27-28;創一26-28),在尋求神當中讓我們知道人所當盡的本分,並向生命的最高層境,重新拾回人的尊貴性(重生),使我們活得更有尊嚴、更有意義。
藉由王曉民事件,讓我們更知道生命的意義和生存的價值,並藉由對「生命」的再認識和體認,喚起我們對「生命關懷」責任和義務的覺醒,使我們能更有智慧、勇氣去面對和承擔人生的挑戰。至於對「生命關懷」的覺醒,它是必須起始於對「自我的生命關懷」,而後擴及於對「家人的生命關懷」。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約十四6),因此,藉由祂,我們可以尋到神,「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約十10)。
其次,關於對「眾人的生命關懷」,就如前述「生命本身,存在就是一種價值。」也許我們並不察覺微小、卑微的人,他的存在有何意義。但不論貧富、貴賤,既是出於神所造,必有其存在的價值與意義,所以保羅說:「無論是希利尼人、化外人、聰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們的債。」(羅一14)。因此,我們情願盡力發揮積極性生命關懷的力量,從肉體到靈命,將得救的福音傳給人,好叫他們都能重新拾回人的尊嚴性,能活得更有尊嚴、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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