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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月刊第230期1996年11月)
真理論壇:[聖靈月刊]省思 「私自留下幾分」

許慕德

前言

今年是本會台灣傳教七十週年紀念,因此定為佈道年,以重新喚起信徒傳揚使徒時代那使人得救的天國福音。各地方教會全年之查經,並以每週查使徒行傳來配合。使徒行傳前五章除了記聖靈的應許、大降、大作為以外,有一事物的記載令人印象深刻,那即是「財物」。

1.徒一16~20:「……這人用他作惡的工價,買了一塊田,以後身子仆倒,肚腹崩裂,腸子都流出來……」。

2.徒二44~47及徒四32~35記載凡物公用,各取所需,眾人都蒙神的大恩。

3.徒五1~11:「……亞拿尼亞把價銀私自留下幾分……彼得說,為甚麼撒但充滿了你的心,叫你欺哄聖靈把田地的價銀私自留下幾分呢?……你怎麼心裏起這意念呢?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了。亞拿尼亞聽見這話就仆倒、斷了氣,聽見的人都甚懼怕……彼得說,你們為甚麼同心試探主的靈呢?埋葬你丈夫之人的腳已到門口……婦人立刻仆倒在彼得腳前,斷了氣……全教會和聽見這事的人,都甚懼怕。」

可見,對財物的心態及處理不同,其結果會截然不同,禍福亦不同,不可不慎!

末世必有的事

提後三1~2:「你該知道,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因為,那時人要專顧自己、貪愛錢財……。」危險的日子最先提到的就是「專顧自己、貪愛錢財」,而亞拿
尼亞「私自留下幾分」不正是專顧自己、貪愛錢財的寫照嗎?

自我反省

我們可就以下所列諸項目,來做一番檢討、省察的功夫,看看是否也有類似的行
為?若有,是否該是悔改、回轉的時候了?

1.私自留下幾分別人的財物

(1)挪用別人的款項(或公款)或假公濟私。

(2)利用職務之便拿取回扣或相當於回扣之利益。

(3)以假藉經營失敗或利用共同投資之便,吞佔財物。

(4)為了自己的利益鼓勵或邀人投資(別人的投資自己可獲得利益),但若投資失敗自己並不負責任。

(5)以利益輸送之法,迂迴、間接地輸送給自己。

(6)侵佔別人的財物或佔別人的便宜。

(7)惡性倒閉或倒會。

(8)以老鼠會或類似老鼠會方式行銷。

(9)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品質之商品騙取別人的財物。

(10)自己應出的財物,私自留下幾分。

(11)「利用」信徒擴大自己的生意或投資而從中獲利。

(12)向信徒募捐而以自己名義(或暗示)捐出。

(13)向信徒募捐而私自留下幾分,其餘的才捐出。

(14)以敬虔為名,行得信徒利益之實。

2.私自留下幾分神的財物

(1)挪用教會公款。

(2)趁經管信徒奉獻之便,私自挪用。

(3)教會公款用於「特別」對自己有利之處。

(4)利用擔任教會職務經管信徒事物之便,不當得利。

(5)自己應奉獻給神的,私自留下幾分。

(6)以敬虔為名,行得教會利益之實。

如何避免

要避免「私自留下幾分」的行為及其惡果,主要還在一節聖經:「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正是神與瑪門間的愛惡、輕重拿捏的困難,導致我們有時被惡所勝。要勝過這種試探,唯有愛神勝過一切(甚至自己的生命),而要愛神唯有體會、感念神的愛,尤其是十字架的大愛。對神的愛會感恩的人,才能捨己報答神的大恩大德而愛神勝過一切。

結論

「私自留下幾分」不但是個人靈修亟待突破的難題,也是用人考量的重點,所謂用人唯才,似應回歸聖經的定義:「並要從百姓中揀選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神、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出十八21);也唯有這種人,才不會私自留下幾分。


作者: 許慕德
出版社: 棕樹文教基金會聖靈月刊雜誌社
出版日期: 11/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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